㈠ 我要做一份關於酒後駕車的調查報告,這兒有幾道問卷調查的題目,希望你們能踴躍參加回答,謝謝了。
我的第一題答案是:B,第二:B,第三:A,第四:A,第五:A,第六:B,第七:B,第八:A,第九:C,第十:A。以上絕對屬實,樓主你是交警嗎?做這么有趣的調查。最後望樓主採納,我沒分了,謝謝…
㈡ 關於酒後駕車調查問卷的問題(針對路人)
1.請問您是否有過酒後駕車的經歷? *
經常/有時/偶爾/沒有/
*此題設置了跳轉邏輯
2.請問您酒後駕車出過事故嗎?(如果你有過酒後開車經歷) *
從未有過碰過車(人)/到現在還心有餘悸/好幾次/有驚無險
3.您對酒後駕車是什麼樣的態度? *
非常危險,肯定不可以/酒後駕車比較危險,但偶爾開下車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如果喝得不多,開車應該不會有什麼危險吧/無所謂,只要不被警察抓到就好沒問題,那麼多人酒後駕車都沒事
4.請問您是否覺得自己酒後能清醒駕駛? *
非常清醒/有點困難/很困難/視情況而定
5.您對現行的酒後駕車處罰新規定了解嗎? *
非常清楚/有所了解/不太清楚
6.您認為交通法懲罰的力度是否合適? *
時間再加長些,罰款額度更高點/已經合適/懲罰宜減輕些
7.喝了酒,你會選擇哪種方式回家? *
停在酒店裡,自己打車回家店/開房睡覺,醒酒後再開車回家/自己還清醒,就會把車開回去/「酒後代駕」
8.你覺得酒後開車屢禁不止的原因是什麼? * [多選題]
司機有僥幸心理/違法成本太低/法律意識安全意識單薄/執法不力和警力不足等情況/代駕市場沒有形成規模
9.市民提議設立」酒後駕車有獎舉報點」,對此,您的看法是 *
支持/反對/不支持也不反對
10.專家建議完善相關法律 增設"酒後駕車罪" ,對此您的態度是 *
贊成/不贊成/不贊成也不反對
㈢ 關於酒後駕車法律知識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四: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五: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六:《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七: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將醉酒駕車這種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於5月1日正式實施。 具體規定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的界定標准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於或等於80(含)毫克。
㈣ 酒後駕車的調查背景
因為之前我國酒後駕車發生的事故太多了,但對酒後駕車的懲罰又太輕,導致那些開車的人基本上不把酒後駕車當回事,反正懲罰也輕,就算撞死撞傷也不過賠錢了事,基本上不用負什麼刑事責任,賠錢對那些酒後駕車的人不是什麼難事。
現在嚴懲酒後駕車了,對酒後駕車的懲罰也加強了,只要查到醉酒駕車的就拘留加罰款,這樣才牽制了那些開車的人酒後駕車的行為。(我認識的一個朋友他喜歡喝酒,平時喝酒基本上是不醉不歸,跟他喝過幾次沒看幾個能喝過他,有一次他喝多了看他走路都站不穩,後來我叫他要不要叫人代開,他說他行的沒問題。哈哈前倆天一個朋友結婚請喝喜酒,也叫上了我和他,沒喝幾杯他就不喝了,說現在外面查的緊要小心,一個平時不醉不歸的人不喝酒了那是現在嚴打給打出來的,希望政府一直嚴打下去,我那個朋友也不喝酒了。醉酒駕車的人少了,事故也就少了,社會也就更和諧了)
㈤ 酒後駕車論文
[內容提要] 「酒後駕車險」的推出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保監會近日也發表聲明認可了該險種的合法性。但本文立足於現行法的規定,通過對該保險形式和內容的較深入分析,對其合法性提出了質疑。同時借鑒了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對該保險的修改提出建議。
[關鍵詞] 責任保險 第三者責任保險 除外責任 酒後駕車
今年1月份天安保險公司沈陽分公司率先推出一種名為「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的險種(也就是人們俗稱的「酒後駕車險」,為保持內容的統一性,以下將統稱為「酒後駕車險」)。隨後數月間,天安保險公司陸續在其20多家分公司中推廣這一新險種。稍有保險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酒後駕駛向來是機動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所以此險種一經推出立即引起業內人士、媒體和民眾的廣泛關注。在事件的整個過程中,不少學者從各自的專業角度對「酒後駕車險」發表了評論,有些評論甚至是截然不同的,問題的焦點是這個保險的合法性。縱觀對此險種合法性的評論,總體來說缺少理性的深入,大多數意見還只是停留在表面現象,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本文最大的任務是,立足於法律的視角,通過民法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對「酒後駕車險」合法與否做出解答。其次,希望藉助於西方保險界的某些先進實踐經驗,對這一險種的修改提出些許建議。
首先讓我們了解一下「酒後駕車險」的大致內容。作為車險的附加險,該保險條款規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車損失險和第三者人身傷害險、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乘客和駕駛人傷害責任險之後,才可投保「酒後駕車險」。同時該條款還規定,在交通事故責任書載明的駕駛人飲酒駕車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公司依據本條款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每次事故損失的責任限額為25萬元人民幣,並設定每次賠償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據悉,該附加險的費率為0.8%.如上所述,若投保10萬元的「酒後駕車險」需要每年繳納800元的報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最多能獲得7萬元的保險賠償,另外3萬元屬於絕對免賠額的范圍,由駕駛人自己承擔。
今年8月中旬,中國保監會首次就此險種表態。其認為,酒後駕車險與我國先行法律之間不存在任何沖突,應該大力扶持。該聲明還強調,責任保險有利於維護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今後除了「酒後駕車險」以外,相關的責任保險也將是各大保險公司發展的主要業務。中國保監會作為我國保險市場的最高行政管理機構,其聲明足以使該保險獲得事實上的合法地位。但直到今天,學術界對此險種的激烈爭論還未平息。這同樣表明,「酒後駕車險」的合法性並不是絕對的,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倫理道德上,仍存在不少沒有經過充分論證的問題。針對此項保險,金融界、法律界甚至社會學界的學者們可謂各抒己見。但大體上還是可以分為兩派。正方認為,此保險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並不背離我國先行法律框架。應大力提倡。而反方則認為,次保險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其存在之於社會是弊大於利。筆者在閱讀各方意見之後,對其稍加整理歸納,現將每一方的依據羅列如下。這可能有利於我們發現問題的核心所在。
反方的主要依據有:1、與現行法律相左,所謂現行法具體指《民法通則》、《合同法》、《保險法》和《交通管理條例》中的相關條文。2、酒後駕駛是一種故意行為,若允許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保險無疑會引發極大的道德危險。3、此保險免除了肇事者的經濟制裁,不利於對酒後駕駛的預防,並且間接助長了酒後駕車。4、現有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已具備保護受害方的功能,再設立酒後駕車險實屬多餘。5、有違公共道德。6、酒後駕駛造成事故的機率很大,從而有違保險中的危險不可預見性原則。
正方的依據主要有:1、法律並無明令禁止設立該保險。2、作為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障的是受害第三人的權益,而不是酒後駕車者的利益。3、傳統車險的第三者責任險已將《交通管理條例》中明令禁止的闖紅燈、強行變道、逆向行駛等違章行為造成的損失作為保險責任進行賠償。4、該保險只減輕肇事者的民事責任,並不影響其行政和刑事責任。5、責任保險合同作為私人間的交易不必太多干涉。
從上述正反兩方的依據來看,有些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例如反方的依據3,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確具有保護受害第三者的功能,但酒後駕車恰恰是其除外責任,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並不能從保險公司受償。按照其保護受害者利益的邏輯,該保險不是很有必要設立嗎?再看反方的依據6,酒後駕駛和交通事故的發生固然有密切的關系,但肯定沒有達到只要酒後駕駛就必然發生交通事故的程度。所以「酒後駕車險」其實並未違反保險中的危險不可預見性原則。正方的依據5同樣大有問題。責任保險合同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民事交易行為沒錯,我們的確應該保護各方的意思自由,但如同其他的民事行為一樣,行為雙方的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而必須受到現行法律規范的約束。
在剔除雙方那些顯然站不住腳的依據之後,我們應該可以發現正反兩方最核心的理由。保監會以及支持「酒後駕車險」的學者們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對交通事故中對受害第三者利益的保護上,他們認為第三者利益就是該保險存在的最大合理性所在。而持反對意見的學者最集中的理由在於此險種既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偏離了人們常說的「公序良俗」。筆者認為,之所以會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是由於人們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很顯然,反對該保險的一方是出於現實角度來認識問題的,而支持方則跳出了現實中的制約,以一種更高層次的眼光,或者說是一種理想的眼光來分析問題的。這或許就是一種實然和應然的斷檔吧!
我們很難評說這兩種路徑誰是誰非,但任何為解決現實問題而創設的機制都不可能完全脫離現行的法律基礎。當代的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雖然法律總是落後於人們的實踐,但是人類的任何創新都必須以現行法為依託,至少不能夠根本的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容許機制創新領先與法律,必然意味著對現行規范的大規模改動,從而使法律適應新的機制,這樣的成本顯然是巨大的。當然,機制的創新可能代表著較之於現行規范更先進的理念,我們當然也不能無視他的存在,畢竟人類社會是不斷進步的,這種進步本來就意味著新規范代替舊規范。按照這樣的邏輯,當我們在分析「酒後駕車險」的問題時,首先就應該考慮它是否與我國現行法律規范相違背,其次要思考的是保護受害第三者利益是否代表著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再次這兩者的矛盾是否可以通過引入某種設計而加以調和。這後兩步只能算是筆者的一些理論思考,體現的可能是本文的「預期價值」,而第一步由於體現出的是「現實價值」,筆者也就會費更多的筆墨對此加以闡述。
中國保監會在有關聲明中指出,「酒後駕車險」也就是「非常事故特約損失險」,與一般的財產保險不一樣,它是一種責任保險……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到被保險人行為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的得到保護。我國《保險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我們可稱之為廣義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其具體又可細分為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僱工責任險和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等種類。而狹義的第三者責任險僅指以與特定的財產標的或施加在特定財產標的上的行為相聯系而產生的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1(後文凡出現第三者責任保險,均取狹義概念)。例如汽車第三者責任險。參見文首的「酒後駕車險」的保險條款和保監會的聲明可以初步斷定,該險種從設計本意而言顯然屬於狹義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具體來說即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的基本理論是圍繞著第三者責任展開的。而第三者作為該種責任的相對人,也就決定了其在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特殊地位。我們應該對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范圍給予必要的關注。
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不同於一般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第三者。其范圍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在實務中,保險條款一般採用排除法對不屬於第三者范圍的民事主體予以明確規定。如我國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第三者是指本車司乘人員、搭乘人員、乘客以及違反交通規則的爬車吊車者(私有車輛還包括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之外的民事主體。有學者還將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構成的特點概括為以下三點:一是第三者同被保險人事先無任何利益上的合同關系或其他民事關系;二是第三者同被保險人所保的標的無任何事先必然的聯系;三是第三者同被保險人的具體民事活動事先無任何必然聯系。2比照這三項標准,筆者認為「酒後駕車險」將第三者范圍擴展到「本車乘客」是不適當的。既然能夠成為某車的乘客,其與駕駛者或乘坐車輛不可能毫無聯系的。這種聯系如果是血緣上的,則此人就不具備成為責任保險第三者的資格。若這種聯系是合同關系,那麼此人只能成為服務責任保險的第三者。總之他都不屬於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第三者。設想這樣一種情況,車上的乘客明知駕駛者是酒後駕車,非但不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還能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這至少和一般人的道德准則是存在出入的。法諺有「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為而獲利」表達的正是這個意思。
以上我們僅僅是指出了「酒後駕車險」在設計的形式上的一個缺陷。那麼,是否當該保險將「本車乘客」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時,它的合法性就無可置疑了呢?我們認為,即便排除了其形式上的缺陷,「酒後駕車險」在內容上與民法及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也存在根本的違反。
保險是一種民事行為,具體說是一種合同行為。這就表明保險合同的有效性要受到《合同法》的約束。我國《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法第8條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見,保險合同的有效性與否不僅需要當事人的合意,還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與此同時,我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六)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此條規定已明確了駕駛者在駕駛過程中保持清醒狀態的義務。另外,我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與此相對應,在第5條第7款將「駕駛員飲酒」認定為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從名稱上可能不具備行政法規的一般形式,因而也容易導致保險合同的雙方對此規定的忽視。其實,該保險條款是由我國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它的強制性規定必須遵守,即使並未將條款的有關內容寫進保險合同中去。那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責任免除的形式規定「酒後駕車」是否意味著,保險公司有權利自由決定是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還是保留呢?筆者認為這種想法是沒有根據的。聯系《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從法律統一性角度來看,我們認為以責任免除的形式規定「酒後駕車」實質上是間接對這種行為的禁止。為了達到法規禁止酒後駕車的目的,責任保險公司必須對酒後駕車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實行免除。而不存在自由決定對賠償責任保留與否的可能性。換句話說,保險公司沒有權利開設以承保酒後駕駛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為內容的險種。
《合同法》作為保險行為的一般法對其有約束力,那麼《保險法》作為保險的特別法,其對保險行為的約束力應毫無疑問。我國《保險法》第4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也再一次證實,保險公司不能為違法行為提供經濟保障,否則將有違保險的宗旨,也是與我國的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的。3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設立「酒後駕車險」與我國現行法律存在嚴重沖突。不知保監會何以得出「非常事故特約損失險與我國現行法律之間不存在任何沖突」的結論?當然,以上所涉的法律沖突僅僅是在保險設立層面上的沖突。如果我們以一種現實主義的態度認可「酒後駕車險」的合法存在性(我們在這里的探討畢竟只是純理論上的,從現實情況來看,保監會的確已經承認了它的合法性)。筆者認為該保險與法律的沖突還將繼續影響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具體而言,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受害者能否真正受償並不確定。
我國《保險法》第35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規定的,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合同。很顯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就是駕駛者應遵守的安全、操作方面的規定。如前所述,該條例明令禁止酒後駕車。換句話說,駕駛者酒後駕車就意味著對其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違反。保險公司完全有理由依據《保險法》第35條的規定拒絕賠償。
天安保險公司有關人士指出,傳統車險的第三者責任險已將《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明令禁止的闖紅燈、強行變道等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作為保險責任進行賠償。所以酒後駕駛雖違反條例規定,保險公司仍應履行賠償義務。有一點不可否認,闖紅燈、強行變道等行為和酒後駕駛一樣同屬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行為。這就引出一個更深層的問題,是否一切違法行為都可以成為保險人抗辯的事由?
以駕駛機動車輛為例。任何正常人都有可能因一時疏忽而闖了紅燈,若不幸造成第三者損失就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花費金錢的代價。責任保險的目的正是將這種突發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轉嫁」於保險人一方。如果要求駕駛者完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所有規定,那麼保險人的義務將縮至僅對因不可抗力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這與責任保險的宗旨實在是背道而馳。但是,保險標的的安全程度與佔有保險標的的被保險人密切相關。為避免保險制度有可能導致的道德危險,避免社會財富之不必要的損失,法律不可能不對被保險人設置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法定義務。有學者對被保險人所承擔的違反這一義務的責任條件從三方面加以界定(也就是說當被保險人滿足如下條件時保險人才能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第一,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其承擔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只責任的條件;第二,被保險人未採取安全措施與保險事故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第三,被保險人對於安全措施的採取,應能為而不為或者具有重大不當。4將上述三條標准運用到酒後駕車肇事後的索賠理賠中去,我們認為,首先酒後駕車是一種故意行為;其次絕大多數酒後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直接是由於駕駛者因飲酒而思想不能集中而引起的。(當然,我們並不否認在這些事故中有一部分即使駕駛者沒有飲酒也還是不能避免的。但若僅僅為了這很小一部分的事故而概括的對所有的酒後駕車進行保險顯然成本過於高昂。)第三,酒後駕車這種行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綜上所述,酒後駕駛者應自己承擔違反法定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所產生的責任,而保險人可以「酒後駕車」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事由。現在來理解為什麼保險公司可以將闖紅燈、強行變道等違法行為列入保險范圍就容易了:只要駕駛員並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保險人沒有理由拒絕賠償。
以上我們用較多的篇幅論述了「酒後駕車險」在設立上的違法性以及即使存在了這樣的保險合同也會因為法律規定而變成一紙空文。接下去,我們希望換一個角度-從保險利益出發來繼續討論「酒後駕車險」的合法性。保險利益之於保險的重要性可以經典的概括為六個字,即「無利益,無保險」。雖然保險利益至今仍然是學術界一個沒能徹底搞清楚的問題。但是既然涉及了保險問題又怎能繞得過保險利益的問題呢?以下,筆者將結合對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的認識對「酒後駕車險」之被保險人是否具備保險利益做些評論。
對保險利益的定義,學者們的見解相差不多。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在責任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基本是重合的,下文對這兩個概念的運用若無特別說明則指同一對象)對投保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5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因承擔賠償責任而將減少現有的財產,或者失去應得的利益,從而與其賠償責任的承擔具有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6對於此種保險的實質,美國法院認為,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存在於被保險人的全部財產及其順利地經營業務所可獲得的一切經濟利益上,投保人憑藉此種保險措施對於因偶然事故發生所蒙受的金錢損失或不利益獲得填補,此既所謂消極的期待利益。7因此,消極的期待利益之所以可以成為保險利益,是基於投保人對其現有的財產有利益。8筆者認為這個結論是有誤導性的。我們可用反證法加以證明。假設一個投保了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人故意開車撞了人。此時他對現有財產肯定是享有利益的,因為他若承擔了賠償責任其現有財產必然就會減少。但我們是否可以說,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因為對現有財產享有利益而對第三人責任險也享有保險利益,從而由保險人代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我想無論從哪個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所以筆者認為,判斷被保險人是否對責任保險享有保險利益,不應看他對現有財產是否享有利益,而應把重心放在對投保人潛在的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考察上。對此,有學者將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歸納為三個構成要素:1、投保人必須有某種可能發生的潛在責任;2、這種潛在的責任應該是保險標的;3、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必須有某種法律上認可的聯系。9我們不妨就用這三條標准來檢驗「酒後駕車險」的投保人是否擁有保險利益。首先,我們認為對於第一、三條標准,投保人還是符合的。因為對於一個駕駛者來說,酒後肇事既不是必然發生的,也不是不可能發生的。這就表明駕駛者因酒後駕駛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只是一種潛在的可能性。當然,被保險人會因責任不發生而收益或因損害產生責任而受到損失,這也就是投保人與潛在責任之間法律上認可的聯系。現在問題就簡化為,完全由第2條標准來決定「酒後駕車險」的投保人是否擁有保險利益。換句話說,如果這種潛在的責任屬於責任保險標的的話,投保人就有保險利益,反之則沒有。
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一般限於法定責任,即法律直接規定應由行為人承擔的過失責任或嚴格責任。也就是說,責任保險的標的應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該責任的產生必須具有以外性或偶然性,被保險人蓄意進行的行為不屬於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第二,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必須是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三,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承擔的具有財產責任性質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不包括其應負的刑事、行政責任和非財產性質的民事責任。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酒後駕車造成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責任。另外,保監會和天安保險公司也再三強調,「酒後駕車險」僅涉及投保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並不影響肇事者接受行政和刑事處罰。可見,「酒後駕車險」之投保人的潛在責任符合責任保險標的的後兩條標准。但是,酒後駕駛的蓄意性是不容否定的。僅次一條就可使酒後駕車所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不符責任保險標的的要求。如果我們將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造成的危險或事故也納入保險的范圍無疑會引發巨大的道德危險。這等於在客觀上鼓勵了酒後駕駛這種違法行為。雖然天安保險公司宣稱,「酒後駕駛的主觀故意並不妨礙酒後駕車事故的客觀存在」。但正如我們先前提到的,酒後駕車和事故的出現之間是有因果關系的。酒後駕駛的故意本身足以將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排除在責任保險之外。
綜上所述,由於酒後駕車所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不屬責任保險的標的之列,以至於不滿足責任保險投保人的保險利益應有的構成要件。所以「酒後駕車險」的投保人實際上是不擁有保險利益的。按照「無利益,無保險」的原則,他顯然沒有資格投保該險種。既然如此,「酒後駕車險」一方面要吸引大眾投保,另一方面大眾本身對該保險又都不具備保險利益,這不可謂不是一個巨大的矛盾!
以上,筆者分別從形式內容角度和實質內容角度對「酒後駕車險」的合法與否做了較深入的分析。這個保險在形式上較之標準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存在明顯的缺陷,在內容上和現行法律存在根本的沖突,同時也違反了作為保險基本原則之一的保險利益原則。因此,我們認為保監會批准該險種是不恰當的,「酒後駕車險」缺少合法性的支持。
我們雖然已對「酒後駕車險」合法與否的問題給出了一個明確的答案。但這些結論的得出莫不是建立在現行法和當前佔主流地位的法律思想基礎之上的。所以我們可把之前所做的一切分析看作是一種實然的路徑。與此同時,天安保險公司、保監會和該保險的支持者們著重強調「酒後駕車險」對第三者保護作用的聲音如此響亮,以至於我們無法忽視這些聲音的存在。那麼,強調對第三者利益的保護是否就是責任保險的發展方向呢?或者說,我們是否能在應然的路徑上發現「酒後駕車險」的些許合理性呢?
我們不得不承認,隨著工業的高度發達所帶來的意外災害的頻繁性和嚴重性的增加,保護受害第三者利益已經成為大勢所趨。這首先體現在侵權行為法中預防性懲罰功能逐步後退,相反對受害者損失填補功能卻得到加強。而侵權行為法和責任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呈現相互促進、相互作用的互補關系。10因為侵權行為法只是在法律上確認了損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受害者的利益若想得到真正的補償顯然還關繫到損害人的經濟實力等其他因素。這就決定了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障必須得到責任保險制度的大力支持。我們欣喜的看到,目前已有學者將「優先保護受害第三人利益」作為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予以表述。11應該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是責任保險的初始目的,受害第三人所受損失及時得到補償不過為其客觀結果。但隨著責任保險覆蓋面的拓寬和法律社會化運動的深入,責任保險正漸漸成為受害第三人甚至整個社會利益獲得保護的重要手段。從這個角度說,責任保險具有保護被保險人和受害第三人利益的雙重功能,但保護後者利益更顯其突出性和重要性。
當今社會,酒後駕駛的確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據有關數字顯示,上海市僅今年七八兩月就查獲酒後駕車942起。考慮到酒後駕車的隱密性,真正的數字遠不止這些。站在酒後駕車的受害第三人的角度而言,這種酒後駕車的頻發性對其人身和財產都構成了巨大的威脅。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受害者都很難及時得到賠償。即便求助於訴訟也往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結果也不一定是令人滿意的。這一切其實都是導致社會不安定的隱患。但是,正如本問所論述的,在現行法框架內,的確還難以做到不計較被保險人主觀過錯來保障受害第三人的權益。有學者將這種現象經典地表述為「責任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責任,與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大責任,常不能銜接」。12具體的說,當被保險人為故意行為時,保險責任與民事責任並不一致,被保
㈥ 求一篇關於酒後駕車的新聞評論
嚴懲惡性酒後駕車法律不能有盲點 南京私營老闆張明寶酒後駕車撞死5人,包括一名孕婦。對這種惡劣的肇事行為缺乏適當的法律武器,立法機關應該考慮這種民間的正義訴求,針對嚴重醉酒、事後逃逸等民憤極大的肇事者,應加大懲罰力度。6月30日,南京私營老闆張明寶酒後駕駛轎車一路上撞倒9名路人,並撞壞6輛轎車,最終造成5人死亡,其中一名孕婦腹中胎兒幾乎被擠出,死狀慘烈。經化驗,他血液內酒精含量達381毫克,而達80毫克即構成醉酒駕駛。目前,張某已經被刑拘。(7月2日《揚子晚報》)肇事者對生命的嚴重藐視,點燃了輿論的怒火,雖然肇事者表示懺悔,並承諾積極賠償死者,但很多人認為賠償不足以償罪,交通肇事也不足以定其惡,主張對張某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嚴懲,甚至直言將其槍斃。這其實形成了法律和民意之間的落差,法治理性和輿論激情之間的落差。筆者認為,對於此類醉酒肇事的惡性案件,法律缺乏合適的條款來懲處,形成了盲點,不能滿足民眾對正義的訴求。醉酒駕車肇事,一般構成交通肇事罪,依《刑法》第133條規定:除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外,其最高刑期只有七年。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即當事人不希望發生車禍,或者輕信車禍可以避免,這種犯罪主觀惡性不大,所以刑法的量刑較輕,一般在三年以下,至多七年。而據報道,張某僅兩年內就有80次違章記錄,其中超速39起,這還只是他的一輛車子的記錄。再加上,體內酒精數倍於醉酒標准,撞人以後拒不停車,直至被逼停。無論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張某的行為與普通酒後肇事有著重大區別,交通肇事的罪名的確相對太輕。但能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兜底」性的罪名,指以除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種危險方式必須與放火等的危害程度相當。它是一種社會危害極大,主觀惡性極大的犯罪,起刑點就是十年以上,最高刑是死刑。即便像張某這么惡劣的醉酒肇事,也不可能像爆炸那麼嚴重,張某隻是一種對他人生命嚴重不負責,還沒有窮凶極惡到想剝奪他人的生命,按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不合適。還需要說明,有人建議對於醉酒駕車肇事按「過失殺人」定罪,這也是一種誤解。「過失致人死亡罪」雖然被普通民眾認為是「殺人」的重罪,其實並不比交通肇事罪更重,而且在小區里發生的車禍就是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所以說,這形成一個法律上的空白,對這種惡劣的肇事行為缺乏適當的法律武器,立法機關應該考慮這種民間的正義訴求,針對嚴重醉酒、事後逃逸等民憤極大的肇事者,應加大懲罰力度。此外,當下車禍的肇事者一般是強勢方,往往帶有官員、明星、富二代等符號,成了輿論的起爆點,摻雜著社會底層民眾對社會公平的訴求,使事件由普通交通事故變成公共事件,這將考驗警方的執法智慧和執法公正。比如,明星周傑駕無牌賓士發生車禍後,先報案再失蹤,最後投案。雖然有酒後肇事的嫌疑,但警方從法律上已經很難認定。這引發人們對執法公正的質疑,好在警方最終認定周未履行保護現場、在現場等候處理的法定義務,構成肇事逃逸,給了民眾一個說法。所以,除了立法跟上,警方的處置程序應透明公開,接受輿論監督,積極回應民間的質疑,這樣才能把惡性車禍對社會的傷害降到最低。
㈦ 有關酒後駕車的具體事例
酒後駕車的具體事例:2012年10月25日午夜,內地知名演員王志文在上海街頭被上海警方查獲酒駕。根據警方當天公布的處理決定,王志文將面臨罰款、扣證、記分的處罰。
2011年5月1日7時許,草蜢成員蔡一傑獨自駕駛房車沿香港薄扶林沙宣道行駛時控撞到郵筒與水龍頭,蔡一傑受輕傷。但因其酒精測試超出標准,被警方帶返警署調查。
2010年5月5日,央視名嘴撒貝南邀電影頻道主持人經緯一同出行吃飯,因酒後駕車在北京三里屯附近被警察抓獲,被一次性扣除12分。
2009年6月25日,胡彥斌駕駛一輛大型越野車,撞上一輛藍色計程車,使車上包括司機在內的3人受傷。事故之後,胡彥斌逃離現場,第二天才到交警隊協助調查。最後,胡彥斌被處行政拘留7天、罰款700元的處罰。
2006年12月13日凌晨,武打明星吳京在北京朝陽區三里屯附近醉酒駕駛,被交警截查。經酒精測試後,發現其酒精含量超標,朝陽交通支隊對吳京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暫扣駕駛證5個月、罰款1800元、扣12分的處罰決定。
(7)關於酒後駕車的市場調查擴展閱讀:
酒後駕車的判定標准: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中規定,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㈧ 酒後駕車調查總結
關於酒後駕車的調查報告 近年來, 我國因機動車駕駛員酒後駕駛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每年多達數萬起, 酒後駕駛造成的死亡事故佔有相當大的比例.就此,筆者對酒後駕駛及醉酒代駕 問題進行了調查. 案例啟示: 人們都喜氣洋洋開心的迎接盛大的節日. 案例啟示 新春的氣息一步步逼近, 忙忙碌碌准備過年,到處人流量都很大.避免不了的也會出現很多令人不快的事 情,駕車安全尤為重要,不僅關乎到自己和家人朋友的安全,而且還得為別人的 幸福家庭負責任.酒後駕車帶來的事故數量呈現遞增,一起起駭人聽聞的事故令 人不寒而慄.春節前夕,位於河南省三門峽陝縣高速路口處,發生一起特大酒後 駕車交通事故.一寶馬和一摩托發生輕微摩擦,摩托車上的橘子受損,兩司機就 橘子的賠償金額爭論開來. 慢慢的周圍看熱鬧的人擠滿了, 很久兩人未達成一致. 寶馬車司機因酒後實在沒有耐性狡辯下去,於是氣憤之下上車就開始發動引擎. 之後就是以很快的速度沖了出去,此時慘象不堪如目.周圍的一大群人被車撞癱 倒在地.據事後發現,事故造成 6 人死亡,十幾人嚴重受傷.寶馬車司機被氣囊 保護.就一瞬間的不理智,導致多少家庭痛心欲絕,實在可悲. 事件啟示:像以上發生的事故還有很多很多,酒後駕車帶來越來越嚴重的影 事件啟示 響.部分地方交通局對道路交通安全開始嚴厲查處.2009 年 2 月 20 日,北京市 3000 交警開始地毯式的夜查酒後駕車.這是統一夜查行動是 6 次集中整治行動 的首次,也是為期 40 天的全國整治交通違法行為活動的第一天.據統計,當晚 的夜查行動,僅西城交通支隊就查獲 15 名酒後駕車司機. 現在人們的生活日新月異,有更多的時間去享受生活.親戚朋友聚會玩樂越 來越多, 於是朋友一起總是會喝些酒. 之後不注意就會發生酒後駕車的錯誤行為. 據不完全統計,每年發生酒後駕車事故多達數萬起,酒後駕駛造成的死亡事故占 有相當大的比例. 酒精對駕駛員身體的影響 酒精在人體血液內達到一定濃度時, 人對外界的反應能力及控制能力就會下 降,尤其是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下降.駕駛員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發生撞車意 外的機會越高,受到酒精影響的司機通常會有如下特徵: 1.對信號燈反應慢; 2.逆向行駛; 3.搖擺不定,突然轉向,飄忽 不定或在道路中線駕駛; 4.亂踩剎車; 5.轉彎幅度大; 6.蛇行; 7.沒有原因就停車; 8.開車速度極慢; 9.突然轉彎或違法轉彎; 10.天黑時不開前燈; 那麼為什麼酒後駕車會造成如此大的事故概率呢?讓我們分析一下酒後人 會表現那些特徵: 1.觸覺能力降低.飲酒後駕車, 由於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 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後,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 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 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3.視覺障礙.飲酒後可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能力下降,因此 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同時飲酒後視野大大減小,視像模 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於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易發生事故. 4.心理變態.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 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從心的事. 5.疲勞.飲酒後易睏倦,表現為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 為. 世界衛生組織的事故調查顯示,大約 50%-60%的交通事故與酒後駕駛有 關.酒後駕駛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 車禍致死的首要原因.在這些酒後駕車 釀成的慘劇中,有多少是源自於駕駛員的僥幸心理?有多少是源自於駕駛員對酒 精的錯誤認識? 調查顯示:駕駛員過高的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 根據來自 4538 位新浪網友的調查顯示, 81.29%的被調查者同意酒後駕駛 有 屬於違法行為,但在被問及是否有過酒後駕駛行為時,僅有 20.63%的被調查者 從未有過酒後駕車的行為.在被問及酒後駕駛人員存在何種心理時,有 39.84% 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後駕駛人員過高的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 27.35%的被調查者認 為酒後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強.另外,有 18.97%的被調查者認為酒後駕駛人 員存在僥幸心理. 飲酒與開車——致命的結合 然而事實並非想像中那樣簡單,來自某國際組織的一項統計數據顯示:每 33 分鍾就會有一人死於與飲酒有關的交通事故. 盡管有大多數人認為酒後駕車釀成 的交通事故永遠不可能發生在自己的身上,但專家的統計結果證明:在每個人的 一生中捲入與喝酒有關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為 30%.顯而易見,飲酒與開車是多 么可怕的致命結合,正是由於酒後開車這個"罪魁禍首"使得一幕幕本不該發生 的慘劇接連上演,造成一個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支離破碎. 另外,科學研究發現,駕駛員在沒有飲酒的情況下行車,發現前方有危險情 況,從視覺感知到踩制動器的動作中間的反應時間為 0.75 秒,飲酒後尚能駕車 的情況下反應時間要減慢 2-3 倍,同速行駛下的制動距離也要相應延長,這大大 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資料表明,人呈微醉狀開車,其發生事故的可能性為沒有 飲酒情況下開車的 16 倍.所以,飲酒駕車,特別是醉酒後駕車,對道路交通安 全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 如今我們國家對酒後駕車的標准和處罰也是很嚴格: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 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 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 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 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 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 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 運機動車. 2.酒後駕駛在法律上可分為酒後或醉酒駕車兩種違法行為,兩者的界定:機 動車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 20mg/100ml,小於 80mg/100ml 的駕駛行為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 80mg/100ml 的駕駛行為屬於醉酒後駕駛. 對於酒後駕車或超速行駛的判罰,其實是個兩難的問題.一方面,酒後駕車或超 速造成的後果可能很嚴重,威脅到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另一方面,酒後駕車 或超速的現象有極為普遍.如果判罰過重,既有悖於法律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也容易造成民怨.如果判罰太輕,會使酒後駕車現象更為猖獗.但仔細想想,對 於酒後駕車或超速是應該從重處理的, 比如對於酒後駕車的駕駛員直接吊銷終生 駕駛執照.這樣對於酒後駕車的風險成本就大大增加,酒後駕車的現象就會得到 有效的遏制.但這種辦法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給了交通部門如此的權利之後,隨 之會不會產生這樣一種現象: 大量的酒後駕車者和超速駕駛者向交通部門人員走 後門.而且過重的判罰是否會引起大量的駕駛者的怨聲載道.從長遠來看,重罰 是一定可以產生遏制的效果的. 了解清楚了現實和理論的證據, 再看看實際的調查中人們對此事的看法: 調 ( 查對象主要是司機,收到有效調查問卷 30 分) 問題 1:你知道酒後駕車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嗎? A. 知道 B. 不知道 B.17 人 可以看出大部分司機並不知道喝酒多少駕車算是合法的, 怎麼知道如何去控制自己的飲酒呢?) (A.13 人 問題 2:你有過酒後駕車或搭乘酒後駕駛者車輛的經歷嗎? A. 有 B. 沒有 (A.15 人 B.15 人 可以知道很多人都接觸過酒後駕駛的車輛, 這么多 人都不知道酒後根本不應該駕車) 問題 3:如果你是駕駛者,飲酒過程中,你會否想到酒後駕車可能導致的 嚴重後果呢? A. 會 B. 不會 (A.26 人 B.4 人 可以看出絕大部人都會想到酒後駕車可能導致嚴 重的後果,有些人明知故犯.不想到的更是可怕) 問題 4. 你聽說過酒後駕車帶來的事故嗎? A. 聽過 B. 沒有聽過 B.0 人 很清楚所有人都聽說過或是自己見過酒後駕車交 (A.30 人 通事故,大家都多多少少有酒後駕駛危險的概念) 問題 5:你有否這有個觀念:如果你已經喝了酒,你會提醒你自己不應開車? A. 有 B. 沒有 C. 不確定 (A.23 人 B.1 人 C.6 人 絕大部分人會提醒自己酒後不應該開車知道 危險,很少部分人根據自己酒後的清醒程度判斷是否駕車,也有人酒後執意要駕 駛自己的愛車) 問題 6:如果你自己開車,並且了解酒後駕駛可能的後果,在喝完酒後(並非 喝醉),你會如何選擇回家? (多選) A. 步行 B.計程車或公交車 C. 搭乘朋友的車 D. 其他 (A.8 人 B.27 人 C.4 人 D.5 人 絕大部分人都會選擇計程車安全方便 的回家,少部分近距離的步行酒後回家,也有些是根本不會飲酒的) 問題 7:如果你酒後駕車被交警阻攔,你會: A. 逃避 B.和交警狡辯 C. 接受處罰 D.找朋友幫忙解決 (A.3 人 B.1 人 C.26 人 D.3 人 絕大部分人若酒後駕駛被交警阻攔 都會接受處罰,知道自己的錯誤;很少人會托關系解決,鑽法律的空子;也有人 不服管制或直接逃跑) 問題 8: 什麼因素會提醒自己不要酒後駕車? A. 家人朋友的安全 B.交通法則 C. 汽車的保養 D.其他 (A.15 人 B.12 人 C.1 人 D.6 人 多數人會考慮到乘坐車輛人員安全 而不去酒後駕車;部分人會遵守交通法規不酒後駕車;也有些人會想到汽車和大 眾財物的安全不酒後駕車) 問題 9:你都在哪裡看到過的酒後駕車危害公益廣告:(多選) A. 法規章程 B.交通標志 C. 廣播電視 D.其他 (A.8 人 B.16 人 C.24 人 D.7 人 可以看出廣播電視的傳媒作用還是很大的,交通標志也處處有,總的來說 大家都有接觸過關於酒後駕車危害的公益廣告. 總結:通過實際調查發現,大家都很清楚酒後駕車會很危險,也都經常有公 益廣告提醒不要酒後駕車.可是事實上,駕駛者酒後就很難控制自己不要駕駛的 意志力,大部分酒後駕車的司機有很大的僥幸心裡,總是感覺自己很清醒可以酒 後駕駛酒後駕車現象很嚴重.可是我們要尊重科學,研究表明酒後駕駛的人反應 靈敏度下降,事故發生率提高 27%.所以酒後切莫駕駛,駕車不飲酒. 建議:1,繼續做好宣傳工作,讓酒後不要駕車深入人心; 2,政府部門嚴厲監管,加大對駕駛者素質和科學知識的培養提高; 3,親戚朋友同事之間互相幫助,為了他人安全不要酒後駕車; 4,如今社會不良風氣應該慢慢改變,不要有酒多情誼深的錯誤想法. 教師評語:對於抑制和懲罰酒後駕車行為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已經不適應現實情勢,內蒙古通過地方法規對酒後駕車者施以"重典". 這在法律實施上會遇到一些麻煩, 因為下位 法要服從上位法.某地警方對酒後駕車 5 大"死亡規律"的分析,非常具有普遍性,酒後駕 車的警鍾應當在全國敲響,嚴查,嚴懲酒後駕車的行為迫在眉睫,所以希望所有的司機朋友 們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
㈨ 關於酒後駕駛每月思想匯報
思想匯報的寫法
寫思想匯報,必須做到實事求是,主動積極,忠誠老實,對黨負責。寫思想匯報一般包括以下幾個部分內容:
1、標題。可以直接寫"思想匯報"字樣,也可以概括思想匯報的主要內容,另擬訂標題,如"學習十五大文件的主要收獲和體會"、"正確認識形勢和任務,增加入黨信心"等。
2、稱呼。寫"敬愛的黨組織"或"敬愛的黨支部";
3、正文。思想匯報,顧名思義,主要寫自己的思想情況,當然也涉及到學習、工作、家庭等情況,具體內容可以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而定。
例文:酒後駕駛每月思想匯報
酒後駕駛屬於危險駕駛,緩刑後到社區矯正司法所接受服刑。每月寫的思想匯報會存檔,接受檢察院檢查。作為能否順利解嬌的依據。所以一定要寫好。不然被撤銷緩刑,後果嚴重。
最近交警部分加大了對酒後駕駛行為的嚴抓和嚴懲力度。此次行動還規定了對公務員酒後駕駛進行曝光,以更嚴格地要求公務員,警示所有駕車者。對此項行動,我一直十分關注。雖然我從未學過車,但每天走在人潮熙攘的路上,或坐在擁擠的公車上。
看著外面車水馬龍的情景,我深知交通安全的重要性。眾所周知,大部分的交通事故都是由於司機的酒後駕駛造成的。要防範交通事故,確保交通安全,理所當然的,就是要禁止司機酒後學駕習駛網了。該行動從實施到現在已經差不多一個星期,我每天都對報紙上的相關報道十分留意。
剛開始時候,正面報道倒是很多。交警們勤勤懇懇,無論是在炎熱的白天里,還是深夜中,他們都不顧勞苦盡其所能,做好工作。而司機們也相當配合交警的檢查工作。看著某張照片上,司機在測量酒精時還面上含笑,想必也是十分支持這項行動的。
可是過不了幾天,就看到新聞上報道,深圳坪山新區多部門在聯合進行酒後駕駛調查時,坪山派出所設卡查車遭遇40餘人暴力抗法,17名民警和6名巡防隊員不同程度受傷。看來在進行這項活動時,還是存在很多可能的反對和沖突的。
對於一些違反法律法規、不配合檢查反而進行破壞的行為,更需要加大整治和懲罰力度。否則這樣的行為是否會為其他人所效仿,以此來躲避和推卸酒後駕駛該負的責任呢。而今天看到報紙,前天晚上廣州市番禺區欖核鎮紀委書記梁某因醉酒駕車被逮個正著。
被查後,該書記先是求情,跟著亮身份說酒駕是因「工作需要」,未果後又忙著四處打電話求助,但三招使盡仍未能脫身。該紀委書記是8月15日嚴查醉駕以來全市第一個被曝光的公務員。不過,他並非公務員隊伍被查處的第一人。
據報道,此次嚴查醉駕,專門針對公務員出台嚴律,查處多日,廣州究竟有多少公務員酒後駕駛,交警部門三緘其口。而且,此次該紀委書記醉駕被曝光,並非來源於官方的主動通報,而是媒體的自主發掘。這樣的問題,是否更值得思考。
對外聲稱要嚴格要求公務員並對其酒後駕駛進行曝光,但實際上卻對之三緘其口。想必警方也是懼於那些公務員們的勸高位重,才幫忙遮著掩著吧。而這就只能以來媒體多挖掘,將這些情況曝光在公眾面前了。
嚴查酒後駕駛行動到現在還不到一周,是是非非卻不少。但是無論這期間出現多少問題,至少人們對酒後駕駛多了一分警惕。路上酒後駕駛的司機少了,行人就多了一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