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同法案例分析(詳細點哦!)
1、射幸合同
2、如果在獎券上有標注競獎期限,無權獲得
未標注及在報紙上也未說明,則有權。
3、追加的效力待定的行為。
B. 合同法 案例分析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因此,飼料公司須對養魚場損失的2500斤魚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飼料場1萬元的損失.而養魚場在發現情況後沒有採取適當措施堵住與臨近魚塘的通水道口,造成臨近魚塘損失了1200斤魚,須對此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受損害方4800元損失.
C. 合同法案例分析
個人認為:
1。姜某不予將那電費的行為不是在行駛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它的構成要件是:1、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所以,從構成要件來姜某就不符合第一個要件,因為這兩個義務不是同個合同中的對待給付義務,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2。A公司無權因為姜某拖欠電費而將其斷電。理由是: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電費是310.28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絕履行電費的給付可以理解為債的抵銷的意思表示,並且該意思表示已經通知給了對方,可以成立債的抵銷。債自抵銷之時就已經在相應范圍內消滅,,即姜某已經不欠A公司電費而A公司卻還欠姜某500-310.28=189.72元的租賃費用。故A公司無權以此為由而將其斷電。
3。A公司不能將櫃台再出租給別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營業系A公司拒絕為其供電,更何況停止營業不能成為A公司認為其自動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D. 《合同法》案例分析!
1服裝的驗收標准包括樣式,面料等因素,具體依據合同規定,如合同沒有規定,依據試生產的褲子驗收標准為標准,甲公司代表確認即認為試生產的褲子標准符合甲公司的驗收標准,2.服裝掉色屬於履行合同的瑕疵,即面料不符合國家標准,3,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乙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面料加工褲子,對此有主觀的過錯
1,售房協議是有效的,即售房協議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不能履行並不妨礙合同的有效性,房產過戶後合同才能履行,如不能履行,即可追究違約責任,
2,對朱某賠償損失,錢某承擔履行合同責任,張某違約責任
E.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周某、萬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的關系。《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2、周某、呂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有效。周某雖然對共有的汽車只有部分處分權,但是,周某以完全所有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並通過登記部門過戶,說明從管理機關公示的檔案中看,買方呂某完全相信周某有處分權,即使沒有共有人的授權,法律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確認這種表見代理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而且,事後周某告知了共有人萬某,萬某沒有異議,且要求分得一半款項,說明認可了周某的行為。
3、呂某、章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章某所有,該約定有效。《物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只不過,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案例中,不但有買賣合同,而且辦理了過戶登記。
4、呂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無效。首先呂某已經不是產權人,而且已進行了過戶登記,產權登記在章某的名下。銀行沒有查看產權證書,即與非產權人簽訂合同,有過錯,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5、呂某買回卡車的主張不能到支持。首先他不能與產權人達成買賣協議;其次作為承租人,不願意出與別人相同的錢,所以也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
6、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仍歸章某享有。章某雖然把車已經出賣給錢某,但尚未交付,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F. 急!案例分析(合同法)
1。有效。
2。卡車受損由工廠負責,卡車未交付給甲,所以由工廠承擔責任。
3。甲不能要求雙倍賠償,因為工廠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經營者的范圍內。所以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
4。甲能要求退車,卡車質量不符合約定,工廠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5。甲不能要求工廠支付違約金並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與雙倍返還定金是二選一的,不能同時要求。
6。甲可以要求工廠賠償經濟損失。由於工廠提供的車輛不合格造成甲的損失,工廠應當負責人。
7。家可以同時要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和支付每天五十元的延遲履行違約金。這都是在合同中約定好的,可以並用。
G.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錢某可以撤銷來贈與,源
《合同法》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件中,錢某未將手提電腦交付孫某,且也不具有救災、扶貧等性的贈與合同,因此錢某可以撤銷贈與。
2)錢某不可以撤銷贈與,因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未交付;2.不具有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因此在錢某已經將贈與物交付給孫某的情況下,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物權發生轉移,錢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3)錢某不可以撤銷贈與,因為本案中的贈與合同並不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在錢某完成交付後,贈與合同已經生效,物權發生轉移,錢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銷權。
H. 急!案例分析(合同法)
1.因為權利義務均已經那個履行完畢而終止
2.因為免除而終止。因為乙方的意思表示已經做出、到達甲方後,甲方沒有表示反對,即視為免除生效;
3.不能。因為法律規定的抵消必須要雙方當事人同意或者可以抵消的債務屬於同一種性質,而醫葯費用具有人身屬性的侵權之債,2000元的債務是合同性質的合同之債,所以不能抵消。
I. 合同法案例分析!
周某與鄭某是老鄰居,周某單位分了新房子准備搬家。搬家時,見鄭某家因經濟一直比較困難沒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備買台新冰箱,就將原來使用的一台單門冰箱送給鄭某,並對鄭某說,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沒出過毛病,如不嫌棄就留下使用。鄭某說,舊的總比沒有用強,於是留下冰箱。半年後,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燒毀了鄭家的大部分財產。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周某沒有告知冰箱存在質量問題,可能會引起火災,導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財產的損失。要求周某對他家的經濟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試分析:
(1)鄭某訴由是否有法律依據?說明理由。
(2)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解答
(1)鄭某訴由沒有法律依據。《合同法》第191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周某送鄭某冰箱時沒有要求鄭某承擔任何義務,所以,周某贈與的財產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擔責任。況且周某在送冰箱時告知鄭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鄭某在接受冰箱時對冰箱的現有品質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
(2)依上述理由,贈與人周某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鄭某應當對家電使用壽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識,使用了12年的電器一般會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3條第2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該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過了10年的行使請求權期限,在我國冰箱未明確標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鄭某無法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請求損害賠償。
J. 勞動法 案例分析題
1.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3款第5款
2.可以被辭退,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3、5款。
而《勞動合同法》第42條說的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沒有說到在第39條的情況下不可以解除。
3.有權要求索賠單位損失,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2款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