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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營銷策劃

發布時間:2021-03-29 01:03:13

1. 建築施工企業關系營銷的對象有哪些

建築施工企業關系營銷的對象主要包括:
1.業主。業主是施工企業的主要客戶,客戶營銷的目的不僅是與其簽訂承包合同,更重要的是通過關系營銷和為業主提供超附加值的服務,與其建立信任關系,並使之成為企業的忠誠客戶。
2.員工。員工不僅是企業的人力資源,更是為企業創造價值的最關鍵、最活躍因素。沒有滿意的員工,就不會有滿意的顧客。員工營銷就是通過工資待遇、分配製度、升遷機會、工作環境、企業氛圍、內部溝通等環節的精心設計,提高員工滿意度,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3.協作者。包括設計公司、咨詢公司、監理公司等。通過正式的業務交往和非正式的關系溝通,增進了解,建立信任,實現互惠互利的協作目的,建立長期合作的夥伴關系。 4.分包與供應商。通過市場競爭選擇分包與供應商,可以合理配置資源,分散企業經營風險,降低企業成本。對分包商和供應商營銷的原則是利益同享、風險共擔、誠意合作、共同發展,而不應該為了暫時利益損害民期建立的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因為分包與供應商的經常變動會導致交易成本的增加,而長期合作夥伴會因為彼此信任、配合默契導致成本和風險的降低。
5.競爭對手。競爭對於營銷的目的是由惡性競爭走向聯合與合作,通過聯合投資、聯合投標、聯合承包和互相持股,以資金合作、技術合作、市場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實現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實現共贏。
6.金融與政府機構。金融機構營銷的目的是建立信任關系、拓寬融資渠道,爭取資金支持,政府營銷的目的是在項目開發、工程投標、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政府部門的支持和協助,為市場營銷活動和項目實施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和社會環境。

2. 淺談如何加強建築施工企業的營銷之道

摘要:市場營銷是建築施工企業從市場獲取項目訂單的重要途徑,直接影響施工企業的生存和持續發展。本文通過分析施工企業在市場營銷過程存在的問題及施工企業營銷的特點,提出了施工企業如何採取營銷競爭策略和加強市場營銷能力,從而提升企業自身的市場競爭力。關鍵詞:建築 施工企業 營銷之道Abstract: marketing is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from the market for project order in a major way, directly influence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survival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rough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 the marketing process problems and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rketing, the paper introces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how to take marketing competition strategy and to strengthen the market marketing ability, so as to enhance the market competition ability of the enterprise itself.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rketing is the way中圖分類號:C2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一 建築施工企業市場營銷存在的問題(一)傳統的營銷觀念很多大型國有控股的建築施工企業都成立於計劃經濟時代,在對營銷工作的認識和營銷理念上存在著簡單化的傾向。

3. 如何加強建築企業營銷隊伍的建設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優秀營銷人才?優秀營銷人才是營銷隊伍中敬業奉獻的楷模、業務技能的標兵、工作實績的樣板,是服務營銷和品牌營銷的行家裡手,營銷創新的領軍人才。
其次優秀營銷隊伍應達到什麼樣的目標?筆者認為:一工作執行力提高。合理的工作流程,前後台深度融合,工作目標和崗位分工明確,職責清晰。二隊伍活力高。具有適度壓力的工作氛圍,營銷人員工作責任心強。三崗位技能高。能夠勝任務崗位工作的技能,工作能力和意願強。四持證上崗率提高。中級以上營銷員比重要達到95%以上,高級營銷員75%以上。
最後,如何打造優秀營銷隊伍,主要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優化前後台工作模式,推動營銷人員專業化發展。
1.明確崗位分工。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情況,按照「135」營銷業務模式的要求,切實實現前台後台分工明確,形成「後台服務前台、前台服務客戶」營銷組織機構。客服中心主任(副主任)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履行日常組織管理、員工績效跟蹤考核和溝通協調工作等崗位職能上,對階段性重點工作和重點客戶進行重點跟蹤。品牌經理切實發揮營銷策劃、示範培育、活動組織的職能。內務信息員提升數據分析與運用、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有力的後台支撐,切實減少前台客戶經理的事務性工作,提升前台客戶經理拜訪的實效性,切實幫助客戶解決難題。
2、職責要清晰。各個崗位的職責要與時俱進,隨著工作實質的變化而改變,做到職責清晰。如客服中心主任主要職責:做好卷煙銷售、品牌培育工作的規劃、跟蹤、監督和反饋。做好現代終端工作的規劃、跟蹤、監督和反饋。做好客戶服務規劃、跟蹤、監督和反饋。統籌網建課題工作。做好營銷人員考核指標制定並進行考核。對外協調。采購管理。部門相關材料撰寫或把關。品牌經理崗位主要職責:品牌培育工作規劃、任務下達。品牌培育跟蹤、指導和督促。品牌培育任務完成統計。高端客戶銷售跟蹤和總結。細化上級品牌策劃方案或依據轄區特點開展品牌培育營銷方案自主策劃、執行、跟蹤、反饋和總結。駐店助銷活動策劃、執行、跟蹤、反饋和總結。
3.提高拜訪效能。客戶服務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原則上不掛鉤客戶,主要結合部門績效考核重點,每月定期實地走訪轄區5%零售客戶,對階段性重點工作和現代終端客戶進行重點跟蹤和督促。內務信息員要選擇不少於50戶的零售客戶進行實地走訪。品牌經理要選擇不少於80戶的零售客戶進行實地走訪。充分運用PAD進行客戶拜訪工作,客服中心主任和副主任要對客戶經理拜訪情況進行實地督察,客戶經理要重點運用系統中的查詢和展示功能,做好客戶經營指導,提高客戶拜訪的有效性。
4.優化工作機制。工作內容是不斷更新的,因此,要按照新工作模式下的分工機制和協作模式全面梳理和完善現代終端工作、品牌培育工作制度和流程,並針對重點工作推進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有效改進、持續提升,促進一線營銷人員品牌培育能力和終端服務能力的不斷提升。
二是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推動營銷人員職業化發展。
1.明確考核內容。堅持按績分配、效率優先、公平公正的原則,注重過程管理與結果評價相結合,根據工作重點,明確考核內容,優化營銷人員銷售考核指標,強化服務考核指標等方面的工作內容,突出團隊績效考核。前後台崗位績效考核要對照工作職責,明確崗位責任內容,通過完善崗位間任務傳接流程和銜接制度,形成清晰明確的責任追溯,考核時要先看結果性指標,若結果性指標達成則不追究過程性指標。結果性指標不達標的,先追究後台責任,若後台做好了則進一步追究前台客戶經理責任。針對未完成目標,各單位要進行前後台捆綁考核,按責任的歸屬承擔不同比例的責任,以增強工作協同能力,形成合力,促進團隊協作。
2.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一要進一步深化同崗位間「二次分配」。適度在內部之間拉開檔次,真正體現獎優罰劣,以激發營銷隊伍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二要建立適度壓力的工作氛圍。充分發揮效能檢查的督促作用,不定期檢查客戶拜訪、信息維護和階段性工作執行情況,提高隊伍執行力。
3.拓寬職業發展通道。一是加強技能鑒定工作。要加大對技能鑒定的培訓,要求未通過技能鑒定的營銷人員參加技能鑒定考試,以此提高技能鑒定通過率。二是優秀營銷人員評選。從三個方面來定性評價客戶經理的工作狀態,一方面是客戶評價,通過客戶對營銷人員服務質量的真實感受來評價,可以採取由送貨員或者專管員發放評價表的方式來開展,以提高評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第二方面是內部評價。即一線營銷人員相互之間就能力、業績、團隊貢獻等方面進行互評,每半年開展一次;第三方面是領導評價,領導幹部要能夠善於發現員工的閃光點,並給予及時的肯定和相應的獎勵。通過多維度評議評價,真正把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甘於奉獻、作風扎實、盡職盡責、業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優秀營銷人才選拔出來。
三是構建梯次培訓體系,推動營銷人員素質化發展。
1.明確培訓側重點。面向全體營銷人員開展普及型培訓,合理安排培訓時間分布,確保員工素質提升不斷檔、不扎堆;系統規劃培訓內容,結合各階段工作重點,統籌安排基礎素質提升培訓項目;豐富培訓形式,可以自學、互學為主,還可穿插觀摩、觀看視頻等形式。
2.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實踐。加強業務技能型人才的培養力度,積極開展卷煙陳列、營銷指導、品牌策劃等崗位練兵活動,積極以課題的形式推動網建重點工作的開展,力求在市場狀態分析、客戶服務、品牌培育等方面培養創新課題研究的營銷人才。
3.注意增強創新能力。一方面要注重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轉變營銷人員創新的畏難情緒,適當獎勵創新的員工,將創新納入年終業績考核中,被認可認定的創新方法、創新理論、創新技能、創新思路等,均有適當獎勵。另一方面注重從細節創新,關注身邊的工作,在品牌陳列方案、陳列硬體、服務小工具等方面都要積極創新。
優秀營銷隊伍是推進網建不斷發展的基礎,只有不斷提升營銷隊伍素質,才能確保網建工作發展。相信只要我們加強學習,不斷進取,一定能夠為卷煙上水平做出自己的貢獻。

4. 營銷合作夥伴對建築施工企業有什麼要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築許可

第一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第二節從業資格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三章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築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承包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築工程監理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章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建築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的建築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築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雜訊、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並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築工程安全的國家標准不能適應確保建築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建築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建築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條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准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賄、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處以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單位頒發該等級資質證書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收回所發的資質證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負責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理、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參照本法執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四條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條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http://wenku..com/link?url=A64WEX-_bA0peixp4DBXDKr0UjsqXOje5_GkC_

5. 請問淺議建築施工企業如何把握市場營銷模式

摘要: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築行業競爭激烈,如何把握市場營銷模式成為各個建築施工企業立於不敗之地,贏取高額利潤的重要手段。本文從市場環境與顧客需求二個緯度系統分析影響建築企業市場營銷模式的主要因素,從而使企業更好的把握市場營銷模式。關鍵詞:建築施工;企業;市場營銷模式Abstract: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arket economy, the construction instry competition is intense, how to grasp the market marketing mode become each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 an invincible position, win an important means of profit. This paper from the market environment and customer needs two latitude system analysis influence architecture enterprise marketing mode of the main factors, which make the enterprise better grasp the market marketing model.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rketing mode中圖分類號:TU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前言:市場經濟變化莫測,營銷模式多種多樣,面對不同的環境,不同的客戶,不同的競爭對手,其模式也在不斷變化,真可謂「事事如棋、局局新」。

6. 如何做好施工企業項目策劃

一、合同主體的識別選擇階段
工程管理人員都知道,對於一個建設項目,選擇了一個優秀的施工單位,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成功了一半;甚至項目經理的優秀稱職程度,就決定了項目的最終結果。好的優秀的施工單位具有自己精專的優勢領域,而普通的一般意義上的合格的施工隊伍的施工往往具有不確定性,給工程的質量、工期和造價帶來很大的風險。某單位的藝術樓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錄用施工隊伍,在技術標差異不大的情況下,只有一個資質最低的單位商務標合格,其他單位的報價都超出了規定的范圍。低資質單位中標後,人員和施工機具無法按計劃到位,質量和工期都大打折扣,投資嚴重超額,領導和群眾都極為惱火。究其原因,是建設單位對承擔施工任務單位的風險認識不足,危害嚴重性評估不夠。還有的施工單位沒有資質借用資質,有的低資質借用高資質,還有的私自轉包、分包給低資質甚至無資質單位。應當說,建設領域較為普遍地存在建設工程合同主體與合同執行主體不一致,即建設領域中的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禁止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單位使用本單位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接工程。施工單位為規避這一法律規定,採取無施工資質或低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利用掛靠高施工資質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務,以至當前建設領域存在一種普遍現象即:一級施工隊伍中標,二級施工隊伍簽合同,三級施工隊伍甚至無等級施工隊伍施工。由於掛靠方式的出現,合同簽訂單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實際承建單位卻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及完成建設任務的能力。於是建設過程中,建設工程糾紛增多,國家建設項目遭到一定的損失。
為了避免上述風險的發生,建設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參加投標單位的考察工作,對其身份、資格、能力進行認真審查確認。合同主體的審查是合同審查中首先要確認的問題,合同當事人的身份和資格是直接關繫到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的先決條件。就施工合同主體資格審查而言,建設單位簽約前應首先對施工方資信等重大事宜進行細致調查,才能從源頭控制風險。
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
1、簽約准備階段
簽約准備階段是全部合同工作的基礎,加強這一階段的調查工作對風險控制和合同管理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建設方應做好對對方組織合法性,即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調查。雖然施工單位目前多是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的,招標前已經對對方的資質情況進行了審查,但是真正簽訂合同前再進行進一步的專業調查,堵塞一切可能的漏洞,防範風險還是非常有必要的。對方是建設單位的,應調查其是否是依法登記注冊的正規同單位,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如果是法人下屬單位,應查清其法人單位是誰,其與法人單位是何種關系;如果是法人單位的代理,對方是分包商,我們應確認對方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而且還要調查其是否確實具備相應施工能力。
2、簽約協商階段
協商是就未來將要訂閱的合同的主要條款交換意見,達成合同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在建設施工合同簽訂中一般表現為招標、投標和中標。在協商過程中,一定要把自己的意思准確全面的表達出來。並對對方的意思表示進行認真分析。根據《合同法》、《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在招標投標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問題:招標文件在性質上屬於要約邀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它的內容對後續的中標簽約和施工影響很大,必須予以重視。要注意分析招標文件中給定的項目性質、技術要求、工程相關條件以及給定的主要合同條款,對其超出自身條件和可能導致違法違規的要特別注意,應在標書中對其進行適當處理。
投標文件是非常關鍵的,除為中標服務以外,它還是簽約過程的要約,對合同的影響極大。
作為要約,投標文件可以補充、修改、撤回和撤銷。根據《合同法》規定,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可以撤回,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可以撤銷;《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文件在要求提交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和撤回。
經開標、評標過程,一旦定標,意味著承諾的產生。要約一經承諾,合同關系即告成立。所以定標以後,不允許再對招投標文件進行擅自變更。《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承擔法律責任。
3、合同條款確定階段
建築施工合同是法定書面合同,必須注意運用妥善的詞句將協商座談過程中的條款用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在確定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問題:格式合同文本的全面性完整性。建設工程施工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條文不能過於簡單。過於簡單的合同文本意味著不確定性的增加。建設單位審查合同時應就合同內容是否完整、全面,風險分擔是否合理等進行全面審查。盡量避免看似省事的合同條款,應當努力從自身的角度出發,將所能預計到的一切情況均在合同中加以約定。 現實中的建設方或建設方所在地主管部門印製的合同文本,往往不能注意到具體工程事項的特點,規定死板,過於原則化,經常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點。《合同法》對格式條款作了明確限制,應高度注意對合同必須逐條認真審核,添加自己認為應該規定的條款。一般應注意添加:項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為效力;工程功效下降的計算方式及損失賠償范圍;工程停建、緩建,中間停工時的退場、現場保護、工程移交、結算方法和損失賠償范圍;工程進度款拖欠情況下的工期處理;工程中間交驗或建設單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問題;合同外工程量的計價原則和簽訂程序;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驗收延期情況下的工程結算程序和法律責任;工程尾款的回收辦法和保證措施,等等。
合同索賠條款的確定。建築施工中的索賠現象在涉外工程承包中運用較為普遍,在國內工程建設中還處於起步階段。我們應當做好合同規范工作。在合同中明確具體的規定施工方的義務,在責任條款中規定索賠條款,在施工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或履行義務有瑕茲,或不配合不協作時,可以進行索賠。這種索賠條款是必要的。對引起索賠的原因和索賠方式,索賠量可以專門規定,也可以藉助相關法律或其它合同條款來實現。FIDC摘要所提供的可索賠條款及可調事項是比較有權威的,我們在工作中可研究借鑒。
合同價款的確定。對於設計工作達到一定的深度,邊界條件較清楚,工程量變化不大,施工難度小的項目,要採用固定價合同方式,以求得自身風險最小。對於不能全部採用固定價的合同,盡量加大固定價的比例,然後對可變部分進行具體要求。如有的建設單位採用中標價加現場簽證方式結算時,對簽證結算部分嚴格要求, 偏差在0.5%以內時,同比下浮;偏差超過0.5%時,加倍處罰;偏差超過2%時,取消該施工單位今後投標和施工的資格。
4、合同審定簽字階段
這是合同簽訂的最後階段,建設工程合同關系雖經承諾,但一般需要經過簽字蓋章才能正式生效。所以,這一階段一定要對合同做最後把關。首先,要對前述階段進行審核,檢查是否存在疏漏,及時解決問題;其次簽約過程中前述階段一般由專門人員具體承做,往往不能綜合企業和工程全局,所以,企業負責人員一定要在這一階段對合同進行通讀,從全局和整體出發,對合同條文進行審查。
三、合同履行階段
加強合同履行管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自身的職責,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工程施工階段合同管理的目標是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實施有效的合同實施控制。為了保證工程項目施工按計劃、有秩序地進行,保證正確地履行合同,就必須對工程項目實施進行嚴格的合同控制。
建立合同實施保證體系。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和人員。合同管理的任務必須由一定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來完成,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必須使合同工作專門化和專業化。
合同履行分析,落實合同管理責任。建設單位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基本目標就是圓滿地完成合同規定的任務。在合同具體實施單位和分承包商的具體工程活動中,必須熟悉合同規定,明確自己的責任,用合同指導工程實施的工作。
建立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務工作千頭萬緒,極易引起管理的混亂。為了避免混亂現象,使合同管理工作有序、有效進行,必須建立合同工作程序,規范合同管理工作。
建立報告和行文制度。在承包商工程施工過程中,要建立嚴格的報告和行文制度,尤其是涉及承包商與業主、監理工程師、分包商之間的有關問題都應以書面形式作為最終依據。這是合同法規定,也是工程管理的需要。
建立文檔管理系統。在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一方面需要大量的資料,另一方面產生大量的資料。因此,建立合同文檔系統,科學、系統地整理和保存工程施工中各有關事件和活動的一切資料就非常重要。
實施有效的合同監督。合同責任是通過具體的實施工作完成的。合同監督可以保證合同實施,按合同結果進行。合同監督可以分為:
(1)對施工單位、監理工程師進行合同監督。
(2)對其他協作方的監督。
(3)現場監督各工程小組、項目小組或分包商的工作。
(4)對各種文件合同方面的審查和控制。
進行合同跟蹤。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由於實際情況千變萬化,常常導致合同實施與預定目標的偏離。如果不採取措施,這種偏差常常從小到大,逐漸積累,對合同的履行會造成嚴重的影響。跟蹤合同實施過程,就可能達到合同總目標。此外合同跟蹤還能使項目管理人員一直清楚地了解合同實施情況,對合同實施現狀、趨向和結果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合同評價和判斷。在合同跟蹤的基礎上,進行分析、評價和預測。不論是對正在進行的,還是對將要進行的工程施工都有重要的影響。合同評價可以對實際工作資料進行分析,整理或通過對現場的直接了解,獲得反映工程實施的信息,分析工程實施文件的差異及其原因、影響因素、責任等,確定各個影響因素由誰及如何引起,按照規定,應由誰承擔及承擔多大責任,提出解決這些差異和問題的措施、方法。
總之,通過准確識別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和履行各階段中的風險,正確評估其危害,加強合同的管理,一定能避免或減少風險,大大提高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建設項目按期高質量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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