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簡述民用航空安全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航空安全是為保證不發生與航空器運行有關的人員傷亡和航空器損壞等事故。航空安全主要包括飛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第一條:為了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適用本條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四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與民用航空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條:旅客、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其他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六條:民用機場經營人和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
(二)嚴格實行有關民用航空安全保衛的措施;
(三)定期進行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訓練,及時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隱患。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通航的外國民用航空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報送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
第七條:公民有權向民航公安機關舉報預謀劫持、破壞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對維護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1、飛行安全:在航空器運行期間不發生由於飛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等事故。
2、航空地面安全:圍繞航空器運行而在停機坪和飛行區范圍內開展生產活動的安全。防止發生航空器損壞、旅客和地面人員傷亡及各種地面設施損壞事件。同時還包括飛機維護、裝卸貨物及服務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動的安全,以及軍用航空器武器、彈葯安全等。
3、安防安全:防止發生影響航空器正常運行和直接危及飛行安全的非法干擾活動,以及防止地面武器誤射等。
㈡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機場內禁止哪些行為
第十六條機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鑽)越、損毀機場防護圍欄及其他安全防
護設施;
(二)在機場控制區內狩獵、放牧、晾曬穀物、教練
駕駛車輛;
(三)無機場控制區通行證進入機場控制區;
(四)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強行登、占航空器;
(六)謊報險情,製造混亂;
(七)擾亂機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㈢ 航空安保工作重點實施對象是什麼
威脅到飛機的安全,乘客的人生安全,以及協助空姐,機長,處理一切飛機上的事情。
民用航空器中執行空中安全保衛任務的空勤人員,由民航公安體系管轄,須經過專業培訓並持證上崗,部分安全員可由航空公司空乘人員兼任。
與空姐、空少、飛行員相比,他們可能沒有帥氣的服,沒有太多拋頭露面的機會。機艙里的他們:低調、沉默、不起眼,甚至有些神秘。但他們卻時刻保持高度警惕,確保飛機客艙里的秩序與安全
(3)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報名條件:
1、政治條件:
中共黨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行;符合《民用航空背景調查規定》有關要求。
2、身體條件:
達到《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要求的標准:中國民航空中警察職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准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Ⅳb級體檢合格證(67.415(c)項除外)的醫學標准,合格。
3、體能條件:
達到《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准(暫行)》所要求的標准。
㈣ 哪個民航文件中規定安保培訓教員數量的規定
《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培訓方案》
涉密
㈤ 誰知道《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劃》我要全文。
http://www.docin.com/p-284940424.html這里有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是為了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的條例。於1996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1號發布。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1996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書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01號
出版社 中國民航出版社
開本 32開
版本 1996年7月
書號 ISBN 7-80110-105-7/V·051
定價 1.50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民用機場的安全保衛
第三章 民用航空營運的安全保衛
第四章 安全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㈧ 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和保衛規劃的區別
涉及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規有很多,都是以民用航空法作為基礎制定的。
其他法律規章包括:
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公共航空運輸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飛行基本規則等等(涉及的法規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㈨ 航空安全包括哪些內容
航空安全主要包括飛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1、飛行安全:在航空器運行期間不發生由於飛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等事故。
2、航空地面安全:圍繞航空器運行而在停機坪和飛行區范圍內開展生產活動的安全。防止發生航空器損壞、旅客和地面人員傷亡及各種地面設施損壞事件。同時還包括飛機維護、裝卸貨物及服務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動的安全,以及軍用航空器武器、彈葯安全等。
3、安防安全:防止發生影響航空器正常運行和直接危及飛行安全的非法干擾活動,以及防止地面武器誤射等。
(9)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安全條例
第一條:為了防止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維護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動以及與民用航空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適用本條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檢查和監督。
㈩ 根據(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對利用客票交運非旅客本人行李物品的處罰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