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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執行業務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4-22 05:59:23

1. 司法局關於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實施方案

司法局關於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實施方案
根據省、市關於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現就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以下簡稱「三項重點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出思想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是著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而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落實好「三項重點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統籌兼顧、齊抓共管、標本兼治的原則,整合司法行政各方面的力量,維護南昌社會穩定,提升社會公信力,為實現南昌崛起新跨越營造和諧平安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務環境。

工作目標:以社會矛盾化解為基礎,以社會管理創新為動力,以公正廉潔執法為根本,按照每年解決一批突出問題,力爭三年取得明顯成效的要求,促使源頭治理不斷加強、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基層基礎不斷充實,更有效地防止各類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發生,更有效地提升公眾安全感、社會和諧度、群眾滿意度。

二、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

1.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積極預防和努力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

(1)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堅持以人為本,切實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大力加強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引導群眾通過正當渠道合法、理性表達訴求。凡涉及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務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把維穩工作落實到決策前端環節,最大限度減少社會矛盾發生。

(2)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切實加強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各縣區司法局對鄉鎮(街道)司法所、社區(村)居民人民調解組織,要對沒有建立調解組織的地方和單位,加強業務指導,盡快建立健全調解組織,配齊配強人員,擴大人民調解的覆蓋面。要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改革發展的要求,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整合多種資源,探索建立勞動爭議、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物業管理等領域的調解組織,健全完善醫患糾紛調解仲裁機制,做到哪裡有矛盾發生哪裡就有人民調解組織、確保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基層有人抓、能落實。

(3)開展民間糾紛排查活動,扎實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從今年開始,到今後一個時期,各縣區司法局每年要開展矛盾糾紛化解的攻堅活動,集中排查,實現矛盾排查的常態化。特別在臨近重大活動、重要節慶日、社會敏感期要集中力量組織開展重點排查。今年要以開展「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用、爭當矛盾糾紛化解能手」競賽活動。按照競賽活動的實施方案,把「四比四看」競賽內容落到實處,集中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積累的矛盾,消除陳年積怨,有效化解矛盾,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逐一登記在冊,實行台帳管理,進一步推進三調聯動工作,切實形成銜接有序、緊密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格局,預防化解熱點、難點矛盾糾紛。

(4)積極開展法律服務主題活動,有效利用法律服務手段預防化解社會矛盾。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要引導律師充分運用訴訟和非訴訟手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積極參與「大調解」工作,發揮律師的專業優勢,採取訴前調解、庭內調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訴訟手段消除紛爭。鼓勵律師擔任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組織法律顧問,參與信訪接待,努力為政府處理重大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務,有針對性地做好群眾工作,推動社會矛盾解決納入法制化軌道。

各法律援助機構要深入開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把便民理念貫穿到法律援助服務的全過程,落實到工作的每個環節和各個方面,有效預防化解涉及困難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

全市公證處要強化管理與監督,嚴格依法辦證,善於通過公證手段,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杜絕錯假證,提高公證工作的社會公信度。

(5)營造法制宣傳教育濃厚氛圍。增強公民法律意識預防化解社會矛盾。深入開展憲法與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和諧穩定、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全社會樹立依法辦事觀念,引導群眾依法有序表達利益訴求。全面落實「五五」普法規劃,做好「五五」普法總結驗收,深入推進「法治南昌」創建和「法律六進」活動,為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構建和諧平安南昌 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6)要保持勞教場所的安全穩定,不斷提高教育改造質量。深入開展以「貫徹首要標准,公正廉潔執法,建設平安場所」為主要內容的爭創「十面紅旗」活動。構建「大幫教」工作格局,加強勞教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教人員改造質量。深入開展場所安全穩定隱患專項排查整治活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健全矛盾排查化解、和應急處理工作機制、及時排查化解各類矛盾問題。

(7)建立社會矛盾三級預警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把排查出來的矛盾進行匯總梳理和分析預測,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實行三級預警:對有可能引發群體越級非正常訪的矛盾列為三級預警,須報告當地政府分管領導立即處理,處理未果的,及時報告政府主要領導處理;對有可能引發群體鬧事苗頭的矛盾列為二級預警,須報告政府主要領導立即處理,處理未果的,及時報告黨委主要領導處理;對有可能引發群體事件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列為一級預警,須及時直接報告黨委主要領導立即處理,確保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報告和處理情況登記在冊,以備責任倒查。

(8)明確責任,形成化解社會矛盾的合力。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和層級負責的原則,轄區內的矛盾,由屬地黨政領導組織化解、跨區域的矛盾由共同的上一級黨政領導組織化解,行業性的矛盾由主管部門領導組織化解,跨行業的矛盾由政府分管領導協調化解,單位內部的矛盾由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負責化解,對每個矛盾和問題都要明確化解責任主體和化解時限,確保化解到位。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基層性作用,做到哪裡有矛盾,人民調解工作就延伸到哪裡,提高化解矛盾的實效。

(9)提高處置突發事件水平。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制定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落實應急隊伍和保障措施,確保應急處理統一指揮、協調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加強對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培訓,提高應急處置水平和能力,把負面影響縮到最小范圍,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2.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加強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司法行政管理體系。

(1)加強社區矯正工作。建立適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區矯正工作體系。全面開展社區矯正工作,落實非監禁刑罰執行任務,將刑期較短,改造好、社會危險性小的五種服刑人員納入社區矯正范圍加強管理。今年要按照省、市有關社區矯正工作精神,把社區矯正試點工作作為社會管理創新的一項重要工作來開展,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社會宣傳,加強與公、檢、法等部門的工作銜接和協調配合,完善銜接和檔案移交制度,建立非監禁刑人員資料庫,依法推進社區矯正工作各個環節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建設,為全面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打下基礎。

(2)創新法律援助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果。為適應困難群眾實際需要,推行方便群眾申請的服務方式,如:電話申請、網路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方式,變坐等群眾為主動服務。改進案件指派方式,逐步推進點援制,不斷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方便當事人異地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努力實現案結事了。

3.深入推進公正廉潔執法,切實提高司法行政機關的公信力。

(1)提高司法行政幹警隊伍素質。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每年集中一定時間,對公證員、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進行繼續教育培訓,確保廣大法律工作者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紀律作風教育,落實中央、省、市對各級司法行政幹部隊伍進行集中輪訓的長效機制,提高運用法律政策能力、群眾工作能力、信息化實戰應用能力、突發事件處置能力、輿論引導能力。鼓勵幹警參加在職學歷教育,提高司法行政幹部綜合素質。

(2)規范執法行為。樹立正確執法觀念,做到既嚴格、公正、廉潔執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全面整合、細化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流程,制定統一的執法工作規范,形成權責明確、行業規范、監督有效的執法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管理、修改完善工作,特別對勞教人員的加減期等的獎勵的運用納入規范化執法軌道。全面落實執法公開要求,依法公開執法依據、程序、流程和結果。

(3)規化法律服務執業行為。加強執業監管力度,認真做好日常監督、投訴查處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工作。加大對公證質量的監督檢查、維護公證公信力;加大對律師考核評價力度,提高律師所管理和執業水平;加大對司法鑒定質量檢查,增強司法鑒定人客觀公正、執業為民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加大對法律援助動態跟蹤監督和質量檢查,推動法律援助的健康發展。要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公證、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基層法律服務網路化建設,形成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司法行政信息平台,以信息化促進管理規范化。勞教場所要完善實況監控,防止發生勞教人員脫逃、牢頭所霸等問題。

(4)強化執法監督和完善執業考評機制。建立健全警務、所務督察機制,加強對關鍵崗位,重點環節違法違紀問題的專項督察。加強對勞教場所的監督,防止所內非正常死亡。建立完善各級司法行政業務工作考評機制,把人民群眾對司法行政工作的滿意度作為評判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標准,不斷增強司法行政業務工作考評科學性,完整性和統一性。推行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執法執業業績檔案制度,把執法執業檔案作為司法行政人員績效考評,調整崗位、晉職晉級和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重要依據。建立完善黨委(黨組),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對本系統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管理監督協作配合機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當事人、群眾、新聞輿論的監督,提高執法執業監督的效率和水平。

三、方法步驟

按照中央、省、市政法機關的要求,力爭用三年時間,每年結合司法行政工作進行部署。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三項重點工作取得實效

1.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把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擺到司法行政工作發展中來謀劃,認真研究部署,建立和完善與推進三項重點工作要求相適應的機制體制,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對各項工作任務逐項細化分解,切實把重點任務變成具體的工作項目,把原則性要求變為可操作的工作措施,確保三項重點工作落到實處。

2.加強調查研究,改進工作作風。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圍繞「如何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全面做好司法行政工作」開展專題研討活動,找准工作的切入點和著力點。著力解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點、難點、薄弱點,積極探索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新思路新對策,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新的理論依據。領導幹部要帶頭真抓實干,認真落實各項部署,及時解決問題,切忌搞形式、走過場。

3.加強宣傳力度,把握輿論導向。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發現在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好措施、好做法、好成效,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作用。利用新聞媒體和現代信息手段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對社會熱點、敏感問題的報道,要正面引導、釋疑解惑,著眼於有利於化解矛盾,有利於理順情緒,防止不滿情緒積淀和激化而釀成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事端。

4.加強督促指導,嚴格考核獎勵。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實行項目推進,分解工作任務,明確工作責任,加強工作指導。推進三項重點工作要納入今年績效考核的范圍,作為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依據,各縣區司法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要定期上報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對工作扎實、成效顯著的,要予以表彰;對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領導幹部問責制進行問責。

2. 刑罰執行的執行原則

(1)概念:是指執行刑罰應從實現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的目的出發,對犯罪人及社會公眾進行積極教育,而非消極的懲罰與威懾。
(2)具體要求:
①正確執行刑罰;
②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
③對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導為主、以強制性的執行措施為輔;
④區別對待方針,根據每個犯罪人的個人性格、犯罪種類、人身危險程度等,採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1)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殘酷處罰手段,關心犯人的實際困難,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
(2)具體要求:
①從觀念上把犯人當人看待,在人格上不歧視犯人,使其樹立起新生的信心;
②建立科學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適用死緩制度,減少死刑的立即執行;
③生活上關心犯人,尤其對未成年犯,醫治其心靈上的創傷;
④積極為刑滿釋放人員提供參加學習、工作和勞動的機會。 (1)概念:是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根據犯人的具體情況,給予個別處遇措施。即根據犯罪人的年齡、性別、性格特點、文化程度、生理狀況、犯罪性質及特點、罪行嚴重程度及人身危險性大小等,給予不同的處遇,採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2)具體要求:
①關押上,根據犯人犯罪性質不同分別關押;
②教育上,根據犯人認罪態度和思想改造難易,採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③勞動上,根據犯人身體條件和文化程度,分配適當工種,制定合理定額。
④獎懲上,根據犯人的表現給予獎懲。 (1)概念:是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依靠社會力量對受刑人進行幫教,使之易於復歸社會。
(2)具體要求:
①調動社會積極因素影響犯罪人。
②培養受刑人再社會化能力,使之適應社會。

3. 刑罰執行要遵循什麼原則

刑罰執行的原則,是刑罰執行機關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必須遵循的、保證刑罰目的得以實現的准則。根據刑法規定的刑種內容以及監獄法規定的刑罰執行原則,刑罰執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具體表現為:執行機關必須是合法的刑罰執行機關;刑罰執行所依據的必須是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與裁定;刑罰執行內容與方式必須嚴格依據刑法與監獄法等法律的規定;刑罰執行的程序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等。
2.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刑罰執行既不能只講懲罰與勞動,也不能只講改造與教育;懲罰是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懲罰的目的;勞動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勞動的目的。監獄應根據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與技術教育;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與監獄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3.人道主義原則。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必須尊重犯罪人的人格,關心犯罪人的生活,實行文明監管,禁止使用殘酷的、不人道的刑罰執行手段。
4.個別化原則。即根據犯罪人本人的具體情況,給予不同的處遇,採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其中所說的本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性格特點、生理狀況、犯罪性質與情節、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受刑種類與刑期等等。
5.效益性原則。即刑罰執行應以較少的實際執行獲得較大的執行效果。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制度,是效益性原則的重要體現。

4. 刑罰執行的目的是什麼

刑罰執行的比較根本目的在於比較大限度地矯正犯罪、預防再犯,即消除罪犯的犯罪意識,矯正罪犯的行為惡習,培養罪犯的刑罰感受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

5. 什麼是刑罰執行階段

刑罰的執行就是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後,判決有罪的,根據所判決刑罰的情況予以執行的階段,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型兩類。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3年。由司法局實行社區矯正。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1年。由公安機關執行。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並罰不得超過20年。由監獄執行,剩餘刑期3個月以下的,看守所執行。
4、無期徒刑。監獄執行。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人民法院執行。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人民法院執行。
2、剝奪政治權利;公安機關執行。
3、沒收財產;人民法院執行。
針對外國人,還有驅逐出境,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6. 如何促進刑罰執行工作

(一)運用社會資源開展職業技術教育。
監獄應多與社會幫教組織開展聯系,利用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監獄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改變過去被動接受社會幫教的模式,根據監獄的需求要求社會組織提供有針對性的幫教活動。社會組織、團體有監獄無法比擬的優勢。一是他們對社會的需求了解知道社會急需什麼樣的人才,便於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活動;二是社會組織、團體有相當雄厚的師資隊伍,能夠向監獄提供相對多的技術支持;三是社會組織、團體與企事業接觸相對緊密能夠為罪犯出獄後聯系工作,鞏固罪犯在監獄中的技術學習,為罪犯提供謀生的機會,從而提高教育的效果,為社會提供穩定因素。從我國的社會實踐來看,假釋、緩刑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的,而且都是在監獄之外進行的。即使是監獄犯人,監獄外的學校也會進入監獄協助進行社會罪犯的文化教育、技術教育等等,並不是完全依*監獄來完成這樣的工作。就外國的實踐來看,社會團體、公司企業很早就介入到了監獄的工作中,出獄人在社會團體的照顧之下逐漸地進行正常的社會生活,公司、企業到監獄中招收技術上合格的工作人員,有些犯罪比較輕而刑罰也很輕緩的人在社區中有關人員的監督之下進行社會服務,接受社區矯正。有些國家裡還實行監獄罪犯自治的制度。國內外的實踐都已經明確地說明,行刑社會化的主體不僅僅是監獄,而且包括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
(二)建立減刑的考驗期制度
減刑的考驗期的設計要合理,要與計分、評獎相配合,要與下一次減刑的考核期基本銜接。不要讓罪犯有過長的不受約束的時間。讓罪犯時刻擔心減刑被撤,他就會時時規范自己的行為,不違紀、積極改造,從而養成遵規守紀的習慣,到社會上也會自覺遵紀守法,達到改造的目的。考驗期內違紀要根據違紀的情形扣除減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給予罪犯改過的機會。如果考驗期內有值得恢復減刑的機會,設置條件還要恢復,考驗期結束後由監獄向法院呈報減刑確認材料。
(三)將減刑制度改變為虛擬減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應輕易改變,輕易的改變原判刑期對法律不嚴肅。將目前的減刑時間改變為減少在獄內服刑或者在封閉式監獄內服刑的時間,讓減刑幅度變為提前出監的幅度,類似假釋,只是刑罰執行方式的一種變更。它與刑罰執行完畢的釋放有著本質的區別,並不是對原判刑罰進行實質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條件的基礎上變更行刑方式,在不改變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況下,給罪犯提前適應社會的機會,在構建和諧社會也有作用。將減刑的時間作為考驗期或者在半開放或者開放監獄服刑的時間,讓罪犯充分的在有監管或者幫助的情況下接觸社會,有利於罪犯的回歸,俗話說:「扶上馬,送一程」。
(四)完善刑罰執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於受傳統刑罰觀念的影響,理論認識的模糊,立法規定的不完善,具體執法部門的顧慮,監督機制的缺陷,導致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率很低。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監獄、法院在刑罰執行中的主觀意識的偏差(比例制的存在是這種主觀認識偏差的具體表現)和假釋考驗期內監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夠落實、失控現象時有發生所致。
依法、穩妥的擴大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面,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轉變行刑觀念,提高思想認識,逐步改變以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傳統理念和習慣做法、控制減刑比例,擴大假釋適用量。二是加強對假釋實質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過《再犯罪預測量表》的運用,提高對罪犯假釋、監外執行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預測的准確性與可*性。三是加強同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社區矯正部門的協調溝通。特別是加強同社區矯正部門的聯系。保證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對象得到有效的監督,不致再危害社會。

7. 刑罰執行的意義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看參考資料

8. 如何做好監獄刑罰執行工作

嚴格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部以及地方監獄管理局的規章制度來就可以了。

9. 監獄的刑罰執行科是干什麼的

一、依法執行刑罰;指導調處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工作,負責罪犯加刑、獄內又犯罪和余漏罪處理等工作。

二、負責罪犯減刑、假釋工作及審核死緩、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呈報工作,負責罪犯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呈報工作。

三、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指執行刑罰應從實現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的目的出發,對犯罪人及社會公眾進行積極教育,而非消極的懲罰與威懾。

(9)刑罰執行業務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一、具體特徵

1、是將刑罰付諸實施的一項刑事司法活動。他是國家對犯罪的偵察、審判、執行刑事司法活動的最後環節,這一環節是對犯罪分子實施刑法懲罰的具體施行環節。

2、執行的前提和基礎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刑罰執行機關對犯罪人執行刑罰的依據必須是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所確定的刑罰。

二、判決裁定

1、已過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人民法院的判決在生效前一律不準交付執行。

三、司法機關

1、監獄,是刑罰執行的專門機關,負責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罰的執行;

2、公安機關,負責執行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執行;

3、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罰金、沒收財產、死刑的執行。

4、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刑罰的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罰執行

10. 如何做好罪犯刑罰執行工作

(一)運用社會資源開展職業技術教育。
監獄應多與社會幫教組織開展聯系,利用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監獄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改變過去被動接受社會幫教的模式,根據監獄的需求要求社會組織提供有針對性的幫教活動。社會組織、團體有監獄無法比擬的優勢。一是他們對社會的需求了解知道社會急需什麼樣的人才,便於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活動;二是社會組織、團體有相當雄厚的師資隊伍,能夠向監獄提供相對多的技術支持;三是社會組織、團體與企事業接觸相對緊密能夠為罪犯出獄後聯系工作,鞏固罪犯在監獄中的技術學習,為罪犯提供謀生的機會,從而提高教育的效果,為社會提供穩定因素。從我國的社會實踐來看,假釋、緩刑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的,而且都是在監獄之外進行的。即使是監獄犯人,監獄外的學校也會進入監獄協助進行社會罪犯的文化教育、技術教育等等,並不是完全依*監獄來完成這樣的工作。就外國的實踐來看,社會團體、公司企業很早就介入到了監獄的工作中,出獄人在社會團體的照顧之下逐漸地進行正常的社會生活,公司、企業到監獄中招收技術上合格的工作人員,有些犯罪比較輕而刑罰也很輕緩的人在社區中有關人員的監督之下進行社會服務,接受社區矯正。有些國家裡還實行監獄罪犯自治的制度。國內外的實踐都已經明確地說明,行刑社會化的主體不僅僅是監獄,而且包括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
(二)建立減刑的考驗期制度
減刑的考驗期的設計要合理,要與計分、評獎相配合,要與下一次減刑的考核期基本銜接。不要讓罪犯有過長的不受約束的時間。讓罪犯時刻擔心減刑被撤,他就會時時規范自己的行為,不違紀、積極改造,從而養成遵規守紀的習慣,到社會上也會自覺遵紀守法,達到改造的目的。考驗期內違紀要根據違紀的情形扣除減刑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能一下子全部扣除給予罪犯改過的機會。如果考驗期內有值得恢復減刑的機會,設置條件還要恢復,考驗期結束後由監獄向法院呈報減刑確認材料。
(三)將減刑制度改變為虛擬減刑制度
法院的原判刑期不應輕易改變,輕易的改變原判刑期對法律不嚴肅。將目前的減刑時間改變為減少在獄內服刑或者在封閉式監獄內服刑的時間,讓減刑幅度變為提前出監的幅度,類似假釋,只是刑罰執行方式的一種變更。它與刑罰執行完畢的釋放有著本質的區別,並不是對原判刑罰進行實質性的更改,只是在附加條件的基礎上變更行刑方式,在不改變罪犯身份和刑期的情況下,給罪犯提前適應社會的機會,在構建和諧社會也有作用。將減刑的時間作為考驗期或者在半開放或者開放監獄服刑的時間,讓罪犯充分的在有監管或者幫助的情況下接觸社會,有利於罪犯的回歸,俗話說:「扶上馬,送一程」。
(四)完善刑罰執行制度,更新理念
由於受傳統刑罰觀念的影響,理論認識的模糊,立法規定的不完善,具體執法部門的顧慮,監督機制的缺陷,導致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率很低。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監獄、法院在刑罰執行中的主觀意識的偏差(比例制的存在是這種主觀認識偏差的具體表現)和假釋考驗期內監督管理措施不配套,工作不夠落實、失控現象時有發生所致。
依法、穩妥的擴大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面,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轉變行刑觀念,提高思想認識,逐步改變以減刑為主、假釋為輔的傳統理念和習慣做法、控制減刑比例,擴大假釋適用量。二是加強對假釋實質要件的分析和界定,通過《再犯罪預測量表》的運用,提高對罪犯假釋、監外執行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預測的准確性與可*性。三是加強同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社區矯正部門的協調溝通。特別是加強同社區矯正部門的聯系。保證假釋、監外執行等非監禁刑的適用對象得到有效的監督,不致再危害社會。
(五)合理安排生產勞動,充分發揮勞動在改造中的作用
勞動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當前要重點解決一些監獄中勞動中存在的重監獄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的突出問題,實現其向改造功能的歸位。要通過勞動幫助罪犯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同時學會和掌握一技之長。勞動的改造功能僅*強制手段是實現不了的,關鍵是要使罪犯對勞動有積極的認同感,提高其參與的主動性。如果單純為了追求監獄的經濟效益,讓罪犯進行長時間,超體力勞動,不但違反法律法規,嚴重損害監獄機關的形象,而且會使罪犯對勞動產生厭惡、恐懼和逆反心理,使改造效果發生嚴重背離。各地應科學選擇勞動項目,突出矯治和習藝功能,合理制定勞動指標,努力改善勞動環境,認真落實勞保措施,增加勞動習藝成分。並給予適當勞動報酬,讓罪犯看到勞動的報酬和好處,將來出獄後才能*勞動自食其力,同時勞動報酬也能解決罪犯出獄後短期的生活來源。促使罪犯由強制勞動向自覺自願參加勞動轉變,使勞動真正成為改造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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