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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技術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4-21 19:38:59

Ⅰ 怎樣提高自己偵查和反偵查能力

一是本能避險心理。這是一種原始的自我保護心態,正常情況下,人們身處危境、絕境時,自身都會產生一種脫離險境的思想意識,這種思想意識可以說是與生俱來的,是人們本能的意識表現。職務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後產生的趨利避害、避重就輕等心態,就是這種「本能避險心態」的反映。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活動的這種心態,存在於反偵查活動的整個過程中,只是不同階段表現程度不同而已。如辦理的一起王國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件時,犯罪嫌疑人極力狡辯拒不交待犯罪事實,在證據面前仍不認罪,這是他本能避險心理的突出表現。 二是畏罪懼罰心理。職務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時,往往心神不安惟恐罪行暴露,受到法律的懲處,使自己的地位、前途、家庭毀於一旦、成為人人鄙視的罪犯。在這種心態的支配下,他們往往採取各種手段千方百計地掩飾、隱瞞犯罪,進行反偵查活動。 三是僥幸過關心理。職務犯罪嫌疑人是特殊主體,具有一定的職務、地位和豐富的社會經驗。他們熟悉政策,在一定的法律知識,在犯罪手段上較為狡猾、隱蔽。受賄、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案件具有國家利益受損,而案件雙方當事人受益的性質,決定了此類案件具有不易察覺的特點,案發時往往已時過境遷,審訊中百般抵賴,企圖僥幸過關。如:我們辦理的薜玉林徇私舞弊案(現在罪名為枉法裁判案)自認為是人民法院的幹警,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社會經驗,審訊中百般抵賴。我們掌握了他這種心理,最後突破其心理防線成功辦理了此案。這就是他僥幸過關心理的表現。 四是頑固抗拒心理。這種心理的人,往往在案發後拒不認罪,頑固對抗,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將要受到的刑法處罰,有抗到底的想法,所謂「你有你的千條計,我有我的老主意」。這種心態支配下的反偵查活動具有明顯的階段性,一般是在案發後產生。這就需要運用法律政策的威力,震懾犯罪嫌疑人的囂張氣焰,使其頑固對抗心理徹底破裂,徹底交待犯罪的全過程。 偵察是指對犯罪嫌疑人的動機作出一定的了解

Ⅱ 警校刑事偵查技術

我來回來樓主的問題:

警校畢業生只有通過招警考試方能入警,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招警考試沒通過也就當不上警察。招警考試考什麼呢?這個、全國各省份都不大一樣,但無非就三門:申論、公基、行政能力測試。

上警校不一定說體能要好,只要不是先天不足都可以,又不是招特警,普警對體能要求不高;近視也沒關系,現在的要求是裸眼4.9。實在不行的話,可以做手術啊。

至於考大學,我想說的是全靠自己,是金子放哪兒都要發光的,你說呢?

好了,基本就這樣,希望對樓主有用。

Ⅲ 偵查學的具體措施

第一,我國應加強對偵查行為的外部控制。與西方國家的偵查程序相比,我國的偵查活動還沒有被納入司法審查的軌道。在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中,所有的專門調查活動以及強制措施,除了逮捕是由檢察機關批准以外,其餘均是由偵查機關的行政長官決定;而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中所採取的專門調查活動以及強制措施則完全是由本機關負責人決定,不受任何外部的控制。這種行政活動式的運作方式不僅缺少對偵查活動的事前制約,使得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而且由於沒有中立的裁判者,缺少對偵查活動的事後審查,犯罪嫌疑人的權利遭到侵犯時也得不到有力的救濟。筆者認為,如果將偵查機關強制性偵查行為的審查權交於檢察機關行使,不僅於法有據,而且與偵查對及時性原則的要求不相沖突。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在我國檢察機關盡管屬於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事實上卻主要肩負著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偵查部分案件的職能,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充當的是追訴機構的角色,這使其有時難以保證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審查偵查活動的合法性。筆者認為,為了使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和救濟,法律可以規定當犯罪嫌疑人認為檢察機關發放令狀不是站在客觀公正立場、有錯誤或違法時,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訴,要求舉行聽證程序,由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發放令狀的行為進行審查。這樣就不僅避免了法院對每個強制性偵查行為都要審查從而消耗大量司法資源的局面出現,而且還體現出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正最後一道屏障的作用
第二,我國應賦予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以沉默權,並確立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刑事沉默權是現代法治國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刑事司法正當程序的一項重要保障。在我國確立沉默權制度是促進國內刑事訴訟制度的民主化和履行國際法義務的雙重需要。首先,確立沉默權有利於加強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權的程序保障,促進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進一步民主化。沒有沉默權,就意味著一個人只要涉嫌犯罪而受到追究,在訴訟過程中就有義務協助偵查、起訴機關查明「自己的罪行」,偵查、起訴機關收集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責任就會在相當程度上轉移到受到追究的人身上。這樣,只要強大的政府或者把持偵查、起訴機關的決策官員希望追究某個人的刑事責任,這個人就無論如何也難逃罪責,不管他事實上是否有罪。這種刑事程序必然是野蠻專橫的,而不可能是民主的、法治化的。其次,確立沉默權制度是我國履行國際法義務的需要。沉默權是國際公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為人而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我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規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權「不被強迫自證其罪或供認罪行」,這就意味著不論是在法官面前還是在偵查、起訴官員面前,受到刑事追究的人都沒有供述自己罪行的義務,而享有自由決定是否供述的權利。
那麼,在我國是確定完全的或絕對的沉默權還是相對的沉默權,立法時要進行理性的選擇——既要考慮到人權保障,又不能忽視打擊犯罪、提高訴訟效率的需要。針對我國現實狀況,考慮到公共安全,筆者認為在原則上確立沉默權的同時,有必要對以下幾種情況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1)在犯罪嫌疑人身上、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案發現場的;
(3)團伙、有組織犯罪中,有證據證明重要成員對其他成員的有關犯罪事實了解的。
在以上這幾種情況中,犯罪嫌疑人不能保持沉默,必須對有關的犯罪事實或其他成員的有關事實進行陳述。當然,僅憑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不能作為對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要結合其他證據,定罪的標准依然要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第三,我國應賦予偵查階段的律師辯護人地位。根據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75條和第96條的規定,我國法律第一次允許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介入並同時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六項訴訟職能。具體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這一方面的改革較之1979年的刑事訴訟立法無疑是一個重大的突破。需要說明的是:前三項職能不屬於辯護律師獨立的訴訟職能,僅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法律幫助,後三項職能才是律師在偵查階段所具有的訴訟權利。律師的提前介入增強了犯罪嫌疑人的防禦能力,它標志著我國具有超職權主義特點的偵查階段已經開始逐漸吸收當事人主義的合理成分,由以前的純行政性向訴訟性轉化,這對於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具有深遠的意義。然而,雖然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律師有權在偵查階段介入,但實際上這種介入只是一種有限的介入。在上述律師享有的幾項訴訟權利中,除了會見權之外,其他范圍的權利實際上都不具有辯護的職能,即使是會見權的行使也會受到種種限制,比如會見的機會難、會見的時間短、會見的效果差等等。正因為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時經常會受到來自追訴機關的種種限制,因而律師擴大了的權利徒有虛名。造成這樣一個局面的關鍵原因,便是我國立法還沒有明確律師偵查階段辯護人的訴訟地位。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來看,只有把該階段律師的訴訟身份界定為辯護人,才能合理地闡釋律師在偵查階段發揮的職能作用。而且,從世界范圍來看,無論是當事人主義國家還是職權主義國家,均在法律中明確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辯護人的地位。另外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律師參與刑事辯護最低限度的標准:「所有的人都有權請求由其選擇的一名律師協助保證和確立其權利並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其辯護。」因此,在偵查階段賦予律師辯護人的地位,不但符合我國加強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防禦能力,實現控辯平等的刑事訴訟改革目標,也符合世界日益重視對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權保障的發展趨勢。
第四,我國應加強對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權的保障。在我國,犯罪嫌疑人的被羈押率很高,實際羈押時間亦較長,而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這些非羈押措施卻未能得到充分適用。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多被限制與剝奪的現狀,與現代無罪推定原則以及人權保障思想是背離的。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審前羈押是必要的,但應該堅持必要性與比例性的原則,避免不必要的羈押給當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以及給國家帶來人力、財力的浪費。為此,一方面公安司法人員應轉變觀念,增強人權保護意識;另一方面,也應逐步完善非法羈押措施,主要是指取保候審制度,充分利用非羈押手段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權利。
具體而言:
⑴ 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受任何非法逮捕與羈押的權利。要求偵查人員在實施強制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非法逮捕或羈押任何人;
⑵ 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知逮捕、羈押理由的權利。法律應規定,公安、檢察機關依法實施逮捕後,應當在短時間內告知被逮捕人逮捕的理由以及法律與事實根據,並應告知其所享有的權利;
⑶ 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及時帶到司法機關的權利。公安、檢察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及時將其帶至偵查機關,並審查是否需要實行羈押;
(4) 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暫時被釋放的權利。審前羈押的目的原本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實施妨礙訴訟的行為或重新犯罪,以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從保障人權的高度看應避免不必要的羈押,使羈押成為不得已而採取的措施。為此,應建立和完善無條件釋放及取保候審制度,以保證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非羈押狀態下等待審判;
⑸ 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對羈押提出異議的權利。應制定具體的規定來保護被羈押犯罪嫌疑人的這一權利。比如允許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在羈押期內可以隨時向審查人員提出因羈押不合法或羈押理由消失而要求釋放或取保候審的申請,偵查人員應盡快審查並做出決定;
⑹ 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合理時間內接受審判的權利。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偵查羈押期限,同時規定羈押期滿應當解除羈押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這有利於保護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合理時間內接受審判的權利。將羈押期限限制在「合理時間內」是我國立法要解決的課題,而在實踐中必須嚴守法定的羈押期限;
⑺ 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因受錯誤羈押獲得賠償的權利。雖然我國1994年制定並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對被錯誤拘留或錯誤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賠償做了具體規定,但我國還應設立專項的賠償基金作為國家財政預算,同時被羈押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權、醫療保障權等應得到切實保護,國際司法准則規定的被羈押者所應享有的待遇,我國立法也應予以有效保障。
在現代刑事訴訟程序特別是偵查程序中,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是一對永遠也無法調和的矛盾,盡管無數學者對此進行了深入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討,但兩者仍然呈現一種此消彼長的態勢。從世界范圍內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整體趨勢來看,在懲罰犯罪過程中進一步尊重個人的正當權益,不斷擴大和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法定權利,乃是中外學者公認的國際性趨勢,以最小限度的侵害人權的代價,收到最大限度的懲罰犯罪的效果,是各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過程中孜孜以求的理想,當然,這同樣也應該成為我們的奮斗目標!

Ⅳ 中國政法大學偵查學是怎樣的專業

中國政法大學偵查學是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的一個專業,是中國政法大學的王牌專業,偵查學專業培養具有堅定的政治方向、嚴格的組織紀律觀念、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深層次調查、推理、偵破等能力及較強的偵查指揮、刑事執法能力並掌握一定警體技能的高級專門人才。

學習內容: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偵查學總論、偵查原理、偵查謀略、法醫學、經濟犯罪偵查、現場勘察學、訊問學、偵查技術、偵查技能訓練、檢察學、貪污賄賂犯罪偵查等。

就業方向:本專業學生法學理論扎實,有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實際工作能力,敏捷的思辨和和推理能力,畢業後主要在檢察機關、國家安全、軍隊保衛以及公安、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紀檢、監察等部門從事偵查、稽查、刑事執法工作,預防和控制犯罪以及偵查學教學、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4)偵查技術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中國政法大學偵查學專業文化傳統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重視人才培養工作,從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有完整的培養方案和成功的經驗。

學院重視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積極組織學生參加各種文化體育活動、學術活動和各種社會實踐活動,學習生活豐富多彩,促進了學生德智體美的全面發展,使新一代大學生的精神風貌得到充分展現。

Ⅳ 刑事技術-「技術偵查措施」,如何學習

技術偵查就是秘密偵查,主要講的是密搜密取,跟蹤盯梢,刑嫌調控,刑事特請等等。手機定位,手機監聽當然屬於技術偵查。如果想了解這方面知識,肯定要接觸公安機關的技偵部門,想在學校和書本上學這個,幾乎是不可能的。

Ⅵ 怎麼學習反偵查技術

當你摸透偵查學之後,你就能從偵查的角度去尋求反偵察的方法了。反偵察是建立在你了解偵查方法的角度上的。
對此,我給你推薦一個我最喜歡的電影《諜影重重》系列,細節很真實,多研究研究。

Ⅶ 偵查學專業的培養要求

該專業學生主要學習偵查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接受刑事執法、偵查破案的基本訓練,掌握偵查學理論和技術,具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際工作能力和創新能力。

Ⅷ 偵查學(技術偵察)

所謂技術偵察就是以前的名字,現在叫做行動技術。你所的物證鑒定是公安的刑事科學技術,而不是技術偵察。技術偵察主要工作任務是:監視、監聽、外線偵察、密搜秘取之類。這個專業屬於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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