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社會救助的八大內容
社會救助的八大內容有:
1、最低生活保障
指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是保證基本生活的生活費用補貼, 是為貧困人口提供的一種救濟。它具有臨時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增加,超過了規定的救濟標准,則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
2、特困人員供養
國家對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列入特困人員供養名單。
3、受災人員救助
指的是遭受了自然災害的受災人群,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人們規定的一種補助。
4、醫療救助
指的是因為貧困而沒有經濟能力進行治病的公民實施專門的幫助和支持。它通常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主導下,社會廣泛參與,通過醫療機構針對貧困人口的患病者實施的恢復其健康、維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救治行為。
5、教育救助
指國家或社會團體、個人為保障適齡人口獲得接受教育的機會,在不同階段向貧困地區和貧困學生提供物質和資金援助的制度。其特點是通過減免、資助等方式幫助貧困人口完成相關階段的學業,以提高其文化技能,最終解決他們的生計問題。
6、住房救助
指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現金補貼或直接提供住房的一種社會救助項目。其實質和特點就是由政府承擔住房市場費用與居民支付能力之間的差額,解決部分居民對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問題。
7、就業救助
是就業困難人員通過黨和政府各項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貫徹落實以及就業服務機構為主的有關部門的具體幫助,實現再就業,以此達到增加家庭勞動收入,擺脫貧困的目的。
8、臨時救助
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貳』 社會救助站到底是什麼樣的單位去到裡面工作怎麼樣
社會救助工作職責
1、宣傳有關幫扶救助的政策法規,提供有關幫扶救助工作的政策咨詢服務。
2、受理低保、困難家庭和持證人員醫療救助的申請,對申請家庭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公示,並提出審核意見。
3、負責將低保證、低保保障金、醫療救助資金及其他幫扶救助款物發放到戶。
4、開展對轄區內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的幫扶救助服務工作。
5、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困難家庭各項援助措施的落實工作,幫助辦理相關手續。
6、組織轄區內符合公益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成員開展公益性勞動。
7、每月至少2次走訪轄區內的低保和困難家庭,及時了解和掌握他們的生活和就業情況,做好記錄。
8、建立低保、困難、醫療救助家庭及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對象、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等的檔案資料和各類幫扶救助工作台帳,按上級民政部門和幫扶救助機構的要求,及時、准確填報有關幫扶救助工作報表。
9、開展集中捐送衣被活動和各種災害救助工作。
10、完成其他各種幫扶救助工作。
科室職責
組織擬訂全市社會救助政策和標准並監督實施;統籌全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認定和臨時救助工作;承擔上級和市本級財政投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等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受災人員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等相關工作;指導統一受理社會救助平台建設;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和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工作。
服務承諾
1、強化「上善若水」服務理念,播撒大愛,傳遞真情,讓發展成果惠及每名困難群眾。
2、組織開展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確保社會救助對象認定準確。
3、指導縣區建立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長期公示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4、指導縣區對低保家庭實行分類和動態管理,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5、建立社會救助核查制度,主動接受並及時受理群眾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6、加大查處力度,強化社會救助工作責任追究,維護社會救助工作的嚴肅性。
『叄』 如何完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統籌協調發展機制
加強和做好社會救助工作,事關長遠,事關社會穩定。進一步完善和加強社會救助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社會救助體系作為一項系統工程,需要不斷探索,不斷完善,以適應新時期的需要。
(一)整合政策資源,建立切實有效的協調機制
1、完善社會救助工作的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社會救助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作。健全社會救助工作的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是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組織保證。一是各級政府應成立社會救助工作的領導協調組織,其職責主要是統一政策,協調步伐,全面管理與監督社會救助工作。二是應建立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多邊救助機制,加強相關部門、單位之間及其與社會的溝通與合作,定期交流信息,協商救助行動,逐步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協調運作的長效工作機制,以有效整合各種社會救助資源,形成強大的整體推進合力。在鄉鎮辦建立公共服務中心,建立統一的服務工作平台,並依託這一中心搞好社會救助的受理、審查、申報、資金發放等工作,避免多頭申報、多頭救助、缺失救助,實現救助項目互補和救助效能最大化。著力推進救助信息化,建立救助信息網路,實現信息資源互通共享。三是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要動員黨政、媒體和社會組織等方面力量,通過紀檢、審計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推動社會救助體系健康發展。
2、搞好社會救助體系各項制度間的銜接配套
社會救助體系內容豐富,要素較多,頭緒復雜,涉及面廣,必須統籌考慮,整體設計,側重提升制度的整體效能,應重點在兩個層次上做好銜接配套:一是對各單項救助制度進行必要的整合和規范,使各項救助制度相互銜接,構成一個有機的制度體系,以充分發揮社會救助體系的整體效能。二是推進社會救助體系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以及就業再就業、扶貧開發等制度間的銜接配套。要進一步搞好與就業、扶貧、住房、醫療等政策的銜接。民政、勞動部門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協調配合,民政部門加強對低保對象的分類管理,強化動態管理;勞動部門要認真落實關於促進困難群體就業和再就業的扶持政策,以新增就業崗位為目標,以強化就業服務為手段,以加大資金投入為保障,支持和鼓勵困難群體就業。扶貧部門在工作中重點吸收享受低保待遇的特困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參加項目帶動和就業,並提供免費技術培訓,加強與其他惠農政策的銜接,通過扶持,幫助救助對象擺脫貧困,走上生活自立之路。民政、勞動、衛生部門要在定點醫院設立保險、合作醫療、醫療救助「三辦合一」窗口,全部採取集中墊付補償金、救助金,事後統一結算,既減少各部門工作量,又方便困難群眾。
3、簡化程序,方便救助對象
在低保金發放上,要將發放的程序盡量簡化,並通過銀行系統給予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直接支付給低保對象本人,減少中間環節。
在城鄉醫療救助方面,一是縮短辦理時限。根據救助對象難以墊付醫療費用的實際困難,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只要經民政部門授權的定點醫療機構核定,就可直接在定點醫療機構核報醫療救助費。二是改進資金結算辦法。第一,建立定點醫院墊付機制。各市縣加強與定點醫療機構協調與配合,由定點醫院墊付醫療額度內的醫療費用,救助對象出院時只支付個人自付部分,民政部門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墊付的費用。第二,對按規定轉診救助對象簡化手續。對按規定轉診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救助對象,可採取就醫後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費用的補助,必要時可預付部分救助金。第三,加強與有關部門配合,實現醫療救助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共享,推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醫療救助的「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三是設立多種靈活便民措施。通過發放一定限額的救助卡,建立平價葯店等方式方便救助對象日常門診與購葯。救助對象憑醫療救助卡、低保金領取證或醫療救助證及身份證即可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或購葯。定點醫療機構在救助卡所限定金額內救助,超出限額由救助對象自付,救助卡內金額可跨年度和戶內對象之間調劑使用。
『肆』 心理健康社會救助
建議你可以向當地的人力和社會保障局的培訓機構咨詢,應該有類似的培訓,同時可以向民政局,市工會求助.
『伍』 美國的社會救助
美國的社會救助制度始建於1930年代。在這以前,美國政府所擔負的救貧責任極少,所發揮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多數的貧困者、不幸家庭與孤兒仍要依靠民間的慈善組織和教會的社會服務機構進行救助(李宗派,2002)。直到1930年代和1960年代,經由「新政」(new deal)和「與貧窮作戰」(war of poverty),救貧措施出現了擴張,並促使政府在救貧工作中承擔責任。
一、美國社會救助制度的建立
(一)美國社會救助制度建立的歷史過程
1929年美國出現了經濟恐慌與蕭條引發的危機貧窮問題(crisis poverty),為了應對這一經濟社會變遷,政府陸續採取了多項措施。1933年羅斯福總統提出 「新政」方案,而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1935年國會通過的「社會安全法案」 (Social Security Act)。這個法案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公共救助方案,它將婦女、兒童、老年退休、殘疾與失業補償納入社會福利體系中,形成不同類別的救助體系。公共救助方案在政策設計內涵上強調對「值得救助貧民」(deserving poor)的扶助,救助條件苛刻並呈現出明顯的懲罰原則;從政策實施主體上將救助責任和權力推給了州政府;從政策的後果看則帶給了窮人顯著的社會烙印。
1960年代,伴隨經濟的成長、國力的雄厚以及民權運動的訴求,美國的各項社會福利制度開始全面擴張。與30年代由經濟危機所引發的貧窮問題不同,60年代則主要是因為社會結構的改變以及工業化經濟所導致的更具復雜性和多重性的結構性貧窮(structural poverty),因此,解決的對策也更加全面而激進。1964年尼克松總統倡導的「與貧窮作戰」提出的措施有:一是強調「平等」的民權法案,希望消除人為的不平等與歧視;二是強調「減稅」的減稅法案來增加收入和提高購買力;三是強調「就業」的經濟機會法案來激發潛力,開創就業機會,使每個人(尤其是窮人)能夠有充分可行的社會參與,消除貧窮從而締造一個「大社會」(The Great Society)。雖然「與貧窮作戰」方案是針對少數人群所設計的,但其蘊含著更深遠的的社會性目標,即試圖通過排除社會與環境的障礙,不僅使窮人獲得救助,更重要的是消滅貧窮,並達到社會的和諧發展(Glazer,1986)。
(二)美國的公共救助體系
美國的社會救助體系包括老年人扶助,盲人扶助、殘障扶助、失依兒童家庭補助(Aid to Families with Dependent Children,以下簡稱AFDC)。這些政策都需要通過資產調查,內容包括:一是直接的金錢提供,以提高貧困者的購買力;二是直接提供生活必需品,如食物、住宅與醫療照顧;三是重點保護兒童和青少年的成長環境;四是與創造就業機會相關的方案(林萬億,1994)。1974年社會安全修正案對公共扶助做了較大的改變,主要是將分類補充的公共救助整合為補充安全所得(Supplemental Security Income, SSI),並將之納入聯邦政府主管,公共救助體系包括了以下幾項:
1、補充安全所得(SSI)。包括原有的幾個分類補助對象――老人、盲人與殘疾人的現金給付。雖然,聯邦政府補助款項大於各州,但是,州政府與地方政府仍有較大的權力決定補助金額,因此各州的補助款項差異懸殊,且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對於不同的對象的補助也不一樣。
2、失依兒童的家庭補助(AFDC)。1935年聯邦政府開始擔負起照顧依賴家庭的救助工作,由當時的羅斯福總統將依賴兒童的救助工作(The Aid to Dependent Children, 簡稱ADC)納入社會安全法案里。ADC在1961年與1962年間經歷了兩次重大改變,而這兩次改變都與家庭有關:一是1961年將ADC與失業父母結合,使得失業父母能夠因為家庭有依賴兒童而接受救助;二是1962年將ADC改稱AFDC,主要強調救助是以家庭為單位,而不是以兒童為單位。同時AFDC不僅含有現金補助,同時還包含了醫療補助(Medicaid)、住宅補助及食物券(Food Stamp)等。
3、醫療補助(Medicaid)。美國在1965年開始這個方案,其主要為公共救助的對象,如SSI和ADFC的受益者提高醫療照顧。來自聯邦政府的補助經費佔到50%~80%,規定了服務的范圍和資格要求。州政府可以有自己的補助標准和資格限定。
4、一般的社會救助(General Assistance)這個方案的對象是那些不符合聯邦補助方案的貧困者,由各州另行提供一般救助以維持貧困者的生活。有些州是直接提供現金支持,有些則包括醫療給付、住院、喪葬以及其他物質協助。這個方案也是各州社會福利方案的重點項目。
5、食物補助方案。食物補助方案包括以下兩種:一是食物券,是由美國農業部提供農產品來補足低收入者的營養和食物要求。貧困者憑券可以購買食品,或免費得到食品,其用意在於增加窮人購買食品的能力。二是婦女、嬰兒與兒童的補充食物計劃,這是一個針對低收入家庭兒童、孕婦以及育嬰期的婦女而設計,目的在於補充婦女、兒童與嬰兒的營養所需,通常是用折價券(voucher)提供免費食品,如牛奶、果汁、乳酪、豆類、谷類等營養必需品。此外,營養午餐也是一種常見的食物補充計劃,是特別為學校和機構內的兒童所設計。
6、住宅補助。住宅補助包括公共住宅和房租補貼兩種。公共住宅是為貧困者提供的免費住宅,或低房租的住宅。房租補貼是指根據1974年通過的「住宅與社區發展法」的規定,間接支付貧困者的房租,貧困者的收入低於該地區平均收入的80%,或低於貧困線的兩倍都可以獲得房租的補助。這個救助項目需要的資金量較大,是聯邦政府的一個較大的財政負擔。
(三)1930年代、60年代美國社會救助政策面臨的問題
美國1930年代和60年代建立的社會救助制度,從運行的過程和結果看,仍有許多問題有待思考。
一是對貧窮的認識問題。「新政」與「與貧窮作戰」基本是將貧窮看出是一種非常態性的(unnatural)與非必要性的(unnecessary)現象,同時還認為貧困者的失業問題,主要是由於社會經濟環境刺激不夠以及缺乏充分的工作準備,所以美國政府以「勞動原則」作為社會救助制度的設計原則,深信通過各種公共救助方案,能夠解決貧窮問題,這種以中產階級價值觀和利益興趣作為參考的思考模式,自然使濟貧方案的成效大打折扣。
二是社會救助政策的目標問題。社會救助制度的出現更多是源於經濟發展而誘發的社會變遷及其社會不穩定,包括種族歧視、黑人暴動、公民權運動等,因此社會救助制度更多地凸顯了其社會控制的政治目標,特別是在處理黑人貧窮問題方面。
三是社會救助政策的社會性後果問題,這一方面體現為社會救助政策本身的後果,如新貧窮文化,福利給付不公平、福利科層過於龐大以及輕視低度就業的貧窮現象等,另一方面表現為美國社會問題的規模過大。面對如此龐大的貧窮群體(包括不具有資格接受社會救助的有工作的貧民),其所面臨的不僅是經濟收入的不平等,還有社會性剝奪問題――如犯罪、少數民族的失業問題、破碎家庭、非婚生子女以及惡劣的生活環境等等,這也使美國政府在處理貧窮這個社會難題時,又造成了其他社會問題的出現(王順民,1999)。
二、美國社會救助制度的改革
(一)美國社會救助制度改革的政策背景--「工作福利」理念的倡導。
美國在「新政」時期已開始將貧民的救助加入「工作」的概念,羅斯福總統也希望通過工作方案來救助貧困的家庭。最早試圖鼓勵領取救濟金者工作的是1967年的「工作促進方案」(Work Incentive Program, 簡稱WIN)。它要求所有領取福利的成年人到WIN去注冊,除非家中有6歲以下兒童的婦女、殘疾人或是病人。但由於經費不足,領取救濟金的人很少參與這個方案。到了1980年代,美國修訂了WIN的相關法令,使州政府在安排福利就業方案具有了較多彈性。「為福利工作方案」(work-for-welfare program)是美國的另一種嘗試,其原則就是:以工作換取福利。美國學者曾對上述兩種方案進行評估,結果發現方案的影響是中等的,沒能幫助人們進入一般性就業(非補貼的工作),許多參與者仍需要福利給付作為收入的補充。如果將工作的價值排除,方案的運作成本比直接給付福利支票成本還高。換言之,如果從經濟的觀點看,這些方案並不值得實施(Gueron, 1996)。可見這些與工作相關的方案似乎都沒有達到預期的成效。
到了198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家庭支持法案」(Family Support Act),這個法案被看作是對福利法案的徹底改革,它通過簽定社會契約使福利機構與福利領取者建立起共同責任。在家庭支持法案下,領取福利者有義務努力嘗試經濟自立,而政府有責任繼續提供收入支持給付給符合資格的家庭,並通過「工作機會與基本技能訓練方案」 (Opportunity and Basic Skills Training Programs,JOBS),提供教育、訓練和就業服務給福利領取者。此外,政府還要提供兒童照顧和其他支持性的服務,來支持准備和已經去工作的人。美國多項研究曾評估這個方案,研究發現這種勞動力附加策略確實提升了就業率和增加了收入,並減少了使用AFDC的人,但是其影響是有限的,因為仍有57%的人留住救助體系中。而教育和培訓等人力資源投資策略,節約了少許ADFC經費支出,但兩年後的追蹤研究中,卻沒有發現貧困者收入與就業的增加。美國學者認為「工作機會與基本技能訓練方案」的立法設計是完善的,但是需要州政府努力發展和擴大教育、訓練和就業服務,並容許州政府維持其彈性與特殊性,設計出適合州及當地需求的方案。事實上,實施這個方案的最大障礙是相關的服務,尤其是兒童照顧和其他支持性服務的經費在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顯不足。
總之,美國在新政時期已開始將貧民的救助加入「工作」的概念,政府也一直努力改善窮人的就業狀況,但卻收效不大,從1965年到1974年十年間,領取ADFC的人數從440萬增加至1140萬,增長了1.6倍。為此卡特和里根總統任期內都試圖縮減社會福利預算來達到消除財政赤字預算的目的。美國民主黨向來是採取較寬松的社會福利政策,但到了柯林頓總統,卻也痛下決心要改革當時的社會救助政策。
(二)美國社會救助制度改革的具體措施--強制工作與擴大州權
1996年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了「個人責任與工作機會協商法案」(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使其社會救助制度經歷了一個根本和徹底的改革,廢除了自1935年起施行長達61年的,被視為「福利」的同義詞AFDC。這項注重「工作」價值,標榜「自立」(self-sufficiency)精神的法案,除了新增「需要家庭的暫時救助」(Temporary Assistance to Needy Families,以下簡稱TANF)以外,還修訂了「補充性安全所得」、「兒童資助」、「醫療救助」、「兒童保護」、「兒童營養計劃」、「食物券」、「社會服務綜合補助款」等在內的多項福利措施。
增設TANF的背景因素主要由兩個:一是經濟發展速度在減慢,而社會福利支出卻快速增加,福利人口急劇成長,造成聯邦政府財政赤字;二是以非裔美國人為主的「低下階層」(underclass) 的不負責任。在這個階層里,男性則拋妻棄子,流浪街頭,不肯負起養家責任,甚至從事地下經濟,街頭犯罪,女性中成年人和少女未婚生子成為單親母親,由於教育中斷而缺乏適當技能,只能依靠政府救助,形成「福利依賴」(welfare dependency)(王篤強,2002)。TANF的政策目標也有兩個:一是倡導讓兒童在自己的家中接受照顧的精神;二是減少福利依賴。TANF承接過去三十年強調「工作」的救助傳統,對於救濟金領取者和州政府都有相當程度的影響。
1、對於領取救濟金者而言――強制工作。TANF對於領取救濟金者的影響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觀察:一是工作:在TANF方案里,領取福利兩年或准備好了就要工作,而「工作」的定義由各州制定。二是減少和終止福利:如果救濟金領取者不配合「工作」要求,州政府可以減少或是終止福利。據統計有17個州初步決定終止現金福利以作為對領取救濟金者不配和TANF規定的處分。三是很少有人能不工作:被免除參與工作的人只有那些需要照顧一歲以下兒童的單親母親、未成年父母為戶主的人,但他們需要接受學校教育和參加與就業有關的教育作為替代。四是工作時間要求提高:除了有6歲以下子女的母親,成人領取福利者需要工作的時間大幅提高,在1997年全家僅需要每周工作20小時,到了2000年則需要每周工作30小時,雙親家庭則需要每周工作35小時。五是兒童照顧不被保證:在TANF方案中,州政府認為即使無法找到兒童照顧者或付不起照顧費用,單親母親仍需要工作,這使得有些母親可能因此陷入配合州政府要求與為子女提供充足照顧時間的兩難之中。
2、對於社會救助政策的執行而言――擴大州權。
(1)在經費支持方面,TANF的資金來源ADFC時代不同,以往是州政府每支出1元錢,聯邦政府支出的配合款大約為4元錢,而且配合款會充分考慮各州的經濟狀況而定。但在TANF方案中,聯邦政府則以包裹方式補助,州政府如果要多支出則需要自己想辦法。同時聯邦政府的包裹經費有三項條件:一是TANF的經費不能用來提供給領取五年福利的家庭,也就是說,TANF經費最多隻能提供每一個家庭五年的福利給付;二是州政府需要有其自己的經費支出,即在接受聯邦政府TANF的撥款時,州政府本身也應有相應的預算;三是州政府有責任協助領取TANF福利的人遵守參加工作的規定。
(2)在工作參與率提升上:除了參與工作的小時數增加外,TANF要求的參與率是:1997年為25%,每年增加5%,到2002年達50%,弱勢雙親家庭1997年與1998年為75%,1999年需達到90%。
(3)提高參與工作活動的比率:要求領取福利的成年人領取福利兩年後參與工作,根據國會預算室的估計,到2002年,約有70%的領取福利者領了兩年和更久的救濟金,他們應參與工作活動。州政府如果未能達到參與率的要求,將面臨第一年減少5%的包裹補助款,此後每年加2%,累積被減款數可達21%。
(4)州政府需設計更多的福利就業方案。TANF限制了許多教育方案,因為這些方案被認為是福利就業方案。能被TANF所接受的工作方案包括:未補貼的就業、補貼的私人或公共就業、社區服務、在職訓練、求職與求職准備方案等。
(二)美國社會救助制度改革中TANF方案的討論與評價
1、關於勞動力策略問題:TANF在福利就業方面更注重勞動力附加策略,而不太運用人力資源投資策略。TANF顯然忽視了一些重要的研究結果,這些研究表明高中畢業和任何高中以後的教育,甚至只讀一年的學院都會增加離開福利的可能,與降低重返福利體系的可能,同時也顯著減少貧窮。
2、關於方案的成效問題。TANF方案本身沒有提及任何有關參與者工作後的成效問題。領取福利者參加工作後能真正獲得非補貼的就業機會嗎?雖然聯邦政府有很多經費用於TANF,但卻對方案成果沒有任何要求和規定。州政府倒是有興趣測量成果,也會持續發展測量成果的方法。但是要想確保聯邦政府的責信,和獲得全國性TANF在促進就業和經濟自主上成效,需要聯邦政府的目標和成效。
3、關於婦女與兒童的救助問題。根據美國政府統計部門的研究,女性為戶主的單親家庭在遠離貧窮方面遭遇的障礙是:一是即使全職工作,但因為薪水低,沒有福利,常被遣散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斷工作;二是高兒童照顧成本等因素使女性單親常處在接近貧困線或低於貧窮水準。兒童照顧的費用就花掉她們21%~25%的收入。美國近幾年也有兩項立法措施對低收入家庭可能有些幫助:其一是最低工資提高到每小時5.15美元;其二是在所得稅法上的改革,既「收入減稅額」(Earned Income Credit, EIC)大幅度提高。這項措施是專門為低收入家庭設計的,即通過聯邦系統擴大退稅的范圍,包括抵消社會安全稅以補償低工資。此外還有食物券、兒童免稅額、兒童醫療照顧包裹補助等方案幫助沒有保險的和低收入家庭的兒童。
三、結語
本文從美國社會救助制度的建立出發,重點評述了其政策制定與改革的背景和內容,由此可以看出其社會救助政策改革的動機在於美國逐漸認識到原來的政策,沒有工作要求,只重權力,忽略了權力背後的義務,造成了福利依賴,需要改變為強調工作價值的「工作福利」,來協助窮人脫貧。同樣也是以協助窮人脫貧為目標的另一派學者也主張以「財產」(assets)積累為基礎的福利模式來代替「收入」(income)維持為基礎的福利模式。「財產累積」政策批評以往的救助政策只注重所得,消費面,卻沒有重視通過財產積累,脫離貧窮,指出低收入者不但收入相對低,而且其家庭積累財產的能力與總值也相對較低,導致了低收入戶的貧窮狀況愈發嚴重(Sherrade,1991)。但在筆者看來,無論方案的設計如何,都不能忽略社會救助的最低目的是協助個人與家庭能夠脫貧,對於完全無工作能力的個人和家庭,如老弱殘疾者,以收入為基礎的政策,仍是最重要的。而對於有工作能力的貧窮個人與家庭,在提供收入為基礎的福利模式外,能附以財產累積的福利模式或許能夠積極協助個人和家庭脫離貧窮。
『陸』 在武漢及周邊尋找需要幫助的盲人學校及社會救助機構
武漢市福利院
『柒』 如何加強社會救助隊伍建設
當前,基層社會救助逐步擴展到城鄉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業務,涉及千千萬萬基層廣大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其經辦能力建設如何事關社會救助的各項政策落地的效果。因此,推進社會救助工作,必須以精準作保障,堅持不懈地抓好基層社會救助經辦能力建設,打造城鄉全覆蓋的社會救助保障網路。
目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基層工作人手緊張、保障條件不足等問題日益顯現。這進一步暴露出基層社會救助准確度不夠高,經辦能力仍然薄弱,能力建設不足的問題。
重視不夠,配置不高。
社會救助工作是鎮(街)社會事務辦下屬的民政辦的一部分工作,經辦人員兼管工作過多,且與其他鎮(街)幹部相比待遇較低,有的人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對社會救助工作不夠重視導致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制約著基層工作的開展。
人手不夠,力不從心。社會救助對象覆蓋面越來越寬,醫療救助從八類人群擴大到九類人群,農村低保和臨時救助由每季度申報調整為每月,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要錄入信息系統,要進行核查比對等。雖然有些地區出台了關於加強和改進工作能力建設的指導意見,對各鎮(街)工作人員配置提出了具體要求。但實際上大多數鎮(街)並沒有配齊配足,有的鎮(街)特別是小鎮僅有一人或「半個人」在從事社會救助工作。這使社會救助工作人手不夠,力不從心。
隊伍不強,素質不高。
有的鎮(街)經辦人員年齡結構老化現象嚴重,機構運轉沒有活力;有的經辦人員吃苦意識不強,深入一線調查研究不夠,對本轄區貧困戶的實際生活現狀問題分析不夠深入;少數基層人員對新出台的政策研究不透,對問題調查方向不明,一些調查走訪流於形式,對群眾真實困難了解浮於表面,直接影響著社會救助工作的開展;甚至有個別經辦人員法律意識淡薄,違規違紀為親屬辦理低保。
經費不足,保障不力。
各鎮(街)開展城鄉低保、臨時救助、醫療救助等工作,要進行入戶調查,要組織群眾評議,要完善備案公示、審核程序,要錄入信息進行比對,且救助范圍擴大,救助節奏加快,工作量大大增加。各村(居)委會一方面要向前來參加評議活動的群眾提供會議補助,另一方面要向入戶調查的村、組幹部提供誤工、交通補助。目前的經費預算已明顯不足,基層幹部和群眾都有怨言。
面對基層經辦能力差的現狀,應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管理服務水平。
建立完善體制機制,加強隊伍建設。
將「網格化」理念植入社會救助工作中,依託網格員對困難群眾「第一時間」發現和報告,將社會救助由被動向主動轉變。同時,通過各途徑和渠道配齊配強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建立健全區(縣)、鎮(街)、村(居)、小組及網格員五級網路管理體系,實現「五級聯動」。建立長效培訓機制,圍繞基層隊伍素質提高,建立科學性、規范性、有效性的基層社會救助經辦人員教育培養機制,重點採取在思想上引、業務上帶、能力上培等措施進行傳、幫、帶,有針對性地讓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在基層實踐中得到歷練。建立社會救助工作人才交流、激勵機制,暢通人才交流的綠色通道,增加基層人員掛職鍛煉或交流提拔重用機會,形成「進得來、出得去、頂得上、用得好」的人才合理流動機制。
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監督管理。
從建章立制、完善機制入手,不斷健全完善社會救助的各項規章制度,形成完善的制度體系,為依法開展社會救助工作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重點堅持做好三個結合:堅持做好長期公示和動態變化情況公示相結合的制度,堅持做好備案制度與公開制度相結合,堅持做好信訪舉報制度與信息核查制度相結合,提高社會救助精準度。積極加強與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協調配合,開展聯合檢查,積極爭取並密切配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
搭建信息辦公平台,提高服務水平。
要適應新常態,逐步建立完善與市、區(縣)、鎮(街)、村(居)相連接的網上辦公系統,不斷完善社會救助各項業務申報審批網路系統,將城鄉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業務審批和資金發放全部實行網上辦理。不斷加強與同級部門之間的對接,實現城鄉低保、醫療救助系統聯網和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救助聯網,搭建起縱橫相連的信息化辦公平台,優化運行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系統平台,將工商、稅務、人社、財政、衛計、公安等相關部門的信息數據進行資源共享,綜合運用,確保精準救助,提高服務水平。
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強化保障能力。
加大工作經費的預算,全面落實入戶調查的經辦人員誤工補貼和交通補貼,參加評議群眾的會議補貼等,充分調動基層社會救助經辦人員及群眾的工作積極性和參與主動性。對基層聘用的社會救助工作助理員,以及村(居)民小組長和網路員的待遇由財政統一納入預算,落實一定的工作補貼,確保事有人干。要進一步加強基層社會救助基礎條件的建設,給予辦公場所、設施設備、機構運轉及人員培訓的經費保障,即實行「一站式辦公」,設立便民服務窗口,配套現代化設施設備,落實崗位人員,提高保障條件,方便群眾辦事。
引入政府購買服務,探索救助方式。
推動社會救助的管理服務方式升級,要積極探索引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現階段,可以探索兩大類服務的購買:一是購買管理服務,即在社會救助基層部門通過設置崗位或購買第三方社會自治組織服務等方式,充實和協助基層社會救助部門有效開展對象認定、家庭調查、個案發現等工作,確保抽查核准率100%,復審准確率100%。二是探索建立政府購買項目機制。針對貧困群體的個性化需求,設計相應救助服務項目,並向社會公開發包,或者允許當地社會組織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救助服務項目,經過政府評估後立項實施。在提供項目資助的同時,也可以運用財政資金積極吸引更多社會資源的投入,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