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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證據採集培訓工作方案

發布時間:2021-03-18 10:00:34

⑴ 如何對信訪人開展思想疏導

一、為了全力做好信訪維穩工作,提案人建議我們的信訪工作人員遵循以下原則:
1、感情原則。
對於歷史遺留問題信訪人員,要態度誠懇地聽取他們的訴求,心平氣和地做好解釋疏導工作,情暖信訪人員。更重要的是要換位思考,站在他們的角度,才能充分了解他們的真實想法,真實感受他們的訴求,也才能作出正確判斷。同時要關心他們的家庭情況及生活情況,幫助他們想辦法出點子,力所能及解決生活上存在的問題,切實解除信訪人員的思想疙瘩。只有這樣才能防止他們採取過激行為。
2、研究原則。
要抱著認真學習的態度,自覺加強政治理論和專業業務知識的學習,熟悉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提高綜合協調、化解矛盾的能力。研究以前有關的各種文件檔案、報告、資料,分析過去政策與現實政策之間的關系和矛盾,研究以前的各種處理措施,找出處理方法的不合理性和合理性。在必要時還需向有關專家請教,聽取他們意見,了解其他地方類似問題的處理方法,借鑒他人的先進經驗。通過研究學習,才能對歷史遺留問題的成因正確了解,提出的解決辦法才能科學可行。
3、及時原則。
信訪人員長年上訪,很多已經身心疲憊,所以非常希望盡快得到解決。接訪人員由於長年接訪,都是一個主題、同一群人,也會感到厭煩。因此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時,要體現及時性。這個及時性並不是馬上就解決問題,而是針對他們每次上訪反映的情況,要及時按照政策規定進行答復,答復要有一定的針對性,要有利於情緒的疏導,即使不能馬上答復的,也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答復時間,講究誠信。千萬不能採取拖延戰術。拖延戰術會逼迫他們採取過激行動,導致問題進一步復雜化。
4、特殊原則。
既然是歷史遺留問題,多年都沒有得到有效處理,沒有達到息訪目的,那就有它的特殊性,要麼政策不配套,要麼措施難以落實,要麼是隨著時間變化,過去的處理方法與現實問題不適用等等。歷史遺留問題,往往難以在現實的政策中直接找到解決的依據。因此一定要針對上訪訴求中的合理成分,參考過去和現有政策,立足於當前,以特殊問題特殊對待的思路,找出一個既不違背現有政策又能解決問題的特殊解決辦法。
5、大局原則。
歷史遺留問題之所以長時間難以得到處置,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如果處理不當,易引起連鎖反應,會影響社會穩定。在重點疑難歷史遺留問題中,群訪的很多,歷史遺留問題不同時期的政策辦法不一,新舊矛盾交織,涉及前後政策區別問題,涉及歷史與現實的差異問題。因此在具體進行處理時,要從大局出發,集思廣益,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新情況,努力使處理工作不再產生新問題、新矛盾,不再製造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二、努力化解重點疑難歷史遺留問題的建議:
1、加強領導,落實領導責任,強化齊抓共管。
建立領導幹部「對口解題」機制,專門建立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的專屬機構,確保重點突出、責任到人、工作到位,由區政府領導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和業務骨幹集中定時辦公,做好日常歷史遺留問題督辦工作。對復雜疑難的重大歷史遺留問題,可建立專門的黨政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區政府領導召集人大、政協、紀委、兩院、律師等成員,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群眾信訪積案,歸根結底要落實到解決問題。
①定責任。
對歷史遺留問題進行分類梳理甄別,按難易程度建立台賬,確定全區性、一般性和部門街道不同級別的歷史遺留問題,按照輕、重、緩、急,一一落實責任領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②定機制。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從群眾反映強烈、願望迫切的歷史遺留問題入手,對具備條件的歷史遺留問題及時解決;對暫時解決有困難的歷史遺留問題,創造條件解決;對因客觀原因一時解決不了的歷史遺留問題,制訂詳細的解決方案,並向群眾承諾,限期解決;對影響大、牽涉面廣的歷史遺留難題,根據「一個遺留問題、一個解決方案、一名包案領導、一套工作班子、一個解決期限」的工作思路,建立領導責任制,抽調精幹力量,倒排時間計劃,分類採取限時辦結,直到歷史遺留問題完全化解。
③定獎懲。
出台相關獎懲機制,把化解歷史遺留問題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優評先、幹部使用、亮相排位等方面的重要依據。對在化解歷史遺留問題中成效突出的幹部,進行提拔重用;對破解歷史遺留問題不力的單位和幹部,在全區范圍進行通報批評和誡勉談話。
2、完善信訪公開聽證評議機制。
為化解重點疑難歷史遺留問題提供一個辯理析法、澄清事實、明辨是非的平台。雙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相互辯論,搞清是非曲直,從而為化解矛盾、息訴罷訪找到突破口。各有關職能部門在聽證會期間應組成包括由群眾代表、涉事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等人員的評議委員會,協同辦公,公平、公正、公開地處理信訪歷史遺留問題,實現部門之間相互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避免相互推諉的現象,增強處置糾紛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提高辦事效率。充分尊重信訪人員的知情權和發言權,讓其陳述自己的訴求、事實和理由。
各評議委員應該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有理當堂辯,是非大家評,把問題擺在明處,把觀點亮在桌面,增加公開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化解工作的透明度。對聽證評議委員會作出的處理意見,相關職能部門應由專人負責去落實辦理,信訪工作人員應進行督辦,及時反饋。同時應繼續做好信訪人的思想疏導工作,幫助其解開思想疙瘩,穩定其思想情續,最大限度的化解其重復上訪、越級上訪。
3、強化各級司法機關接受群眾告訴、申訴及處理案件的責任和能力,由司法機關承辦歷史遺留問題,依法解決。
設立專門的告訴申訴案件受理機構,擴大訴訟受理范圍,對關繫到民眾生活的案件可以考慮緩收、減收或免收訴訟費。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力量對司法機關的監督,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中心對重點疑難歷史遺留問題從法律層面上進行法律援助。增加司法機構的資源投入,樹立司法機構的權威、公信力,把社會矛盾的解決從行政救濟渠道引導到司法渠道。
4、依法規范歷史遺留問題信訪工作秩序。
一方面要健全在處理信訪問題工作中,要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無論是什麼人,因為何種事,凡發生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追究。對歷史遺留問題信訪事項處理不當,應解決且有能力解決而遲遲不給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予以追究。
另一方面,對信訪人員反映的問題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種種理由提出過高要求的,要明確告知政府政策底線、確保處置政策一致性,盡快打消其無理的念頭。
對不斷纏訪、鬧訪的信訪人,對串聯組織大規模越級正常訪或非正常訪的組織者要依法處理;對已有明確結論,在解決問題後承諾息訪,又以同一訴求纏訪、鬧訪的信訪人,對信訪事項完全無理的,以赴省進京訪、進京非正常訪不斷纏訪、鬧訪、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信訪人員,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堅決依法打擊處理。
5、對反映的問題有理或部分有理,但以種種理由提出過高要求的,要明確告知政府政策底線、確保處置政策一致性,盡快打消其無理的念頭。
對不斷纏訪、鬧訪的信訪人,對串聯組織大規模越級正常訪或非正常訪的組織者要依法處理;對已有明確結論,在解決問題後承諾息訪,又以同一訴求纏訪、鬧訪的信訪人,對信訪事項完全無理的,以赴省進京訪、進京非正常訪不斷纏訪、鬧訪、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的信訪人員,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堅決依法打擊處理。
6、引入第三方介入化解機制。
歷史遺留問題的形成,往往非一日之過。形成過程極為復雜,有些問題形成的時間早,政策變化快,信訪人訴求各有不同,不少信訪人在法院終審判決、信訪程序終結後,未達到預期的目的,仍不斷向政府提出各種信訪理由。且隨著其信訪經驗、「怨氣」的日積月累,一些信訪人的思想越來越偏執,對政府部門的政策解釋不信任、思想勸導不配合、經濟補償不滿足,越來越以自我主張為中心,呈現一種「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上訪勁頭,造成這些人在法律上已經定性、程序上已經終結、經濟上無法滿足、心理上無法疏導,最終導致信訪人多年來未能徹底息訪罷訴。
由於政府部門在政策、法律層面上已無繼續解決問題的空間,而客觀上又無法使信訪人事息人寧、安居樂業,這就迫使我們在進一步強化黨政一把手在維穩信訪工作第一責任的同時,要尋找一條政府可以信任、信訪人能夠接受的「暢通信訪渠道」,構築預防矛盾升級的第二道防線。
配合政府做好信訪人的思想疏導、政策解釋工作,設身處地地結合信訪人的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生產生活幫助,並配以必要的社會輿論,使信訪人感受到政府、社會的關愛和溫暖,並逐步引導其以平和、豁達的心態對待人生、對待社會,撫平信訪人內心的委屈感,消除對政府、對社會的不信任感,幫助其重新樹立對生活的信心。
通過對歷年來的信訪歷史遺留問題積案的排查分析,多數歷史遺留問題信訪積案化解難點在於難以做通信訪人的思想工作,而信訪人對政府工作人員多年來純粹從政策解釋的角度已經厭倦,往往持不信任的態度和抵觸的情緒。
三、對此有必要引入具備以下條件的第三方人員參與歷史遺留問題信訪積案的化解工作。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上立場堅定、旗幟鮮明的人士;
2、對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比較熟悉的;
3、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公正正派、具有奉獻精神的;
4、熟悉本地區社情民意,具有較高威望和影響力,會做群眾工作;
5、工作耐心、細致、樂於助人的,具有一定調解能力的人士。重點選擇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知名律師等信訪人所認可且威望較高、公道正派的人員,
建立第三方人員資源庫,詳細記載各第三方人員所在區域、工作單位、工作經歷、社會影響力等情況。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根據各歷史遺留信訪積案的不同情況,選擇最佳第三方人士作為調解員,制定解決方案,藉助第三方人員的威望和影響,通過深入、耐心、細致的工作,使歷史遺留問題信訪積案得到化解或向著好的方向發展。

⑵ 信訪人如何獲取證據材料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並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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