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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子商務立法范圍的理解

發布時間:2022-04-06 07:20:27

1. 對電子商務立法范圍的理解,應從哪些方面進行考慮

商品的真偽、商品的定價、網店的稅收等等。

2.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高中高專教材

書 名: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第2版 (高職類)
作者:韓曉平
出版社:機械工業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2-07-31
ISBN: 978-7-111-38709-1
開本:16開
定價: 23.0
本書配有電子課件
內容簡介
本書針對電子商務中的法律、法規知識作了詳細的介紹,內容豐富、重點突出。全書共分為9章,詳細闡述了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特別對法學研究中的熱點問題進行了探討,並有針對性地列舉了大量電子商務案例,結合觀點論述,有理有據。
本書深入淺出、通俗易懂、理論難度適中、涉及的法律知識與電子商務聯系緊密,具有前瞻性和實用性。本書既可作為高職高專院校電子商務、經濟管理、市場營銷等專業的學習教材,又可作為各類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短期培訓班的培訓教材,還可作為廣大有志於從事電子商務的讀者的自學參考書
章節目錄
第1章電子商務法基本理論
1.1電子商務的內涵和立法范圍
1.1.1電子商務的定義
1.1.2電子商務的立法范圍
1.2電子商務立法
1.2.1國外電子商務立法
1.2.2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1.2.3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問題
課後練習
第2章電子商務經營者的
法律問題
2.1我國電子商務經營者現狀
2.1.1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含義
2.1.2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律
地位概述
2.1.3我國電子商務經營者的
分類及現狀
2.2我國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管理問題
2.2.1我國對電信市場的管理
2.2.2我國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管理
2.3電子商務相關經營者的責任
2.3.1ISP和ICP的責任
2.3.2電子商務企業駒責任
案例一:網路零售的灰色地帶
案例二:網上銷售的工商登記
課後練習
第3章電子商務與合同法
3.1電子商務交易及電子合同
3.1.1合同的含義
3.1.2電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3.2電子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3.2.1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3.2.2電子合同的要約與承諾
3.2.3簽字署名問題
3.2.4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
3.2.5影響電子合同生效的情況
3.3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保護
3.3.1保護的必要性
313.2電子商務交易的具體法律保護
案例一:「秒殺器」擾亂網路購物
正常秩序
案例二:「電子代理人」簽訂合同的
責任承擔問題
課後練習
第4章電子商務支付中的
法律問題
4.1傳統交易中支付的法律問題
4.1.1支付結算的概念和特徵
4.1.2傳統交易中票據基本法律知識
4.1.3傳統支付結算方式的法律規定
4.2電子商務的支付問題
4.2.1電子支付的發展現狀
4.2.2電子支付的相關法律問題
4.2.3電子支付的立法現狀與展望
案例一:招商銀行的電子支付
案例二:支付寶信用卡套現風波
課後練習
第5章電子商務中的知識
產權保護
5.1商標的法律保護
5.1.1商標概述
5.1.2商標權與商標注冊
5.1.3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5.2域名的法律保護
5.2.1域名的產生與發展
5.2.2域名的概念和法律特徵
5.2.3域名的法律性質及其與商標、
商號的區別
5.2.4域名管理的法律規定
5.2.5域名糾紛的解決
5.3電子商務中的著作權問題
5.3.1著作權概述
5.3.2網上作品的侵權形式
5.3.3網路著作權的保護
5.3.4計算機軟體的保護
5.3.5資料庫的保護
案例一:匡威公司訴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
公司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
案例二:寶潔公司訴北京天地電子集團域名
糾紛案
課後練習
第6章電子商務與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
6.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6.1.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
和法律特徵
6.1.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
主要內容
6.2電子商務引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
法律問題
6.2.1在線交易消費者
6.2.2網路環境下消費者保護的
特殊性
6.2.3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消費者保護主
要框架
6.2.4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在線交易
消費者的保護
案例一:網民王某狀告郵電局案
案例二:消費者訴當當網侵犯消費者
權益案
6.3電子商務與消費者隱私權保護
6.3.1網路環境下的隱私權保護
6.3.2個人信息隱私權保護概述
6.3.3各國和各地區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
法律對策
案例三:郵政局泄露個人資料案
案例四:利用黑客技術手段竊取用戶
信息案
課後練習
第7章電子商務與稅法
7.1稅收法律制度
7.1.1稅收及其特點和作用
7.1.2稅法的含義和構成要素
7.1.3我國稅法體系中的現行稅種
7.1.4我國稅收徵收管理的
主要規定
7.2電子商務稅收中的法律問題
7.2.1電子商務稅收的特徵
7.2.2電子商務稅收的新特徵給現行稅收
帶來的問題
7.3電子商務發展對我國現行國內
稅收的影響
7.3.1電子商務對現行流轉稅的影響
7.3.2電子商務對現行所得稅的影響
7.3.3電子商務對我國現行涉外
稅收的影響
7.4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
7.4.1制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幾項原則
7.4.2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的措施
課後練習
第8章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
8.1《電子商務示範法》
8.1.1《電子商務示範法》概述
8.1.2《電子商務示範法》的內容
8.2我國電子商務交易安全保護方面的
法律法規
8.2.1我國電子商務交易安全
法律法規
8.2.2我國涉及計算機安全方面的
法律法規
8.2.3我國涉及計算機網路安全方面的
行政法規
課後練習
第9章電子商務中的法律責任
9.1電子商務的民事責任
9.1.1民法在電子商務中的適用
9.1.2電子商務中的民事違法行為
9.1.3電子商務中的民事責任
9.2電子商務的刑事責任
9.2.1刑法在電子商務中的適用
9.2.2電子商務中的刑事違法行為
9.2.3電子商務中的刑事責任
9.3電子商務的行政責任
9.3.1行政法在電子商務中的適用
9.3.2電子商務中的行政違法行為
9.3.3電子商務中的行政責任
課後練習
參考文獻

3.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和國外電子商務立法有何異同點

電子商務至今同樣沒有統一的定義,這也是電子商務概念很容易引起混亂的原因之一。國內外不同的書籍、機構等對於電子商務的定義都有差異,電子商務研究者從不同角度給出了眾多電子商務定義。網路營銷教學網站摘錄部分比較有影響的定義。

1. 電子商務專家李琪教授在《電子商務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9月)中對電子商務的定義(P13):

首先將電子商務劃分為廣義和狹義的電子商務。廣義的電子商務定義為,使用各種電子工具從事商務或活動。這些工具包括從初級的電報、電話、廣播、電視、傳真到計算機、計算機網路,到NII(國家信息基礎結構-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礎結構)和Internet等現代系統。而商務活動是從泛商品(實物與非實物,商品與非商品化的生產要素等等)的需求活動到泛商品的合理、合法的消費除去典型的生產過程後的所有活動。狹義電子商務定義為,主要利用Internet從事商務或活動。電子商務是在技術、經濟高度發達的現代社會里,掌握信息技術和商務規則的人,系統化地運用電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從事以商品交換為中心的各種活動的總稱。這個分析突出了電子商務的前提、中心、重點、目的和標准,指出它應達到的水平和效果,它是對電子商務更嚴格和體現時代要求的定義,它從系統的觀點出發,強調人在系統中的中心地位,將環境與人、人與工具、人與勞動對象有機地聯系起來,用系統的目標、系統的組成來定義電子商務,從而使它具有生產力的性質。

2. 電子商務專家楊堅爭教授在《電子商務基礎與應用》第四版(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2004年1月)中對電子商務的定義(P13):

電子商務系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路(主要是網際網路)所進行的各類商業活動,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

對電子商務的理解,應從「現代信息技術」和「商務」兩個方面考慮。一方面,「電子商務」概所包括念的「現代信息技術」應涵蓋各種使用電子技術為基礎的通信方式;另一方面,對「商務」一詞應做廣義解釋,使其不論是契約型還是非契約型的一切商務性質的關系所引起的種種事項。如果將「現代信息技術」看做一個子集,「商務」看做另一個子集,電子商務所覆蓋的范圍應當是這兩個子集所形成的交集,即「電子商務」標題之下可能廣泛涉及的網際網路、內部網和電子數據交換在貿易方面的各種用途。

4.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內容簡介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內容簡介主要有以下幾點:

  1. 電子商務中的法律、法規知識應該有詳細的介紹,並且內容豐富,重點突出,並且要客觀的描述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特別對法學研究中的熱點問題進行了探討,並有針對性地列舉了大量電子商務案例,結合觀點論述,有理有據;

  2.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內容必須深入淺出,通俗易懂,理論難度適中,涉及的法律知識與電子商務聯系緊密,具有前瞻性和實用性;

  3. 從電子商務的概念、電子商務法的范疇及電子商務的立法規制等方面論述電子商務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應採取的對策,指出將電子商務納入法制化軌道的意義,包括網路平台的規范,網路電子商務的付款安全,網店平台出售假貨的處罰,平台店鋪刷單的相關處罰,買賣他人信息的處罰等;

  4. 電子商務法律中已經頒布(或修正)了諸多有關電子商務和互聯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等;

  5. 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電子合同問題是電子商務的一個主要法律問題,首先是面對目前世界各國並不統一的合同法規定,如何在互聯網中使用電子合同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其次是電子合同是電腦中的數據,而不再是傳統的合同形式,如何認定其法律效力的規范等。

5. 電子商務的法律特徵

電子商務法律基本特徵:

(1)電子商務法以商人的行業慣例為其規范標准。
(2)電子商務法具有跨越任何國界、地域的,全球化的天然特性。此兩點是商人法的特徵所在。
電子商務法作為商事法律的一個新興的領域,除了具有上述特質之外,與其他的商事法律制度相比較,還存在具體的特點:
1、程式性:電子商務法作為交易形式法,它是實體法中的程式性規范,主要解決交易的形式問題,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體內容。電子交易的形式,是指當事人所使用的具體的電子通訊手段;而交易的內容,則是交易當事人所享有的利益,表現為一定的權利義務。
2、技術性:在電子商務法中,許多法律規范都是直接或間接地由技術規范演變而成的。技術規范的強制力,導源於其客觀規律性,它是當代自然法的主要淵源,理想的實證法只能對之接受,而不能違抗。
3、開放性:從民商法原理上講,電子商務法是關於以數據電訊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度,而數據電訊在形式上是多樣化的,並且還在不斷發展之中。因此,必須以開放的態度對待任何技術手段與信息媒介,設立開放型的規范,讓所有有利於電子商務發展的設想和技巧,都能容納進來。具體表現在: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定義的開放、基本制度的開放,以及電子商務法律結構的開放這三個方面。
4、復合性:電子商務交易關系的復合性,導源於其技術手段上的復雜性和依賴性。它表現在通常當事人必須在第三方的協助下,完成交易活動。比如在合同訂立中,需要有網路服務商提供接入服務,需要有認證機構提供數字證書等。

6. 對於消費者而言,《電子商務法》成為維護自身權益的利劍,為什麼

對消費者來說,《電商法》成為了維護自身權益的「利劍」。在日常的電子商務交易中,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依法維權。通覽整部《電商法》,從其條文體現的精神來看更加偏向於維護消費者的利益,這足以說明在市場經濟大環境下,電子商務想要長足發展離不開消費者,維護好消費者的權益更是重中之重。

對經營者來說,《電商法》是其必須遵循的規則和壓在肩上的責任。《電商法》不僅劃定了禁止刷單、禁止搭售、禁止殺熟等經營者不敢逾越的紅線,同時也明確了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並鼓勵平台經營者建立擔保、促進爭端解決等機制,將經營者朝著有責任、有擔當的方向引導。

對於電子商務行業來說,《電商法》的出台標志著我國電子商務行業從原先的自由生長逐漸過渡轉化為合法合規治理,夯實了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根基。有利於營造良好的電子商務業態,促進電商行業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對國家來說,我國的《電商法》走在了世界前列。填補了我國電商領域法律法規的空白,也開創了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先河,對於世界范圍內的電子商務立法也具有示範意義。

7.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論文

[論文關鍵詞]電子商務 法律制度 挑戰 應對策略
[論文摘要]本文立足於探討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制度的含義,以及構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構。從不同角度比較了有關電子商務內涵的各種思想,確定廣義論為基本出發點;初步列舉了電子商務引發的合同法、隱私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稅法等問題,並提出了應對策略。
隨著全球信息網路的建立和完善,網路的應用越來越廣泛。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發展它不僅關繫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到社會公眾的生活,涉及到國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綜合性的問題。中國作為一個國際貿易大國,應當在發展全球性電子商務方面進行積極的准備,開展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並主動採取相應的對策。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
一般認為,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買賣雙方基於計算機網路(主要指Intemet網路)按照一定的標准,採用相應的電子技術所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其主要功能包括網上的廣告、訂貨、付款、客戶服務和市場調查分析、財務核計及生產安排等多項利用interact開發的商業活動。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僅指通過Intemet進行的商業活動;而廣義的電子商務則將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業內聯網)和Extranet(企業外聯網)等各種不同形式網路在內的一切計算機網路進行的所有商貿活動都歸屬於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1.精簡流通環節。電子商務不需要批發商、專賣店和商場,客戶通過網路直接從廠家定購產品。
2.節省購物時間,增加客戶選擇餘地。電子商務通過網路為各種消費者提供廣泛的選擇餘地,可以使客戶足不出戶便能購到滿意的商品。
3.加速資金流通。電子商務中的資金周轉無須在客戶、批發商、商場等之間進行,而直接通過網路在銀行內部賬戶上進行,大大加快了資金周轉速度,同時減少了商業糾紛。
4.增強客戶和廠商的交流。客戶通過網路說明自己的需求,定購自己喜歡的產品,廠商則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戶需求,避免生產上的浪費。
5.刺激企業間的聯合和競爭。企業之間可以通過網路了解對手的產品性能與價格以及銷量等信息,從而促一進企業改造技術,提高產品競爭力。
二、電子商務給我國法律制度帶來的挑戰及應對策略
(一)電子商務對合同法提出的挑戰及對策電子商務的成長首當其沖會給作為商法基礎的合同法帶來嚴峻的考驗,涉及到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定、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等問題。
1.交易雙方的識別與認證。這主要是針對B2B(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縮寫,即商業對商業,或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模式)而言。電子合同與書面合同的一個很大不同是交易雙方不一定見面,而是通過互聯網來簽訂電子合同。通過互聯網訂立電子合同的最大難點就是交易雙方的身份確認問題。這個問題可以通過認證中心來解決,並且很多國家都已經實施了該項措施。由於認證中心所處的位置,要求它必須具有公正、權威、可信賴性,並且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必須得到法律的承認。我國應完善立法以促使電子簽名的使用及認證機構運作的標准化。
2.交易的合法與合同的生效。電子商務中許多交易是在互聯網上執行的,並不需要現實的實物交割。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對這樣的交易監管的問題。另外電子合同的生效問題也與此有關,如果合同違法,那麼必然不受合同法保護。同時合同的生效還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採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務行為。所以首先應使商家做到避免違法的行為發生。另外國家也應該加大對互聯網的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防範於未然。在合同生效問題上,現在基本也達成了一致認可。電子承諾到達速度很快,投郵和到達幾乎同時,因此在生效時間上一般不會存在很大分歧。對於生效地點問題,因為數據電文的接受地點比較容易確定,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就是採取承諾到達地點作為生效地點。
3.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我國雖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則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認,但是在證據法中卻沒有提及,存在著一定的法律漏洞問題。電子簽名採取什麼形式才算有效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電子簽名法中的技術中立原則,即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
4.電子合同的確認。電子合同雖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優點,但是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網路安全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無論多麼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網路安全防範技術,理論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網路病毒或其他人為因素,都可能導致電子合同丟失,所以盡量採取書面合同的形式來對電子合同給以確認。
(二)電子商務的跨越式發展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帶來的新挑戰及對策
1.網上買賣雙方地位不對等。網上購物中,消費者不得不面對經營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預先設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條款往往是經營者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的有利於自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霸王條款。這些條款通常包括諸如免責條款、失權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其實質是將合同上的風險、費用的負擔等盡可能地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選擇同意後,如果交易後產生了糾紛,商家就會以此來對抗消費者的投訴,使消費者處於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義,我們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不能認為所有的網上消費糾紛都應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解釋格式條款時,應拋棄傳統的絕對化的解釋,要採取更加靈活的判斷標准。同時消費者在進行網路消費時,也應盡到一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經營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時,應盡可能地將交易要素准確、適當地傳送給消費者。這種告知應充分考慮到大多數消費者的網路知識水平.使大多數消費者無須進行專業培訓就能讀懂或理解其內容。從而避免因誤解而產生消費糾紛。
2.消費者交易安全難以得到保障。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是通過電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這就要求消費者必須擁有電子賬戶。網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一個熱點問題。消費者往往希望能簡單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擔心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操作不當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損失。
因此,我們必須採取有效的措施發現交易系統隱患,防範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網路安全為目標,加密技術、認證技術為核心,安全電子交易制度為基礎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安全保障體系;要建立一個專門的全國性的認證體系,權威、公正地開展電子商務認證工作,確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身份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准確性。
3.網路欺詐和虛假廣告泛濫成災,消費者購物後退賠艱難。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只能通過網上的宣傳和圖片,對嚴品的實際質量情況和產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隱蔽瑕疵、產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費者在網上訂購後,還要等待實際交貨時才能確認是否與所訂購的商品一致,容易導致實際交貨商品的質量、價格、數量與所訂購的商品不一致。出現此類問題消費者要向經營者退貨或索賠,首先需要商務網站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但商務網站常常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經營者的詳細信息資料,消費者對此毫無辦法。對此,我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建立事前預防和事後制裁相結合的防治體系,通過制定特殊的規則,嚴格禁止網路消費欺詐和虛假廣告,給消費者提供一個誠信的電子交易環境。
(三)電子商務對刑法帶來的挑戰及對策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對矛盾。雖然我們可以通過採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來達到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的目的,但這是因噎廢食,顯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應主動構築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內的面向網路環境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來控制網路信息安全問題。
刑法作為一種規范性的手段,它的運用具有滯後性的特點,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不為其它法律所調整或不足以調整的情形下,作為一種更為強制性的調整手段出現。由於刑法採用的是刑罰手段,所以對網路信息安全問題,尤其對計算機犯罪問題來說,刑法控制是最具強制性、最為嚴厲的手段,它在整個法律控制體系中起到一種保障和後盾的作用。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刑事立法帶來一系列挑戰。
1.現有量刑幅度和刑罰種類的不足。應當對刑罰種類進行創新,即引入資格刑;也可以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即沒收與犯罪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職業、某類活動的資格,作為一種附加刑,其期限的長短,可考慮比照現有資格刑中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來確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務提供商)接納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相關的職業等。
2.刑事管轄面臨的難題。網路無國界,使計算機犯罪分子輕易地就可以實施跨國界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跨國犯罪在所有的計算機犯罪中所佔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帶來了刑事管轄的難題。我國刑法在目前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因此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
3.單位犯罪的處理問題。雖然對待單位犯罪是可以對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參與者以及主管人員等個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此種處理方式畢竟不是久遠之計,因而完善刑事立法,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選擇。 (四)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的新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使企業經營活動打破地域、國界、時間、空間的限制,經營跨地區和跨國業務的公司數量劇增,原本無力開拓國際業務的中小企業也能通過網路進入國際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講,網路化加速了國際貿易全球化的進程。電子商務銷售額的迅速增加,也給我國的流轉稅稅源開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日益發展的電子商務也對我國傳統稅收提出了新的挑戰。
1.電子商務使納稅義務的確認模糊化。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匿名性、難以追蹤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點,且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可能經由許多國家』,在現有條件下甚至無法確認最終銷售商和顧客,因此給查明電子商務納稅人身份帶來困難。
2.電子商務使稅收管理復雜化。具體表現在: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無紙化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戰。
3.保護交易安全的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加大了稅務機關獲取信息的難度。由於計算機網路平台上的電子商務對於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計算機加密技術得到不斷創新,廣泛應用到電子商務上,納稅人就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這使得稅務機關搜集資料變得更加困難,稅務審計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
4.法律責任難以界定。電子商務運行模式,無論從交易時間、地點、方式等各個方面都不同於傳統貿易的人工處理運作模式。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法律責任上出現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方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從而勢必造成法律執行的失衡,最終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見,做好電子商務的稅收工作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緊迫的現實任務。
1.要規范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稅收政策。目前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發展電子商務的同時,在有關稅收法律制定上必須把握整體協調性和前瞻性,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做法,確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堅持稅收中立性政策。稅收應具有中立性,對任何一種商務形式都不存在優劣之分。對類似的經濟收入在稅收上應當平等對待,而不應當考慮這項所得是通過網路交易還是通過傳統交易取得的。
3.要堅持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於萌芽期,應當採取鼓勵的政策來扶持這一新興事物。對此類企業我國應該比照高新技術企業給以適當的稅收優惠,以促使更多的企業上網交易,開辟新的稅源。
4.要堅持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政策。電子商務的發展,進一步加快了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進程,國際社會應為此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此外,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還能有效地減少避稅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我們建立相應的征管體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們更應該理性地認識到,這種制度的建立絕不能因為「征稅」而「征管」。我們在建立必要的體制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一定要在原則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勵國內電子商務的發展,達到稅收征管中政府和納稅方利益的最優平衡
(五)電子商務對程序法的挑戰及對策
電子商務是通過網際網路或專有網路系統進行不受時間、空間和地域限制的業務往來,並利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麼如何確立發生糾紛的管轄權;如何確立電子合同簽訂生效的時間地點;數據電文極易修改且不留痕跡,如何確認電子合同的原件;數據電文的承認、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為證據等。我國現有法律除了新頒布的《合同法》承認電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對上述大多數法律問題未做出規定。在電子商務中,賣方可以在網上設立電子商城銷售貨物,買方可以通過手機、電視、電腦等終端上網,在設於網際網路上的電子商城購物。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程序法提出了許多挑戰。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當事人所在的地點對糾紛解決來說往往變得不太重要,解決國際電子商務糾紛,應當朝著制定統一的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和統一實體規范的方向發展,這樣才能真正解決全球電子商務所產生的糾紛。
(六)電子商務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越來越隱蔽
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驅使下在網路應用者不知情或不情願的情況下採取各種技術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網者的隱私權。在這種環境下,侵犯隱私權的手段不斷創新,而且越來越隱蔽。因此,我國必須通過專門立法、鼓勵行業自律與教育網路使用者的方式,建立個人數據的法律保護制度。網路隱私數據如何得到安全保障,這是任何發展電子商務的國家都面臨的問題。信息時代保護網路隱私權的原則應當是力求平衡——既要保證隱私權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護隱私成為信息自由流通從而發揮其經濟價值的障礙。當前,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網路經濟不僅在中國還處於萌芽期,就世界范圍而言,也處在由幼稚向成熟發展的探索期,這樣一個相對理性的調整時期,正是立法工作可以謹慎而積極開展的時機。因此,法律的完善就成了網路經濟調整的重要一環。
由於互聯網本身沒有國界,因此有關網路各種規范的法律在管轄權、國際司法協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國際協調問題。美國和歐盟在隱私權保護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國企業是否能夠進入歐盟電子商務領域活動。從歐盟與美國關於網路與電子商務中隱私權的矛盾我們可以看出,保護網路與電子商務中的隱私權需要國際協調,即一方面需要讓我國的法律給我國用戶及外國用戶以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其他國家的法律與機構來保護我國用戶的隱私權。此外,我們還可以看到,美國作為網路的倡導者與控制者,之所以在保護隱私權上並不十分積極,就是因為他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掌握其他國家用戶的隱私與秘密,以達到控制其他國家企業的目的。所以這就要求我們一方面盡快完善我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另一方面與一些相應國家進行協調,提出對我國用戶網上隱私權保護的要求與標准。以盡快完善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為我國加入wto後的順利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8. 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採納的五個基本原則是什麼

1、功能等同原則(functional equivalence)。該原則在《示範法》、《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7條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3條等諸多規范中都有體現。

其基本含義為電子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與傳統的紙面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時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並在法律上同等對待。

2、媒介中立原則(media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媒介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於交易是採用紙質媒介還是採用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應一視同仁,不因交易採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術中立原則(technology neutrality)。該原則也被稱為「技術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一視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種技術,也不對特定技術在法律效力上進行區別對待。

4、最小程度原則(minimal principle)。該原則是指電子商務立法僅是為電子商務掃除現存的障礙,並非全面建立一個有關電子商務的新的系統性的法律,而是盡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對電子商務訂立新的法律,盡可能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

5、程序性原則(proceral principle)。該原則是與最小程度原則緊密聯系的一個原則。因為電子商務法的最小程度原則的要求,各國並不試圖制定一部系統的電子商務法律,而是盡力將已經存在的法律適用到電子商務中。

(8)對電子商務立法范圍的理解擴展閱讀:

根據業務活動的內容,電子商務主要包括間接電子商務(有形商品的電子訂購和支付,仍然需要通過郵政服務和商業快遞車輛等傳統渠道交付),以及直接電子商務(無形商品和服務的在線訂購、支付和交付,如某些計算機軟體和娛樂產品,或全球范圍的信息服務);

根據電子交易的范圍,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區域電子商務、遠程國內電子商務和全球電子商務。

根據所使用的網路類型,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基於特殊增值網路(EDI)的電子商務、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和基於內部網的電子商務。

9. 近兩年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的進展述評

評述:

我國目前尚無專項電子商務立法出台,但並不能就此認為國內根本沒有電子商務法律規范。就調整網路交易活動而言,至少有一些法律、法規、規章是涉及到電子商務的。
以法律文件來看,我國《合同法》中增加的「數據電文」條款,就是專門為適應電子商務活動而設立的。它承認了數據電文這種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全面開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而國務院2000年9月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則屬於行政法規。除此之外,我國的一些行政機關在其業務范圍內制定了一些具體的行政規章,譬如,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3月頒布的《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教育部2000年6月發布的《教育網站和網校暫行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2000年9月制定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網站名稱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均系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規章。這些規范大都是2000年制訂的,可以說是在人大9屆3次全國代表大會呼籲電子商務立法之後而產生的。
我國制定的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的法規主要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需要,因為它們並沒有確認電子商務中的電子簽名、認證等交易手段的法律效力問題,即並沒有為電子商務交易建立起法律平台。因此,必須盡快制定以電子商務活動為調整對象的專項立法,以便適應電子商務交易的需要,並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原則相接軌。

從學理上講,電子商務法有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電子商務態包括了電子商務交易的各環節以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而狹義的(即形式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就是要為各種實體性的電子商務關系提供一個基礎法律環境。盡管我國的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其發展速度較快,已經產生了網路信息交易、服務,網上支付等商業實例。再加上對國外相關經驗的參考,已經具備了制定狹義電子商務法的條件。具體而言,在制定該法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組織權威高效的立法機構】
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有兩個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廣泛,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路方面,諸如電子加密、認證等關鍵性問題,都不是普通法律學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於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具體而言,應改變以往由立法機關授權某一個行政部門組織立法的狀況,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而不是某一部門、集團牟取利益的工具。【充分利用國際資源】
電子商務法,只是有關交易形式的基本規范,它對於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猶如網路上的TCP/IP協議一樣,明顯具有國際通用性,除了可以借鑒國際上通行的規范以外,還可以聘請聯合國貿法會電子商務法方面的有關專家作為立法顧問,以便直接吸取其經驗。這樣,可以在立法中避免與國際通用規則相抵觸的情況產生。【關於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內容】
電子商務法實際上是為了解決數據電訊在商事交易中的運用,特別是在網際網路這一開放性商事交易平台上的應用,而給商事法律關系帶來的一些新問題,它大致包含以下一些具體制度:一是數據電訊法律制度。其具體內容包括:數據電訊概念與效力,以及數據電訊的收、發、歸屬及其完整性與可靠性推走規范等。二是電子簽名效力制度。其主要內容有:電子簽名的概念(廣義與狹義的電子簽名)及其適用、電子簽名的歸屬與完整性推定、電子簽名的使用與效果等。三是電子商務認證制度。其具體內容有: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行規范、風險防範及認證機構的責任等。
應當指出的是,目前我國一些學者所提出的電子商務立法,並非是指狹義的電子商務法,而是綜合性的電子商務立法,即從廣義的電子商務法角度來考慮問題的。筆者以為這種立法構想難以實現,原因有二:一是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涉及面極其廣泛,無法在一部法律文件中達到「畢其功於一役」的效果,二是從全球范圍來看,許多電子商務法律問題還處於探索階段,尚無適當的解決方法,綜合性的電子商務立法條件並不成熟。相反,全球電子商務立法文件的內容大多集中於狹義的電子商務法方面,反映了目前電子商務立法的迫切性和可能性這兩個方面的要求。

【電子商務法的文本模式】

從世界范圍來看,電子商務立法的文本模式大致有二。一是制定單行法,如美國的《國際國內電子商務簽章法》、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等均屬此類。目前世界大多數國家採取了這種立法模式,其優點是便於解釋、界定新的法律概念。二是以修正案形式對原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進行全面修訂,從「破舊」出發,達到「立新」的目的,譬如印度的《1998電子商務支持法》就是典型例子。該法共對原有的7部法律文件進行了修正,清除了以紙面環境為基礎的法律對電子商務的阻礙,它不僅針對具體的交易形式,而且還涉及到證據、金融、刑事責任方面,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全面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

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從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規的出台,但無論是制定單行法,還是採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實際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修造工作。因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與舊規范的廢除,是兩個相輔相成的基本方面,這是由法律體系的系統性所決定的。電子商務的有效運行,需以適應電子商務關系特徵的法律保障體系為條件。而現實的情況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紙面環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羈絆,清除這些法律障礙,使電子商務活動更加順暢快捷地進行,同樣是電子商務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體來講,當前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應體現在「破與立」兩個方面。既要按照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體系中不適應電子商務運行的規范。諸如證據法上關於「書面原件」的要求,企業登記、稅務申報方面的「書面要求」規定等就是必須修正的部分。譬如德國為了實施其電子商務法,於1997年制定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對整個法律體系進行了調整。

【關於廣義電子商務法的制定】

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是與廣義的電子商務概念相對應的,它包括了所有調整以數據電訊方式進行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其內容極其豐富,除了上述調整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規范之外,還包括調整以電子信息為交易內容的許多新規范,因而其規范體系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個理論准備與經驗積累的過程。不僅需要對國外經驗的借鑒,同時需要國內相關行業實踐的總結。對於廣義的(即實體意義)電子商務法,應當分兩種情況而論。對那些在我國已經有實踐經驗,並且國際上的類似實踐與立法已經成熟的(如網路證券交易),可以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立法。而對那些在我國尚未有實踐的商事交易種類(如網上期權交易等),暫時只能處於跟蹤研究階段,還不能急於立法,以免事與願違,做出違背電子商務發展規律的規定。

10. 如何構建中國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

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構建

一、電子商務參與各方的法律關系
電子商務是在一個虛擬空間上進行交易的。在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之間,買賣雙方與銀行之間,買賣雙方、銀行與認證機構之間都將彼此發生業務聯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

買賣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實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力和義務。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賣方的義務就是買方的權力,反之亦然。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在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和對標的物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買方同樣應當承擔三項義務:按照電子商務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和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銀行也變為虛擬銀行。電子商務交易客戶與虛擬銀行的關系變得十分密切。大多數交易要通過虛擬銀行的電子資金劃撥來完成的。虛擬銀行同時扮演發送銀行和接收銀行的角色。在實踐中,電子資金劃撥中常常出現因過失或欺詐而致使資金劃撥失誤或遲延的現象。如系過失,自然適用於過錯歸責原則。如系欺詐所致,且虛擬銀行安全程序在電子商務上是合理可靠的,則名義發送人需對支付命令承擔責任。

認證機構(CA)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撮合過程中,認證機構是提供身份驗證的第三方機構,它不僅要對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的買賣雙方負責,還要對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秩序負責。

二、電子商務交易合同的法律問題

合同,亦稱契約。根據我國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反映了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現階段,合同已經成為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的方式達成的協議。而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非直接表達方式即文字方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一)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見面的。所有的買方和賣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二)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並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路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路直接購買軟體。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所代替。
(四) 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變化,對於世界各國都帶來了一系列法律新問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式,與現存的合同法發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對於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並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三、電子支付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與一般情況下所說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區別。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義外,還具有金融業和商業信息的特徵。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還在於它的進一步發展,必然涉及國民經濟建設中資金的調撥,涉及國家經濟命脈的重要內容。所以,必須高度重視電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在電子支付中存在著若干種支付方式,每一種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點,且有時兩種支付方式之間不能做到互相兼容,這樣,當電子交易中的當事人採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時,雙方就不可能通過電子支付的手段來完成款項支付,從而也就不能實現網際網路上的交易。因此,從推動電子商務的角度出發,有必要努力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統一起來,將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融會貫通、取長補短,結合而形成為一種較為完美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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