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當前對於電子商務方面的政策方針
參考《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為減少束縛電子商務發展的機制體制障礙,進一步發揮電子商務在培育經濟新動力,打造「雙引擎」、實現「雙目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現提出以下意見:
1、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2、營造寬松發展環境;
3、促進就業創業;
4、推動轉型升級;
5、完善物流基礎設施;
6、提升對外開放水平;
7、構築安全保障防線;
8、健全支撐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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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電子商務法是如何規定的
《電商法》明確規定,沒有中文標簽、不是國家認監委認證工廠生產、未未獲取配方注冊證的嬰幼兒配方奶粉不得在網路平台銷售。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都必須依法進行
❸ 我國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頒布時間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3)電子商務經營與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❹ 電子商務法律條文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匯編》全文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管理辦法)
(信息產業部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規劃我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規范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建設和運營,根據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計算機信息網路管理和信息安全等法規,特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是指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有關各方提供數字身份證書服務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三條 已建、在建和擬建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證機構審查與批准
第五條 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應向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 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情況;
(二) 認證機構資產情況;
(三) 運營管理規范;
(四) 風險承擔能力;
(五) 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第六條 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在接到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申請和相關材料後,在三十天內給予答復。
第七條 申請建立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在取得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成立的書面批復後,必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向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提出使用密碼的申請。
第三章 認證機構密碼核發與授權
第八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密碼及相關產品的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國家密碼管理機構根據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成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批復,審批密碼及相關產品的配用申請。
(二)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設置獨立的密鑰管理中心,由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業主單位統一規劃建設,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及其委託單位負責實施指導和管理。
(三) 獲准使用密碼及相關產品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密碼管理規定。
(四)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密碼系統的安全性由國家密碼管理機構組織審查認證。
第四章 認證機構安全技術和標准評測認證
第九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密碼及相關產品必須符合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制定的密碼技術規范和標准,基礎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要求。
第十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所使用的技術和設備必須是經過國家授權的部門測試認證,符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第十一條 認證系統的安全性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管理規定,必須經過國家授權的部門進行安全性測試並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二條 國家標准化主管部門制定電子商務認證證書的格式標准,核發相關的標識。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登記核發的證書必須使用上述格式。
第五章 認證機構登記注冊和運營管理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同意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批復進行登記注冊。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登記、變更、注銷以及經營范圍的核定,按企業登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在提供證書服務時,可以根據國家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認證系統在建成後,必須通過國家信息產業、密碼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標准化等主管部門的審核、評測和驗收後,才能對外提供數字證書服務。
第十七條 上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並根據本管理辦法,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運營和安全情況進行年度審查。
第六章 認證機構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對申請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相關材料必須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在持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有權收回證書或宣布證書作廢。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有保護證書申請單位和個人非公開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必須建立認證系統的備份機制和應急事件處理程序,確保在人為破壞或自然災害發生時認證系統和用戶證書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承擔由於認證機構原因的證書失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第七章 認證機構罰則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建立電子商務認證機構,並對外提供服務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泄露企業或個人非公開信息,或利用這些信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企業或個人利益的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吊銷認證機構營業執照,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本條款所列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暫扣認證機構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國家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一) 在認證系統的運營或對外提供認證服務過程中,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的;
(二) 認證機構擅自轉讓認證技術或相關產品的;
(三) 未經許可,擅自建立分支認證機構或擴展業務范圍的。
第二十六條 外組織或個人參與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運營管理的,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已建、在建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按照本辦法的有關條款,進行重新登記、審核、驗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息產業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❺ 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有哪些
《保密法》
《互聯網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上網服務回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答》
《互聯網葯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軟體產品管理辦法》
《著作權法》
《合同法》
《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經營行為備案的通告》
《上海市營業執照副本(網路版)管理試行辦法》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規章)
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
等等
❻ 電子商務 法律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該辦法其中規定: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第二十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並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一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路交易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交易平台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各項規章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並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證網路交易平台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路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網路交易平台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採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路交易平台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鼓勵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估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第二十八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網路交易平台內進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備份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檢查。
第二十九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路交易平台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第三十條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內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經營統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 為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等服務的網路服務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經營資格和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簽訂網路服務合同,依法記錄其上網信息。申請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等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0日。
❼ 我國出台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中國<電子商務法.>已經出台,賣家不能打電話騷擾買家.
賣家使用淘寶店鋪綁定的手機號給買家打電話,就會被淘寶網處罰.
處罰理由:電話騷擾買家.
❽ 有關電子商務的政策法規有哪些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3)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4)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5) 《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6) 《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7) 《廣東省電子交易條例》8)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9)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10)《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11)《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台的49號令)12)《深圳互聯網產業振興發展規劃(2009-2015年)》13)《深圳互聯網產業振興發展政策》14)《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服務電子商務市場健康快速發展的若干措施》15)《關於落實<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服務電子商務市場促進健康快速發展的若干措施>有關登記注冊政策的實施意見》有關電子商務的主要政策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有:
❾ 電子商務法概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框架制度、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設立規范 求祥
電子商務法概述 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應當是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這類社會關系是在廣泛採用新型信息技術並將這些技術應用到商業領域後才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它交叉存在於虛擬社會和實體社會之間,有利於實體社會中的社會關系,且完全獨立於現行法律的調整范圍。 電子商務法的特點: 1、 形式規范 2、 技術規范 3、 開放規范 4、 多重手段規范 電子商務法的原則: 1、 中立原則 2、 自治原則 3、 功能等同原則 4、 安全原則 電子商務法是調整在計算機環境下開展的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而形成電子交易形式法律規范的總稱。 電子商務法的信息法律地位: 1、 調整對象是獨立的,明確的調整的是電子商務交易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2、 有明顯的特徵,這些社會關系交互存在虛擬社會的實體社會之間。 3、 傳統的民法,經濟法及其程序很難適應於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活動。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框架制度: 1、 電子商務經營法律規范 2、 電子合同法律規范 3、 電子簽名法律規范 4、 安全認證法律規范 5、 電子支付法律規范 6、 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規范 7、 網路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法 8、 個人隱私保護問題 9、 電子商務糾紛處理機制的法律規范 《電子簽名法》的四個方面內容: 1、 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明確了在眾多的電子簽名方法和手段中,滿足什麼條件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效力。 2、 對於數據電文,也就是電子形式的文件作了規定。 3、 設立電子認證服務的准入制度 4、 規定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制度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設立規范: 1、 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A、 依法成立的公司 B、 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C、 為用戶提供長期的服務的信譽和能力 D、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2、 經營性互聯網接入國際聯網許可 A、 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 B、 具有相應的計算機信息網路,裝備及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C、 具有健全的安全保管理制度和技術保護措施 D、 符合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3、 經營性網路信息內容服務業務許可 A、 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B、 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C、 服務項目屬於《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已取得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電子商務條件下,買方應當承擔的義務: 1、 買方應承擔按照網路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 2、 買方應承擔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 3、 買方應當承擔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應當承擔的義務: 1、 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 2、 對標的物權利承擔擔保義務 3、 對標的物質量承擔擔保義務 注冊域名應當特別注意的條款: 1、 域名注冊人保證不侵權的陳述 2、 域名注冊人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的陳述 3、 域名注冊人提供信息不真實的違約責任 4、 域名注冊人同意域名注冊組織公布其聯系信息的條款 5、 域名注冊組織聲明收集和公布注冊人的聯系信息公出於注冊目的,保證不將域名注冊人的聯系信息付諸商業性使用 6、 域名注冊人同意受或注冊組織採用的糾紛程序和約束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權利: 1、 獨立運營的權利 2、 域名資源及相關資源所有權 3、 違約求償權 4、 電子商務安全保護權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義務: 1、 合法經營 2、 身份明示義務 3、 信息內容記錄 4、 交易中的合同義務 5、 遵守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等其他民事權益的義務電子商務合同法 電子合同的特點: 1、 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碟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存儲等過程均在計算內進行。 2、 電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點。 3、 訂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不見面。 4、 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 我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定義和基本原則做全面規定: 1、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堅持公平原則 2、 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責和限制責任條款 3、 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對方責任與排除雙方主要權利 4、 合同爭議的解釋權 電子代理人歸屬的要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有自己的名稱 2、 有必要的財產 3、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4、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 依法成立 6、 具備保證電子代理人正常運行的技術條件和人員 7、 具備完善的網上企業信息披露制和客戶的資料保密制度 8、 在近三年內無違法經營記錄 所謂電子代理,是指不需經人為的審視,電腦程序能以電子化或其他自動化的方式發出電子信息或對電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響應。 我國《電子簽名法》對於電子代理人的信息發送責任也明確為由系統所有人承擔發送責任,該法第九條規定:「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發件人發送:」 1、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 2、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 3、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後結果相符的 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關因素。 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條件: 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准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接收的內容; 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1、它們處於兩個不同階段 2、構成要件不同 3、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❿ 請問電子商務經營許可證怎麼辦理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專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以屬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經批准後,應當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