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實施,你認為電商會發生哪些改變
電子商務法的健全,可以從最根本的保證了老百姓網上購物的利益,不會在被再被坑,買到假貨,並且電商之間也會走上一條良性循環的道理,保證合理合法公平的競爭。我們可以從電子商務法中的一些細節看樣看到問題,保證我們的網路消費環境公平公正,並且有法可依。
Ⅱ 微商被納入電子商務法了嗎
納入了。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將微商、代購納入監管范圍。想做微商、代購,必須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相關行政許可,還要納稅。
根據《電商法》第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其中自然人、非法人組織就包括微商和代購。
根據第十一條規定,所有電子商務經營者都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如果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也就是說,微商、代購也要進行工商登記,依法取得相關許可,並納稅。
(2)中國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擴展閱讀
根據《電商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後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電商法》第二十五條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有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Ⅲ 我國出台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
中國<電子商務法.>已經出台,賣家不能打電話騷擾買家.
賣家使用淘寶店鋪綁定的手機號給買家打電話,就會被淘寶網處罰.
處罰理由:電話騷擾買家.
Ⅳ 中國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施行日期是那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選 B
Ⅳ 請簡述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電子商務法草案由全國人大財經委主持,立法效力層次非常高,也是想為我國電子版商務的發展奠定一個權基本的法律框架,所以立法涉及的面很廣。
涉及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經營行為、合同、快遞物流、電子支付等,以及電子商務發展中比較典型的問題,都做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想為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奠定法律框架,因為不能依賴一個部委,視角上就要求更加協調。
(5)中國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擴展閱讀
立法背景:
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7.85萬億元,同比增長30.8%;網路零售額超過1.3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6.3%;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00萬人,間接帶動就業人數超過1500萬人。
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預測,到「十二五」末,中國網民總數將達7億人,電子商務交易額、網路零售交易額將分別增長至18萬億和3萬億元以上,中國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產業將成為最具發展潛力、最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
Ⅵ 中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是什麼
一般認為《中華人抄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是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的法律。它被稱為「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自此電子簽名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是我國推進電子商務發展,掃除電子商務發展障礙的重要步驟。
頒布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Ⅶ 中國正式出台《電商法》,將對你我的生活產生什麼影響
作為消費者,舉雙手歡迎《電商法》出台,由於也可以說,我們進入了電商的全面規范化發展的時代。
首先,我們的生活越來越依賴電商完成各類消費,有法可依將是我們最大的保障。
據我所知,身邊一線城市的人,有超過60%-80%以上的日常消費,都在各類電商平台完成,每個月消費支出在萬元以上,占家庭主要消費支出的80%以上。比如在我家,如果我們月底要結算支出的話,看微信錢包和支付寶基本就結算出90%以上了。
第三,當電商領域也進入法治時代的時候,我們大量的電商從業者,也會得到更好的認可和保證。
電商從業者的辛苦,真的只有經歷者才會知道,天天加班,沒有周末,特殊節日更是沒日沒夜,希望當法律對電商企業和行業逐步規范之後,從業者也會逐步進入一個更規范的就業狀態。
總之,雙手歡迎法制時代的到來!
Ⅷ 我國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頒布時間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8)中國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擴展閱讀: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並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採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消費者要求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准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網路商品經營者和網路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Ⅸ 我國出台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有哪些
10年以來主要頒布了《第三方支付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網路商品交版易及有權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目前中國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
因為電子商務比較廣泛而且發展尚處於初級階段,
需要根據不同的細分領域逐步完善
,主要通過其他先前頒布的法律來規范電子商務,
比如《合同法》、《電子簽名法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互聯網IP地址畝案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公用電信間接通及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地震信息網路運行管理辦法》等.
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實施時間是2019年1月1日。折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通過電子行為設立、變更和消滅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路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的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