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到的常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哪些
一、消費者權利也稱消費者權益,是消費主體的權利和利益的合稱。內
消費者利益容由多種利益因素構成,主要包括物質經濟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時效利益、環境利益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指的是消費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規確認,受法律、法規保護的權利。
二、常見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行為;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實名稱或者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或說明的;
10、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對商品價值做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㈡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承擔的責任有
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促銷活動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㈢ 有獎銷售和打折為什麼侵害消費者權益
由國家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5部門聯合頒布的、新的《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簡稱《辦法》)開始實施。其中「禁用『全場打折』」、 「『天天清倉』屬違法」、「特價商品一樣可以退貨」、「『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被禁止」等規定與普通消費者關系密切。
日常商家促銷中常見的違規虛假促銷主要有四種,一是不實宣傳;二是價格欺詐;三是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在《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中,分別對這些違規促銷進行了具體規定,禁止這些行為侵害消費者權益。
按照《辦法》規定: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辦法》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台或商品,應當明示,並不得宣稱「全場促銷」。
此外,不少商家打折或進行特價促銷時,都不忘在發票上註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換」,一旦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商家便以此為由拒絕退換。《辦法》規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
消費者如果發現商家存在虛假打折等促銷行為,可以向工商、物價等5部門舉報。零售商違反《辦法》規定,如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處理;沒有規定的,相關部門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㈣ 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表現行為有哪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的權利有,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額,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第11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人生財產受到損害的,要求合法賠償的權利,第12條消費者依法享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第13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者和消費保護權益方面的知識權利第14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第15條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
㈤ 什麼是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有具體表現嗎
如同虛假廣告,欺騙我們購買虛假產品
㈥ 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不開發票,虛假宣傳,以次充好。標價與實際付費不符。將假冒偽劣商品充當正規、高檔、名牌進行銷售。導購誤導消費。網購後出現商品質量問題後拒絕退換貨。網購商品後實際收貨時發現少了、非購買商品。預付費充值卡及非預付費會員卡在充值、消費後關門跑路。合同欺詐或條款陷阱,簽訂合同後隨意加價。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或性能故障後,商家拒絕或拖延退、換貨及修理,拒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三包有關規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未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未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方法的;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虛假或引人誤解宣傳的;
(三)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景區、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存在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
(四)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
(五)其他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㈦ 常見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哪些
不開發票,虛假宣傳,以次充好。
標價與實際付費不符。
將假冒偽劣商品充當正規、高內檔、名牌容進行銷售。
導購誤導消費。
網購後出現商品質量問題後拒絕退換貨。
網購商品後實際收貨時發現少了、非購買商品。
預付費充值卡及非預付費會員卡在充值、消費後關門跑路。
合同欺詐或條款陷阱,簽訂合同後隨意加價。
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或性能故障後,商家拒絕或拖延退、換貨及修理,拒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三包有關規定的責任。
拓展資料: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有償獲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以及在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依法享有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下適應經濟運行的客觀需要賦給商品最終使用者享有的權利。
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就會使廣大合法、誠實的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污染競爭環境。
參考資料:消費者權益_網路
㈧ 商家那些行為屬於違反消費者權益
屬於違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
1、經營者不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不願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2、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沒有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並告知消費者;
4、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時,弄虛作假或者做引人誤解的宣傳;
5、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拒絕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6、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且不同意消費者依照國家規定退貨,或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7、經營者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8)促銷活動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二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㈨ 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哪些
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①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
商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設計上的缺陷、製造上的缺陷和指示上的缺陷;商品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准。
②提供的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在出售時未作說明。
即銷售者在銷售該商品時,沒有向消費者明確告知:該商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規定的標準的適用性;或者不符合社會公認的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
③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商品標准。
④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⑤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⑥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這是指經營者銷售的商品實際數量少於商品說明上註明的數量或與消費者約定的數量,也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缺斤短兩、短尺少寸。
⑦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
這里所稱的「服務的內容」,包括提供服務的時間、地點、方式、項目、程序以及服務的具體承擔者等。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⑧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
經營者的以上行為是其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只要經營者實施了上述任一種行為,並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大體應包括三個方面:①對商品的責任;②對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對合同違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