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平台內經營者 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是什麼 哪個是淘寶賣家 哪個是
摘要 親,淘寶賣家是指平台內經營者。淘寶可以比作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三者的概念及定義如下。
Ⅱ 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 平台內經營者 這三者之間的關系是什麼 哪個是淘寶賣家 哪個是淘寶
淘寶賣家是指平台內經營者。淘寶可以比作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三者的概念及定義如下。
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平台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范圍,除了法律禁止從事的活動和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領域外,原則上不受限制。
(2)電子商務經營者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法》要求經營者提供個性化搜索結果的同時提供非個性化選項,立法目的不是為了限制定向推送搜索結果本身,而是為了制止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數據演算法不平等對待消費者的行為,即主要針對「大數據殺熟」現象。
Ⅲ 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種類的分類依據
根據所銷售的產品種類進行分類,電商平台商品類目分為一級類目,二級類目,三級類目,比如說日化用品-洗護類-洗頭膏。
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3)電子商務經營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商事主體需要具備兩個要件。一是交易目的的營利性,以此區別於參與交易的消費者及其他非經營用戶。二是交易具有經常性和一定的持續性。偶爾從事交易活動的主體即使以營利為目的,也通常不會被當作經營者,如出售自用閑置物品。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的經營活動既包括銷售商品,也包括提供服務。這里的提供服務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包括作為交易標的本身的服務,也包括為當事人的交易提供支付、物流、推廣、咨詢等相關服務。
Ⅳ 注冊營業執照,這上面的是否電子商務經營者是什麼意思
1、按照商業活動的運行方式,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完全電子商務和非完全電子商務;
2、按照商務活動的內容,電子商務主要包括間接電子商務(有形貨物的電子訂貨和付款,仍然需要利用傳統渠道如郵政服務和商業快遞車送貨),和直接電子商務(無形貨物和服務,如某些計算機軟體、娛樂產品的聯機訂購、付款和交付,或者是全球規模的信息服務);
3、按照開展電子交易的范圍,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區域化電子商務、遠程國內電子商務、全球電子商務;
4、按照使用網路的類型,電子商務可以分為基於專門增值網路(EDI)的電子商務、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基於Intranet的電子商務;
5、按照交易對象,電子商務可以分為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B2B),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B2C),企業對政府的電子商務(B2G),消費者對政府的電子商務(C2G),
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C2C),企業、消費者、代理商三者相互轉化的電子商務(ABC),以消費者為中心的全新商業模式(C2B2S),以供需方為目標的新型電子商務(P2D)。
網頁鏈接1、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Ⅳ 微商是電子商務經營者嗎
你好。現在微商換馬甲了。叫做移動端電子商務。其實都是一樣的經營方式。
Ⅵ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是法人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是法人的。按照《電子商務法》第九條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Ⅶ 電子商務的經營者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電子商務運營商應建立保護消費者權益和買方權益、以及個人隱私信息版的嚴格法律責任制權度,即網路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和買方、以及個人權益,運營商現行賠付受害者損失。運營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後,可以依法向網路商品和服務經營者追索損失。網路地圖
本數據來源於網路地圖,最終結果以網路地圖最新數據為准。
Ⅷ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什麼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採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路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第七條 國家建立符合電子商務特點的協同管理體系,推動形成有關部門、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消費者等共同參與的電子商務市場治理體系。
第八條 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按照本組織章程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監督、引導本行業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第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Ⅸ 電子商務經營者需要納稅嗎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經營者需要納稅,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一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