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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中介服務商的服務規則

發布時間:2022-01-31 20:31:41

㈠ 什麼叫電子商務中介服務商

直接提供電子商務中介服務的電商服務商

可以分為三類:

1、提供B-C型交易服務的電內子商務服務商容,典型的是網上商廈,可以出租空間給一些網上零售商,但網上商廈負責客戶管理、支付管理和物流管理等後勤服務,如我國著名的ICP新浪網為拓展電子商務,在網上提供頁面空間給一些傳統的零售商在網上銷售產品。

2、提供B-B型交易服務的電子商務服務商,典型的是B-B型交易市場,它通過收集和整理企業的供求信息,為供求雙方提供一個開放的、自由的交易平台,如我國著名的B-B型電子商務服務公司阿里巴巴,通過建立網上供求信息網為全球商人提供供求信息發布和管理工作。

3、提供網上拍賣服務的電子商務服務公司,包括提供消費者之間拍賣中介服務的、消費者拍買商家產品中介服務的,以及商家之間的拍賣服務的,如我國著名的拍賣電子商務服務公司雅寶,提供消費者之間的個人競價服務,還有從消費者到商家的集體競價服務。

㈡ 電子商務兩道題,在線等,急

做了5年的電子商務,我表示這個鴨梨很大,太難了,學校真的很坑人。
你畢業後會發現這個根本沒有作用
電子商務,學校的理論都落後多少年了
實踐才是王道
兄弟,給個好評
我需要金幣
謝謝

㈢ WTO關於電子商務的規則

WTO規則與電子商務的發展
一、 WTO規則對電子商務的適用問題提上多邊談判日期

時序更新,人類社會跨過20世紀,經濟全球化成為這個時代的主旋律。推動經濟全球化的原因有多方面,市場經濟的天然擴張性是其根本性原因,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為其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跨國公司、國際組織以及英美等發達國家扮演極其重要的促進角色。 其中,電子商務為經濟全球化繼續拓展提供了堅強的技術支持。以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發展起來的電子商務擴大了世界市場的內涵與外延,改變傳統貿易方式,不僅因24小時的連續交易使國際貿易信息傳輸和資金周轉加速,而且簡化了國際貿易的手續和過程,降低國際貿易成本,並大大增進國際貿易機會。 而WTO是推動經濟全球化的最重要主體,其所建立的一整套以自由化為核心的國際貿易規則對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發揮出有力的鼓勵和引導作用。但對於電子商務這種新鮮事物,原有WTO規則對其並無特別考慮,由此引發WTO規則應如何適用於電子商務的問題。

事實上,由於互聯網近年指數級的增長勢頭使得烏拉圭回合對電子商務重要性的估計明顯不足之問題凸顯而出,並已被WTO察覺。1996年在新加坡召開的WTO第一次部長級會議正式提及電子商務問題,並且通過了《貿易與信息技術產品部長宣言》(以下簡稱ITA)。根據這份宣言,WTO將努力促使「世界范圍內信息技術產品貿易自由的最大化」。ITA取消了一系列信息和電訊產品的稅收,其中包括許多與電子商務息息相關的基礎設施產品,簽署成員有42國,佔世界信息技術產品交易額的93%。1998年在日內瓦召開的WTO第二次部長級會議上,部長們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宣言》並敦促總理事會「制定一個全面的工作計劃以考察所有與電子商務相關的貿易問題」。部長們重新確認:至少於1999年下次部長級會議之前,會員國將維持其不對電子商務徵收關稅的現有做法。在1998年9月的特別會議上,總理事會建立了上述的有關電子商務的工作計劃,並將由以下WTO的機構分別執行:服務貿易理事會、貨物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貿易和發展委員會。每個機構都將考察各自范圍內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問題。這些機構將不遲於1999年7月30日提交有關其工作計劃的報告或信息。 但在1999年西雅圖部長會議上,由於發達國家極力將勞工標准、環境標准等內容塞入WTO新一輪談判議題,引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巨大分歧,導致這次部長會議不歡而散,原定的電子商務議題也被迫擱淺,直到2001年11月的多哈會議啟動。

毋庸置疑,WTO在電子商務領域啟動多邊談判以及WTO規則將適用於電子商務已是確定事實。但究竟是適用現有的GATT、GATS、或兩者皆適用、還是另外達成一個全新的法律規則至今仍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疑問。而對於電子商務本身及WTO的成員方來講,不久將見分曉的結果都會對其產生重大影響。對於前者,多邊談判所決定適用的規則的設計是否科學與合理必然會對其發展產生反差巨大的結果;對於後者,尤其是對欠發達成員方,適用GATT或GATS將對其國內經濟政策產生不同影響,主要表現在市場准入與稅收管轄方面的自主權保留程度上。鑒於此,對WTO規則適用電子商務的研究已顯頗為迫切與必要,本文正由此出發,對相關問題作出探究,以求獲拋磚引玉之效。

二、 WTO規則對電子商務的適用的范圍選擇

事實上,要在WTO現有的規則體系或創立全新規則間作出選擇,首要解決的前提是應先對電子商務的概念與范圍作出合理界定。而盡管電子商務近年來獲取長足發展,並已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但至今卻尚無一個統一並能被各國廣泛接受的定義及范圍。按美財政部1996年《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的定義,其是指運用電子設備和技術在雙方與多方間進行貨物或服務的交易能力。 而按照WTO對其定義,其是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商品和服務之生產、分配、市場營銷、銷售或交付。 具體的講,電子商務可以分成兩種方式,即直接購買和間接購買。 前者整個交易都是在網上進行,交易商品通過電子傳輸,又稱在線(on-line)交易;後者指交易雙方在網上要約、承諾、付費,但交易商品由賣方通過傳統運送方式交付買方,又稱離線(off-line)交易。在WTO已涉及電子商務的特別專家小組的會議或報告中,電子商務目前主要被看作一種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務活動,包括:(1)信息,銷售的商品和服務的電子傳輸;(2)商品和服務的網上購買並通過非網路途徑交付;(3)服務(有些情況下是商品)的以電子方式通過互聯網的實際提供。實際上第2種就是指離線交易,電子商務在這里充當的只是傳統貨物或服務貿易的新式中介作用,對傳統商品交易的本身並沒有產生任何質的改變,其應根據交易的標的是貨物還是服務來決定是屬於GATT還是GATS規范。而其他兩種實際是指在線交易,其究竟應歸屬貨物還是服務並應受何種規則規范正是WTO有關電子商務多邊談判的焦點,也是本文探討范圍(後文若無特別說明,所稱電子商務主要指這兩種)。

對於電子商務應受WTO何種規則規范在特別專家小組已有討論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分歧或方案,即或GATT;或GATS;或另外訂立不同於兩者的一套全新規則。孰優孰劣,下面分別作出討論:

如果將電子商務歸為貨物而適用GATT規則並加上現有的對此類傳輸的關稅免徵協議,無疑等於成員方必須承擔使網上交易全面自由化的義務。這是因為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是GATT規則的一般性義務。通過接受GATT的規則進而適用國民待遇,成員方就得放棄它們對通過互聯網進口的產品在國內稅方面實行歧視待遇的權利。此外,關稅免徵還使成員方對通過互聯網進口的商品的稅率約束在零關稅的水平。事實上,截至目前還沒有成員方考慮過採取這種做法。無論在烏拉圭回合中還是其後進行的服務議題談判都有一些成員方對電子商務作出了一些具體承諾,但這些談判無不基於如下假設:即通過互聯網交易的產品是服務而不是貨物。

相反,如果將其視為既不同於傳統的貨物也不同於原有意義的服務,從而拋棄GATT或者GATS規則,再為網上貿易設計一套全新的規范。這種方案實際上幾乎沒得到過任何成員方擁護,原因是為電子商務尋找全新的法律規范完全不合情理。 包括網路服務提供商(ISP)和接入服務在內的互聯網服務已經分別由GATS及其附件即《基礎電信協議》所涵蓋。所有基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在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中都可以找到相應的對應物。由此,在GATT和GATS中都可以找到規范互聯網交易必須的法律規范。

因此可見,真正可選並現實的方案是將GATS適用於所有的通過網路傳輸的的電子貿易,而這種選擇並不僅僅是因為其他方案的不合理性,還因為其本身具備重大的支持理由。

首先,將所有電子商務定義成服務明顯比定義成貨物更為合理。雖然諸如書籍,計算機程序,電影和音樂製品在電子商務完成後可以以有形物的形式輸出,這樣似乎也有與傳統貨物貿易相似的「有形對應物」。但我們可以看到電子傳輸在跨越國境之時並無有形對應物,即使電子商務完成後最終轉化成為諸如書籍或者光碟般的有形貨物,但也不能否定這個事實。 事實上,在許多時候,傳輸的信息最終根本沒有轉化成有形對應物。例如,接收方繼續以數字形式存儲這些電子信息使其成為直接在屏幕上閱讀的書籍或者在計算機上播放的音樂。

其次,採取這種定義的另一優勢在於它不僅干凈利落而且有利於將國家間關於這類問題的爭端減少到最小。 現有電子商務爭端多源於一些國家將電子商務視為貨物而另一些國家將其視為服務。如果採用以電子商務的最後結果是否會形成「相應有形物」而判斷其是貨物還是服務的混合式的定義,在處理任何涉及互聯網貿易的爭端時,專家組不得不首先判定爭議標的究竟是貨物還是服務,緣由這是決定是適用GATT還是GATS的前提條件。這樣無疑又增加糾紛的復雜性與解決糾紛的煩瑣度,既不利於國際貿易的交流,又極大增加解決爭端成本。

再次,GATS的《基礎電信協議》的達成以及在這些服務領域貿易自由化承諾的取得為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發展打下重要的基礎,而這正是參與電子商務的前提條件。美國、歐盟、日本及經合組織建立全球性電子商務框架的建議中強調指出,對WTO兩項協議(基礎電信和ITA協議)的有效執行將對電子商務的技術基礎設施的發展帶來正面的助益。GATS電信協議附件和基礎電信協議都提供了一個進一步將電子商務納入其中的框架。例如,《基礎電信協議附件》就可以進一步擴展以規范網上交易。事實上,在已經對基礎電信部門作出具體承諾的69個國家中,有10個國家已在互聯網接入方面作出具體承諾。

另外,隨經濟全球化與自由化的迅猛發展,近幾年反全球化勢力惡性膨脹,甚至成為西雅圖會議啟動新一輪多邊服務貿易談判失敗的重要原因。除狹隘民族主義與閉關自守思想外,諸如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日益貧困化與邊緣化、資源枯竭化、金融泡沫化、環境惡劣化等等皆為反全球化的深刻的根源。所以全球化若要得到繼續與順利發展,這些客觀現實不得不引起到國際層面的足夠重視,從而在多邊自由化談判中更多的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承受能力與照顧到其適當利益是必要選擇。因而,對於廣大電子商務發展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將電子商務視為服務並適用GATS比適用GATT容易接受的多。緣由GATS的國民待遇原則並不是一般性義務,發展中國家可以通過市場准入與准入模式選擇實現對跨國電子商務的有效控制,在稅收管轄方面也擁有比適用GATT大的多的自主權。相反,假若將電子商務視為貨物或採取混合性定義而使GATT的國民待遇與關稅約束這種一般性義務得以適用必遭發展中國家強烈抵制,從而導致電子商務多邊談判針棘重重,前景黯淡,反之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三、 WTO規則對電子商務的適用的若干問題

然而,採用GATS雖然是現實可行方案,但也帶來一些必須加以解決的效率方面的問題,需要多邊談判給予高度重視與探討解決途徑。

首先考慮關稅與配額問題,GATT對以有形貨物方式進口的貨物的關稅約束及其配額限制對於貿易自由化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這一點目前的GATS規則顯然只能嘆為觀止,從而對電子商務的效率產生影響。假若電子商務的成本低於有形交付,關稅影響效率的問題似乎迎刃而解。緣由單純從成本上考慮,產品以電子商務方式向一國提供時其價格必然會低於以有形方式提供該產品。撇開總體平衡方面的考慮,這種變化相當於改善該國的貿易條件並增加了國家福利。但對於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來說,這樣的圖景不過是海市蜃樓。在這些國家,大多數消費者沒有計算機或者無法聯網。因此在這些國家更可能的做法是一群獨立企業家先通過網路接收產品,然後將其轉化為有形物如光碟再將其出售給消費者。而這種活動本身耗

㈣ 電子商務,具體指的是什麼

電子商務的定義是,電子商務是指在互聯網(Internet)、企業內部網(Intranet)和增值網(VAN,Value Added Network)以上電子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是傳統商業活動各環節的電子化、網路化。電子商務是利用微電腦技術和網路通訊技術進行的商務活動。各國政府、學者、企業界人士根據自己所處的地位和對電子商務參與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給出了許多不同的定義。但是,電子商務不等同於商務電子化。
電子商務即使在各國或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定義,但其關鍵依然是依靠著電子設備和網路技術進行的商業模式,隨著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它已不僅僅包括其購物的主要內涵,還應包括了物流配送等附帶服務。電子商務包括電子貨幣交換、供應鏈管理、電子交易市場、網路營銷、在線事務處理、電子數據交換(EDI)、存貨管理和自動數據收集系統。在此過程中,利用到的信息技術包括:互聯網、外聯網、電子郵件、資料庫、電子目錄和行動電話。
首先將電子商務劃分為廣義和狹義的電子商務。廣義的電子商務定義為,使用各種電子工具從事商務活動;狹義電子商務定義為,主要利用Internet從事商務或活動。無論是廣義的還是狹義的電子商務的概念,電子商務都涵蓋了兩個方面:一是離不開互聯網這個平台,沒有了網路,就稱不上為電子商務;二是通過互聯網完成的是一種商務活動。[1]
狹義上講,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簡稱EC)是指:通過使用互聯網等電子工具(這些工具包括電報、電話、廣播、電視、傳真、計算機、計算機網路、移動通信等)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的商務貿易活動。是以計算機網路為基礎所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包括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廣告商、消費者、中介商等有關各方行為的總和。人們一般理解的電子商務是指狹義上的電子商務。
廣義上講,電子商務一詞源自於Electronic Business,就是通過電子手段進行的商業事務活動。通過使用互聯網等電子工具,使公司內部、供應商、客戶和合作夥伴之間,利用電子業務共享信息,實現企業間業務流程的電子化,配合企業內部的電子化生產管理系統,提高企業的生產、庫存、流通和資金等各個環節的效率。
聯合國國際貿易程序簡化工作組對電子商務的定義是:採用電子形式開展商務活動,它包括在供應商、客戶、政府及其他參與方之間通過任何電子工具。如EDI、Web技術、電子郵件等共享非結構化商務信息,並管理和完成在商務活動、管理活動和消費活動中的各種交易。
電子商務是利用計算機技術、網路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實現電子化、數字化和網路化,商務化的整個商務過程。
電子商務是以商務活動為主體,以計算機網路為基礎,以電子化方式為手段,在法律許可范圍內所進行的商務活動交易過程。
電子商務是運用數字信息技術,對企業的各項活動進行持續優化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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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中介服務體系是什麼

通過對發達國家技術中介服務業的發展過程及其特點的分析,比較浙江技術中介服務體系建設的狀況,筆者認為,可以從中得到以下幾方面的啟示: ——(技術)中介服務體系的建設與完善,要堅持多元化運行機制的發展模式。各國技術中介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的過程中,在運行模式及發展定位問題上都面臨著諸多選擇,但專利(技術)中介服務體系作為國家與區域創新體系和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地在經營目標的定位上要兼顧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在服務功能的定位上要滿足企業及高校、科研院所在技術創新與技術轉移等方面的不同需求。不同的經營目標、不同的服務對象、不同的服務需求……自然地要求與之相適應的運行機制和管理模式是多元化的。 ——專利(技術)中介服務要堅持以企業為主體,特別是以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為重點。由企業結構所決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是一國或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社會就業的重要載體,也是技術市場的服務主要對象。堅持以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為重點,既是經濟、社會與科技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專利(技術)中介自身生存與發展的需要。 ——專利(技術)中介服務體系的發展,要重視人才的培育和集聚,加快自身服務功能的創新,以不斷提升綜合服務水平。技術中介是最具知識經濟特徵的行業,人才要求高,智力投入大。因此,專利(技術)中介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發展,人才是根本,服務功能創新是關鍵。 ——專利(技術)中介服務功能的創新,要關注專利信息的開發和運用。專利文件可以說是世界上最系統化的公開的科技文獻,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信息源之一。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一項統計表明,全球每年發明創造成果的90%-95%均可從專利文獻中查到。有效地開發與運用專利文獻資料,不僅是提高專利(技術)中介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的關鍵,也是加速提升一國或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在專利(技術)中介服務體系建設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主導作用。政府工作要遵循技術市場的發展規律,制定好技術中介服務體系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法規,科學引導技術創新,規范行業經營秩序,營造有利於促進技術中介服務體系發展的宏觀環境

㈥ 電子商務的流程是什麼

電子商務的流程如下:

1、信息整理階段

①作為商家的發布信息階段,主要包括選擇自己的優秀商品,精心組織自己的商品信息,建立自己的網頁,然後加入名氣較大、影響力較強、點擊率較高的著名網站中,讓盡可能多的人們了解和認識自己;

②作為買家去網上尋找商品以及商品信息的階段,主要表現為根據自己的需要,上網查找自己所需的信息和商品,並選擇信譽好服務好價格低廉的商家。

2、信息交流階段

①作為B2B(商家對商家)簽定合同、完成必需的商貿票據的交換過程,要注意數據的准確性、可靠性、不可更改性等復雜的問題;

②作為B2C(商家對個人客戶)完成購物過程的定單簽定過程,顧客要將自己選好的商品、自己的聯系信息、送貨的方式、付款的方法等在網上簽好後提交給商家,商家在收到定單後應發來郵件或電話核實上述內容。

3、按照合同進行商品交接、資金結算階段

作為整個商品交易很關鍵的階段,不僅要涉及到資金在網上的正確、安全到位,同時也要涉及到商品配送的准確、按時到位。在這個階段有銀行業、配送系統的介入,在技術上、法律上、標准上等等方面有更高的要求。網上交易的成功與否就在這個階段。

(6)電子商務中介服務商的服務規則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的相關明細

據了解,電子商務在技術要求上有以下四點需要注意的:

1、方便性

在電子商務環境中,人們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客戶能以非常簡捷的方式完成過去較為繁雜的商業活動。如通過網路銀行能夠全天候地存取賬戶資金、查詢信息等,同時使企業對客戶的服務質量得以大大提高。

2、整體性

電子商務能夠規范事務處理的工作流程,將人工操作和電子信息處理集成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這樣不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率,也可以提高系統運行的嚴密性。

3、安全性

在電子商務中,作為一個至關重要的核心問題,安全性要求網路能提供一種端到端的安全解決方案,如加密機制、簽名機制、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牆、防病毒保護等等,這與傳統的商務活動有著很大的不同。

4、協調性

作為一種協調過程,商業活動本身就需要客戶與公司內部、生產商、批發商、零售商間的協調。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它更要求銀行、配送中心、通信部門、技術服務等多個部門的通力協作,電子商務的全過程往往一氣呵成。

㈦ 這樣的電商中介服務方式叫什麼電商最知名,最靠譜,效果最好的有哪些

也是代運營模式哦。你提供貨源,你給他發貨。你找一下大型的代運營公司,不過他們也會收你年費的。只有合作過一段時間後,你的產品適合網路銷售,那麼他們可能光抽佣。

㈧ 電子商務的服務商包括哪幾類

電子商抄務的服務商包括以下四類:
1、接入服務商(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它主要提供Internet通信和線路租借服務。
2、服務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它主要為企業建立電子商務系統提供全面支持。一般企業、組織與消費者上網時只通過ISP接入Internet,由ISP向IAP租借線路。
3、內容服務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它主要為企業提供信息內容服務,如財經信息、搜索引擎。
4、應用服務系統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它主要是為企業、組織建設電子商務系統時提供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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