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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活動中的贈品要交增值稅

發布時間:2021-09-23 11:45:21

⑴ 銷售商品附帶贈品是否繳稅

銷售商品附帶贈品是繳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因此銷售商品附帶贈品是繳稅的。

(1)促銷活動中的贈品要交增值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⑵ 贈品增值稅與所得稅的不同處理。

贈品應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很明確了。
所得稅中贈品的收入和成本應該與正品分別核算。有市場價格按市場價格計算。你看看所得稅法的規定,公允價值不就是公平的市場交易價格嗎?
下面是轉帖的別人的高見:
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實質就是將企業的銷售金額分解成商品銷售的收入和贈送的商品銷售的收入兩部分,各自對應相應的成本來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文件的關鍵在於確定了買一贈一的行為性質,它屬於兩種銷售行為的組合,只不過沒有分別定價而已,而不是一個銷售行為和一個捐贈行為的組合。
舉例說明:如某企業採取「買一贈一」形式銷售,銷售A商品,售價不含稅(公允價值)1000萬元,成本700萬元;同時贈送B商品,同類不含稅售價(公允價值)50萬元,成本30萬元。則該企業「買一贈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呢?
(1)確認A商品收入:
①計算分攤比例(1000/(1000+50)*100%=95.2%
②計算應分攤的銷售收入1000*95.2%=952(萬元)
則 A商品的銷售收入=1000/1050*1000=952萬元,A商品對應成本為700萬元。
(2)確認B商品收入:
①計算分攤比例(50/(1000+50)*100%=4.8%
②計算應分攤的銷售收入1000*4.8%=48(萬元)
則B商品的銷售收入=50/1050*1000=48萬元,B商品對應成本30萬元。
(3)該企業應交納企業所得稅=(952-700+48-30)*25%=67.5萬元。

⑶ 關於贈送商品時的增值稅問題

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對外投資或無償贈送他人,企業並未因此而發生經濟利益流入,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但這種變化實質上使貨物進入了消費,稅法規定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將自產的樣品贈送,該部分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00*17%=17萬,外購小禮品贈送,該部分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0萬*17%=5.1萬.
其實小禮品最好能從業務宣傳費走,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如果能滿足以上條件,根據新所得稅法,業務宣傳費按營業收入的15%稅前扣除,超額部分無限期的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抵扣.這樣就不涉及增值稅的情況.
同意此觀點:非常全面
"如果你是一般納稅人,這二種贈送處理是不一樣的,自產的也就是你的小樣品要做視同銷售處理,申報時在表二無發票欄填具,小禮品則做進項稅轉出處理,在表三有相應欄次填具一定要做分別處理不可(100+30)*.17混合處理 "

⑷ 買一贈一方式到底是否對贈品額外加收銷項稅呀

答案是沒錯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計銷項稅,所以買幾贈幾中贈送的是需要按正常價格交增值稅的,你說的可以不贈送而採取降低單價來給對方優惠,從而避免因贈送交稅,但是制定稅法的人是不會比你傻的,這種漏洞肯定不會發生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所以如果採取降價的辦法,如明顯低於正常價格的話稅務機關會按核定的價格計稅哈。

⑸ 贈送顧客的商品還要交增值稅嗎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對此類銷售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並繳納增值稅。賬務處理視贈送商品方式而定。

方案一:與開具銷售發票正常銷售的產品一同確認銷售收入,確認銷項稅,正常結轉成本,只是在單價上有所體現,單價會低於其他客戶。

方案二:不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為樣品費,按銷售單價確認銷項稅;會計處理:借: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方案三:不開具銷售發票確認為營業外支出,按銷售單價確認銷項稅;會計處理:借: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⑹ 銷售贈送的物品要繳增值稅嗎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商場在購進一批空調時,生產商無償配送了微波爐,每台空調配送一台微波爐,發票只開了空調部分,微波爐不收款不開票。因此我商場在銷售時也是同樣做法,稅務人員指出,贈送顧客的微波爐也應繳納增值稅,並要求補稅。請問稅務人員的做法是否合法?

專業解答

稅務人員要求補繳增值稅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因此空調生產商對空調銷售商出售一台空調配送一台微波爐的行為,要對其配送的微波爐徵收增值稅。同樣銷售商出售給顧客空調並配送微波爐,也應徵收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⑺ 用於推廣活動的禮品贈送,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么

是的,企業用於推廣活動贈送的禮品贈品應當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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