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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返本活動判決書

發布時間:2021-09-23 08:25:13

1. 某商場舉行促銷活動,滿100元返還30元現金,本月企業銷售額10000元,平均成本6000元(均含

應納稅所得額:10000/(1+17%)X(1-30/100)-6000/(1+17%)=854.70元。
按當前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應稅所得額30萬以內享受內20%優惠稅率容,20萬元以內減按50%計算,所得稅額:854.70X50%X20%=54.47元,稅後利潤:854.70-85.47=769.23元。如果不符合小微企業標准,所得稅額:854.70X25%=213.68元,稅後利潤:854.70-213.68=641.02元。

2. 商場促銷時又滿100返30元現金的活動,那返的這30元是商場代消費者付的個人所得稅,代付多少怎麼計

個人認為這種不在個人所得稅納稅范圍。
解讀財稅[2011]50號:《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了《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以下簡稱《通知》),就企業在促銷展業過程中贈送客戶禮品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本文就此做一分析討論。
一、促銷展業禮品的范圍
《通知》對促銷展業禮品范圍作了明確規定,不過,由於企業商業促銷展業活動形式層出不窮,實務中仍會出現一些涉稅歧義問題。
1.《通知》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企業在交際應酬中贈送給個人的名煙名酒之類的禮品,自然應該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稅企之間可能對「禮品」形式與價值標準的認識上存在分歧。首先,某些「札品」同時也是業務宣傳的載體,例如,在雨傘上噴塗有公司名稱或其產品,贈送雨傘的目的在於宣傳公司或其產品。其次,有的「禮品」價值微不足道,可視為企業做宣傳活動的消耗物品,如標有宣傳內容的小氣球、滑鼠墊、塑料扇子等,是否也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是,將會給企業正常的商業活動帶來不利影響。筆者認為,現行稅法沒有對這種既是低值易耗消費品、又可作為業務宣傳載體的促銷品,從形式到價值上作出具體規定,稅收制度依然有細化的必要,同時各企業仍應注意其間的稅收問題。
2.在目前的商家促銷活動中,存在一種所謂的「秒殺」業務,消費者隨機獲取按極低價格購入某種商品的機會,這種業務界於低價銷售商品與中獎禮品兩者之間,也可能引發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爭議。
3.《通知》所規定的第三種應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為,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討論的是,實務中存在的一種中獎形式是100%有獎,對此,筆者考慮可將其認定為「買一贈一」業務,不應扣繳個人所得稅。不過在這種中獎形式下,末等獎價值可能較低,而一、二等獎可能價值較高,則仍然會存在個人所得稅問題。那麼,如何合理區分征稅與不征稅之間的界限呢?筆者認為,如果獎品的采購成本或製造成本低於商家向捎費者所銷售商品的毛利,則可視為「買一贈一」,反之,應視為應予征稅的獎品了。
4.《通知》將贈送禮品行為置於企業「營銷活動」的大前提之下,筆者認為,對於非企業在非營銷活動中迎來送往而贈送的禮品,雖然《通知》並未做出具體規定,也應包括在征稅范圍之中。
二、促銷展業禮品價格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通知》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對此有人提出:
1.如果企業三年前100萬元購入一幢房屋,現贈送他人,市場價為300萬元,按照《實施條例》的規定,應按300萬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按照《通知》規定,應按100萬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如果企業三年前以10000元購入一部計算機,現贈送他人,市場價約為2000元,按照《實施條例》及《通知》規定,應按取得憑證上標注的10000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從切實、公平的原則出發,企業應按2000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顯然,在特殊情況下按照《通知》或者《實施條例》規定的價值標准計算個人所得存在不合理之處。筆者認為,《通知》的出發點是考慮稅法規定的可操作性,但與此同時降低了計稅結果的合理性。針對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參考《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的相關規定,即:如果所贈送禮品的外購時間已超過一年,且該禮品並非一般的日用消費品,仍應按贈送時的市場公允價計算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三、接受禮品對象界定
《通知>規定:「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上述不徵收個人所得的業務主體和業務關系,應限於企業與個人消費者之間。例如,張某使用其個人信用卡消費而獲得銀行給予的積分,再使用積分兌換商品,金融服務的交易雙方與「禮品」的派發與接受雙方是完全一致的,嚴格來說,所謂的「禮品」只不過是促銷品,所謂的「贈送」也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贈予」,它不外乎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而已。需要注意的是,在實務中,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公務活動時因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可能取得禮品,如,單位工作人員在辦理存貸款等業務時,銀行贈送的禮品由其個人取得,此時,金融服務的交易主體是在兩家單位之間,而禮品的派發與接受雙方發生在銀行與個人之間,因而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四、關於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金額的計算與會計處理
按照稅法的基本原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獲得禮品的個人。但是,單位在贈予他人禮品時,往往不可能向對方索取稅款,所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實際上還是要由贈送禮品的單位承擔,所贈送禮品的價值應視為稅後所得。故而,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應納稅所得額×20%=[稅後所得/(1-20%)]×20%.如此計算後,單位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應隨同贈送禮品本身所記入的會計科目入賬。例如,如果是將宣傳用的禮品記入「營業費用——業務宣傳費」的,則扣繳的稅款一並記入該科目;如果交際應酬所饋贈的禮品記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的,則扣繳的稅款也—並記入該科目。
目前,無論是企業主動申報代扣代繳的此類個人所得稅,還是自查補充申報代扣代繳的此類個人所得稅,通常都以贈送禮品的賬面金額乘以適用稅率,再將稅款記A入「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或「營業外支出」科目,那麼,其在企業所得稅前能否扣除呢?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國家尚未對此類問題制定新的規范性文件,但筆者認為,如果企業以含稅金額計算禮品費用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則在一般情況下個人所得稅應與相應費用一並按稅法規定的范圍和限額在稅前扣除。企業應予重視的是,如果贈送的禮品價值高昂,則可能存在商業賄賂的問題。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形式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如果贈送禮品行為被有關部門認定為商業賄賂的,則非法性質的支出就難以在稅前扣除了。
五、關於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通知》明確,贈送禮品的企業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堅持個人所得稅源泉扣繳原則,以便於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但在實際操作中,下列問題應予重視和解決:
1.單位在扣繳個人所得稅後,應進行代扣代繳納稅申報,而在納稅申報時,必須提交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在促銷宣傳活動和交際應酬活動中,單位(贈予方)有時可能會疏漏這方面的資料信息,有時是個人不願意提供這方面的信息,有時是單位無法向對方索取這方面的信息,所有這些將會給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完整性帶來影響。目前,部分地區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必須輸入納稅人相關信息方可申報成功,而企業為了申報成功往往輸入虛構信息。從減輕征納雙方成本的角度出發,稅法有必要對相應的申報要求作出明確的、切合實際的具體規定。
2.在此類交易中,很可能單位扣繳了獲得禮品個人的所得稅,但未告知對方個人,極易導致個人在進行年度所得超過12萬元的自行申報中漏報相關事項,在一些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程度較高的省份,會被作為出錯或疑點問題予以提示。為避免此類問題,建議個人在進行年度申報時,先向納稅申報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信息查詢,再作納稅申報。
六、關於促銷展業禮品其他相關稅種納稅義務的規定
《通知》主要規范了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義務等,而促銷禮品往往涉及其他稅種稅收征管。
1.增值稅。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無償贈送應作為視同銷售行為,即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按該貨物的同期市場價格計算銷售額並計算銷項稅額或應交增值稅。
結合《通知》規定可以看出,對於促銷展業過程中現金折扣(返現或返券)、實物折扣(買一贈一等)、積分換禮品等行為,不應作無償贈送處理。但是,在增值稅征管實務中存在著嚴格的「以票控稅」的要求,稅務機關會依據《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等文件的規定精神,要求企業必須將現金折扣、實物折扣與所銷售的商品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否則要視同銷售或按所銷售商品折扣前的原價計算增值稅。
2.營業稅。目前,營業稅相關法規政策中沒有規定企業向他人無償提供的勞務必須視同銷售。
3.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了用於市場推廣、交際應酬的資產應作視同銷售,同時規定,視同銷售的資產屬於企業自製的,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規定相一致。
國稅函[2010]148號文第三條第(八)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後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進一步補充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本文件規定—方面為「買一贈一」活動中所謂的「禮品」、「贈品」正名,將其作為組合銷售商品處理,企業無須視同銷售,對方如為個人,自然也不屬於接受捐贈,不產生個人所得稅問題。但該文件要求企業必須「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又會使企業陷入新的困境。例如,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產的同時「贈送」小汽車,如果按比例確認小汽車的銷售收入,這樣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豈非「超范圍經營」?如果該公司屬於上市企業,這種收入結構如何能讓人理解和接受?所以,這些「買一贈一」的組合銷售商品,只要證據確鑿,筆者認為讓企業按其成本直接進入營業費用為宜。

3. 甲商場搞促銷活動,全場八五折,乙商城滿1000元返120元,如果要買3200元的商品

八五折等於85%
3200×85%=2720元
3×120=360元
3200-360=2840元
答,甲商場便宜

4. 商場搞促銷活動,滿100返100是打幾折

實際上是五折,因為是當你買滿一百元後回送你一張一百元的現金券,但這張券是不能用來抵專扣剛才屬付出去的一百元的(當然不會有這種好事了),只能用來買別的東西.所以,這也就相當於你花了一百元買了兩百元的東西,摺合成折率的話也就是五折了.(P.S. 以上理論是建立在你原先買的東西是一百元,而且你現金券也正好用來買一百元的東西的理想情況下)
對於小學數學來說,括弧內的東西可以不考慮,那答案就是五折.
以上是分析,計算過程樓上給了,是正確的,但折率的話最後一步應寫為50%!
很高興為你作答!

5. 急!商場促銷活動購物返券,返利部分誰承擔

淘寶購物返利,我推薦你上網路搜「xiaoyuyi淘寶」上的第一個網址就是了

(1-20%)(1+20%)=0.96所以這次是不成功的!

6. 翼支付-流量包88折營銷立返促銷活動,優惠金額使用規則

具體使用規則如下:1、優惠的金額,將於購買流量包成功後,立返至對應的翼支付賬戶中。2、優惠立返金額不支持提現,僅支持進行消費。3、若發生全額退款,翼支付僅退還實際支付的金額(不包含優惠金額),優惠機會不予退回或補償。4、如全額退款(返利收回),退款到賬後仍可參與活動。客服34為你解答。流量超市內商品應有盡有,流量包、加餐包、語音包、節日流量包可根據需求自由選擇;中國電信貴州客服公眾號回復關鍵詞流量超市可以直接辦理,方便快捷。

7. 一個三年級應該會的題。 某商場開展促銷活動:凡購物滿100元可返現金30元,小王

先用100元購物,剩180元,返現金30元後有210元,
再用100元購物,剩110元,返現金回30元後有140元,
再用100元購物,剩40元,返現金30元後有70元,
所以他最多能買答到370元的物品.

8. 商場經常有促銷之類的活動,就是消費多少返多少,這種活動一般是怎麼策劃出來的學什麼專業的

商場想擴大消費者需求量和打出品牌,在保證利潤達標的基礎上完成商品大量的輸出。一般是市場營銷學這個專業。

9. 39. 某商場在國慶節推出「滿88元返88元券」的促銷活動,

此題在於理解滿88元返88元代金券

購買451元可返451/88=5.136 即可返版5*88=440元代金券權
購買375元可返375/88=4.26 即可返4*88=352元代金券
購買512元可返512/88=5.82 即可返5*88=440元代金券
根據選擇答案可以看出,如果用第一次和第二次購買商品返的代金券共計440+352=792>512元,可用於支付第三次購買的512元商品,所以最少需要支付451+375=826元。
即選擇D

10. 當當網、上當網!不要相信當當網的返劵促銷,返劵價值為0。你也上當了嗎

完全贊同!今天買書就發現這個問題,支付完收到當當的四張禮券,最高的1張有200元,共計版450元的券,我買書只權花了不到三百,天下哪有這樣的好事。果不其然,看了下指定購買的商品標價,就是在實際價格的基礎上加上禮券的標價,一個幾十元的玻璃杯標價兩百多。把消費者當冤大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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