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子商務合同還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合同一般情況下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是我們在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時要重視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書面形式問題
書面合同的具有明確肯定,有據可查的特點,有利於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合同是否採用書面形式,依照我國《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意願來確定,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該條解決了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問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中國合同當事人可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法律要求的「書面合同」。
(二)合同成立的問題
1.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與成立地點 。
(1)關於數據電文形式的承諾的生效時間 。
(2)關於數據電文的發出與收到地點 。
2.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與之到達對方的同時,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
在電子網路環境下,有些情況下是可以實現的。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後,並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筆者以為制定電子商務立法時,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作出較為靈活的規定,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三)數字簽名及認證問題
1、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交易環境下,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名顯然是無法實現的。但是,鑒於親筆簽名在傳統交易方式中的多種功能:確定當事人的身份;表明當事人同意合同的內容並願意受其拘束;證明合同文書是真實和完整的。它所具有的證明合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對於一直為網路安全問題所困擾的電子商務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因此,簽名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不應被廢除,相反,應當得到強化。
2、身份認證(Authentication)是與數字簽名相關的一項重要制度。網上交易的買賣雙方在進行每一筆交易時,需要鑒別對方的可信度,因此要有一個第三方機構或個人來認證雙方的身份,保證網路交易的安全。
(四)電子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問題
格式條款的產生和發展是20世紀合同法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它的出現不僅改變了傳統的訂約方式,而且對合同自由原則形成重大的挑戰。格式條款在電子商務也有著極為廣泛的適用餘地。一些大型的電子商務網站都擬訂了極為詳盡的格式條款。
(五)電子證據的效力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七種法定證據:(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電子證據到底該歸入何類,這是一個頗值得探討的問題。
㈡ 電子商務法律法規案例 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版的情形主要有:(一)一方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若是訂立的合同有以上情形的,則合同無效。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若是對回答滿意,希望能夠給予採納,多謝!
㈢ 《電子商務法》跟電子合同應用有什麼關系
1、商務法落地:
《電子商務法》歷經五年四審最終於8月31日以高票表決通專過,將於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法案對屬電商經營、電子商務合同訂立與履行、電商各類爭議解決辦法等給予明確規定,為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法律支撐。
2、商務法頒布背景:
電子商務顛覆了傳統的商品交易過程,將線下的面對面交易行為搬到網路環境中。這個過程催生了在線支付的產生,打通在線營銷的關鍵環節。
但是,從維護交易雙方權益、促進操作快捷便利性角度而言,合同對於交易行為而言是不可缺失的重要環節,而線上交易流轉到合同環節,再轉為線下寄送紙質合同的方式顯然與電商行業高效、快捷的運營模式並不適用,這也與行業發展的初衷背離。
3、商務法實施意義:
以數字簽名、信息加密為核心的電子合同由此產生,成功打通在線交易行為的最後一道關卡,實現電子商務交易高效的需求;同時,電子合同為解決電商交易行為中各類糾紛提供重要法律憑證,為交易雙方維權履約築起一道法律屏障。
故:繼2005年《電子簽名法》頒布實施之後,《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合同應用價值的肯定,進一步給網路市場中電子合同的使用增強了信心。
㈣ 合同法有哪些內容與電子商務有聯系
只要有交易,就會涉及到合同法。首先是合同法的總則部分,在合同法分則版有名合同不能涵蓋電權子商務交易類型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解決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也是合同法分則的補充。其次是合同法分則,如買賣合同、居間合同是電子商務常常涉及的合同類型。
㈤ 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有那些
電子商務類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1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2006年6月)
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3月)
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意見》(2007年12月)
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2008年4月)
商務部:《關於加快流通領域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2009年11月)
國家工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6月)
網路購物類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
全國人大常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
商務部商業改革司:《網路購物服務規范》(2008年4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5月)
電子支付類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05年6月)
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2005年10月)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2009年4月)
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6月)
㈥ 電子商務合同分為哪幾種
電子商務合同的形式
傳統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兩種,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口頭或電話等直接表達的方式達成的協議。而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採用非直接表達方式即文字方式來表達協議的內容。我國《合同法》已經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根據((合同法》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不管合同採用什麼載體,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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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於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並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由於電子交易均採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信息在網路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准,《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並願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
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
㈦ 法律對電子商務合同有什麼特別的規范
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一切交易活動都要通過締結和履行合同來進行的,合同關系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關系。電子商務是傳統商業模式是在網路環境中發展的延伸。因此,電子商務作為整個市場體系的一部分,同樣需要合同來規范其交易過程和維護其交易秩序,合同關系無疑也是電子商務活動中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問題的研究是整個電子商務法律研究中一項基礎性的工作。
在我們的生活和工作中,有很多合同需要簽署,以便在法律上能夠認證、核准、生效。在傳統交易中,人們常常通過親筆簽名的方式來確保合同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有效和意思表示的一致。同時,親筆簽名也是許多法律的要求。然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於合同當事人可能相隔千里,甚至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並不謀面,這就使傳統的親筆簽名方式就很難運用於電子交易。但是,傳統的親筆簽名方式所具有的功能,特別是它所具有的證明合同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對一直為網路安全問題所困擾的電子商務仍然具有重要的價值。所以,簽名的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不僅不應被放棄,反而應該得到強化和更有力的保障。當然,這里所說的簽名已經不再是傳統的親筆簽名,而是電子簽名。
所謂電子簽名也稱作"數字簽名",是指用符號及代碼組成電子密碼進行"簽名"來代替書寫簽名或印章,它採用規范化的程序和科學化的方法,用於鑒定簽名人的身份以及對一項數據電文內容信息的認可。它還能驗證出文件的原文在傳輸過程中有無變動。也就是說電子簽名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檔的電子形式簽名,並非是書面簽名的數字圖像化。它類似於手寫簽名或印章,也可以稱作電子印章。
㈧ 關於電子合同,法律有哪些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非常明確得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需具備以下條件:(一)行為人具版有相應的民事權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樣簽訂的合同為合法有效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
以非常明確的形式確定了電子數據和紙面合同一樣,是書面形式的一種,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
以非常明確的形式確定了什麼是電子簽名,以及電子簽名和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於2004年8月28日,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