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子商務法包括哪些內容
電子商務法應該包括向網店征稅,對網店實行征稅是大勢所趨,2012年7月1日開始,網店實行「實名制」,這為依法征稅創造了條件,有人擔心對網店征稅會扼殺正在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這種擔心是多餘的,以制度規范網店,適當提高經營門檻,不僅有利於保護市場主體的利益、遏止網路失信行為,而且有利於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很多國家早有類似制度。比如英國早在2002年就頒布了《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開網店要登記納稅。
電子商務既然依舊是商務,不能因為披上一件網路的「馬甲」,便享受免稅的待遇。網店游離於稅收監管之外,不利於收入的調節與分配。
❷ 電子商務交易平台的交易平台需建立的制度
平台經營者應提供來規范化的網自上交易服務,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制度:
(1)用戶注冊制度;
(2)平台交易規則;
(3)信息披露與審核制度;
(4)隱私權與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5)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6)廣告發布審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與數據備份制度;
(8)爭議解決機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郵件舉報處理機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經營者應定期在本平台內組織檢查網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並根據檢查結果及時採取改善措施
❸ 電子商務薪酬激勵制度的方案怎麼制定
一.部門職能:
1.客服部:主要負責售前咨詢,售後服務及配合市場部工作;含有職位:售前客服、售後客服
2.市場部:只要負責市場推廣計劃制定,活動策劃及推廣等工作;含有職位:數據分析專員,直通車廣告推廣專員
3.物流部:主要負責倉儲管理,配貨、打包、發貨及配貨客服部工作;
4.產品部:主要負責產品整理,買手,配合市場部進行產品整理,配合物流部進行打包配貨,配合客服部進行售後處理,配合技術部進行產品編輯。
5.數據部:負責網站維護,產品編輯,美工;含有職位:產品攝影師,平面/網頁美工,文案編輯
6.運營部:負責整個電子商務團隊管理,店鋪經營,發展規劃;含有職位:運營總監,運營助理
7.其他部門:人事部,財務部,行政部等等
二.薪酬組成:
底薪+福利待遇+提成+獎金
三.底薪制度:
1.客服類:新員工底薪1500元,老員工工資2000至5000元,無管理級別底薪;
2.市場類:新員工底薪1500,老員工工資2000元至5000元,無管理級別底薪;
3.物流部:無底薪,普通員工保底提成1500元,管理人員或老員工保底提成2000元至5000元不等,有部門經理保底提成及普通員工保底提成;
4.產品部:普通員工1500元,管理人員或老員工工資2000元至10000元不等,分新老員工底薪及管理級別底薪;
5.數據部:普通員工1500至2500元,管理人員或老員工工資3500元至5000元不等,分新老員工底薪及管理級別底薪;
6.運營部:運營總監3500至50000元不等,運營助理2000元至5000元不等;
7.其他部門:根據公司相關人事方案執行。
四.福利待遇:
餐補、社保、公積金、帶薪假期、年終獎等根據公司各階段的福利政策執行。通常來說:提供社保+餐補每月300元。
五.提成制度:
1.無指標銷售額提成-:客服部人員發放的提成方法。比如銷售額提成2%,客服工作人員無任何銷售指標,只按照自己成功完成的銷售額進行提成。一個客服當月完成10萬元的銷售額,那麼按照2%的提成即2000元;
2.訂單數量定額提成:數據部和物流部的提成方法。如每個月成功的訂單數量有10000筆,那麼按照每筆定額提成1元共計1萬元發放給物流部員工,每筆定額提成0.5元共計5000元發放給數據部員工;
3.單指標完成提成:市場部提成方法。即市場部員工需要完成市場銷售指標才能享受規定比例的提成。
六.獎金制度:
1.總指標優秀員工獎金:整個團隊完成每月或每季度制定的銷售毛利總指標情況下,按照總指標的40%的比例發放優秀員工獎金,由運營部與人事部、財務處制定各部門名額及獎金數據,各個部門經理執行;
2.總指標優秀管理獎金:整個團隊完成每月或每季度制定的銷售毛利總指標情況下,按照總指標的40%的比例發放優秀管理獎金,由運營部與人事部、財務處制定各部門的獎金數據並由運營部執行;
3.總指標優秀運營獎金:整個團隊完成每月或每季度制定的銷售毛利總指標情況下,按照總指標的20%的比例發放優秀運營獎金,由運營部與人事部、財務處制定並共同執行;
七.計算方法:
1.銷售毛利=銷售總額-無指標銷售額提成-產品成本價
2.銷售純利=銷售毛利-訂單數量定額提成-單指標完成提成-市場推廣費用-售後快遞費損失-其他運營成本
3.總指標=銷售純利/3≥當前員工底薪總和(即總指標是銷售純利的三分之一,並且總指標應該大於或等於當前員工底薪總額,比如,當前所有員工的底薪為2萬元,那麼總指標需要在2萬或2萬以上,那麼銷售純利應為6萬或6萬以上)
4.單指標=銷售毛利/10≥所需的市場推廣費用(比如:某款商品預算用100元的直通車廣告推廣費,那麼這款商品需要完成1000元的銷售毛利收入)
八.薪酬特點:
1.客服部是一個執行部門,一個網站平台的盈利與客服的工作息息相關,制定無指標銷售額提成,讓每個客服看到具體每筆訂單量的提成,能夠有效提升客服的服務態度與工作效率。
2.市場部是一個富有挑戰性的部門,公司制定有指標完成提成,類似於對賭協議,公司給你預算市場推廣費用及讓各個相關部門配合你的工作,並且根據市場推廣費用制定銷售目標,完成了跟你分成,完不成沒有提成,這樣子讓每一個市場員工有目標性地更加細化市場推廣工作,提供銷售轉化率。當然,如果出現了市場部員工很難完成指標,就得好好分析其中的原因,是指標制定太高,還是市場人員的自身能力問題。
3.物流部無底薪只有按照訂單定額提成的設計方法,並針對不同員工進行保底提成,是參考杭州九堡申通快遞公司的業務員薪酬設計方法:快遞業務員沒有底薪,只有8%的快遞營業額的提成,新員工提成不足1800元發足1800元,老員工提成不足2500元發足2500元。這樣子以來,在保底提成保障下,公司發貨量越大,收入越高,勞有所得,物流部的員工也不會埋怨錢都是別人賺的,我們只是干苦力的份。
4.數據部採取底薪加訂單定額提成的設計方法,數據部的工作性質類此於外面的一些廣告企劃公司,但畢竟數據部是屬於公司內部成員,不像外面的廣告策劃公司是按照工作量提成的,那麼公司按照每個月訂單定額提成,讓數據部員工收入與訂單量化相關,這樣子有效促進數據部員工更加努力把公司的數據做到最好,最完善。
5.公司的總指標完成獎金,為公司銷售毛利的三分之一並且大於或等於公司當前員工底薪總和,當整個團隊完成總指標後以後按照總指標發放獎金。這樣子的計算方法相當於公司拿出銷售毛利的三分之一發放員工工資,三分之一用來發放獎金,三分之一用來公司自己留用作為發展資金及員工福利待遇。總指標制定,有效考核整個團隊的運營狀況及運營總監的能力。
6.市場部與客服部都沒有制定經理級別底薪,只是分為新老員工底薪差異,這個部門的經理的職位是流動的,讓員工去競爭這個職位,比如這個月誰銷售量高,誰就當下個月的部門經理,享受部門經理的管理獎金。
7.產品部享受底薪與優秀員工獎金及優秀管理獎金。
❹ 如何加強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設
首先,通過立法加強電子商務稅源監管。對現行《稅收征管法》、《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調整和補充,根據電子商務「款到發貨」的特性,對於未納入屬地管理的境內在線交易電商企業,以消費者所在地為其納稅地點。將有關電子商務稅收與增值稅「擴圍」改革相結合,把電子交易納入稅收徵收范圍,並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明確電子交易征稅規定,便於基層政府、稅務部門有法可依。
其次,全面實行電子發票制度。電子商務主要依靠認證中心、支付平台、交易系統、域名管理中心等「支付體系」,為此,建議現行發票制度中增加電子發票種類,通過網路執行製作、使用、保管、繳銷,規定凡網上交易均應開具電子發票,並將電子發票作為銀行結算的重要憑證,保證電子商務在合法渠道內運營。
第三,完善網上稅務登記和稅款徵收。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或個人,建立實名稅務登記制度,獲取且公開唯一的電子稅務登記號碼及相應證件。對於電商稅款徵收實行分類處理,通過交易平台的,營運商為應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單純性網上交易的,由稅務機關委託電商平台運營商在支付環節代扣代繳,稅款由稅務總局統一征繳,分成入庫;既有傳統業務又有電商業務的,按屬地原則直接徵收稅款,由所在地稅務部門徵收入庫。
第四,建立稅務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建立統一的稅務電子商務服務平台,作為電商與稅務機關征納雙方相互交流的載體,並通過平台強化對電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稅款繳納、稅款劃繳分配、異常情況調查處理等事項的管理,起到「網上稅務局」的作用,提高辦稅效率,降低征納成本。
最後,完善稅收分配製度。目前電子商務主要為總部經濟,多集中在大城市,但其消費對象遍及全國各地,在一定程度上變相將欠發達地區稅收轉移到發達地區。建議對總局徵收入庫的電子商務相關稅款,由中央財政根據網上社會商品零售消費數額比例直接劃轉至相應地區。
❺ 電子商務法概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框架制度、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設立規范 求祥
電子商務法概述 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應當是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這類社會關系是在廣泛採用新型信息技術並將這些技術應用到商業領域後才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它交叉存在於虛擬社會和實體社會之間,有利於實體社會中的社會關系,且完全獨立於現行法律的調整范圍。 電子商務法的特點: 1、 形式規范 2、 技術規范 3、 開放規范 4、 多重手段規范 電子商務法的原則: 1、 中立原則 2、 自治原則 3、 功能等同原則 4、 安全原則 電子商務法是調整在計算機環境下開展的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而形成電子交易形式法律規范的總稱。 電子商務法的信息法律地位: 1、 調整對象是獨立的,明確的調整的是電子商務交易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2、 有明顯的特徵,這些社會關系交互存在虛擬社會的實體社會之間。 3、 傳統的民法,經濟法及其程序很難適應於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活動。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框架制度: 1、 電子商務經營法律規范 2、 電子合同法律規范 3、 電子簽名法律規范 4、 安全認證法律規范 5、 電子支付法律規范 6、 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規范 7、 網路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法 8、 個人隱私保護問題 9、 電子商務糾紛處理機制的法律規范 《電子簽名法》的四個方面內容: 1、 確定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明確了在眾多的電子簽名方法和手段中,滿足什麼條件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效力。 2、 對於數據電文,也就是電子形式的文件作了規定。 3、 設立電子認證服務的准入制度 4、 規定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制度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設立規范: 1、 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A、 依法成立的公司 B、 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C、 為用戶提供長期的服務的信譽和能力 D、 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2、 經營性互聯網接入國際聯網許可 A、 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 B、 具有相應的計算機信息網路,裝備及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C、 具有健全的安全保管理制度和技術保護措施 D、 符合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3、 經營性網路信息內容服務業務許可 A、 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B、 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C、 服務項目屬於《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已取得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電子商務條件下,買方應當承擔的義務: 1、 買方應承擔按照網路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 2、 買方應承擔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 3、 買方應當承擔對標的物驗收的義務 電子商務條件下,賣方應當承擔的義務: 1、 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 2、 對標的物權利承擔擔保義務 3、 對標的物質量承擔擔保義務 注冊域名應當特別注意的條款: 1、 域名注冊人保證不侵權的陳述 2、 域名注冊人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的陳述 3、 域名注冊人提供信息不真實的違約責任 4、 域名注冊人同意域名注冊組織公布其聯系信息的條款 5、 域名注冊組織聲明收集和公布注冊人的聯系信息公出於注冊目的,保證不將域名注冊人的聯系信息付諸商業性使用 6、 域名注冊人同意受或注冊組織採用的糾紛程序和約束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權利: 1、 獨立運營的權利 2、 域名資源及相關資源所有權 3、 違約求償權 4、 電子商務安全保護權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義務: 1、 合法經營 2、 身份明示義務 3、 信息內容記錄 4、 交易中的合同義務 5、 遵守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等其他民事權益的義務電子商務合同法 電子合同的特點: 1、 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碟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存儲等過程均在計算內進行。 2、 電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點。 3、 訂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路上運作,可不見面。 4、 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 我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的定義和基本原則做全面規定: 1、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堅持公平原則 2、 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責和限制責任條款 3、 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對方責任與排除雙方主要權利 4、 合同爭議的解釋權 電子代理人歸屬的要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有自己的名稱 2、 有必要的財產 3、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4、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5、 依法成立 6、 具備保證電子代理人正常運行的技術條件和人員 7、 具備完善的網上企業信息披露制和客戶的資料保密制度 8、 在近三年內無違法經營記錄 所謂電子代理,是指不需經人為的審視,電腦程序能以電子化或其他自動化的方式發出電子信息或對電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響應。 我國《電子簽名法》對於電子代理人的信息發送責任也明確為由系統所有人承擔發送責任,該法第九條規定:「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發件人發送:」 1、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 2、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 3、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後結果相符的 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關因素。 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條件: 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准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接收的內容; 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1、它們處於兩個不同階段 2、構成要件不同 3、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❻ 電子商務平台制度里的商品和服務怎麼區分
電子商務平台制度里的商品和服務的區分主要如下:
電子商務平台的商品包括很多的版類目,比如:衣服權類目,鞋子類目,生活用品類目,食品類目,特殊商品類目等,種類繁多,並且各自有各自的優點和推廣的方式,商品通過對網店的裝修,圖片的美化來在類目下上傳此商品,通過各種推廣的手段,讓用戶看到商品,從而產生吸取,進行購買和成交等;
電子商務平台制度里的服務一般可以分為售前服務和售後服務,售前服務指的是電子商務商品在上架被用戶看到,想要購買時的咨詢,一般都是通過交流軟體來進行,比如淘寶使用的是阿里旺旺和千牛,在交流中達到成交的目的,而售後客服是買家已經買了該寶貝,該寶貝在運輸中或者質量上,或者買家不喜歡或者尺寸不合適,需要退貨或者換貨,或者在使用中遇到的問題,通過售後來解決等,這是電子商務中的服務。
❼ 目前電子商務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哪些
1電子商務,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在網際網路開放的網路環境下,基於瀏覽器/伺服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
2所謂的客戶關系管理就是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管理視角;賦予企業更完善的客戶交流能力,最大化客戶的收益率。
3網路營銷(On-line Marketing或E-Marketing)就是以國際互聯網路為基礎,利用數字化的信息和網路媒體的交互性來輔助營銷目標實現的一種新型的市場營銷方式。
4電子商務產生發展的條件:電子商務的出現,打破了以往傳統商務模式下的時間和空間的界限,改變了原有企業的格局、原有的價值體系、原有的經營模式,甚至改變了企業的形式。電子商務對商品的價格也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主要包括:電子商務降低采購成本;電子商務實現無庫存生產;電子商務實現營銷成本下降;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組織管理費用以及電子商務降低交易費用。
5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一、中立原則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目標,歸結起來就是要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規則。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則在電子商務法上的必然反映。電子商務既是一種新的交易手段,同時又是一個新興產業。面對其中所蘊涵的,深不可測的巨大利益的誘惑,可以說沒有哪個企業是無動於衷的。各種利益集團、各種技術,以及各個利益主體都想參與其中,在這個無比廣闊的舞台上施展才華,謀取便利。其具體參與者有硬體製造商、軟體開發商、信息提供商、消費者、商家等等,不一而足。而要達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實現公平的目標,就有必要做到如下幾點:
(1)技術中立。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以及非對稱性公開密鑰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認證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而不能停止於現狀,以至閉塞賢路。譬如新計算機的問世、新一代高速網路的出現等,都將考驗電子商務法的技術中立性。這是在總結了傳統書面法律要求的經驗教訓,而得出的方針。當然,該原則在具體實施時,會遇到許多困難。而克服這些具體困難的過程,也就是技術中立原則實現的過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與技術中立緊密聯系,二者都具有較強的客觀性,並且一定的傳輸技術,與相應的媒介之間是互為前提的。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則在各種通訊媒體上的具體表現,所不同的是,技術中立側重於訊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則著重於訊息依賴的載體。後者更接近於材料科學。從傳統的通訊行業劃分來看,不同的媒體可能分屬於不同的產業部門,如無線通訊、有線通訊、電視、廣播、增殖網路等。而電子商務法,則應以中立的原則來對待這些媒介體,允許各種媒介根據技術和市場的發展規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進。只有這樣,才能使各種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從而避免人為的行業壟斷,活媒介壟斷。開放性網際網路的出現,正好為各種媒介發揮其作用提供了理想的環境,達到興利除弊,共生共榮。
(3)實施中立。是指在電子商務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上,不可偏廢;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跨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應一視同仁。特別是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於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徵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如果說前述技術中立和媒介中立,反映了電子商務法對技術方案和媒介方式的規范,具有較強的客觀性。而對電子商務法的中立實施,則更偏重於主觀性。電子商務法如同其他規范一樣,其適用離不開當事人的遵守與司法機關的適用。
(4)同等保護。此點是實施中立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主體上的延伸。電子商務法對商家與消費者,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等,都應盡量做到同等保護。因為電子商務市場本身是國際性的,在現代通訊技術條件下,割裂的、封閉的電子商務市場是無法生存生存的。
一言以蔽之,電子商務法上的中立原則,著重反映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其具體實施將全面展現在當事人所依託於開放性、兼容性、國際性的網路與協議,而進行的商事交易之中。
二、自治原則
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因而,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願,預留充分的空間,並提供確實的保障。譬如以《示範法》第四條為例,就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條款。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餘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其實,《示範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從數量上很少,僅四條之多,而且其目的也僅在於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範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徵,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可以說是一正、一反,殊途同歸。
三、安全原則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這種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譬如,電子商務法確認強化(安全)電子簽名的標准 ,規定認證機構的資格及其職責等具體的制度,都是為了在電子商務條件下,形成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至少其安全程度應與傳統紙面形式相同。電子商務法從對數據電訊效力的承認,以消除電子商務運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以至於根據電子商務活動中現代電子技術方案應用的成熟經驗,而建立起反映其特點的操作性規范,其中都貫穿了安全原則和理念。
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已經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因為(1)中國有近3億網民,(2)網上零售已達到100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