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的基本原則
4.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
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部門規章。
4.2 遵守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互聯網技術規范和安全規范。
4.3 嚴格禁止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規定禁止的銷售形式
嚴格禁止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規定禁止的銷售形式,如:傳銷、中遠期合約等。嚴格禁止採用各種手段規避資質開展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例規定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的經營形式,如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
4.4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經營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務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經營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務。電子商務平台不得為無資質的商戶開展有害有毒物品、葯品、危險化學品等特殊商品的銷售提供服務,未經審批不得經營葯品、醫療器械等特殊商品。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建立可疑商品銷售監控機制。成立專門監控力量開展商品銷售信息監控工作,重點監控銷售違禁品、超低價商品等內容。發現可疑情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4.5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對所有的交易建立記錄和儲存系統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保留用戶注冊信息,必須對所有的交易建立記錄和儲存系統,登錄和交易日誌等交易數據記錄至少保存十年,並保護交易雙方的隱私權,必須建立安全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4.6 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遵循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4.7 真實交易
交易完成後必須發生貨物所有權和全額貨款的轉移,在此之前不得將貨物所有權作為買賣標的合約再次轉讓。
4.8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建立網路欺詐舉報機制
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建立網路欺詐舉報機制。建立網路欺詐舉報平台,收集網民對電子商務違法犯罪的舉報線索,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Ⅱ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的政府采購(G2B)
10.1 由政府或由政府授權的機構負責運營
運營者必須是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運營者必須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真實的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10.2 交易對象具有法人資格
交易對象必須是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
10.3 提供政府采購計劃、目錄和標書
在網上提供政府采購計劃、目錄和標書,其中包括依法發布采購的商品(服務)信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招投標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招投標細則等。網站經營者必須採取各種措施審核交易參與方的真實身份,監管投標進程,嚴防惡意串通投標。
10.4 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網站應該具備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即應該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10.5 具有政府采購的綜合支持能力
運營者應該具備為政府采購提供招投標和中標信息保管、查詢、跟蹤的功能,並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這些功能的方法、時間、收費標准及有關注意事項。
10.6 所采購的商品(服務)合法並描述真實詳細
必須確保所采購的商品(服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必須在網站上提供真實詳細的采購商品(服務)的描述。
10.7 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並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10.8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運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並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10.9 建立網站運營日誌
運營者必須建立網站運營日誌,存儲交易數據。建立安全制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Ⅲ 電子商務的模式都有哪些
電子商務可提供網上交易和管理等全過程的服務,應用於廣告宣傳、咨詢洽談、網上定購、網上支付、電子賬戶、服務傳遞、意見征詢、交易管理等方面。
1、廣告宣傳
電子商務可憑借企業的 Web 伺服器和客戶的瀏覽,在 Internet 上發布各類商業信息。客戶可藉助網上的檢索工具迅速地找到所需商品信息,而商家可利用網上主頁和電子郵件在全球范圍內作廣告宣傳。與以往的各類廣告相比,網上的廣告成本最為低廉,而給顧客的信息量卻最為豐富。
2、咨詢洽談
電子商務可藉助非實時的電子郵件,新聞組和實時的討論組來了解市場和商品信息、洽談交易事務,如有進一步的需求,還可用網上的白板會議 (Whiteboard Conference) 來交流即時的圖形信息。網上的咨詢和洽談能超越人們面對面洽談的限制、提供多種方便的異地交談形式。
3、網上訂購
電子商務可藉助 Web 中的郵件交互傳送實現網上的訂購。網上的訂購通常都是在產品介紹的頁面上提供十分友好的訂購提示信息和訂購交互格式框。當客戶填完訂購單後,通常系統會回復確認信息單來保證訂購信息的收悉。訂購信息也可採用加密的方式使客戶和商家的商業信息不會泄漏。
4、網上支付
電子商務要成為一個完整的過程。網上支付是重要的環節。客戶和商家之間可採用信用卡賬號實施支付。在網上直接採用電子支付手段將可省略交易中很多人員的開銷。網上支付將需要更為可靠的信息傳輸安全性控制以防止欺騙、竊聽、冒用等非法行為。
5、電子賬戶
網上的支付必需要有電子金融來支持,即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及保險公司等金融單位要為金融服務提供網上操作的服務。而電子賬戶管理是其基本的組成部分。信用卡號或銀行帳號都是電子賬戶的一種標志。而其可信度需配以必要技術措施來保證,如數字憑證、數字簽名、加密等,這些手段的應用提供了電子賬戶操作的安全性。
6、服務傳遞
對於已付了款的客戶應將其訂購的貨物盡快地傳遞到他們的手中。而有些貨物在本地,有些貨物在異地,電子郵件將能在網路中進行物流的調配。而最適合在網上直接傳遞的貨物是信息產品。如軟體、電子讀物、信息服務等。它能直接從電子倉庫中將貨物發到用戶端。
7、意見征詢
電子商務能十分方便地採用網頁上的「選擇」、「填空」等格式文件來收集用戶對銷售服務的反饋意見。這樣使企業的市場運營能形成一個封閉的迴路。客戶的反饋意見不僅能提高售後服務的水平,更使企業獲得改進產品、發現市場的商業機會。
8、交易管理
整個交易的管理將涉及到人、財、物多個方面,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客戶及企業內部等各方面的協調和管理。因此,交易管理是涉及商務活動全過程的管理。電子商務的發展,將會提供一個良好的交易管理的網路環境及多種多樣的應用服務系統。這樣,能保障電子商務獲得更廣泛的應用。
Ⅳ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的術語和定義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的術語:電子商務是指依託網路進行貨物貿易和服務交易,並提供相關服務的商業形態,具體細分為在企業之間(Business to Business,簡稱B2B)、企業和消費者之間(Business to Consumer,簡稱B2C)、個人之間(Consumer to Consumer,簡稱C2C)、政府和企業之間(Government to Business,簡稱G2B)通過網路通信手段締結的交易和服務。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的定義如下:
網上商廈(B2C):指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在互聯網上獨立注冊開設網上虛擬商店,出售實物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台;
網上商店(B2C):指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或個人在互聯網上獨立注冊網站、開設網上虛擬商店,出售實物或提供服務給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平台;
網上交易市場(B2B):指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台;
網上商務(B2B):指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在互聯網上注冊網站,向其他企業提供實物和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
網上交易市場(C2C):指提供給個人間在網上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台;
政府采購(G2B):指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在網上面向法人進行采購的電子商務平台。
Ⅳ 電子商務模式都有哪些
1、C2B
C2B模式更具革命性,它將商品的主導權和先發權,由廠商身上交給了消費者。傳統的經濟學概念認為針對一個產品的需求越高,價格就會越高,但由消費者因議題或需要形成的社群,透過社群的集體議價或開發社群需求,
只要越多消費者購買同一個商品,購買的效率就越高,價格就越低,這就是C2B的主要特徵。C2B的模式,強調用「匯聚需求(demand aggregator)」,取代傳統「匯聚供應商」的購物中心型態,被視為是一種接近完美的交易型式。
2、C2C
C2C是指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互動交易行為,這種交易方式是多變的。例如消費者可同在某一競標網站或拍賣網站中,共同在線上出價而由價高者得標。
或由消費者自行在網路新聞論壇或BBS上張貼布告以出售二手貨品,甚至是新品,諸如此類因消費者間的互動而完成的交易,就是C2C的交易。
目前競標拍賣已經成為決定稀有物價格最有效率的方法之一,舉凡古董、名人物品、稀有郵票…只要需求面大於供給面的物品,就可以使用拍賣的模式決定最佳市場價格。
拍賣會商品的價格因為欲購者的彼此相較而逐漸升高,最後由最想買到商品的買家用最高價買到商品,而賣家則以市場所能接受的最高價格賣掉商品,這就是傳統的C2C競標模式。
3、C2C運作
階段(1):賣方將欲賣的貨品登記在社群伺服器上
階段(2):買方透過入口網頁伺服器得到二手貨資料
階段(3):買方透過檢查賣方的信用度後,選擇欲購買的二手貨
階段(4):透過管理交易的平台,分別完成資料記錄
階段(5):付款認證
及階段(6):付款給賣方
階段(7):透過網站的物流運送機制,將貨品送到買方
4、O2O運作
O2O (Online-to-Offline) 將線下(離線)商務的機會與互聯網結合在了一起,讓互聯網成為線下(離線)交易的前台。
簡單說就是線上(網路平台訂購)交易,線下(人與人或者實體店面)服務。 例如:O2O旅行、餐飲、美容美發等通過打折、提供訊息、服務預訂等方式,把線下商店的消息推送網路上的客戶,從而將粉絲轉成線上會員再轉成實體消費,這就特別適合必須到店消費的商品和服務。
5、B2B2C
B2B2C 是指由電子商務平台提供金流及物流等服務 ,供第三方企業從事電子商務。供應商將商品上架至電子商務平台,由平台端來進行活動安排及曝光,若有產生銷售行為則電子商務平台需開發票給消費者,而供應商則每個月結算總額後統一開發票給電子商務平台。
目前常見的B2B2C有MOMO購物網、YAHOO購物中心、PCHOME購物中心、東森購物中心等。
Ⅵ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的引言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CNNIC)2008年1月發布的《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國網民數已達到2.1億人,有4640萬人使用網路購物,占網民總數的22.1%,電子商務已經成為社會接受的商務模式;中國的IP地址數達到1.35億個,年增長率為38%;中國域名總數是1193萬個,年增長率達到190.4%;中國網站數量已有150萬,其中,CN下的網站數已經達到100.6萬個,佔到中國網站數的66.9%;中國網頁總數已經有84.7億個,年增長率達到89.4%,互聯網上的信息資源數量日趨豐富。
中國雖然在電子商務領域具有相關的技術規范,但針對電子商務的模式規范尚處於空白狀態。圍繞電子商務模式的分類,國外提出了多種不同的分類方法,如:根據企業獲得收益的方式進行分類,基於價值鏈的拆分和重構進行分類,按照獲取利潤的核心活動和價格價值間的相對定位進行分類,按照經濟控制方式和價值整合進行分類,基於企業的購買對象和購買方式兩個方面進行分類,從商務模式的控制主體進行分類等。國內也有人從商務主體所屬行業角度提出77種模式分類和5P4F的分類方式,《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報告2004-2005》提出了按照企業/消費者、商品/服務經營的四種分類方法。因此,制定電子商務模式規范,具有非常積極的社會效益,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的建立有利於政府制定電子商務發展規劃,便於對電子商務的引導和監管,有利於電子商務有關法規的建設,有利於電子商務相關政策的建立;對企業來說,有利於企業制定電子商務發展計劃,規范企業行為,便於企業的市場定位和對外交流,促進企業的市場營銷能力;對社會來說,可以使公共服務體系的工作有章可循,有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地發展;對產業鏈的發展來說,有利於規范購銷行為,避免糾紛的發生,促進網路購物產業鏈的良性發展。
Ⅶ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的網上交易市場(B2B)
7.1 由第三方負責經營管理
網上交易市場(B2B)是提供給具有法人資質的企業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台,此第三方負責對網上交易市場的交易進行管理,並不得參與交易。
7.2 經營者具備法人資格
經營者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必須進行稅務登記,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特殊業務許可證、真實的企業經營地址、 聯系電話等信息。服務對象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
7.3 提供實物(服務)交易
買賣雙方都必須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在網上交易市場上提供實物交易和服務,其中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 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 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後服務細則等。
7.4 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網站應該具備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即應該具備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 ,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7.5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 地址信息,並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7.6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並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時間和收費標准及有關注意事項。
7.7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交易市場(B2B)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市場參與方的真實身份,必須監管市場參與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告知市場參與方應該在網站上提供的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 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7.8 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市場經營者必須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咨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後服務等,並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Ⅷ 什麼是電子商務模式
電子商復務模式,就是指在網路制環境和大數據環境中基於一定技術基礎的商務運作方式和盈利模式。研究和分析電子商務模式的分類體系,有助於挖掘新的電子商務模式,為電子商務模式創新提供途徑,也有助於企業制定特定的電子商務策略和實施步驟。
電子商務模式可以從多個角度建立不同的分類框架,最簡單的分類莫過於BtoB、BtoC和CtoC這樣的分類,還有新型B2Q模式、BOB模式,但就各模式還可以再次細分。
(8)電子商務模式規范擴展閱讀:
電子商務模式的運作原理
階段⑴-就是讓整個企業與企業間的「供應鏈」與「配銷商」管理自動化,透過Internet,不但節省成本增加效率,更有開發新市場的機會,企業間商業交易資訊交換,如采購單、商業發票及確認通知等。
階段⑴→⑵這類資料交換的協定稱之為電子資料交換(EDI),其運作方式是將電子表格的每一個欄位,以一對一的方式,對應於商業交易書面表格中的每一部分,就像所有的采購單及交易記錄都記錄在資料庫中。
階段⑶-電子資金轉移,如銀行與其往來企業間資金的自動轉帳。
階段⑷-所有的出貨需求在經過資料庫處理後會自動完成物流配送的要求。
Ⅸ 電子商務模式規范的網上交易市場(C2C)
9.1 由中立的第三方負責經營
網上交易市場(C2C)是提供給自然人間進行實物和服務交易的由第三方經營的電子商務平台,因此必須由第三方負責經營,此第三方必須是具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機關登記注冊的法人,且在網站首頁下方刊登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真實的企業經營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負責對網上交易市場的交易進行服務和管理,並不得參與交易。買賣雙方只能是自然人。
9.2 提供實物和服務交易
在網上交易市場上提供實物和服務交易,包括依法發布商品(服務)信息和廣告,遵守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提供登錄注冊功能,提供交易功能 ,提供結算功能,提供身份認證功能,以及相關的售後服務細則等。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必須建立並儲存交易日誌,詳細記錄交易數據。
9.3 實現在線支付
網站應該具備通過銀行為交易提供資金結算的服務,也就是應該具備在線支付的功能,除此之外還應該有其他的資金結算渠道供市場參與方選擇 ,這些渠道應該是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
9.4 有工商報備的獨立的固定網址
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獨立的固定網址,網站必須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 IP地址信息,並將備案信息刊登在網站首頁下方。
9.5 具有訂單履約的綜合支持能力
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應該具備為市場交易雙方提供訂單保管、查詢、跟蹤及運輸與寄遞服務的方法,並且在網站上具體說明使用服務的方法 、時間、收費標准及有關注意事項。
9.6 商品(服務)描述真實詳細
網上交易市場(C2C)的經營者必須核實市場參與方的真實身份,必須監管商戶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必須告知市場參與方應該在網站上提供合法真實詳細的商品(服務) 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務)與描述的內容必須一致。
9.7 服務功能齊全
網站具備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的功能,市場經營者應該具備完善與方便的服務功能,包括咨詢服務、交易服務、售後服務等,並在網站頁面上明顯標出,
Ⅹ 電子商務的模式有哪些
電子商務主要有以下九種運作模式是:
一、ABC:是由代理商(Agents)、商家(Business)和消費者(Consumer)共同搭建的集生產、經營、消費為一體的電子商務模式
二、B2B: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專用網路或Internet,進行數據信息的交換、傳遞,開展交易活動的商業模式。
三、B2C: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和服務商業零售模式。
四、C2C: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電子商務。
五、B2M:以建立引導客戶需求為核心的站點為前提,通過線上或則線下多種營銷渠道對站點進行廣泛的推廣,並對營銷站點進行規范化的導購管理。
六、M2C:生產廠家(Manufacturers)直接對消費者(Consumers)提供自己生產的產品或服務的一種商業模式。
七、B2A(即B2G):指的是企業與政府機構之間活動進行的電子商務。
八、C2A(即C2G):消費者對行政機構的電子商務,指的是政府對個人的電子商務活動。
九、O2O:Online To Offline(在線離線/線上到線下),是指將線下的商務機會與互聯網結合的電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