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广告的分类方法有哪些
1、从广告的直接目的划分 经济广告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推销商品,取得利润,以发展企业(广告主)所从事的事业。但其直接目的有时是不同的,也就是说,达到其最终目的的手段具有不同的形式。以这种手段的不同来区分商业广告,又可以把其分为三类:商品销售广告,企业形象广告,企业观念广告。 2、从广告的最终目的划分 从广告的最终目的划分广告,可以把广告划分为两大类:盈利性广告;非盈利性广告。盈利性广告又称商业广告或经济广告,广告的目的是通过宣传推销商品或劳务,从而取得利润。这方面的广告将在下文中详细予以讨论。非盈利性广告,一般是指具有非盈利目的并通过一定的媒介而发布的广告,主要有寻人启事、职员招聘、征婚、挂失等以启事形式发布的广告和有关政府、社会团体或企事业集团、单位的会议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此外,由一些团体或组织、机构以宣传招贴的形式发布的涉及有关观念立场宣传的广告也是非盈利性广告。 3、按广告的覆盖地区划分 由于广告所选用的媒体不同,广告影响所及范围不同,因此,按广告传播的地区又可分为全球性广告、全国性广告、区域性广告和地区性广告。 4、从广告的不同对象划分 商品的消费、流通各有其不同的主体对象,这些主体对象就是:消费者、工业厂商、批发商以及能直接对消费习惯施加影响的社会专业人士或职业团体。不同的主体对象所处的地位不同,其购买目的、购买习惯和消费方式等也有所不同。广告活动必须根据不同的对象实施不同的诉求,从而可以按广告的诉求对象对广告进行分类。 5、按不同媒体的广告划分 按广告所选用的媒体,可把广告分为:报纸广告、杂志广告、印刷广告、广播广告、电视广告及电传广告。此外,还有邮寄广告,招贴广告、路牌广告等各种形式。广告可采取一种形式,亦可多种并用。各广告形式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6、按广告诉求方式划分 7、按广告产生的效益的快慢划分 是指广告发布的目的是引起顾客的马上购买还是持久性购买的一种广告分类方法。它可以分为速效性广告与迟效性广告。 8、按商品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广告划分 按照商品生命周期不同阶段分类的广告可分为开拓期广告、竞争期广告、维持期广告。
② 与广告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我们国家也是法治国家,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与你提问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也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还有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详细规定请阅读《广告法》
还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
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
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影、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都规定了“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
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里我只是简单的举几条法律规定为例子,想知道详细法律规定请继续查阅相关法律。
③ 广告中“夸大宣传”是怎样定义的
广告中“夸大宣传”就是虚假宣传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3)广告宣传法扩展阅读:
一般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多围绕有关商品或服务方面的信息,集中体现在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商品的产地、价格、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况,虚假广告内容与一般广告一样广泛,可以涉及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各种状况。
商品的原料决定商品的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种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种原料构成的,看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等等。虚假广告采用的手法多种多样,比如,商品由两种原料混合而成,广告便以天然原料来招来顾客,有时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广告却故意加上一个美名来掩盖低档原料。
④ 广告宣传单国家规定
(1)沿街散发广告传单,有影响市容环境之嫌,一般由城管部门监管;
(2)广告内容应当严格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发布,如广告内容涉嫌虚假,或出现绝对化用语,将由工商部门查处;
(3)如发布医疗或药品器械等广告,需到卫生、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发布;
如果说,前些年传单广告还是一件新鲜事的话,那么现在它已经成为无孔不入、你想躲也躲不开的东西了。骑着车子出外办事,沿路会碰到有人向你手里硬塞广告;把车子停在一边,当你回来的时候,会发现车子前面的筐筐里,已经红红绿绿放了好几片纸;办事回来,打开自己的信箱,几张广告正在那里等候你;拿出钥匙开门,外面防盗门的铁网网上也挂着几张广告传单 ……
传单广告的印制费和人工费相对报纸广告和电视广告便宜多了,这对于那些没有多少钱做广告的小企业来讲,传单广告是上上之选。
⑤ 宣传广告时打了送价值万元的字样犯广告法吗
“宣传广告时打了送价值万元的字样”是否违反广告法,首先要对照《广告法》的规定来审查。
《广告法》的第九条是这样规定的“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由此可见,如果广告中如果只是有“价值万元”的字样,而无其他的画面、语音和其他的文字做共同的说明,那肯定是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的,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还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广告法》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的制作、发布等活动也是一种经营行为,还有其他法律法规来规范,而“送价值万元的字样”表明广告内容中宣传了“附赠销售”,也就是有奖销售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违法,还要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审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如果带有“送价值万元”的广告发布后,被发现有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行为,那就讲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⑥ 广告法说的具体是什么
明令禁止
①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②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烟草广告
③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④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
旧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新广告法增加到17种。与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增加了进来,和消费者联系更加紧密。
地产广告不可任性承诺
新修订《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宣传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这条新规对于很多房地产策划或文案人员来说,是一个镣铐,今后在创作楼盘广告时,不能为了宣传而做出很多承诺,只能带着镣铐巧跳舞。
按照规定,估计今后“买房送名校资格”、“规划中的地铁某号线就在家门口”、“距中央广场商圈XX分钟”等用未来规划来宣传或承诺的信息可能会被禁止;“买房稳赚”、“买房百分之几的收益率”、“x年回本”等关于升值或投资回报率等的宣传字眼也可能被叫停。文案们做好另辟蹊径的心理准备。
品牌代言人严苛要求
(*本部分内容来源ifree博客)
新广告法中,总共75个法条中共出现代言人12次,现有的广告代言玩法可能有许多不再适用。
“为自己带盐”的企业主是否算代言人
从聚美优品的“我是陈欧,我为自己代言”中CEO陈欧闪亮登场后,企业主为自己的产品代言就成为了潮流。格力董明珠、万科王石、SOHO中国潘石屹纷纷出现在自家广告片中,那么问题来了,给自有品牌做广告算不算代言人?
解析算。新广告法第2条第5款注明,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广告主是投放广告的企业,陈欧作为自然人担任广告代言人顺理成章,如果他愿意,完全可以让公司付给自己代言费。
药品、保健品还能找明星代言吗?
感冒药、止泻药这类常用药品广告找明星代言一直是常规营销手法,保健品也同样热衷于此。但确实有些问题产品的曝光让消费者很受伤,代言明星也蒙上污点。取消明星代言药品、保健品的呼声已喊了多年,这次是否落实?
解析明令禁止。新广告法第16条写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社科院在分析中表明这些代言人不能以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形象进行药品推广,不用说,明星大腕也不行。同样在第18条规定中保健品同样不能找代言人,就算是广告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也是被禁止的。
没用过商品,就别想当代言人哦
近两年男明星代言女性用品的广告不少见,像韩国歌星RAIN为某女性化妆品代言群众们也是能接受的,但有几位小鲜肉为女性生理期用品代言就有点雷人了。相信他们一定没有用过,又怎么能准确表达该商品的功能呢?这种比较另类的代言是否还能行?
⑦ 广告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广告法》的具体内容分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参考资料:http://ke..com/view/277550.htm
⑧ 商业广告宣传的方法和技巧有哪些
花最少的钱,获得最大的效果
⑨ 广告宣传有法律效力吗
我们谈房屋广告的法律效力,主要根据广告性质来分析。 有些发展商会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和购房者的条款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这时就已经不是广告,而是合同条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确、有效的。但同时也有一些广告语不能或没有变成合同条款,我们所讨论的是这些广告。这些广告由于其内容的明确程度不同,性质也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有些广告内容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氛围,并没有明确的指标,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温馨家园”等词。我认为这些广告仅仅构成了要约邀请,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什么是要约邀请呢,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发展商发布上述广告,只为引起人们的注意,惟一目的是吸引广大的客户向自己打来电话发出要约。至于究竟是不是“理想居所”或“居家首选之地”,完全由客户自已认识和决定,发展商并没有做许诺,所以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有些广告则完全不同,标明了价格、位置、装修条件、物业管理条件、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的物品或优惠等,我认为这些广告已经构成了一种要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构成要约的广告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前面我们所说的构成要约邀请的广告,也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两者如何区别呢,他们的区别就在于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发展商是否受该广告约束。一般的广告仅仅是一种要约邀请,但如果其确实就房屋质量、价格、位置或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物品等重要方面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确实是这些方面对购房者最终做出购买决定起着极大作用,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内容是具体确定的。这些广告内容都是针对购买其房屋的客户而言的,说明只要客户与发展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双方没有其他改变广告内容的意思表示,发展商就应该受广告约束,向客户提供广告中提到的优惠和便利。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种广告就不再是简单的要约邀请,而是一种要约。《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就是说构成要约的广告在发布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发布广告的发展商不能够轻易改变其广告许诺。 详细分析“要约”、“要约邀请”两个词对广大客户有什么意义呢?比如您是一位准备买房的客户,你看到一个详细说明的广告,很感兴趣,你告知发展商,愿意按照广告条件来购买其房屋,这时候你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种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就是说,如果发展商没有声称其不再提供广告中的一种或几种条件,那么就意味着双方间已经确立了合同。即使这些广告内容没有被归为合同条款,也是双方间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都要遵守。由于广告内容没有被写在合同里,所以引发出很多问题。发展商借口合同中没有规定而不兑现自己在广告中的许诺,这是一种不讲商业信誉的表现,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建议广大的购房者最好将广告中的一些条件明确写在购房合同中,以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