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护持宣传佛法(智慧的方法) 让更多人 可以听闻到佛法 得到 大福报(闻法功德最殊胜) 个人能离苦得乐 家庭能
师兄说的极是。我们都知道佛法是让人解脱的万病总治的“阿伽陀药”,我们也希望每个众生都能得到佛法的沐浴,离苦得乐。
但是,佛法也是不可执著的,要应机而说,说法要契机契理,对于有些机缘未熟的众生,如果按照我们的好心去强求他,结果可能适得其反,不但没有达到弘法的目的,可能还让对方产生谤法之罪过。
有的众生,由于缺乏善根福德与因缘,今生可能不会有接触佛法的机会。佛不度无缘之人,因为佛是教人自觉的,而觉悟靠的是每个人自己。
因此,我们要随缘而不攀缘,这样度生,才是在用清净心平等心慈悲心正觉心度,因而才契理;一旦执著,就与佛法不相应了。
南无阿弥陀佛!
2. 在香港这个法治文明的社会竟然出现如此无法无天可以任意辱骂、暴力警察
香港其实一点都不文明法治......
3. 关于中国法律 和中国香港法律 急!!!百分!!
我说下中国的法律:先问下你是否报过案,如果报过案,那么这个案件的时效是终身伴随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没有报案还要具体分析了,首先确认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刑事犯罪的分三种追究时效:构成刑事犯罪五年以下的,时效为五年;构成刑事犯罪五到十年的,时效为十年;构成刑事犯罪超过十年的,时效为二十年;所以,现在这种情况你应该尽快报案,以免错过机会,希望能帮到你
4. 老师上课时说香港经济的繁荣部分归功于香港的普通法,谁能详细说说是为什么啊
97前一般人的工资都有一两万一个月,老板很怕打工仔不干了;现在的工资一万以下收入的人很多,并且现在是打工仔怕被老板炒,这也归功于普通法吗?
5. 香港回归15周年,贴在轩尼诗道的标语是真是假
香港是一个议论自由的地方 这图如果不是PS的话 是非常有可能的 我去香港的时候看到好多关于法 轮 功的宣传片 基本都是一些中年妇女和老人在那里宣传 这并不能说明什么 因为他们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要吃饭 而不愿意去申请综援 香港人真的是很上进的 老人家六七十岁了照样开的士养家
6. 香港旺角街上有人拉布条宣传法那个功!说党必亡!
天天都有,上脸 书看看每天各种抗议
7. 《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言有什么规定
香港基本法第9条规定,“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从中文行文来看,中文和英文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尽管英文也是正式语文,但如没有其他重要的考虑因素,中文显然要优先於英文。从英文本看,也有这个意思。
基本法以中文本为准
这种理解可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决定找到依据。1990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译本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英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由此可以推断两件事:
一是香港基本法的中文本是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英文本是中文本的译本,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虽然上述决定没有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但该决定仍然相当於适用於香港特区的全国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具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如果没有该决定,特区法院在英文判词中引用的香港基本法就不可能是有效的文本,可以被质疑,也可能发生争议,香港特区的司法判决的尊严也就难以维持。这件事提醒香港特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给予必要的尊重。
二是虽然香港基本法有中、英文两种文本,但中文本优於英文本。上述决定明确两种文本的用语含义如果有出入,应当以中文本为准。可见,在香港特区中文优於英文的言论,不但没有违反了香港基本法,反而符合香港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没有明文提到中文是香港的法定语文。对此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法定语文与正式语文、官方语文相同,中英文都是正式语文;另一种认为不完全相同,但不言而喻,不必言明。从民族学来看,民族识别有语言、地域和社会生活等的标准。语言本来是识别民族的其中一个重要的、也是主要的标志。“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这也是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确的。在香港生活的居民,绝大多数属於汉族,有少数属於中华民族大家庭内的少数民族。在香港的居民,不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以汉语即中文为民族语言,中文当然是优於香港其他人使用的语言,这是不容否认的。谁不懂这一点,谁就不能坚持“一国”的原则。
但也应当指出,香港曾经被英国占领一百多年,受英国管治的影响,英文在香港的使用也是必然的。英文在世界上的使用很普遍,使用英文是不抵触香港基本法的香港原有生活方式的一个组成部分。谁不懂这一点,谁就不能尊重“两制”的区别。
问题在於,目前香港使用中英文的情况如何。对此,需要对香港特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使用语文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评价一种主张,也不能离开这种主张的语境。由於香港特区直辖於中央政府,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必须是中国公民,由中央政府任命,在行政机关中,英文虽仍处於正式语文的地位,但中文应当比英文优先。例如,在寻求涉及香港基本法实施的法律意见时,特区政府应当优先寻求精通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中国学者的意见,而不是伦敦御用大律师的意见。又如行政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当优先以中文为会议记录,并提供英文译本。在施政报告、预算案中,也应当优先以中文起草,英文为译本。
8. 香港用大陆宪法吗即大陆宪法在香港起作用吗
香港不适用大陆的宪法,香港有立法独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香港不适用。但想要要遵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8)法功在香港宣传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9.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与基本法的哪一个附件中
在基本法附件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