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营销推广 > 山西省人民调解业务网络培训

山西省人民调解业务网络培训

发布时间:2021-02-23 05:49:13

1.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部门是

1、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部门是基层人民法院。
国务版院司法行政权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 目前有没有人民调解员、家庭调解员从业资格考试有的话可以在哪报名谢谢!

准确的说没有 人民调解员产生的途径是聘任制和选任制,应符合必要的条件,其能回力高低除了自答身素质外,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司法部门的培训提高。至于家庭调解员 貌似没这一说,有基层法律工作者或法务工作者的,其证书是要考试或者审批的 ,具体时间不定,请与当地司法局联系。如果条件符合的话,推荐参加每年6月报名的司法考试。

3.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3)山西省人民调解业务网络培训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 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认真学习,一心为人民服务

5. 如何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1、强化业务培训,用知识来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2、注重人才库建内设,优化容人员结构来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3、组织开展音像教学,通过模拟案例调处来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4、参与民事审判旁听,从观摩中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5、深入基层一线调研,用实践来提高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6. 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根据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要在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使各种民间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条件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加,逐步优化队伍结构;
2、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工作业务熟练、具有吃苦精神的、适应我县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
1、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也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2、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 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日活动,通过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以案说法等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排查机制,并督查落实到位。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建立矛盾纠纷的排查制度,确保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重点以征地拆迁补偿、劳资关系、宅基地、土地承包、婚姻家庭等纠纷为主。排查形式上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
三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辖区单位和村(居)民进行走访,全身心投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
一是健全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参与的协调配合机制。随着环境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行政调解机制愈发显得重要,因此其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
二是积极推行“诉调对接”和“公调对接”工作机制。
4、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解决的意识增强,调解时仍然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解决已经行不通,当事人很难接受,就会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因此这对调解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
二是司法所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三是调解过程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7.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8. 山西省司法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1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
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文印、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和统计等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管理工作和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负责电子政务和门户网站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本厅的扶贫工作。
内设:秘书科、综合科、机要档案科、网络技术科。
(二)政治部(警务部)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系统机构编制、考察任免、考试录用、劳资、调配、职称、考核、表彰奖励等相关人事工作;承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警衔评授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和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厅外事工作。
内设:人事科、警衔科、组织教育科。
(三)法规政策研究室
指导全省法学理论和司法行政理论研究工作,组织承办有关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办厅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指导全系统的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有关年鉴、史志的编撰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对台事务。
(四)法制宣传处
拟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省各地方、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管理、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五)律师工作管理指导处
负责拟定全省律师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工作;核准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等;承办特许律师执业考核初审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国(境)外律师机构申请在晋设立办事机构的初审及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律师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律师队伍建设;指导和监督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六)公证工作管理指导处
指导监督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审批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核准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负责颁发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证书;负责指导全省公证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监督、指导省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七)基层工作指导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的业务工作和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监督检查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规划和建章立制等。
(八)司法鉴定管理局(仲裁管理办公室)
拟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西册)的编制和公告工作;负责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省级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司法鉴定协会开展工作;承办省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国家司法考试处
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负责全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证书的发放和取得资格证书者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中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十)监所执法监督处
监督检查监狱劳教系统贯彻执行监狱劳教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和刑罚执行、劳动教养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协调处理监所的突发事件;承办上级交办的监所管教方面的有关事宜。
(十一)计财装备工作管理处(审计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指导全省监狱、劳教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经费预决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警务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审计监督工作。
内设:计财科、装备科、审计科。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和晋纪发〔2007〕27号文件执行。

阅读全文

与山西省人民调解业务网络培训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职业培训运营方案 浏览:141
学校消防志愿者培训方案 浏览:974
17年市场营销5月考试答案 浏览:947
关于市场营销问卷调查 浏览:498
实体书店市场营销策略 浏览:270
简答市场营销管理哲学包括哪几种观念 浏览:871
2015年年会策划方案百度 浏览:144
鱼的美食节策划方案 浏览:430
市场营销学是一门属于 浏览:280
贵州财大市场营销期末考试试题 浏览:495
党员培训工作方案 浏览:70
师资培训服务方案 浏览:912
百度竞价推广计划方案 浏览:850
2015年度公司培训计划方案整理版 浏览:255
深圳披披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浏览:253
市场营销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浏览:466
泉州市聚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浏览:276
美国移动电子商务发展 浏览:841
设备培训组织方案 浏览:121
建设工程培训服务方案 浏览: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