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补课机构的政策
法律分析:1、分类制定标准、建立审批机制: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
2、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3、回归教育本质: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4、打击多种教育违规行为: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第十三条 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第十四条 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第十五条 强化常态运营监管。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理控制学生连续线上培训时间。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㈡ 一家正规的教育培训机构如何办理
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具体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资料很全了,还有一些需要知道你是哪里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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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哪些手续证件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已经无需验资)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某某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三)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3)培训机构联合审批制度扩展阅读:
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培训形式
1.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2.商业培训:区别于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3.课外辅导培训:课外辅导是以中小学文化课辅导为主的培训。
㈣ 办培训班需要哪些手续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三)审核办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㈤ 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的规章制度是什么
为规范学校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各岗位的编制及定编
1学校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2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校长提出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各职能部门对职位的设定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真正做到按需设定。
(二)、员工的聘用
1. 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2. 学校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3.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学校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4. 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相互配合实行
5. 试用期的期限为一个月,实习人员应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开始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深入理解、吸收培训中学习的各方面知识
6. 员工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7. 试用期间的工资,按制定的薪酬标准发放。
8. 员工试用期满3天前,由用人部门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报校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学校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
9. 学校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10.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出辞职报告,办理辞职手续。
11. 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办理辞退手续。
12. 员工与学校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13.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14.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15. 员工必须服从部门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16. 学校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核实,对符合聘用的经校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前台办理辞退手续。未经校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17.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18.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学校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终止合同手续。
19.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学校有权予以开除。
20.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学校以前,必须交还学校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奖励
1. 本校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 大会表扬
2) 奖金奖励
3) 晋升提级
2.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用人部门提名
2) 学校审核
3) 校长批准
(四)、处罚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校长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办公用品,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学校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泄露学校秘密,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1.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㈥ 培训制度是什么
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培训目的: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公司员工参加培训,不断地增长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满足集团可持续经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培训原则:
结合集团公司业务发展与组织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员参与,重点提高,讲究实效,推动学习型组织的建立。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培训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集团公司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集团公司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
三、集团共性培训课程的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四、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五、外部培训讲师的联系聘请管理;
六、对子公司员工培训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七、本制度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批培训事项的审核审批;
第五条:子公司办公室的培训管理职责
一、本公司员工培训制度的制订;
二、本公司员工年、月度培训计划的制订及实施;
三、本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以上管理人员派外培训的初审,其他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与办理;
四、新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岗位基本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
五、协助人力资源部实施公共课程培训;
六、培训评估及其改善对策的制订;
第六条: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其他部门培训管理职责
本部门员工的上岗前和在岗培训的计划编制、教材选编与培训实施
第三章:培训的对象内容形式
第七条:培训对象: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全体员工均为培训对象
第八条:培训类别
为了方便管理,本制度将员工培训按培训的组织实施机构(或方式)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两大类;按培训内容大致不同分为员工知识培训、员工技能培训和员工态度培训三大类;按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的不同分为新员工入职培训、企业文化培训、销售与售后服务技能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培训六大类。
第九条:内部培训
本制度所称内部培训是指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分别或联合组织员工集中上课、技能竞赛、野外训练的培训活动,由公司内部培训责任人,外聘培训讲师讲课,教练指导,或采用放光盘,录音方式上课等。
第十条:外派培训
本制度所称外派培训是指公司员工经子公司或集团公司负责人批准带薪离岗参加集团外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学习,且与该培训学习相关的费用由公司支付报销的培训。主要是外派至主机厂,以获取经营执照所需的资格证书、提高服务技能为目的的培训,其次是外派至专业培训机构,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企业管理水平为目的的培训。
第十一条:员工知识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让员工了解公司经营基本情况,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经营方针、经营状况、规章制度等,便于员工参与公司活动,增强员工的自信心。
第十二条:员工技能的培训
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完成本职工作所必备的技能,如谈判技能、操作技能、处理人员关系的技能等,与此同时培养、开发员工的潜能。
第十三条:员工态度的培训
通过培训,建立起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培训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培训员工应具备的精神准备和态度。
第十四条:新员工入职培训
一、培训目的:
使新员工迅速了解、融入工作环境,知晓在本单位最基本的工作行为准则,该做什么,怎么做,如何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明白自己犯了什么错,该如何处理。
二、培训内容:
新员工入职单位的基本情况,个人绩效考核办法、考勤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主要教材为《员工手册》。
三、培训责任人:
新员工入职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部门负责人。
四、培训方式:
个别沟通或集中上课。
五、培训收益记录:
在本公司《员工入职培训记录表》(附件一)中签字,表示自己接受过入职培训,学习员工手册。
第十五条:企业文化培训
一、培训目的:
使员工了解国力集团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
二、培训内容:
国力集团的发展史,发展纲要,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组织架构、基本管理制度、经营项目与品牌,公司文化活动,员工发展通道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课堂授课。
五、培训收益记录:
1.做课堂作业
2.考试
六、培训时间:
至少半天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销售、售后服务技能培训
一、培训目的:
不断提高员工的服务能力
二、培训内容:
市场策划、汽车销售技能、售后服务(前台接待、机修、钣喷、保修索赔、保险理赔)技能、配件计划采购与仓储管理技能、客户服务接待技能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1.子公司负责培训主机厂的规范技能要求(个性部分)
2.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的规范技能要求(共性部分)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技能竞赛
五、培训收益记录:
通过考试考核竞赛,颁发集团的培训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专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目的:
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培训内容:财务会计、审计、统计、人力资源管理、网管等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专业对口部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自学
五、培训收益记录:
考试考核、获取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管理能力培训
一、培训目的:
提高管理人员的企业管理能力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和管理者的能力状况确定具体的培训内容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
六、培训收益记录:
课堂作业、考试、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职业发展培训
一、培训目的:
为拓展员工的发展空间
二、培训内容: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员工需求确定
三、培训责任部门: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培训方式:
外派培训、内部培训、脱产学习
五、培训收益记录:
培训结业证、毕业证等
第四章:培训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培训计划的种类
培训计划按制订实施单位、计划期间、主要内容的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一、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二、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
三、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四、集团公司月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培训计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一、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子公司各部门填报《员工培训需求调查表》(附件二)
办公室拟编《年度培训计划》(附件三)
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办公会审议
总裁批准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备案流程:
子公司办公室依据本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拟编《月度培训计划》(附件四)
公司负责人批准
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的编制审批流程:
一、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流程: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拟编《年度培训计划》稿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办公会审议
总裁批准。
二、集团公司《月度培训计划》编制审批流程: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拟编《月度培训计划》稿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批准。
第二十三条:培训计划的编制规范
一、内容完整
子公司的年、月度培训计划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下发的通知或计划模板编制。培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培训目的(收益)、培训对象、培训课程(题目内容)、培训教材器具、培训组织责任人和培训责任人、培训讲师、培训费用、培训课时数、培训日期等。
二、上报按时
1.子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在计划年度始日前10天或随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报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2.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在计划月度始日前3天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在计划年度始日前5天或随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报总裁办公会审议。
4.集团公司月度培训计划在计划月度始日前3天报总裁审批。
三、依据充分
1.符合集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纲要。
2.满足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对人力资源的需求。
3.适合员工的培训需求。
4.月度培训计划是实施年度计划的具体安排。
第五章培训评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培训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培训收益评估,评估培训目的的实现情况,调查受训员工(学员)学得怎样。
二、培训效果评估,评估内部培训责任人和外聘培训讲师的培训能力与水平,调查培训责任人、外聘培训讲师教得怎样。
三、培训组织评估,评估培训内容课题是否适合公司发展要求,是否受学员的欢迎,调查培训组织责任者培训计划安排做得怎样。
第二十五条:培训评估方法
一、问卷调查的方法,是本公司培训评估的主要常用办法,是通过学员填写集培训收益评估、培训效果评估和培训组织评估于一卷的《培训评估表》(见附件五)来进行评估的。
二、考试考核,课堂作业的方法,主要用于评估培训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培训评估的实施
一、每次公司内部培训课程结束后都必须进行培训评估。
二、培训评估,应根据培训对象和内容不同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1.培训收益评估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⑴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评估可以采用闭卷考试的方法,在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组织责任人实施。
⑵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培训评估可以采用做课堂作业,在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讲师出题,培训组织责任人制发试卷,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学员在培训结束后撰写培训小结。
⑶以提高岗位操作技能为目的的培训,培训评估可以采用现场提问,现场操作的方法,在培训计划中作出评估安排。
4.培训效果评估,可以采用由学员填写培训评估表的方法,在每次培训课程讲课结束后即时进行,由培训组织责任人实施。
5.培训组织评估,可以采用培训效果的评估方法,可与培训效果同时进行。
三、培训评估报告。由培训组织实施责任人根据培训评估表和培训签到记录表编写《培训评估报告》(附件六)。《培训评估报告》经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需传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章:内部培训责任人和外聘培训讲师管理
第二十七条:内部培训责任人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主管均为本公司内部培训责任人,承担本部门的业务技能培训任务。
第二十八条:内部培训责任人的培训任务
一、完成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月度培训计划中安排的培训讲课任务。
二、编写培训讲义教材。
三、协助培训班组织者做好培训评估。
四、改进培训讲课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第二十九条:外部培训讲师的管理
一、需聘请集团外部培训讲师讲课的培训活动,南昌地区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非南昌地区的公司组织的,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二、外部培训讲师的课酬支付按培训费用支付流程办理。
第七章:外派培训管理
第三十条:外派培训审批流程
外派培训必须填报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七),外派培训费用和时间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员工必须签订《员工培训协议》(见附件八),并按以下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一、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流程:
1.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3000元的审批备案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派出部门审核公司办公室审核公司负责人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公司办公室备案。
2.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3000元≤5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 派出部门审核
公司办公室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 公司办公室
备案。
3.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5000元≤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派出部门审核公司办公室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
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公司办公室备案。
4.子公司总经理、副总、总助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审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裁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报备董事长人力资源部备案。
5.子公司总经理、副总、总助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总裁审核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集团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的审批流程:
1.集团公司部长(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总裁批准签订《员工培训协议》人
力资源部备案。
2.集团公司部长(含)以下员工每人每次培训期内培训费用>10000元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董事长批准签订《员
培训协议》人力资源部备案。
3.集团公司总裁班子成员外派培训的审批流程:
被外派培训员工填《员工外派培训申请审批表》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核董事长批准签订《员工
培训协议》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外派培训协议
一、签订培训协议的前提条件
员工与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员工被外派培训是经过本制度规定审批流程批准的;
2.脱岗培训连续五天(含五天,包括路途时间、假期)以上;
3.派出公司支付报销的外派培训费用包括学杂费、报名费、交通费、出差生活补贴、住宿费等,不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社保费等,超过1500元。
二、培训协议的主要内容
1.培训的服务事项
2.培训时间与方式
3.培训项目与内容
4.培训收益与要求
5.培训费用
6.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⑴按协议约定支付培训费用
⑵做好员工培训期间的培训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⑶为完成培训学习任务的员工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并支付其与劳动合同约定和个人绩效相应的薪酬。
7.员工的责任与义务
⑴完成培训学习任务,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⑵遵守公司和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
⑶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⑷培训结束后,回到公司工作,服从公司分配,自培训结束之日起服务期达到月以上。
8.公司违约责任
公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⑴未按培训协议约定支付培训费用,给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全部支付违约金给员工,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⑵因公司的原因终止员工培训或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除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给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全部支付违约金给员工。
9.员工的违约责任
外派培训员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员工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⑴未完成培训学习任务,未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证明,员工应向公司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⑵违反公司和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相应的处罚规定办理。
⑶在培训期间损坏了公司的形象和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的全部赔偿公司。
⑷在培训期间员工提出终止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向公司支付全部培训费用。
⑸员工因自己的原因辞职、离职,违反培训协议的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累计培训费用÷累计协议服务月数×(累计协议服务月数-实际服务月数)
第三十二条:服务期约定标准
公司为培训员工支付了培训费用,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标准:
1.外派培训费用>1500元≤3000元,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2.外派培训费用>3000元≤6000元,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时间不少于24个月。
3.外派培训费用>6000元每增加500元,员工为公司服务的时间在24个月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
4.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从培训结束日开始。
第三十三条:外派培训期间管理规定
一、外派培训员工在外训期间应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应特别注意个人行为,不得损坏公司形象。
二、外派培训员工,在培训期间公司的考勤记录为出公差,应遵守培训组织单位的培训规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缺课。
三、外派培训批准后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向派出公司报告,办理退训手续;中途退训缺训的,应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造成培训费用损失的按本制度规定向派出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外派培训结束后期管理规定:
一、外派培训员工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办理以下事项:
1.接受主机厂业务培训的,应将培训教材资料、获得的培训证书交教派出公司办公室存档;接受其他单位培训的,应向派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告获取的教材资料、证书,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公司需存档的,应交公司存档。
2.向派出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上交《培训评估表》(重点内容为培训收益评估),存入个人培训档案。
3.办理完培训费用报销。
二、派出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转训的,应做好转训准备,按公司培训计划完成转训任务。
三、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如培训不合格,应获未获证书的,无故旷学的,可以做扣除期间个人绩效分、个人承担部分培训费用、旷工等处理,具体意见,由派出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情节不同提出处理建议报外派培训批准人批准实施。
四、派出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培训费报销等情况填写《年度外派培训登记表》(附件九),核对《培训协议》中的服务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章:培训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培训费用分类
本制度所称培训费用分为内部培训费用和外派培训费用两大类。
内部培训费用,包括:培训专用教材、教具、器材的购置维修费,培训场地的租赁费等;
外派培训费用,包括学杂费、报名费、交通费、住宿费、出差生活补贴、书杂费,其他因培训需求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三十六条:培训费用的使用原则
坚持有计划,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培训费用的成本对象
一、子公司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子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费用成本。
二、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费用成本。
三、集团公司批准的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其费用由子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费用成本。
第三十八条:培训费用计划的审批流程:
培训费用计划在子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年度人力资源计划》或《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中应分别列出内部培训费用和外派培训费用的计划控制数。
第三十九条:培训费用的支付报销审批流程
一、子公司的培训费用的借支和报销审批流程:
1.子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其培训费用的借支与报销流程:
(1)不超年度计划的培训费用支付报销流程:
办公室培训责任人填用款申请单或报销审批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复核 公司负责人批准。
(2)超过年度计划的培训费用支付报销流程:
办公室培训责任人填用款申请单或报销审批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总裁批准。
2.子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的培训费用借支与报销审批流程:
⑴不超过年度计划,且在《外派培训审批表》中确定的额度内借支报销审批流程:
外派员工凭《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填借支用款申请单或报销审批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批准。
(2)超过年度计划或超过《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中确定的额度的报销审批
流程:
外派员工凭《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填报销单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审核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公司总裁批准。
二、集团公司的培训费用支付审批流程:
1.集团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的培训费用借支与报销审批流程:
人力资源部培训专员填借支用款申请单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财务部审核总裁批准。
2.集团公司员工外派培训费用借支与报销审批流程:
外派培训员工凭《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填借支用款单或报销审批单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审核财务
部审核 总裁批准。
第四十条:培训费用支付报销的审核内容和依据
一、内部培训教材、器具购置维修费和培训场地租赁费支付或报销的审核内容和依据。
1.费用开支项目是否符合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
2.所涉及的采购流程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具的采购管理规定。
二、外派培训费用支付或报销的审核内容和依据:
1.费用开支项目是否符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
2.是否符合《员工外派培训审批表》和《员工培训协议》的约定。
3.受训员工是否完成受训任务,获取应当获取的证书,上交了应该上交的证书。
第九章:培训纪律
第四十一条:培训组织纪律
一、培训组织责任人应在开课前达到培训地点,并在培训课前做好培训教材、教具、器材,培训评估资料等的准备工作。
二、培训责任人和讲师应在开课前到达培训地点,检查教具的准备情况。
三、学员应在开课前到达培训地点,并签到后找到自己的受训位置。
第四十二条:课堂纪律
学员、培训责任人在课间应关闭手机铃声,不准在讲课时间说电话,有妨碍他人听课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考勤纪律
准时参加培训签到,因特殊情况需缺课的,应按考勤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必须补课的应按培训计划要求办理。
㈦ 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新政策
法律分析:主要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消防备案、许可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以破解消防验收历史遗留等瓶颈制约问题。同时,明确了培训场所面积“最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等设置要求。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同的实际,规定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设置标准。对于各地审批制度改革的不同情况,规定“有关审批登记事项已划转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六条 日常管理经费。根据国办发c201063号文件要求,单独列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将管护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设为200万元,将管护面积小于1000公顷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设为100万元。
㈧ 办培训班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从教育部门了解到,正规补习班须经教育部门审核、批准,还要有相关手续办一个假期培训班或补习班应到当地教育委员会去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然后,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多部门齐抓共管。但实际上,许多办培训班的老师租一教室,交点租金便开始上课,至于老师的资质如何,水平是否过关,却无人过问,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学生们能否学到知识就不得而知。
,补习班的教师须具备从教资格不以赢利为目的培训机构也是需要办证的,首先要明确自己培训的目的是以考试过级、职称评定等学习为目的还是以提高技能、就业培训为目的。如果是学习目的应到当地县、区教育局成职教科办证。如果是以就业技能为目的的要到当地劳动局职工科(也可能是专门科室)咨询办理。办理手续基本相同:租用场地证明、担保协议、验资报告、章程、制度、合伙协议、师资证明、申请书等等。费用很低。最后由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发证。因为是免费的,所以收费许可证就可以免了。
㈨ 办理培训机构需要办什么手续
办理培训机构需要的手续:
第一关,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第二关,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第三关,是办理税务登记。而最后还要注册资金,一般都是十万以上呢,合法手续就是以上这些了。
开辅导班应该准备的证件,其中包括经营许可证,申请营业执照,还有税务登记证件。如果办好了这些证件,你就可以合法经营店面,一步步向灿烂未来走去,尽享财富人生。
凡申请办学者须呈报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社、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户口、履历、学历或技术等级证件。
2、办学申请书.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期限、办学规模、教学计划、师资来源、收费标准以及教学场所和设备等。
3、私人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学质量。教学人员与教学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条:主办人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和办学能力,并能亲自任课和经常主持校务。
第二条:教学人员须历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与所任学科必备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有必要的教学和管理制度,
每个学期结束时或一门课学完后,须举行结业考试,考试成绩须报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备查。
第四条:私人办学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学员时,须经区(县)工农(职工)教育办公室会同区(县)劳动或文化部门审批,私人办学单位必须和委托单位订立培训合同,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私立补习学校(班)的名称、校牌、印章,均须冠以“私立”字样。
第六条:经批准举办的私立补习学校(班),如变更办学规模、教学内容等,须按第二条规定的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七条:私人办学可参照有关部门收取学费的规定,向学员收取学费.必须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主办人、教学人员及其他办学人员的报酬,采取民主协商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私人办学成绩优良者,政府予以表扬;学校(班)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者,得勒令停办。
第九条:凡不收学费,主办人、教学人员不要报酬的义务教学者,可不履行本办法所列各项批准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㈩ 职业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培育和促进我市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培训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适应需求、公开公平、扩大开放、依法管理的原则,培育引导培训机构的发展。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政府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改革,逐步健全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高端人才执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推进事业性质培训机构的改革,整合各类培训资源。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学前教育、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开展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等部门建立培训机构改革发展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财政、价格、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以及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六条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三)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四)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教学设施; (五)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六)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反映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且中外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申报设立培训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新申请设立的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其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状况等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 第九条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应当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 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或在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跨区域办学的,按设置新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培训机构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活动或者按照章程规定要求停办的,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审计和清算,在妥善解决在学学员培训等相关事宜后,审批机关方可准予其解散或停办。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开展培训教育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确需减少的,应当征得学员的同意,并将减少培训内容和课时的事由、与学员协商情况记录在案,以便管理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培训机构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等。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将培训内容、学习成绩、考核鉴定、培训证书等基本信息记入学员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对招收的学员,根据其类别、培训时间、学业成绩,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将发放证书的样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培训活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与承办培训相分离、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进行。 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六条除特殊性质的培训外,政府财政资助的业务性、技术类等培训项目实行服务外包,通过竞争选定培训主体。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实施政府价格干预。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与受训单位或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内容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 培训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审批机关统一制定,并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内容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训机构名称、机构性质、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 各类培训机构收、退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性质培训机构和国有资产投入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财务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教学场所内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对培训机构的专项检查、督导等工作,并定期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为社会提供培训机构信用信息服务,鼓励培训机构参加申报评优活动,并对具有良好信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主管部门应当将对培训机构的年检、督导、评估及星级评定等内容及时在新闻媒体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第二十四条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服务型教育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引进和培育本市急需的高端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奖励培养高端人才成绩显著的培训机构和先进个人。 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人事、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接受审计等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培训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综合性培训服务大厅,为优质培训机构提供集中窗口式服务场所。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或虚报材料,获得相关部门的补助或奖励的,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或奖励,并取消其获得相关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符合设立培训机构条件的,可以依法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培训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