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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2-06-12 11:46:18

⑴ 教培机构新政策的内容

法律分析: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⑵ 培训行业新政策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意见》提出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等。受此影响,截至7月27日收盘,多家在美上市中概股年内跌幅超90%,跌幅约80%的达11家,教育股占绝大多数。

“双减”政策正式落地,给校外培训行业带来的绝不仅仅是股价变动,更传递出此轮监管重点在于教育行业的“去产业化”。可以预见,校外培训业将面临新的局面。

转向非营利性

《意见》明确指出,各地不再审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也需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公益性”“做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是政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定位。

长期以来,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猛,总量庞大、良莠不齐,无证无照机构屡禁不止。尤其是近年来在资本的裹挟下,贩卖焦虑、过度宣传,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俨然成为国家教育体系之外的另一个教育体系,违背了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破坏了教育的正常生态。

“许多培训机构超纲超前教学,许多家长被培训机构裹挟,认为如果不送孩子上校外培训班,就会比其他学生落后。”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顾明远认为,校外培训机构应该成为学校教育的补充,为学生在某些方面的兴趣特长提供服务,如提供体育、音乐、舞蹈、美术、科技等个性化资源,丰富学生的校外生活。

“双减”政策的到来,尤其是对学科类教育培训的严格限制,将有效制止校外培训机构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影响。多家上市公司表示,未来学科培训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业务将会受到较大影响。一些公司已于6月份推出新品牌,以提升孩子文学素养、文化内涵和艺术审美的课程为主。

拓展更宽赛道

今年5月份一些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发布“双减”政策后,不少校外培训机构已闻风而动,纷纷转场作战。5月28日,瑞思教育宣布品牌全新升级,并推出“然点科学馆”“瑞思海芽成长空间”和“瑞思研学”三大新品牌,为教育用户提供多元综合的素质教育解决方案。好未来也在6月份推出包括英文戏剧、书法和棋道在内的素质教育产品。

⑶ 国家对教育辅导机构的政策

法律分析:两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政策。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14.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⑷ 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教育部要加快建立校外培训治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为中小学生减负。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一、坚持从严审批机构要求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严禁资本化运作: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三、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要求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教育部将出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对培训材料管理提出要求。

四、严控学科类培训机构开班时间。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五、学科类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由各地政府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

⑸ 国家对培训机构的政策

法律分析:大力度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这是当前面临的紧迫难题,这个难题破不了,教育的良好生态难以形成。治理的重点是整治唯利是图、学科类培训、错误言论、师德失范、虚假广告等行为。治理的原则是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严格治理,综合运用经济、法治、行政办法,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内容、教材教案、收费管理、营销方式、教师资质等全方位提出要求。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第四条 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14.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15.强化常态运营监管。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理控制学生连续线上培训时间。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⑹ 教培行业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自“两会”为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定下基调后,教育部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各种配套的实施细则也在接连发布,资金监管、经营资质、违规虚假宣传等成为监管的几大重点整治方向。一系列的政策变革,引发行业整体性阵痛,也让本年度成为继2018年之后的又一行业监管大年。

法律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问题的通报》 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相关区部分恢复线下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依然存在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问题,如夸大宣传、专职教师数量不符合办学标准、教师资质不符合规定等,下步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进行规范治理。

⑺ 2021教育培训机构新政策

自2018年文件出台以后,校外培训机构的乱象非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愈演愈烈。这背后有两方面的原因:

1.随着经济的不景气,大量的资本涌入教培行业,改变了很多行业的现象;

2.由于疫情的爆发,在线教育一下子有了高光的时刻,在融资等各方面都表现得特别强,比如作业帮、猿辅导在央视春晚前的广告中纷纷亮相,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2021年对校外教培行业的监管之风,一是承接了2020年爆发并常态化存在的疫情余绪。起初的整治重点,更多是围绕校外培训机构入校测温、验码登记、佩戴口罩场所消杀等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的安全方面的检查督查。二是在教育部全年的教育工作会议上,已隐隐显露出将要对多年积存的教育乱象,进行全面整治的苗头,而此中的重中之重,则落在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上。
1月2日,北京市召开了第198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北京市顺义区决定暂停开放全区51个学科类培训机构线下培训。
1月5日,河南省教育厅发布《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培训机构收费和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多项要求。
1月8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202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表示,将大力度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并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培训内容、教材教案、收费管理、营销方式、教师资质等全方位提出要求。
1月12日,唐山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寒假期间严禁开展线下办班补课培训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广大教师严格落实中央、省市疫情防控要求,严禁寒假期间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下办班补课培训。
1月1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整理的“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中,爆出在线培训机构乱象频发,名单中多家教育机构均被点名,舆情问题主要为课程质量差、擅自修改课程属性、机构暴雷跑路退费难以及教学资质认证等。
1月16日,北京石景山区教委官方微信发布“石景山区预付式消费信用监管和服务平台”校外培训机构注册名单,首批51家校外培训机构被纳入预付费监管平台,接受实时监管。
1月23日,基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北京市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机构进行了数次检查。其后,北京全市培训机构暂停线下培训和集体活动。
1月28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自2000年我国基础教育信息化正式启动以来,第一个由教育部牵头、多部门联合印发的针对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在深入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规模在线教育宝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工作。

⑻ 培训机构改革新政策

法律分析:教育部要加快建立校外培训治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为中小学生减负。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一、坚持从严审批机构要求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严禁资本化运作: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三、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要求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教育部将出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对培训材料管理提出要求。

四、严控学科类培训机构开班时间。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五、学科类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由各地政府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执行。

⑼ 国家教育机构新政策

法律分析:一、提出对培训机构进行分类管理,鼓励以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培训;二、限制学科培训,但不是取缔;三、严禁超额招生与培训挂钩的问题,完善分类管理。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第十三条 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第十四条 规范培训服务行为。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⑽ 教育部关于校外培训机构新政策

法律分析:1.依法审批登记。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必须证照齐全才能开展培训。

2.依法规范。必须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法制的轨道予以管理。具体就是要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二、明确设置标准

(三)确定设置标准。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省域内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权地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各地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师资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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