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义乌市《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消防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设立总要求】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八)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负责人”);
(九)有符合条件的拟任专职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举办者条件】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党建工作要求】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提交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的有关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六条【机构名称】民办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同时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8号)等规定。
新设立的以文化教育课程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幼儿园”“学校”“学院”“大学”等字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章程要件】民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九)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十)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办学出资】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培训场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场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
租用非学校校舍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务的,有关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第十条【设施设备条件】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层次、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场地并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董事会构成】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设负责人一人。董事会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现职及退休不满三年的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监事会构成】民办培训机构的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培训机构可以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第十三条【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能胜任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从业经历;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还应当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五)年龄一般应在七十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管理团队要求】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安排,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人员队伍标准】培训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培训人员队伍。但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聘任境外、国外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标准】培训机构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配备相应教材(或讲义)。义务教育课程类辅导的培训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使用的教材(或讲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八条【管理制度】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职(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员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培训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安全标准】培训机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卫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从事技术技能培训的应当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标准】民办培训机构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教学点),其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本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地的具体设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设置标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颁布的《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㈡ 社会民办教育培训班对社会有贡献吗
不仅是有贡献那么简单,而且还很大,我们从来就不能否认教育培训机构对教育本身做出的卓越贡献,只不过因为一些没有“德行”的教育机构的存在,让人们对教育机构这个行业本身产生了极大的不满。
教育催生下的必然产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培训班)孩子成绩不好怎么办?可能把这句话放在二十年前,很多老一辈的父母会回答说“那就督促他学习啊”,但当你把这句话放在现在来问,那么得到的答案就一定是“送他去补课啊”,在教育机构的发展过程中,家长们的诉求从最开始的为孩子查缺补漏,逐渐演变成为了让孩子提升竞争力。而在这种心态转变的催生下,教育培训行业也水涨船高,各式各样的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接踵而至。
所以,请正视教育培训行业,不要让一两个黑心机构,蒙蔽了整个美好的蓝天。
㈢ 请问大家,私立学校有党支部吗,可以发展党员吗谢谢大家。
你好,私立学校通常是有党支部的。学校只要党员数超过3个,也是可以成立党支部的。主要看学校组建时间,还要看学校的党员数。只要有党支部,就可以发展党员。
㈣ 培训学校必须有党员吗
好朋友,你好
一般要求不严格可以不需要党员
特别是一些私人的培训机构,应该是不需要的
最好邀请到相关的办证部门问清楚
㈤ 怎样认识党建工作在民办高校中的地位和作用
党办 常光明 民办高校的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与国办高校相比,俨然不同。政治体制方面:国办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具有“法定”的绝对权威,其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而民办高校的领导体制,一般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聘任的校长及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这种政治体制主要取决于经济体制,国办高校是由国家投资建立,学校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学校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党委代表党和国家在管理高校资产,决定高校的重大经费开支;而民办高校的投资,来源于民间的自筹资金,所以,校务委员会只对投资的董事会负责。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不同,决定了民办高校中党组织的地位,不同于国办高校。另外,民办高校领导班子中的党员数量,也不同程度决定着党组织的地位高低和作用大小。因此,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肯定不能照搬国办高校的做法。建国后五十年来,国办高校的党建工作已驾轻就熟,建章立制,有法可依。而民办高校只是诞生十年左右的新生事物,其党建工作尚处于初创阶段,所以,如何认识党建工作在民办高校的地位和作用,是摆在民办高校中全体党员面前的大问题。这个大问题包含许多小问题,如:党组织在民办高校中的角色和职责,党组织建在民办高校中的必要性,党组织及党员在民办高校中发挥什么作用,民办高校中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如何加强民办高校中党建工作,等等。认识党建工作在民办高校中的地位,首先要认识党组织建在民办高校中的必要性。我们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体制虽然不同,但办学宗旨和工作性质完全一样,同样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而加强党建工作,促进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落实,是保证民办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必然要求。如果民办高校不建立党的组织,党在这里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就会削弱,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很难及时得到落实,所以也就很难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近几年有些民办学校出现问题甚至倒闭,主要原因就是学校党组织不健全,党建工作没做好。英才学院之所以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就是得益于党组织建得早,党建工作做的好。我们由正反两方面得经验和教训得出结论,党组织建在民办高校中的非常必要。另外,党组织在民办高校中仅仅是形式存在、徒有其名,既无权威地位,也发挥不了作用,名存实亡也是不行的。民办高校党组织肩负着两大主要功能:一是直接作用功能,如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二是监督作用功能,即监督学院行政管理机构和行政负责人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等。这两大主要功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保证和监督作用。实践证明,民办高校党组织是促进高校规范办学和健康发展的组织保证。如果仅仅成立了党组织,只不过是领导机构的点缀和附庸,发挥不了保证和监督作用,那么,这个学校的生存和发展便大成问题。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取决于领导班子中党员的数量占多数,最好是行政一把手兼任党委书记,这样,党组织的地位便具有政治核心的权威,在学院政策的决策和落实上,便能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否则的话,党、政两只号,各吹各的调,肯定会乱套。需要辨识的是,民办高校的党组织,与国办高校的党组织的定位略有不同,国办高校党委明确规定领导行政,而民办高校党委定位是行政领导的政治核心,并非领导行政。国办高校重大决策,往往由党委会研究,而民办高校中党的领导,很可能体现在党员占多数的校务会议,或研究重大决策的党政联席会议。其次,要正确认识党组织与行政组织的不同职能,不能以党代政。作为高等教育机构,民办高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在学校中主持日常工作的是各级行政领导,学校的各级党组织作用在于保证和监督学校的教学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前行,不要过多地干预正常的教学工作。所以,学校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应以教学为中心开展,党建工作的成绩,最终体现在教育教学成就之中,教育成就表现在为党和国家培养出更多更好的合格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民办高校的特点是,建校时间短,建制不正规,党员数量少,且流动性大;教职工来源复杂,基本为三类人:一是退休的国办高校教职工,二是应届毕业的大学生,三是招聘来的社会人员,从业观念多为临时打工,政治素质也良莠不齐。如何将来自“五湖四海”的教职员工凝聚在一起,为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奋斗,这是民办高校面临的巨大难题。而这个难题只有党建工作才能完成,那就是把其中的党员组织起来,使其在民办高校中生根、开花,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广大教职员工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神圣教育任务,培养成千上万的民办高校学生健康成才。所以,民办高校的党建工作的重要性,比之国办高校有过之而无不及。根据民办高校的“民办”体制和“高校”性质,中央组织部颁发 的[2000] 7号文件对民办高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范围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民办高校党组织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是非常正确的。某些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党员,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有人认为,民办高校党组织可有可无,作用不大,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与教职工包括党委书记在内,是聘任的,与举办者是雇佣关系,举办者有权解雇教职工,党组织对此无能为力。这就是认识上的 “错位”。有些同志的头脑中还有“党领导一切”的印迹,认为民办高校应与公办高校党委一样,全盘管理学校大事。这就是思想上的“越位”。因此,这些同志应该走出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使“错位”的正位,“越位”的归位,弄清楚民办高校党组织主要职责是什么,怎么去履行这些职责,哪些工作不是党组织的职责范围。这样,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领导体制才有可操作性,党组织才能发挥领导作用。因此,正确认识民办高校不同于普通国办高校的特点,才能明确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只有认识到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必要性和党建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有的放矢、卓有成效地开展好党建工作。 2007.5.23
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党支部建设工作汇报如何写
和平时的工作汇报一样的,平时咋给领导写汇报了,就哪么去写,只是突出党支部建设,突出民办职业培训特色就行了。
㈦ 民办学校也有党委吗
那不叫党委,顶来多也就是源党支部,或党支委(党支部委员会)而已~~
党委一般要求正式党员人数超过一百人以上的单位才能设立。只有一些重要单位,在党员人数不足百人的情况下也可设立党委。
另外,为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含3人)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单位都要成立独立党支部……正式党员10人以上的学校设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正式党员10人以下的学校由本校党员直接选举产生一名支部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