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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2-05-26 23:18:26

Ⅰ 牛奶鉴定师是什么意思

乳品评鉴师是使用口、舌、鼻、眼睛等感觉器官,依据乳制品感官质量评鉴标准,对乳及乳制品质量的优劣做出判定的人员。设立乳品评鉴师这一职业,有利于建立一支技术精湛、业务熟练的乳品评鉴专业人才队伍,满足企业和质检机构对这类专业人才的需要,从而保证乳品质量,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乳品评鉴师国家职业资格证分为五个等级即:
初级乳品评鉴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乳品评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乳品评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乳品评鉴师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乳品
评鉴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而且要想成为一名乳品评鉴师,第一需
要专业知识、相关技能培训和经验的积
累;第二要进行严格的体检,视觉、味
觉正常,无特殊体味者才能参加培训考
试;第三要进行味觉训练。

Ⅱ 乳品评鉴师的考测选拔

要想成为一名乳品评鉴师,第一需要专业知识、相关技能培训和经验的积累;第二要进行严格的体检,视觉、味觉正常,无特殊体味者才能参加培训考试;第三要进行味觉训练。所谓的培训就是加强和巩固味觉,开始的时候,老师把盐和味素等不同的味道加到100毫升的牛奶里,由学员进行品尝、判断,之后,再加到200毫升牛奶里,以此类推,在学员很容易地对盐和味素的味道进行判断后,又加入维生素味、芹菜味、草味、糊味等难以判断的味道。培训之后,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就可成为初级乳品评鉴师。
乳品评鉴师考测选拔分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基础理论考试包括从奶牛饲养到乳品工艺设备、质量标准、化验室技术在内的整条乳品产业链知识;现场实践方面包括味觉、嗅觉、视觉灵敏度考试。2007年中国获得认证的乳品评鉴师只有100多人,而仅奶制品企业对这类人员的需求就在三四万人。乳品评鉴师的起始工资在三四千元,随着经验的增加,收入也将进一步上升。
乳品评鉴师是中国乳品工业协会委托天津乳品协会进行培训和评定,标准和鉴定工作也由他们来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进行组织。
乳制品作为营养食品不仅有严格的理化以及卫生指标,而且感官指标也是其质量的重要方面,这些对于乳制品的销量都有一定的影响。要成为乳品评鉴师,需要中专以上学历,同时在乳制品企业从事生产、质检等工作5年以上。此外该职业对嗅觉、味觉等感觉器官的灵敏度要求较高,一般要求具有超常的感官灵敏度,这是先决条件。随着乳制品行业的蓬勃发展,乳品评鉴师的行情将会越来越火。
在公布这一新职业时,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人员表示将组织有关专家制定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并以此开发相应的培训教材和考核题库等,作为开展职业培训和能力评价的依据。由于乳品评鉴师考核较为严格,培训和考试工作一般由乳品食品监测中心和乳品行业协会组织认证。

Ⅲ 该怎么写食品安全法培训心得报告,关于乳品行业

一是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二是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新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Ⅳ 谁能提供一份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奶畜养殖

第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草原牧区放牧饲养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收购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具备哪些条件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5-03

Ⅵ 学习饮料知识到哪找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 碳酸饮料包括果汁型、果味型、可乐型 和其它型4种;
2. 包装饮用水类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 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和其他包装饮用水6种类型;
3. 果蔬汁脱气方法有真空脱气、气体置换脱气、加热脱气、化学脱气以及酶法脱气等;
4. 咖啡饮料类包括:浓咖啡饮料、咖啡饮料和低咖啡因咖啡饮料3种;
1.饮料根据是否含酒精可以分为含酒精饮料和不含酒精饮料;
2. 果汁和蔬菜汁类包括果汁和蔬菜汁、浓缩果汁和浓缩蔬菜汁、果汁饮料和蔬菜汁饮料、果汁饮料浓浆和蔬菜汁饮料浓浆、复合果蔬汁及饮料、果肉饮料、发酵型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和其他果汁饮料等9个种类;
4. 特殊用途饮料类包括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和其他特殊用途饮料3种类型;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20分)
3. 植物蛋白饮料:是指用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果仁等为原料,经加工制得(可经乳酸菌发酵)的浆液中加水或加入其他食品配料制成的饮料。
4.特殊用途饮料:是指通过调整饮料中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或加入具有特定功能成分的适应某些特定人群需要的饮料。
5. 甜味剂:是指能赋予食品甜味的食品添加剂。如蔗糖、木糖醇、果葡糖浆等;
6. 果味型碳酸饮料:是指以果香型食用香精为主要赋香剂,原果汁含量低于2.5%的碳酸饮料。如雪碧、七喜、柠檬汽水、桔子汽水等。
7. 发酵型含乳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乳酸菌等有益菌培养发酵制得的乳液中加入水、以及食糖或甜味剂、酸味剂、果汁、茶、咖啡、植物抽提液等的一种或几种调制而成的饮料。
8. 可可乳饮料:是指以乳、糖和可可为主要原料,另加香料、稳定剂等制作成的饮料。
9.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采用从地下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
10. 营养素饮料:是指添加适量食品营养强化剂(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牛磺酸等),补充某些人群特殊营养需要的制品。如:红牛维生素饮料、康师傅矿物质水
2. 碳酸饮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4. 包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5. 酸味剂:指能调节酸度的食品添加剂,如柠檬酸、苹果酸、酒石酸等;
6. 原糖浆:是指把定量的砂糖,加入定量的水溶解,制得的具有一定浓度的糖液;
7. 配制型含乳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为原料,加入水、食糖或甜味剂、酸味剂、果汁、茶、咖啡、植物抽提液等的一种或几种调制而成的饮料。
8. 咖啡乳饮料:是指以乳、糖和咖啡为主要原料,另加香料和焦糖色素等而制成的饮料;
9. 凝固型酸奶:指酸奶的发酵过程是在包装容器中进行的,从而使成品因发酵而保留了凝乳状态。我国传统的玻璃瓶和瓷瓶装的酸奶即属于此类型;
10.果味茶饮料: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原料,加入食糖或(和)甜味剂、使用果味香精等的一种或几种调制而成的液体饮料。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甜味剂在软饮料生产中有什么作用?
答:
① 构成软饮料风味:
本身呈甜味,与酸味剂、香精等配合形成饮料独特的风味。部分糖类具有一定粘稠度有助于香气的保持和传递;
② 营养和生理调节功能 :
蔗糖等营养型甜味料可作为供能物质,使饮料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非胰岛素代谢性糖类可作为糖尿病人用饮料的甜味来源。某些甜味料还具有低热量、抗龋齿、抗肿瘤,抑制肠内腐败菌生长繁殖、促进双歧杆菌增殖等许多人体生理调节功能,可用于功能性饮料
③ 防腐作用 :
蔗糖等甜味料高浓度下可利用其渗透压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
2. 豆乳饮料的苦涩味是怎么产生和防止的?
答:
① 豆苦涩味的产生:
豆乳中的苦涩物质主要是大豆异黄酮,还有蛋白质水解产生的苦味太、大豆皂甙等;
②豆苦涩味的产生与防止:
采用合适的浸泡水的温度和pH值可减少苦涩味的产生,另外,通过钝化酶的活性,防止蛋白质的水解和添加香味物质等都有利于减轻豆乳中的苦涩味;
3. 矿泉水变色的原因及防止措施?
答:矿泉水贮藏一段时间后,水体会有发绿和发黄的现象出现。
①发绿:主要是矿泉水中藻类植物(如绿藻)和一些光合细菌引起的,通过有效的过滤和灭菌处理能够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
②变黄:主要是管道和生产设备材质不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铁锈引起的,只要采用优质的不绣纲材料或高压聚乙烯就可解决;
4. 碳酸饮料CO2气不足的原因及防止措施?
答:
① CO2含量不足的原因主要有:
CO2气不纯;碳酸化时液体温度过高;混合机压力不够;生产过程中有空气混入或脱气不彻底;罐装时排气不完全;封盖不极时或不严密等;
②提高饮料碳酸化水平的方法和措施有:
提高CO2气的纯度;降低水温;排净水中和CO2容器中的空气;选用优良的混合设备;保持CO2供气过程中压力的稳定;进入混合机中的水与CO2的比例适当;保证封盖前的含气量;保证密封效果;
5. 果蔬汁生产中产生浑浊与沉淀的原因及防止措施?
答:
①果蔬澄清汁的混浊与沉淀
原因:微生物的污染;加工处理不当。
措施:严格澄清和杀菌质量。
②果蔬混浊汁的混浊与沉淀:
原因:残留果胶酶作用;微生物的污染。
措施:榨汁前后灭酶要彻底;严格均质和脱气操作及灭菌。
6. 糖浆调配时投料顺序的原则是什么?
答:
①调配量大的先调入,如糖液、水;
②配料时容易发生化学反应的要间开调入,如酸和防腐剂;
③黏度大,易起泡的原料较迟调入、如乳化剂、稳定剂;
④挥发性的原料最后调入,如香精、香料。
1. 酸味剂在软饮料中有什么作用?
答:
①. 呈现酸度:
与糖一起构成饮料的糖酸比
②.影响其它呈味物质的效应:
酸味剂与甜味料之间具有相互的减效作用。酸味物与咸味物之间有对比效应,酸中加入少量食盐则酸味减弱;在吃鲜菠萝时加入一点盐水,可使甜度增加,同时可以使酸度减弱,风味特别好。另外,苦涩味会使酸感增强。
③.具有一定杀菌、抑菌作用:
可降低饮料的杀菌规程条件;
2. 简述豆乳的抗营养因子及去除措施?
答:
① 豆乳的抗营养因子有:
豆乳中存在胰蛋白酶抑制因子、凝血素、大豆皂甙、以及棉籽糖、水苏糖等抗营养因子;
②去除措施:
这些抗营养因子在豆乳加工的去皮、浸泡工序中可去除一部分。胰蛋白酶抑制因子、凝血素属于蛋白质类,热处理可使之失活,在生产中通过热烫、杀菌等加热工序,基本上可以去除,棉籽糖和水苏糖在浸泡、去皮、去渣等工序中会除去一部分,大部分仍残存在豆乳中,目前尚无有效的方法除去这些低聚糖。
3. 简述矿泉水有沉淀的原因及防止措施?
答:矿泉水贮藏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红、黄、褐和白等各色沉淀。
① 白色沉淀:
矿泉水在低温常时间贮藏时有时会出现轻微白色絮状沉淀,这是正常现象,是由于矿物盐在低温下溶解度降低引起的,返回高温贮藏容易消失;
②红、黄和褐色沉淀:
主要是铁、锰离子含量高引起的,可以通过防止地表水对矿泉的污染和进行充分的曝气来预防;
4. 简述果蔬汁生产中产生异味的原因及防止措施?
答:
① 变味的原因:
果蔬汁的变味如酸味、酒精味、臭味、霉味等主要是由微生物生长繁殖引起腐败所造成的,在变味产生的同时经常伴随果蔬汁出现澄清、混浊、黏稠、胀罐、长霉等现象;
②防止措施:
可以通过控制加工原料和生产环境以及采用合理的杀菌条件来解决。
5. 简述软饮料用水常用的处理方法:
答:常用的处理方法有:混凝沉淀、过滤、软化和消毒等;
① 混凝沉淀:
混凝是指在水中加入某些溶解盐类,使水中的细小悬浮物或胶体微粒相互吸附结合而形成较大的颗粒,从水中沉淀下来的过程;
另一种方法是将细小悬浮物和胶体物质直接吸附在一些相对巨大颗表面而除去,这就是过滤。若两种途径并用时,则过滤过程在混凝过程之后。
② 水的过滤:
原水通过粒状滤料层时,其中一些悬浮物和胶体物质被截留在孔隙中或介质表面上,这种通过粒状介质层分离不溶性杂质的方法称为过滤。
③ 硬水软化:
饮料用水在使用前必须进行软化处理,使原水的硬度降低,硬水软化的方法主要有:石灰软化法、离子交换法和反渗透法;
④水的消毒:
水经过混凝、沉淀、澄清、过滤、软化处理以后,水中大部分微生物随同悬浮物质、胶体物质和溶解杂质等已被除去,但仍有部分微生物存留在水中,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健康,对水要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目前,国内外常用的消毒方法有氯消毒、紫外线消毒和臭氧消毒等;
6. 茶饮料对人体健康的作用都有哪些?
答:
① 补充人体水分:
和其他软饮料一样,具有良好的补充人体水分的作用;
② 增加营养物质:
茶叶中六大营养素含量齐全,其中特别是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含量丰富,常饮茶可以增加营养,促进身体健康。
③ 医疗保健作用:
茶饮料含有茶多酚、咖啡碱、茶色素等多种保健和药用成分,常饮对人体有良好的医疗保健效果。
五、论述饮料碳酸化的原理及影响饮料中二氧化碳溶解度的因素。(14分) (原理:4分,影响因素每个2分)
答:
(1)碳酸化的原理:
水吸收二氧化碳的作用—般称为二氧化碳饱和作用或碳酸化作用。即在一定压力和温度下水和二氧化碳生成碳酸的过程;H2O+CO2→H2CO3
(2)影响饮料中二氧化碳溶解度的因素:
① 二氧化碳气体的分压:
一般的,温度一定时,随二氧化碳分压的升高二氧化碳的溶解度增大;
② 液体的温度:
一般的,二氧化碳在液体中的溶解量随温度的降低而升高;
③ 气体和液体的接触面积与时间:
增加气体和液体的接触面积与时间可增加气体溶解量,但是时间太长会影响设备生产能力,应该从扩大气液接触面积来考虑,如:将溶液喷雾成液滴状或薄膜状。
④ 气液体系中的空气含量:
经过计算,0.1MPa、20℃时,l体积空气溶解于水中可排走50倍体积的CO2。空气对碳酸化影响极大。因此,要尽量减少水中空气的含量;
⑤ 液体的种类及存在于液体中的溶质:
不同种类的液体以及液体中存在的不同溶质对CO2溶解度有很大的影响。在标准状态下,CO2在水中的溶解度是1.713,在酒精中则为4.329,这说明液体本身的性质对CO2溶解度有很大影响。另外当液体中溶解有如胶体、盐类时则有利于二氧化碳的溶解,而含有悬浮杂质时,则不利于二氧化碳的溶解;
五、论述饮料碳酸化的原理及软饮料中加入二氧化碳的主要作用。(14分) (原理4分,作用10分)
答:
(1)碳酸化的原理:
水吸收二氧化碳的作用—般称为二氧化碳饱和作用或碳酸化作用。即在一定压力和温度下水和二氧化碳生成碳酸的过程;H2O+CO2→H2CO3
(2)软饮料中加入二氧化碳的主要作用:
(1)清凉解暑:
二氧化碳被压入碳酸饮料后就生成碳酸,当人们喝入碳酸饮料后,碳酸进入人体后受热分解,重新释放出二氧化碳,当二氧化碳从体内排出时,会带走热量,体内的热量随之排出,使人感到清凉,在夏天有消暑作用;H2CO3 ↔ CO2+H2O
(2)抑制微生物生长,延长饮料货架寿命:
二氧化碳压入饮料后,由于二氧化碳的浓度增高,造成缺氧环境,从而抑制了好氧微生物的生长;另一方面,二氧化碳使得碳酸饮料中的压力增加,对微生物也有抑制作用;
(3)突出香味,增强饮料的风味特征:
二氧化碳与饮料中其他成分配合产生特殊的风味,当二氧化碳逸出时,能带出香味,增强饮料的风味特征;
(4)增加对口腔的刺激,给人以爽口感:
碳酸饮料逸出的碳酸气,具有特殊的刹口感,能增加对口腔的刺激,给人以爽口的感觉,能够增进人的食欲

Ⅶ 乳品工艺员是干什么的

一、乳品工艺员是指利用自己的专业乳品工艺知识和熟练技能参与乳制品制作、检验和高级乳品开发以及熟练应用的专业人员,主要从事乳品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乳品深加工和乳品品质检测等方面工作,属于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复合性应用型人才。
二、相关专业——乳品工艺专业
1、乳品工艺专业是针对培养乳品加工行业科技人员而设计的,按“3+1”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培养,学生经过三年的理论课和实验课学习系统地夯实乳品科学方面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乳品加工过程中的变化及各种乳制品加工的知识。最终利用为期一年的实习和实践操作,了解和掌握各种乳制品加工的实践技能,并使学生具有一定的新产品开发能力,并具有乳制品精深加工及新产品开发的理论依据。
2、需要掌握的课程包括:食品生物化学、食品营养学、食品工程原理、乳品化学、乳品机械设备、乳品微生物学、液态乳品科学与技术、固态乳品科学与技术、原料奶生产技术、乳品工厂设计、乳品安全与质量控制、乳品分析等。

Ⅷ 新职业乳品评鉴师怎么考

职业名称:

乳品评鉴师

职业定义:

使用口、舌、鼻、眼睛等感觉器官,依据乳制品感官质量评鉴标准,对乳及乳制品质量的优劣做出判定的人员。

主要工作内容:

(1)对原料乳进行感官质量评价;(2)对加工过程中的乳品进行感官质量分析;(3)对储存过程中乳品的感官质量进行鉴定;(4)进行乳品分等分级的感官质量评价;(5)对新开发乳品的感官质量进行评价;(6)对乳品配料和工艺提出改进意见。

职业概况: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乳品的营养价值和保健功能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人们对乳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乳品的感官质量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包括产品的组织形态、口味、口感,甚至包装。

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很多乳品企业在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改进等方面加大了研究力度。作为产品质量鉴定重要手段之一的感官质量分析也日益被企业所重视。乳品生产企业对每一班生产的产品除进行理化指标检验外,还要进行感官质量评鉴,因为感官评鉴是任何现代化仪器不能完全代替的。新的乳产品在研制过程中,很多方面都是根据感官质量分析来进行调整和改进的,如配料、工艺、包装等。准确快速的感官质量分析,不仅使企业减少了大量的前期投入,而且能使产品一进入市场就受到消费者欢迎。除乳品生产企业外,乳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乳品评鉴师的需求量也非常大。

过去的乳品感官质量分析,主要靠经验。但人的原始感官分析能力有很大的局限性,这就需要统一评鉴标准,并通过系统培训,使从事乳品评鉴人员的感觉器官更加灵敏,提高对产品差别的分辨能力以及准确描述产品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偏好对感官分析的影响,客观地评价每一件产品。设立乳品评鉴师这一职业,有利于建立一支技术精湛、业务熟练的乳品评鉴专业人才队伍,满足企业和质检机构对这类专业人才的需要,从而保证乳品质量,更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稿件来源: 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

Ⅸ 奶制品行业的企业培训体系里,专业技术培训都有什么培训课程

交流与培训->专题培训

变频器及交直流传动系统应用及维护培训(2011.5)(03-02)

西门子PLC S7-300/400工程设计应用培训(2011.5)(03-02)

西门子PLC300/400、 Win CC系统组态及ASE培训班...(12-21)

西门子PLC S7-300/400编程应用及WinCC组态软件培...(09-19)

工业自动化-PLC300应用培训班在西南交大峨眉校区...(08-10)

变频器及交直流传动系统应用培训班在西南交大峨...(08-09)

2010七月变频器及交直流传动系统高级应用培训(06-12)

工业自动化-西门子PLC S7-300/400设计培训班(06-12)

成都艾法克自动化工程培训中心举办PLC控制技术高...(05-26)

PLC控制技术及WINCC系统组态 高级应用培训(05-06)

关于举办“安全仪表控制系统(SIS)应用技术高级培...(03-18)

工业自动化-西门子PLC S7-300/400设计应用培训(02-04)

PLC、WINCC和变频调速应用技术培训班通知(12-07)

09.11plc300培训通知(08-27)

09.11变频器、直流调速器应用及维护培训通知(08-27)

Ⅹ 乳制品企业如何做好培训工作

想制作培训体系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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