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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培训机构

发布时间:2022-01-10 09:17:01

⑴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吗

需要,分公司需要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在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需随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合法证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书);

5、总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税)复印件;

6、《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保管使用一定的固定资产外,主要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经填制凭证和整理汇总后报送上级进行核算,并向上级领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物资来进行业务活动,对本单位的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不进行独立的、完整的会计核算的单位,又称“报帐单位”。

(1)非独立核算培训机构扩展阅读

特点

1、非独立核算利润中心有清晰、明确的市场定位,限定的市场区域和明确的竞争对手; 2、总公司对非独立核算利润中心进行授权控制管理,使其拥有与经营责任相适应的管理权限;

3、非独立核算利润中心的管理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在市场销售、财务管理上与总公司保持紧密的联系。在不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其他利润中心利益的前提 ,拥有较大的灵活性;

4、各非独立核算利润中心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5、总公司对非独立核算利润中心进行内部考核.并有相应的撤励机制。对外实行市场价格结算各种资源和费用.对内实行内部结算价格结算各种资源和费用。

⑵ 如何办培训班

一、内资税务登记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和期限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承包和租赁的,实行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和内容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等。

1、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从事生产、经营,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营业税及涉外税收的纳税人,都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精神,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企业无上列应税义务的,国税部门不需办理登记,只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临时经营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要自觉接受税务管理,依法申报纳税。
A、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填报税务登记表时,应依法根据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2)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3)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5)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银行账号证明;
(6) 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及二寸照片三张;
(7) 外地来本市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的住址证明材料;
(8) 财务负责人会计职称证书复印件;
(9) 办税人员已取得资格证书的提供复印件;
(10) 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材料(产权证、租房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11)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不需要验资的除外)
(12) 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13) 纳税人公章;
(14) 纳税人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除应提供上述资料中的1、2、4、5、6、7、8、9、10、12、13外;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担保责任书》和《资产证明书》;
(15) 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

B、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⑴、申请。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登记办理处,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并出示相应证件和资料:
⑵、受理。税务机关收到业户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按其登记的种类,发放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⑶、核准。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

C、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主要有:
⑴、企业或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号码。
⑵、企业名称按企业全称填写。
⑶、住所、生产经营地。应按纳税人详细地址填写。
⑷、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核算方式、隶属关系。经济性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核定的经济成份填写;核算方式有独立核算、联营、分支机构。隶属关系一栏填写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全称。
⑸、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方式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自产自销、加工、修理、修配、委托收购、代销、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及服务项目等填写。
⑹、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⑺、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字号、开业日期。生产经营期限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期限登记;从业人数按在册人数填写。
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⑼、受托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及代理人资格证书字号、代理机构地址等。
⑽、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是总机构的,还应登记境内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还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纳税人识别号、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财务负责人等。纳税人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的,还应登记记账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及境外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

2、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如果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向原登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⑴纳税人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⑵更换法人代表;
⑶改变所有制形式或隶属关系、生产经营地址(不涉及主管国税机关变动的);
⑷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⑸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期限和办理开业登记一样,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

B、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般应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⑴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⑵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⑶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⑷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本、副本、登记表等)原件;
⑸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C、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⑴提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变更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件资料。税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
⑵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后,应按照表中内容如实填写,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如改变纳 税人名称、地址、法定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则应缴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国税机关打印核发的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停复业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向登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税务登记。

A、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的范围
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的范围,主要是实行定期定额方法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需暂停营业的纳税人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登记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B、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程序
⑴提出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停业申请书。税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发给《停业申请审批表》。
⑵填报《停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领取《停业申请审批表》后,应如实填写,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⑶结清税务事项。纳税人在报送《停业申请审批表》同时,应缴清税款,缴销发票,交回有关税务证件(如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等)。
⑷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后,一般5日内即可审核完毕,并封存有关单证,向纳税人核发《核准停业通知书》。纳税人领取《核准停业通知书》后方可停业。
纳税人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延期。

C、办理复业税务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在期满或恢复营业前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写《复业单证领取表》,领回封存的税务证件后就可恢复营业。

4、注销税务登记

A、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发生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向登记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到改变主管国税机关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或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到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申办注销税务登记。

B、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⑴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纳税人发生应注销税务登记情形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提交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发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⑵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应如实填报。 结清税务事项。纳税人在报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时,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 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注销全部纳税事项后,主管国税机关将核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作为纳税人的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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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资税务登记

(一)、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对象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即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
3、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4、 当注意的是,税法规定应纳税但暂享受免税的单位,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证件资料(复印件):
(1) 营业执照;
(2) 批准证书;
(3) 合同文本;
(4) 章程文本、协议书、外经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5)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6) 企业主要负责人委任书及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8) 开户行及银行帐号证明;
(9) 房产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
(10) 总机构营业热照、批准证书;
(11) 验资报告及其他资料。
其中:
1、 合资、合作企业须报送1、2、3、4、5、6、7、8、9、11
2、 独资企业须报送:1、2、4、5、6、7、8、9、11
3、 分支机构须报送:1、5、7、8、9、10

(三)、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经济性质或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4、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5、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
6、合资单位、合营期限,合同批准机构;
7、主要原料来源、主要设备机械;
8、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9、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10、记帐本位币,结算方式,会计年度;
11、填写分支机构的,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四)、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程序
1、受理。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上述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审核。税务机关收到业主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发放《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或《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3、核准。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证及其副本。

(五)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相应改变原登记内容,对需要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按规定换发。
(1)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
纳税人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类型、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和帐号。
(2)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证件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工商变更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经委批准证书及批复、公司变更合同及章程、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变更法人代表的需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关证件。

(六)涉外企业注销登记
(1) 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合并等原因而被撤消;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经营地址迁移或经济性质改变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 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或经济性质变动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前,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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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处,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二)、税务登记证的核查
1、税务机关对己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验证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验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3、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⑶ 教育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怎么做

一、库存现金管理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单位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3、不准用“白条”入帐。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5、到公司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1万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公司汽车前往。6、现金出纳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7、现金出纳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8、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9、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二、银行存款管理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银行基本帐户和辅助帐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5、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帐。6、公司应按每个银行开户帐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帐,出纳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帐与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7、银行出纳员对银行调节明细表所记载的帐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对出现的差错通知责任人进行更正,对未达帐项要及时予以清理。造成的帐帐不一致,应尽快解决。8、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由出纳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三、往来帐款的管理1、应收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销售部门根据形成收入的确定标准及时开据发货票后,由财务部作好帐务处理,编制会计记账凭证,登记有关收入和与客户应收账款往来的会计账簿,同时要定期与销售部门进行核对,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2、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购借款、各部门备用金应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每年12月中旬进行清理。各部门备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进行还旧借新。3、应付帐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因采购形成的应付票据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登记相应的帐簿,定期与相关部门对帐,保证双方账账核对一致。四、内部牵制:1、公司实行银行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管制度2、非出纳人员不能现金、银行收付业务。3、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每季抽查一次。4、现金出纳员不得担当制证工作,只能由财务部指定的制单人制单。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篇二: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依据、制定本制度;2、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财务管理细则一、总原则1、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2、严格执行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二、财务工作岗位职责(一)财务经理职责1、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3、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4、其他相关工作。(二)财务主管职责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8、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9、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10、完成领导交的其他工作。(三)会计职责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的其他工作。(四)出纳职责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篇三:最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坚决按财务制度事,并严守公司秘密。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後相一致。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後,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第十二条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第十五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第十六条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馀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後处理。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後,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後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後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第十八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第十九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馀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馀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第二十二条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第二十三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於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第二十四条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篇四: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标准范本]第一章总则1、1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部门、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2、1公司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财务部的职责: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公司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做好与仓库部门的对账工作,指导仓库保管员建账、对账;指导车间统计员做好工时、材料消耗额编制工作、建立车间工序流转程序、建立适合自己企业需求与发展的成本核算模式、制定成本管理制度与控制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2、2财务部下设财务科、供应科、仓储科、审计科;岗位设置为:部长、科长、主管会计、各岗位会计、出纳员、成本核算员、采购员、内勤管理员、保管员。2、3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2、4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交接手续。原材料库、产成品库的核算工作和车间统计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业务管理。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调换工作时,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交接手续。2、5财务会计人员、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劳动报酬。第三章流动资产的管理3、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3、2现金管理3、2、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归来后补有关手续。3、2、2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账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日记账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账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3、2、3有关人员因公外出时要做好出差登记,方可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出发归来后的三天之内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做到一次一清,不允许跨月结算和几个地方出差混合结算,对于前账未清或跨月拖欠占用公款者,可按月息10%计收利息并扣发工资。3、2、4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3、2、5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账,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3、2、6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企业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3、3银行存款管理3、3、1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3、3、2财务人员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手续齐备,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确须携带空白支票外出者,须经领导批准,领用登记手续,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并在预计最高金额位画人民币符号,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携带空白支票结算后,要当天将存根和有关凭证带回,并到财务部门及时结算,不准将空白支票留存其他单位。凡前账未清者,不准再领用支票。3、3、3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出现长期未达账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领导。3、4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的管理3、4、1企业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户别设置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即按债务人的具体名称设置登记明细分类账,不准笼统的以地名代替。应收账款的发生和确定必须有索取价款的凭据(包括合同、收到条、欠款条以及业务经人员的保证书等),不得单方入账。财务部门要会同供应、销售部门建立健全销售商、供应商的客户档案。3、4、2各项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发函或派员核对,每季末要编制账龄分析表,并上报有关领导。对发生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按照谁经谁回收的原则,损失者或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后及时处理账务。3、4、3收回的账款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如发现货款已被私自挪用不交者,交司法部门处理。3、4、4企业要严格控制内部职工的业务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职工调离时财务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搞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3、4、5支付预付账款必须有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文件,根据合同需预付账款时,须经人签章,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并同时向财务部门提拱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材料。3、4、6本企业采用坏账准备金制度,每年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年终调整。3、5存货的管理3、5、1存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原材料主要包括:主要材料如钢板、焊材、钢管、原料油等;辅助材料如扎丝、油漆、螺栓、螺帽等;备品备件扳手等;福利劳保类如扫帚、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等;其他类。3、5、2存货的计价、按实际成本计价。3、5、2、1原材料的购入价格包括买价,装卸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损耗,入库前的挑选费,市外运输费,保险费以及缴纳的税等。3、5、2、2原材料出库以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库材料的成本。3、5、3原材料的购入材料购入必须持有生产或仓库、供应部门的购物申请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借款。严禁无计划采购,超定额库存。3、5、4供应部门按购物申请单所购材料送达企业后,须持总经理签批的采购单、购货发票,购销合同(协议)合格证等到质检部门(化验)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一式两联检验报告单随发票到仓库部门入库手续。3、5、5仓库部门在将材料验收入库前,应详细核对发票所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与实际是否相符,同时对照检验(化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填制材料验收入库单,并对无名牌的配件用口取纸载明名称、规格、型号。3、5、6材料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做为仓库部门记账凭证,一联随发票及采购单等经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处理账务,一联为供货方证明。3、5、7对于货已到而发票未到的材料,仓库部门可以根据检验单据临时入库,做好入库材料台账登记工作,填制一式三联估价入库单,仓库留存一联据以入账,一联送交财务处理账务,月初用红字入库单冲回估价入库,待发票到达时填制正式入库单。3、5、8材料出库管理3、5、8、1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和设计预算用料开具领料单,由统计员填制,填制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领料单用途要根据生产计划填清产品批号,作为归集成本费用的依据,领料单一式三联,车间统计一联,财务一联,仓库一联,超出预算或计划处的用料由生产部长签批,月底统一报总经理审批,非生产性的用料属售后服务的由营销部提出申请,其他用料,由行政部提出申请,会计开票经总经理签批后,仓库方可发货。3、5、8、2月末车间统计根据材料领料单编制材料消耗汇总表,仓库部门编制材料出库汇总表,车间、仓库与财务部门都要对账并核对相符。3、5、9产品入库管理,车间产成品生产完毕,要会同仓库、质检部门填制检验合格单,仓库据以填制产成品入库单,产成品入库单一式三联(注明生产令号);一联仓库记账,一联送交财务,一联送车间统计据以核算工资等各项考核指标。3、5、10产成品出库管理,仓库部门根据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发货单或提货联据以发货,同时在出门联签字,保卫人员只有见到盖有财务专用章并且有仓库人员签字的出门证方可对车辆等运输货车检查放行,月末时,由保卫人员、仓库人员将提货联,出门联汇总,于每月30日前到财务部门核对相符后据以存档。3、5、11仓库部门要做到见单付货,及时登记有关账簿,设立材料、产成品收、发、存明细账或暂收货台账,严禁白条顶库现象。3、5、12月末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管理。月末生产部和车间统计员要搞好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盘点、登记工作,及时编制、报送盘点登记表,确保月末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5、13凡大宗原材料都要签订购销合同,使用票据结算,各种材料采购验收入库后,不论是否付款,都要在入库时填制入库单,将发票或入库单交财务处理账务,以便真实反映各项债权债务,以避免发生账外资产。3、5、14各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一律采用五、五摊销法计入成本费用。对于能多次周转使用或长期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如公用品(桌、椅、档案橱等)各种工具等,必须在领用时由总经理签批,行政部总务科按部门(人员)进行登记,生产用具由生产部长签批,设备管理员及仓库同时进行登记并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丢失谁赔偿。3、5、15企业应加强对已销产成品退货、返修制度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退货、返修审批制度,实行退货、返修产品的责任倒查制度,属于生产部门、质检部门、销售部门或运输部门、仓储部门的责任查证属实,落实赔偿份额(原则上责任全额赔偿)。已开具增zhíshuì发票的货物销后退回的,必须有购货方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货证明,否则,不予退货手续。3、5、16企业存货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最少在年中、年末进行两次全面财产清查,对盘盈、盘亏或报废的存货要分类填制盘盈盘亏表。对于出现盘盈、盘亏的材料物资要及时查明原因,报公司领导批准处理并及时调整账务,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亏、毁损物资能查明原因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3、5、17代销商品的管理。财务部门要建立代销商品明细账和保管账,及时与对方对账以确保账账、账物相符,同时要与代销单位签订代销协议,明确相关责任。3、5、18包装物的管理。企业外销产品所用包装采用押金制度,本市区内押金期限为15天,市区外30天,过期包装物原则上不再退款,企业转为当期营业外收入。3、5、19委托加工材料的管理本公司设置“委托加工材料”会计科目核算外协加工材料的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费、装卸费等实际成本费用。3、5、19、1企业需外出加工材料时,必须有关出入库手续,由业务经人员到财务部门开具外出加工材料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财务一联、仓库一联据以发货,受托单位一联。财务、仓库、供应设立专账,月底核对。3、5、19、2业务经人员到受托单位后,应将外出材料加工通知单交由受托单位签收后带回财务部门。3、5、19、3外出材料加工完毕后,由业务经人持发票到检验部门检验后由仓库部门委托加工材料验收入库手续,然后持有关单据到财务部门报账及核销事宜。3、5、19、4委托加工材料的买价加工费、运费以及有关税金等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按实际收回数量,重新计算入库单价。3、5、19、5委托加工材料原则上要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协议)以明确价格、质量、交期等责任。3、5、20其他存货物、资管理。氧气、乙炔等出入库手续按原材料的有关出、入库手续。3、5、21因特殊原因,临时借用工具或材料,属生产用由生产部长签批,不得带出公司大门以外,需带出或外单位借用时,按3、5、19、1手续(注明用途、单位、经人、地址、电话及归还日期),并由总经理签批归还时由仓库检验无损,有关部门核消手续,到期不还先由仓库督促,通知二次不还时报总经理。因业务关系需要或其他非生产需要材料出库实行总经理签批制。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4、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必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做为固定资产。4、2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折旧计提制度。公司财务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制定固定资产目录,生产车间安全设备科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4、3固定资产的计价4、3、1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安装就可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发票价格和运输费用价格为固定资产记账价格,对于外购需安装、调试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外购价格加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合理有关的费用为计账价格。4、3、2需外单位承建的基建工作或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时,承建单位要搞好预算工作和合同的签订工作,基建合同和预决算书要送财务部门留存一份。购置机器设备时要搞好市场调查,搞好设备的技术分析和经济性分析。4、3、3对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未决算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等,要根据预算书或合同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工程决算后,再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对于现已使用而没有档案资料的固定资产(没有建账)可以采取重置价进行入账。4、4折旧方法。我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30年,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车辆折旧年限为7年,电子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为5年。4、5本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5%。4、6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由财务部牵头生产部设备科、行政部总务科参与,具体盘点时间由财务部根据年终决算的要求决定。

⑷ 到底什么叫盈利机构什么叫非盈利机构

所谓盈利机构,一般指设立的目的是通过该机构的运营而带来利润,比如企业单位,公司等。版
而非盈利机构,是权指设立并不是为了取得利润,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如促进文化交流、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等,这类机构一般有慈善团体、文化交流促进团体等。

⑸ 阿米巴经营培训课程怎么样管用吗

阿米巴经营的优势非常明显,以下列举一些说明。
1.“阿米巴经营”能够提高员工参与经营的积极性,增强员工的动力,为企业快速培养人才;
2.“阿米巴经营”的小集体是一种使效率得到彻底检验的系统,能够将“销售额最大化、经费最小化”的经营原则在企业内部彻底贯彻;
3.“阿米巴经营”方式下企业领导人能够时刻掌握企业经营的实际状况,及时做出正确决策,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
4.“阿米巴经营”把大企业化小经营,能够让企业保持大企业规模优势的同时,具备小企业的灵活性;
5.“阿米巴经营”的组织能够灵活应对市场环境变化而迅速调整,帮助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根据多年实战经验,总结并全面破解了中国企业在实施阿米巴经营模式的过程中遇到的十大核心难题。
1.贯彻经营理念:如何破解企业家从“个人修炼”到“集体修炼”的难题?如何让员工与企业成为“精神共同体、命运共同体、目标共同体、利益共同体”,释放员工潜能呢?
2.看清经营实际状况:如何划分复杂的公司组织、掌握经营实际状况,贯彻经营者意志?
3.量化授权:推行阿米巴必须面对经营权下放的问题,如何开展量化的经营授权,预防风险?
4.独立核算:生产、营销等部门实施独立核算比较容易,财务、行政人事、信息等如何开展?
5.内部定价: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定价非常关键,如何确定大家都能接受的交易价格?
6.推到“部门墙”:经营组织细分后,如何避免大家的“各自为政”,服从公司整体利益呢?
7.应对市场变化的灵活组织:企业的组织结构要求能够灵活应对市场变化,如何实现?
8.经营原则贯彻:“销售额最大化、费用最小化”的经营原则老总遵守起来比较容易,如何全员贯彻?
9.培养经营人才:优秀企业的核心秘密,如何快速培养出一批“与企业家理念一致的人才”?
10.循环改善:日企的经营精髓就浓缩在“循环改善”这四个字上,中国企业如何实现?

⑹ 想办一个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机构,想问下都需要什么条件,最好能有详细的申办流程。

参考深圳的程序流程

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初、中级)(审批类)
审批项目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初、中级)(审批类)
审批项目依据: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六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三个月(包括专家评审时间)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签署的申办报告。
2、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包括以下事项(依据同上):
(1)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
(4)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7)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3、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当地街道出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师书及复印件;(依据同上)
5、拟办社会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承认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依据同上)
6、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依据同上)
7、筹建方案、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依据同上)
8、其他必要材料。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受理通知书整理后,填写《审批流程表》,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暂缓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交申办人,等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一)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社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心)”,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并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
2、非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X职业技能培训部(班)”,名称应当体现出主办单位;
3、凡需冠“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四)有符合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统一鉴定职业(工种)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开设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其培训实习场所与设备、设施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在三十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八)社会培训机构租赁的培训教室、实习场所必须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四年;
(九)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安全保障和卫生防疫条件;
(十)申请举办高级社会培训机构除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外,同时还应当具备取得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资格三年以上、所申请的相应中级专业年培训量达到200人以上、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率(指取得国家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四级)连续三年在80%以上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填写《行政审批项目受理通知书》,交申办人作为领取批准文件时的凭证;将申办材料、受理通知书整理后,填写《审批流程表》,交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全的,中止审批,填写《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交申办人,待材料齐全后,再行申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批准的意见,连同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二个月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复审同意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在审批流程表复审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职责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同意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在审批流程表审定栏内签署不同意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就业培训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意见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审批事项,通知申办人。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按渠道报告上级。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告知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⑺ 统一汇算清缴的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能否相互转账

如果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的,那么就不用汇算清缴,只总公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待总公司汇算清缴完成后,将申报资料复印件给分公司所在税务局一份证明总公司已汇算清缴完毕即可。
本科培养方式填:统招统分
培养方式分四类:
1. 统分:统分是由国家下拔培养经费、毕业后在就业政策的指导下另行择业的培养方式,攻读期间需转人事档案、组织关系、工资关系等到培养单位。与定向培养相比较,统分也称为非定向。
2. 定向生:定向培养是指由国家下拔经费、毕业后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培养方式,攻读期间可不转各种关系和材料。
3. 委培:委培即委托培养,通常指学校或者培训机构接受单位的委托,对学生进行培养,由单位支付费用,学生毕业后必须回到原单位工作的一种招生培养制度。
4. 自筹:自筹与其他类型的区别只是工作和学费的问题。自筹的就是要自己交学费,是和公费相区别的,公费的是计划内的,自筹的就是计划外要自己缴纳学费的。
一般来说,本科生的培养方式就是定向和非定向两者之一,这个很好区别。普通的学生按照正常入学方式入学,在入学时没有签合同或协议,学制也是全日制的,那么你就是统分的了。定向生在入学时就与某单位签了合同,毕业后必须去那里工作。
如果说定向和非定向是国家招收计划内的,那么委培和统筹就是国家招收计划外的了,且委培和统筹一般是针对研究生。两者的区别是经费来源问题,委培生的培养经费由委培单位负担,自筹经费生的培养经费由自己负担。

⑻ 对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违规办学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申办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不得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培训项目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
第八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不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学校XX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用原学校名称。
2、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样。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三)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四)筹建方案。
同意筹建的,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办。
第十条 申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人)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申办材料;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申办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申请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二)申请举办中级 (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办学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四)申请开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以下简称新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
(五)中央、军队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举办各等级的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六)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申请:举办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
举办者在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可以到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办学条件、申报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三)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
(五)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办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四)负责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第十七条 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办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
(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
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董事由举办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办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5、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应与在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其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合适数量和素质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二)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教师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应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
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课时。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选择相应教材和方式组织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证书核发办法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办法》执行;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培训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印制、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按《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广告备案办法》执行。
广告、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如实发布,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和误导。
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用于其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员来校学习。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办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办学需要开办附属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其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办学三年后,出资方方可提出撤资要求,并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除依法返还其投入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用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剩余财产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转入终止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教育培训信息及资料,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和社会信用等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升办法按《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法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督导评估与检查。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改变办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办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提高办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
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5、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⑼ 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的如何报税。

1、非独立核算的机构按照目前税法的规定,应当在总机构也就是总公司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税种要看具体业务内容来定缴税地。
2、我国税收要求是属地管理,所以尽量在当地纳税,容易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可能还会有可能申请当地的扶持资金。

⑽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订部门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部门重大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文档管理、秘书事务、接待联络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公共节能和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工作;牵头起草本局综合性文件;参与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信访、维稳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设置及人员考核、调配、任免、奖惩、教育、普法、工资审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负责本部门干部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本局绩效考评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档案;牵头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参与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协助做好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本局人事信息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审核确认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党建、群团、计生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负责本局依法行政工作;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定期清理、评估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和审查备案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承担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普法工作;负责本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相关工作的协调与指导。
(四)计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等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中央、自治区转移支付社会保险、就业等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汇审;负责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计划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开展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国内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承担本局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本局及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五)公务员管理科。
牵头拟订公务员队伍建设规划和职位分类、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办法,指导监督全市执行公务员考核、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奖惩、辞职辞退等政策制度;综合管理市政府系统国家公务员;指导和协调市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和市辖县区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编制上报全市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计划和实施录用审批;负责市政府系统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调配审核;承办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任免人员呈报手续和市政府系统机关科级以下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及职务的审核;协调开展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核上报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系统科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市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
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上级机关联合表彰备案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规定;负责市政府系统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以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及活动的审核工作。
(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开展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细则;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岗位设置管理、职务聘任、人才流动、人员招聘(含招聘国[境]外人员)、信息统计及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核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核准人员补充计划并监督落实;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解聘辞退等政策;拟订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方案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发展规划、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协调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审批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初审及报批工作;完善和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负责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及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配合自治区和有关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工作;协调开展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国(境)外智力引进工作;承担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军官转业安置工作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案、培训办法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及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宣传;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工资福利科。
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工作(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和参加工作时间审定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审核及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核工作;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就业促进科。
拟订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就业创业政策规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本市就业审核管理工作;协调开展我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牵头拟订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措施;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前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措施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市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及管理规则;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核工作;负责职业资格管理;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工作;拟订职业技能竞赛办法;拟订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办法。
(十一)人力资源市场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批并管理职业中介机构;拟订综合性人才资源发展规划、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制度,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人才的开发工作;负责指导、协调退休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负责企业人力资源信息统计分析(含非公企业);参与全市各类人才培训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指导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
综合协调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本局系统信息管理及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和安全保障系统的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
(十二)养老失业保险科。
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发展规划和具体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及预测预警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参保人员退休、提前退休及其享受待遇条件的审核;执行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综合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和工龄计算、工龄更改工作。
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及标准并负责对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拟订失业保险办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处理办法,组织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措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审核市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
(十三)医疗保险科。
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实施办法、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用药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等管理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及服务管理等具体办法;负责统筹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对统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工伤保险科。
拟订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发展规划、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措施;拟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统筹地区范围内和区直、中直驻北海市单位职工工伤事故认定和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因病和非因病负伤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统筹地区范围内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科。
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证书报批工作;负责全市聘任仲裁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劳动关系与监察科。
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法规;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工作机制并组织落实相关政策;负责全市劳动标准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企业在岗职工工资调查,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办法,完善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审核;推动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落实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承办非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核。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规划和推动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指导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检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协调处理劳动关系方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疑难复杂案件;负责全市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规划、资格认定、执法行为和证件发放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政策实施办法和规划;组织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对相关单位责任履行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监督办法;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行;依法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协调查处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及就业专项资金基金征缴、管理、使用和运行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监察室。
为市监察机关的派驻机构,负责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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