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计划生育的法律依据及对象
计划生育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概括的讲,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
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针对我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1983年开始实施,控制了中国总体人口基数,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贡献,为国家的富裕和富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政策是因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而制定的,个儿认为,这项政策该到了改变的时候拉。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它是人类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适应客观条件和自身发展而在家庭和社会范围内采取的调节生育的行为。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我国国情而制定的重大战略决策。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了计划生育。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政策、避孕节育政策、奖励优待政策和限制处罚政策等几个方面,其中生育政策是整个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我国的生育政策经历了形成、完善和逐步稳定发展的过程。
50年代我国提出了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的号召,形成了以控制人口增长为基本内容的生育政策萌芽。70年代初提出了“晚、稀、少”的基本要求,把晚婚晚育、生育间隔和控制多胎作为工作重点,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计划生育政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进一步重视人口问题。1980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只生一胎”的指示。同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响应“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号召。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发[1982]11号),具体规定了生育政避孕节育政策、奖励政策、限制政策等。1984年,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中发[1984]7号),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基础上,对生育政策做了部分修正,照顾部分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发[1991]9号),对我国的生育政策作了明确、完整的表述,即“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以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者所在省决定”。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我国《宪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㈡ 如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有了更深了解和全新的认识。绝大部分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但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开放。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为一名多年从事计生工作的基层干部,就如何做好铁路运输站段计划生育工作谈几点认识。
一、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更强调“人”是第一位的,是首要的,更强调对人的理解和尊重,树立“和谐人口,诚信计生”的理念。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变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国策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坚持好以人为本,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计生家庭的切身利益,维护好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要贯彻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1. 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思想决定行动,教育引导思想。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务必要强化宣传教育的首位意识,坚持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机地融入优质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把新型婚育文化建设作为开展精神文明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使新型婚育文化传播到基层,传播到每个职工,确保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普及率。同时,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计生意识,提高其对计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做到宣传教育、科学管理与综合服务相统一。计划生育工作者必须始终做到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避免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使行政执法规范化。不断强化计生干部的法制意识,严格执法程序,维护群众利益,学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党的计生政策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方式,让广大职工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制度。将计划生育工作真正纳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考核、责任跟踪追究,切实发挥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作用,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紧绷计生这根“弦”。
3.努力探索对重点人群的管理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新的管理办法,不断创新。一方面,与职工家庭所在地社区紧密联系,建立重点人口管理台账,健全重点人口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检的人员加大工作力度;另一方面,坚持季度见面签字制度,及时消除不良因素。
三、创新工作新思路
在工作方式上,由行政命令向规范化管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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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必须转变工作方式,把主要依靠行政命令转变为依法管理、规范化管理上来,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在工作实施上,由过去的“单打一”向齐抓共管方面的转变,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它不是“中心”胜似“中心”,不是全局而影响全局。在工作重点上,由单纯的婚育管理向全方位服务的转变,拓宽工作领域,把技术服务与医疗保健、防病治病等有效地结合起来。要搞好结合渗透,把计划生育管理与群众建设美满幸福家庭结合起来,把落实计划生育与关心群众的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家庭结合起来,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要提高管理水平,讲究管理的艺术和方法,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设身处地为群众提供各种服务和咨询,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促进管理,使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零距离”接触,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
四、建立计划生育创新工作机制
首先创新宣传教育机制,要不断丰富教育内容,抓好政策法规、心理健康、国情教育、环境资源等教育内容的宣传教育,围绕婚、孕、产、育、教等各个环节开展综合性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生殖保健观和家庭幸福观。二、要把握教育的对象和时机;在教育对象上要进一步区分层次,分类进行教育,使教育更加有针对性,对有婚育现象应以生殖保健为主,对年龄较大的育龄群众应以健康养生医疗保健为主,对实行计划生育的一孩、二孩的育龄群众应以法律法规、科学技术等教育为主。三、要改进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在教育时机上,对外出流动的育龄群众要充分抓住节假日、集体活动等有利时机做好宣传教育,使薄弱环节的宣传工作落到实处。随着群众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运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多媒体等先进宣传教育手段,借助网络平台宣传人口计生有关政策法规和生殖保健等知识,增强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指导群众解决计划生育遇到的各种问题,增强宣传教育的生动性、直观性和互动性。
五、建立计划生育创新管理机制
1.要完善领导责任制,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坚持定期查找问题、分析形势、研究对策,自觉地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工作范畴,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明确责任目标,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终端,落实到人头。
2、要建立利益机制导向,通过利益机制导向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激发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3、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可以按照区域划分管理区间,在坚持纵向管理的同时,积极加强横向管理,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明确责任区域,把目标分解细化到基层,责任落实到每一级组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网络,真正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不让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出现空档。
六、建立计划生育工作创新服务机制
要优化服务环境,强化硬件建设,从实际出发,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设施的建设,同时要强化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从科普宣传到生理、心理咨询,从药具使用到医学检查乃至节育手术的家访,把工作做细、做实,真正体现计生工作的“人文关怀”,真正做到“活动到点、服务到家、教育到人”。
所以在新时期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任重道远。目前我国的人口每年仍将以千万左右的速度增长,如果放松控制,有限的资源就会很快被消耗掉,势必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成果就会被低消,群众的生活水平很难得到实质性的改变。因而今后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计生队伍,加强我们计生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把思想品德好、业务技术精、爱岗敬业的计生工作者充实到技术服务岗位,对工作勤奋、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计生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提高管理水平,讲究管理的艺术和方法,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设身处地为群众服务,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㈢ 计划生育规定的依据是
哪有什么依据,政府说怎么就怎么。
㈣ 单位组织育龄员工进行计划生育知识培训的内容包括哪些
县人口局、县计生协、县计生服务站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办事上报审批程序、业务知识、有奖举报、打击“两非”、协会知识、优质服务等相关内容系统整理,先后编印发放了《永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实施细则》、《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手册》 (一) (二) (三) (四)、《“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宣传手册》、《计生协会基础知识宣传手册》等资料供计生干部宣传学习用。
㈤ 计划生育培训资料
计划生育业务培训资料 计划生育工作已步入正轨,逐渐走入依法行政的轨道,因此,国家于2002年9月1日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们浙江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于2002年9月3日施行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国的人口政策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 一、《一孩生育证明》发放 1、办事对象:新婚夫妇(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第一个子女生育前。法定婚龄是指男22周岁,女20周岁)。2、办事程序: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核实后,发给生殖健康服务证。 3、核对证件:男女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籍》、女方一寸照片一张,即办。 二、再生育审批 1、办事对象:符合《省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但是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先审批再怀孕,否则要征收计划生育违约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2、办事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对其生育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生育管理地乡镇人民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包括公示期)签署审核意见,并统一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 3、申报材料:《三门县再生育申请表》2份、《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 女方最近一个月内检查的《孕环情证明》、女方1寸近照1张,特殊申请生育的另附其他有关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1、办事对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办事程序: (1)夫妻双方填写《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 (3)报镇人民政府核准,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申报材料:《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1寸近照1张,即办。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书》申领 1、办事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18-49周岁)。 2、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1张,即办。 五、已婚育龄妇女“三查”及“四项手术”落实时间 三查对象:未满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女扎、离婚、丧偶除外)。查检时间:第一次:每年的正月十六、十七:第二次:每年的七月十一、十二。二孩办理知情选择的育龄妇女每年查检四次。 放环时间:一般为顺产42天至3个月内,剖腹产6个月后。二孩出生提倡女扎手术,也可以办理知情选择协议;但是超生的必须落实女扎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当月落实引流产手术。 六、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承包土地和山林优先照顾,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夫妇每人每年按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只生育一个女孩或独生子女死亡无子女的,按每人每年84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 七、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收费依据:《省条例》第四十八条。 (二)收费标准: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为准)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县统计局公布的为准)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双方均是农村户口的征收 5万元;一方城镇户口,一方农村户口的征收8万元;双方均是城镇户口的征收12.5万元 );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批准生育的,按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双方均是农村户口的征收 1.2万元;一方城镇户口,一方农村户口的征收2.3万元;双方均是城镇户口的征收3.3万元);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在6个月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否则按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双方均是农村户口的征收 1.2万元;一方城镇户口,一方农村户口的征收2.3万元;双方均是城镇户口的征收3.3万元);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双方?
㈥ 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职工培训
以下是浙江的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2、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已丧偶的;
7、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条 农民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3、兄弟两人以上,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条 人口稀少山区的农民和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要求再生育一个的,在省下达的人口发展规划指标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安排。
你说的好象是第11条,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标准之一。
如果不符合上述认识条件而生育二胎,罚钱是肯定的,视地区情况而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征收超生子女费。
1、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连扣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资,连扣五年。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超生子女费应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工商管理、税务、劳动服务等部门予以协助。
2、农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超生子女费,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具体征收的数额、年限和办法,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民则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总收入),至间隔期满止。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农民则征收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从怀孕之月起,至结婚登记后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取消有关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双方停发奖金一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奖励费用(包括保健费),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本人要求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干部及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单位或本地区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二胎可以上户口,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就可以。
该回答在2006年7月27日由回答者修改过
㈦ 我们推行计划生育是依据
依据当时的生产力,当时物资匮乏跟不上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
从当时的国情,人们的思想以及国际形势上,环境因素的影响上有推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性。
㈧ 计划生育培训有哪些
一是县人口局、县计生协、县计生服务站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办事上报审批程序、业务知识、有奖举报、打击“两非”、协会知识、优质服务等相关内容系统整理,先后编印发放了《永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实施细则》、《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手册》 (一) (二) (三) (四)、《“313”计生利益导向惠民工程宣传手册》、《计生协会基础知识宣传手册》等资料供计生干部宣传学习用。 二是县人口局抽调统计、宣传、流动人口、协会、技术服务等各股室业务骨干组成业务培训团,巡回到各乡镇对乡、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并组织考试,将考试成绩在各乡镇计生工作会上进行通报,以激励、督促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学习、钻研业务。 三是县人口局针对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有侧重点地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先后举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培训班;签订了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的72个部门、单位计生干部业务培训班;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工作培训班;计生协会知识培训班;信息化建设、P&WIS系统培训班4期。通过培训,使计生专干及时掌握了新的政策、信息和业务知识,巩固熟悉经常性业务知识,为计生工作全面、高效运转打好了基础。 四是县人口局借督查、半年、年终考核的机会,组织乡、村计生专干、自管小组长进行业务考试,将考试成绩作为一个考核项目。一是检验计生工作人员对计生政策、业务的掌握程度,二是通过考试给大家一个再学习、再提高的机会,三是督促大家重视对计生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重视自己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 五是在农闲季节,采用分片、分乡镇、分批的方式,对全县 225名镇计生专干,64名服务所技术服务人员, 240 名村专干、15名社区专干、925名自管小组长进行集中培训。县人口局加强师资力量,邀请省、市人口委相关领导、专家来为大家讲课。培训之余,大家在一起交流工作经验、讨论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效提高了全县计生工作人员人口计生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