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培训大全 > 培训机构的监督机构

培训机构的监督机构

发布时间:2021-10-21 19:58:20

⑴ 教育机构受哪些部门监督

首先来来说教育机构是一个企自业,也是一个教育有关的行业。所以有以下几个:区属教育局或市属教育局 工商部门 企业内部还会有什么消防设施等等 所以管辖部门较多 真正管的就是教育局 和 工商 这两个对教育资质都有管辖

⑵ 校外培训机构投诉找哪个部门

可以找寻北京市教委有效举报。

8月18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通知中提到: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设立专门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畅通监督举报途径,发挥群众监督举报、媒体监督作用。

简介:

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教育培训机构

⑶ 谁来监管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制定和实施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三) 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 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五) 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承担酒类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 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3)培训机构的监督机构扩展阅读:

其他有关职责分工。

1、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农村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⑷ 教育培训机构正迎最强监管风暴,教育机构都有哪些乱象

随着我国教育实力的逐渐增强,很多家长都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所以很多孩子从小就会接触各种各样的兴趣班、补习班等,基本上每个孩子身上都会有两三个兴趣班,似乎已经成了不给孩子报兴趣班的家长就不是好家长这种现象。


很多家长都有这种心理,所以也导致了我国课外培训机构的迅速兴起,各大培训机构的广告也一直没算过,这也导致了目前课外培训班出现了很多不可控制的乱象。


一、没有办学资格、没有教师资格证却拥有很多的学生

随着课外培训班的增多,现在有很多的培训班根本就没有办学的资格,而且有很多的课外培训班。其实就是一个“黑店”,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教师资格证。有很多的小培训班在网上买一些假的营业资格照和教师资格证去诓骗家长,让家长报名,之后还会以组团减免的名义让家长帮忙招生,这样就会导致很多家长为了减少一些钱而拉更多的人进来,现在有很多的培训学校都是这种。


以上的这三种都是很多培训班常用的伎俩,所以各位家长在给孩子报培训班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听信各种传言。(图片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⑸ 教育培训机构归属哪个单位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⑹ 不退费,请问培训机构的监管部门是哪里

培训机构是民营资本几乎全部都没有办学资格证书不归教育局管。退费的问题,你应该去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拨打12315电话咨询。要求工商部门的人员介入处理。

⑺ 教育机构内部拟设置的办事、决策、监督机构名称要怎么写

参考这个:盐田区教育局教育科事指南事项名称:盐田区民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程序及条件受理机关:教育科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规程》申请条件:1、举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举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3、举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达到《广东省幼儿园、托儿所评估条例》中的区级以上标准。4、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5、举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有园长上岗证。(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6、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7、举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8、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幼儿园。9、承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根据深府[2002]57号文,城市规划小区配套学校和幼儿园属国有资产,在住宅验收时一并向教育行政部门产权移交手续。过去未移交的,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限期产权移交,产权明晰后才能申。10、外资申幼儿园、托儿所按原国家教委教外综[1995]31号文规定。11、中外合作申幼儿园、托儿所按原国家教委教外综[1995]130号文规定。12、申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按“深圳市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工作管理法(试行)”的规定。13、幼儿园、托儿所按有关规定自主招生,其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查后方可发布。14、幼儿园、托儿所名称、性质及隶属关系等变更、园址搬迁、园(所)长变动须到教育部门有关手续。15、因故停须到教育部门有关手续,注销学许可证。16、学许可证不得转让。申请材料:1、《筹设批准书》;2、申幼儿园有关表格(共九种);3、《筹设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者、培养目标、学规模、学层次、学形式、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情况及详细说明;4、举者资格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验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验资证明书)、拟者法人代表身份证等,个人园还需担保单位出具担保书;5、拟教育机构章程、发展规划、首届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拟教育机构的学用地证明材料(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7、拟任校(园)长或主要负责人、教师、财务人员、其他员工等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等;8、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9、卫生部门发给的《卫生许可证》及其它卫生合格证明材料;10、审批机关按有关规定要求举者提供的其它材料。事流程:1、提交筹设申请报告。(1)申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者、培养目标、学规模、学层次、学形式、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给出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者应重新申报。3、经审批机关实地考察学条件,初步审查具备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给《筹设批准书》和申幼儿园相关表格(一式三份、每份九张)。4、报送材料。5、审批机关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定小组,审核材料,进行审批程序。6、提交《开申请报告》。7、审批机关根据审核材料和考察情况,核定拟教育机构的招生规模、编班数量、师资配备等项目。8、审查合格的,由审批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学校学许可证》。9、举者到区民政局注册,并《民非企业单位登记证》。10、举者到区物价局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收费许可证》。11、举者到区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税务登记证》。12、举者《组织机构代码证》。10、审批机关出具准予开民教育机构文件,并发文。11、拟教育机构正式开。收费依据:无收费时限:递交筹设申请书后30日内决定是否同意筹设,筹设期3年。联系方式:教育科:电话.

⑻ 各省市的培训机构由那里监管

这个是由个省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也有《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来对培训机构进行约束,同时也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鼓励认证培训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地具有认证培训能力。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八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培训机构名录。
第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培训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
第十四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认证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认证培训对象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认可机构对已取得认可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实施认可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培训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审批以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认证培训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关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⑼ 相关部门将如何监管校外培训机构

据报道,中国教育复学会的数据显示,制2016年我国中小学课外辅导行业市场规模超过8000亿元,参加学生规模超过1.37亿人次。

减负背景下,课外培训机构有市场需求。许多小学在减负政策的推动下,纷纷制定提前放学制度,有些学校甚至下午3点左右就放学,对于大部分工薪阶层来说,因放学时间与下班时间不一致,导致接孩子难。早早放学,上课外培训机构,自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希望相关部门可以加大对校外培训的监管!

⑽ 谁来监管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培训机构除了要工商注册,还必须要获得由教育部门出具办学许可版证的,但是目前权很多公司名为xx科技、文化有限公司都在做培训的事情,又没有获得相关资质,成了行业的隐患。未至科技的“至信”企业信用平台为家长们在报名前查询提供入口和技术支持,家长们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意向培训机构的资质是否齐全,信用评分、口碑评价是否良好,另家长们还可以通过平台查询机构老师的信用情况,避免遇到水平不行、师德堪忧的老师。

阅读全文

与培训机构的监督机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海淀区中小学新任培训方案 浏览:512
街道乡镇公益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328
525中学生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403
网络营销生产的基础是 浏览:360
银行五四营销活动方案 浏览:155
全软文推广方案 浏览:844
幼儿园本培训活动方案 浏览:613
市场营销学在职研究生 浏览:303
市场营销调研与预测试题 浏览:632
中国旅游电子商务的现状与路向 浏览:818
编织民族手工艺培训方案范文 浏览:315
全市新闻宣传培训方案 浏览:76
对讲机使用培训方案怎么写 浏览:797
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解决方案 浏览:467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怎么样 浏览:746
中学语言文字学生培训方案 浏览:866
健身活动的策划方案 浏览:855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市场营销分析ppt 浏览:664
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浏览:200
房地产创新营销方案 浏览: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