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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死了

发布时间:2021-10-21 10:36:46

㈠ 在培训机构多交了6000块钱,死不退钱,怎么办

那需要看一下你们当初的协议了,协议上肯定写明学费是多少?然后,拿着证据向相关部门举报啊!

㈡ 培训机构都做死了,培训机构到底是个什么鬼

培训专业技能,增加社会经验

㈢ 幼儿在培训机构未上课前死亡法律责任

幼儿在培训机构发生伤亡,培训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侵权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的规定: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监护人把幼儿移交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理应全权负责其人身安全,发生意外伤害,应该承担侵权民事法律责任。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有被告户籍所在法院裁决。

㈣ 教育培训行业真的要崩盘了么从业机构、从业者怎么办

教育培训行业随着双检制度的执行,面临着考验。从业机构和从业者应该按照政策的要求进行转行。适应现在的教育模式。还是会有他们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的。

㈤ 要求培训机构退费不肯退,怎么办

1、与该机构协来商退款,自双方做出各自的让步减少诉讼带来的时间还金钱成本上的消耗。

2、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表明该机构违约带来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该机构退还定金,并且可以要求其赔偿一些违约金。

3、机构退款但是扣钱的行为并不合理,即便是没有了单据,但是该机构肯定也有你交款的证明,并不能因为丢失单据而扣钱。


(5)培训机构死了扩展阅读:

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向责任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将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转交到被投诉单位,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问题的处理与答复。

或转请有关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解决。

对一些重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还将会派人进行调查、解决,了解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消费者作一定的解释工作。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㈥ 投资人魏萌在一家培训机构课堂上晕倒后抢救无效去世,他的死因到底是什么

他的死因据说是在一家机构上课的时候,突然情绪激动,然后就倒地上了,发生了晕厥休克。他的家人说这完全是意外的事情,不要对死者的死因再进行造谣了。但是有人说这个死者参加的机构是非常有问题的。这是一个心理学的课程。分为四期,每期都是价值不菲,专为成功人士打造。但是其中的课程却有点精神控制的味道。例如这些课中有一节就是打破再重建。

不过还是有一些学员曝光了他们的一些课程。除了一些摧毁重建的课程,他们还有很多其他的课程也是对外界保密的。这些课程也是严重的洗脑术,这就是懂得心理学的人利用心理学去控制一些成功人士。这真的是邪教类型的机构。希望国家能够取消这种机构,别再让他们打着提升能力的幌子去欺骗成功人士了。成功人士自己努力工作爬上高位也是非常不容易的。

㈦ 孩子在培训学校受伤,机构该如何承担责任

孩子在教育培训机构发生人身伤害教育培训机构是有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
这种教育、管理职责是全面性的,不仅仅是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前要注意,在发生伤害事故之后,教育培训机构也应尽到积极救助义务,比如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及时通知家属等等。
很多情况下,家长与培训机构会因责任分配问题引发争执。
未满10周岁的小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满10岁的小孩在幼儿园或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也就是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38条对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作了规定,即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简单的两句话,如何能概括完现实生活中千姿百态的社会生活呢?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作全面解析,以正确适用该条规定确定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儿童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可以遭受人身损害,是指儿童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后果以及其他损害,大致包括四种情形。
1、因教育机构的过失致使儿童遭受人身损害。如因教育机构的过错致使应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而发生儿童伤害事故者。此时,即便有关责任人承担了刑事责任,涉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但两种责任并行不悖,不因有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免除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
2、因教职员的故意造成儿童人身损害。常见的此种情形是教职员工殴打儿童,体罚学生造成人身损害。
3、儿童对儿童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于未满10岁,许多小孩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时常发生一小孩将另一小孩推倒、抓伤,有时甚至于造成另一小孩残疾。当然,游戏中也常发生小孩受伤致残的情形。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儿童人身伤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机构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通常可以免责。

㈧ 教育部门不承该培训机构,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文化课培训班。害死这届高三学生

教育部门不承认培训机构,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文化人培训班儿害死这三届高三生,这样有政府来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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