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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员工培训计划

发布时间:2021-10-20 05:28:51

①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五个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1)压力容器员工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计算方法

1、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按连续工作年限计算的。

2、如果按照有毒有害工种退休,只要满8年;如果按井下或高温工种退休,要满9年才能提前退休;如果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3、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1、工种必须按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互相比照。

2、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

3、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

4、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但还必须具备下述一个条件: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

2、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

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

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时间从鉴证之日起计算。

② 你好!你们对特种作业人员有什么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1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经营)

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

5、压力容器作业

6、起重机械作业(行车)

7、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第3条 技安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综合管理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第4条 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技安处,由技安处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第5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6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第7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8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技安部门,缴纳工本费后补发。

第9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0条 每年由技安处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

第11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

第12条 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第13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③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年度培训计划

这个确实有难度,我只知道,新进人员需要安全三级培训。

④ 谁知道09年压力容器设计培训的时间吗(上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为“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关于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培训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为全面提高压力容器设计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设计水平,确保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保障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解决单位培训开展难的问题,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以下简称为“设备中心站”)和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设备设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设备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工作。此项工作得到国家质检总局的肯定。 现计划于2008年10月31日-11月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举办2008年第二期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班(总第六期),计划招生人数:250人。培训课程内容见附件,为期一周。培训费:1300元/人(含教材费等);2008年10月20日之前汇款者(培训费汇款帐户见附件),可享受优惠培训费1200元/人。食宿: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约160元/人·天,由参加培训的人员自理。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设备中心站和设备专业委员会颁发压力容器设计培训合格证。 为统筹安排压力容器设计人员培训班,请于2008年9月22日之前将安排参加本期培训的回执邮寄、传真或email至设备中心站和设备专业委员会培训部,或登录www.tced.com进行网上报名。 因考核需要,参加培训的同志请自备下列资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管壳式换热器》、《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和《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等。 我站将于2008年9月28日之前邮寄正式通知,并在www.tced.com“培训宣贯”栏目公布本期培训班正式通知和报名学员名单,敬请留意。

记得采纳啊

⑤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考核制度,可追加悬赏

一般的操作人员培训教材都会有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内容,载录一下,按自己公司和岗位添加一些内容就可以了

⑥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5、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十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十二、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立法意义: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并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这部法律从一审时的65条增至本次的101条,补充细化了许多针对性强的条款。

“这几年北京不断有新的地铁线路开通,站内电梯、扶梯、锅炉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再加上客流量大,安全形势复杂。我们特别欢迎有这样一部对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具体、细化规定的法律,以免一旦出现事故,相互推诿责任。”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运行工程总管李宇轩说。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这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只好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

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说。

(6)压力容器员工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特种设备分类: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

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4、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

2016年2月22日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7年1月16日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规则》。进一步细化管理,加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⑦ 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组织机构
a)
成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管理网;
b)
设置专职管理人员;
二、
管理制度
a)
制订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正式颁布;
b)
制定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检修规程;
三、
安全管理:
a)
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领取使用证(注册登记),及时更新压力容器技术台帐内容;
b)
及时整理和审查压力容器的制造和安装原始资料。对于原始资料不全的设备,制订质量检验计划并落实。
c)
各种运行维护和检修记录完整,有事故和缺陷记录,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有防范措施并落实;
d)
压力容器停用设备按要求办理停用手续,报废设备按要求办理注销手续,停用设备恢复使用前应办理检验和投用手续:
e)
按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结合本单位检修工作,制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超水压试验计划,以及安全阀定期校验和排气试验计划,检验(校、试验)报告的内容完整,结论准确。
f)
在用容器停用后重新启用,容器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评估,评估报告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是否按规程办理了手续。
四、
人员资质:
a)
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超期、超项的违纪现象,按证件上项目开展工作,
五、
设备状况:
a)
现场检查设备铭牌完整:编号和标识齐全、清晰,符合规定;
b)
各种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水位保护等正常投入;

⑧ 亲们,可以帮忙写一篇阀门售后服务工作总结吗谢谢,阀门的哦,感激不尽,

简单来说,就这么三个部分:
1、我做了什么
2、我做得怎么样
3、我下一步打算怎么干。就这么点内容,写清楚、讲明白就好。懒写,可找。

⑨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1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2条 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经营)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5、压力容器作业6、起重机械作业(行车)7、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第3条 技安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综合管理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第4条 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厂技安处,由技安处汇总制定企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第5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6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化工安全环保协会、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下岗处理。 第7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8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厂部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技安部门,缴纳工本费后补发。第9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0条 每年由技安处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企业内部发的《安全技术操作证》。第11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厂领导同意。第12条 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第13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第14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⑩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请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培训办理。

特种作业人员证请到当地安全监察局培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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