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电商促销 >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发布时间:2025-07-27 15:40:2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 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旨在建立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公平交易规则。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不对不同的认证方法,如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或生物鉴别法等,表现出歧视性要求。
(2) 媒介中立:这一原则与技术中立密切相关,确保了一定的传输技术与相应媒介的互为前提性。
(3) 实施中立:要求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不偏不倚,并在国内外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保持一致。
(4) 同等待遇:这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方面的延伸,确保商家、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以及国外当事人得到同等保护。
2. 自治原则
自治原则允许交易双方通过协议制定交易规则,这是交易法的基本特征。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遵循自治原则,为各方提供表达和实现意愿的空间,并确保其得到切实保障。
3. 安全原则
确保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其基本原则。电子商务因其高效、快捷的特点而在各种商业交易中脱颖而出,但这种高效性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因此,既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也需要法律上的安全规范。

❷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1.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 equivalence).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中都有体现,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按照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说明,《示范法》依赖一种有时称作“功能等同法”的新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应当注意到,关于所有上述书面文件的作用,电子记录亦可提供如同书面文件同样程度的安全.《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示范法》第6至8条内含的功能等同法是针对“书面形式”、“签名”和“原件”等概念的.我国《电子签名法》也采用了功能等同法,如该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媒介中立原则(media neutrality).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然而,《示范法》注重的是“无纸”通信手段,除非《示范法》有明文规定,它无意改变有关用纸张进行传递的传统规则.[4]在起草UECIC草案的过程中,工作组也认为,本着不偏重任何媒介的原则,对网上交易采用的办法不应有别于对纸面环境中同等情形所采用的办法.[5]
媒介中立原则是与功能等同原则相联系的原则.有观点认为这两个原则是相同的,即“对于基于纸质文件所进行的交易与基于电子通信方式所进行的交易应该平等对待,不应该对其中一个给予优势而歧视另一个.”[6]但也有观点认为,功能相等原则不仅仅限于媒介上的区别而采纳的原则,该原则贯穿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的整个方面,包括合同的形式,签名的方式和技术以及文件的完整性和认证性等等.“功能相等”是整个概念的核心,是解决问题的出发点{6}.本文基本上赞同后一观点,但同时认为“媒介中立原则”并非等同于或包含于“功能等同原则”,实际上,二者侧重点并不相同.前者侧重于确保不同媒介在立法上的中立性或平等性,而后者则强调通过“功能等同”方法解决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形式”、“签名”和“原件”等概念适用于电子商务时所产生的法律障碍.
3.技术中立原则(technology neutrality).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
4.最小程度原则(minimal principle).该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其原因在于:首先,虽然电子商务是一个崭新的事务,但是对于现存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适当的修改便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没有必要对于我们已经存在的法律体系进行根本重建或者创造一套全新的法律框架;其次,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还在不断发展,最小程度原则可以对于新的技术保持足够的灵活性,过于具体的规定可能会面临过时的危险,而且可能会阻碍新的技术的发展;再次,最小程度原则可以在国际范围内很快得到共识,成为共同的规则,从而解决跨国交易产生潜在的障碍和不确定性{6}44.
5.程序性原则(proceral principle).该原则是与最小程度原则紧密联系的一个原则.因为电子商务法的最小程度原则的要求,各国并不试图制定一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律,而是尽力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电子商务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清除法律障碍或者明确关系,是如何将实体法适用到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这便是程序性原则的体现,即电子商务法更倾向于程序性而非实体性.《示范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以有利于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应当指出,《示范法》所考虑的记录和传递信息的技术,除引起在实施条例中要解决的程序问题之外,还可能引起在《示范法》中不一定能找到答案而要在其他法律中寻求答案的一些法律问题{6}47.
6.协调性原则(harmonization principle).该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既要与现行立法相互协调,又要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同时还应协调好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的冲突等,尤其是要协调好电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3}32.一些学者主张的国际协调性原则应为协调性原则的其中一部分内容,该原则是指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该更加注意电子商务的国际性特征,立法时更应该注重促进电子商务法国际化{6}58.
7.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party autonomy).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数量上很少(仅有4条),而且其目的也仅在于消除传统法律为电子商务发展所造成的障碍,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创造条件.换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励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地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1}39.
8.安全原则(safety principle).电子商务必须以安全为其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安全性原则要求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交易信息在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应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7}.
9.开放原则(open principle).该原则也被称为开放、兼容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对所涉及的诸如电子商务、签名(字)、认证、原件、书面形式、数据电文、信息系统等有关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态度以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能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形态.目前的电子商务立法大多采取了开放原则,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应采取开放性原则,以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3}321.如果说中立原则旨在实现公平价值,那么开放、兼容原则反映的则是效率价值的要求{2}261.
10.鼓励、促进与引导原则.通过立法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比较低,更应当通过立法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立法应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标准、税收、市场准人等方面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同程度较低,政府应更多地担负起引导职责,从政策、法律上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宽松的经营环境,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电子商务

❸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1、功能等同原则。2、媒介中立原则。3、技术中立原则。4、最小程度原则。【法律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❹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采纳的五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1、功能等同原则(functionalequivalence)。该原则在《示范法》、《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3条等诸多规范中都有体现。

其基本含义为电子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

2、媒介中立原则(medianeutrality)。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3、技术中立原则(technologyneutrality)。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

4、最小程度原则(minimalprinciple)。该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仅是为电子商务扫除现存的障碍,并非全面建立一个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系统性的法律,而是尽量在最小的程度上对电子商务订立新的法律,尽可能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5、程序性原则(proceralprinciple)。该原则是与最小程度原则紧密联系的一个原则。因为电子商务法的最小程度原则的要求,各国并不试图制定一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律,而是尽力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电子商务中。

(4)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原则扩展阅读:

根据业务活动的内容,电子商务主要包括间接电子商务(有形商品的电子订购和支付,仍然需要通过邮政服务和商业快递车辆等传统渠道交付),以及直接电子商务(无形商品和服务的在线订购、支付和交付,如某些计算机软件和娱乐产品,或全球范围的信息服务);

根据电子交易的范围,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区域电子商务、远程国内电子商务和全球电子商务。

根据所使用的网络类型,电子商务可以分为基于特殊增值网络(EDI)的电子商务、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和基于内部网的电子商务。

❺ 鐢靛瓙鍟嗗姟娉曠殑鍩烘湰鍘熷垯

鐢靛瓙鍟嗗姟娉曠殑鍩烘湰鍘熷垯鍖呮嫭锛  

1銆佷腑绔嬪師鍒

鐢靛瓙鍟嗗姟娉曠殑鍩烘湰鐩鏍囷紝褰掔粨璧锋潵灏辨槸瑕佸湪鐢靛瓙鍟嗗姟娲诲姩涓锛屽缓绔嬪叕骞崇殑浜ゆ槗瑙勫垯銆傝岃佽揪鍒板悇鏂瑰埄鐩婄殑骞宠锛屽疄鐜板叕骞崇殑鐩鏍囷紝灏辨湁蹇呰佸仛鍒板備笅鍑犵偣锛

(1)鎶鏈涓绔嬨傜數瀛愬晢鍔℃硶瀵逛紶缁熺殑鍙d护娉曘佷互鍙婇潪瀵圭О鎬у叕寮瀵嗛挜娉曪紝浠ュ強鐢熺墿閴村埆娉曠瓑璁よ瘉鏂规硶锛岄兘涓嶅彲鍘氭よ杽褰硷紝浜х敓浠讳綍姝ц嗘ц佹眰銆

(2)濯掍粙涓绔嬨傚獟浠嬩腑绔嬩笌鎶鏈涓绔嬬揣瀵嗚仈绯伙紝浜岃呴兘鍏锋湁杈冨己鐨勫㈣傛э紝骞朵笖涓瀹氱殑浼犺緭鎶鏈锛屼笌鐩稿簲鐨勫獟浠嬩箣闂存槸浜掍负鍓嶆彁鐨勩

(3)瀹炴柦涓绔嬨傛槸鎸囧湪鐢靛瓙鍟嗗姟娉曚笌鍏朵粬鐩稿叧娉曞緥鐨勫疄鏂戒笂锛屼笉鍙鍋忓簾;鍦ㄦ湰鍥界數瀛愬晢鍔℃椿鍔ㄤ笌璺ㄥ浗闄呮х數瀛愬晢鍔℃椿鍔ㄧ殑娉曞緥寰呴亣涓婏紝搴斾竴瑙嗗悓浠併

(4)鍚岀瓑淇濇姢銆傛ょ偣鏄瀹炴柦涓绔嬪師鍒欏湪鐢靛瓙鍟嗗姟浜ゆ槗涓讳綋涓婄殑寤朵几銆傜數瀛愬晢鍔℃硶瀵瑰晢瀹朵笌娑堣垂鑰咃紝鍥藉唴褰撲簨浜轰笌鍥藉栧綋浜嬩汉绛夛紝閮藉簲灏介噺鍋氬埌鍚岀瓑淇濇姢銆

2銆佽嚜娌诲師鍒

鍏佽稿綋浜嬩汉浠ュ崗璁鏂瑰紡璁㈢珛鍏堕棿鐨勪氦鏄撹勫垯锛屾槸浜ゆ槗娉曠殑鍩烘湰灞炴с傚洜鑰岋紝鍦ㄧ數瀛愬晢鍔℃硶鐨勭珛娉曚笌鍙告硶杩囩▼涓锛岄兘瑕佷互鑷娌诲師鍒欎负鎸囧硷紝涓哄綋浜嬩汉鍏ㄩ潰琛ㄨ揪涓庡疄鐜拌嚜宸辩殑鎰忔効锛岄勭暀鍏呭垎鐨勭┖闂达紝骞舵彁渚涚‘瀹炵殑淇濋殰銆

3銆佸畨鍏ㄥ師鍒

淇濋殰鐢靛瓙鍟嗗姟鐨勫畨鍏ㄨ繘琛岋紝鏃㈡槸鐢靛瓙鍟嗗姟娉曠殑閲嶈佷换鍔★紝鍙堟槸鍏跺熀鏈鍘熷垯涔嬩竴銆傜數瀛愬晢鍔′互鍏堕珮鏁堛佸揩鎹风殑鐗规э紝鍦ㄥ悇绉嶅晢浜嬩氦鏄撳舰寮忎腑鑴遍栬屽嚭锛屽叿鏈夊己澶х殑鐢熷懡鍔涖傝岃繖绉嶉珮鏁堛佸揩鎹风殑浜ゆ槗宸ュ叿銆傚繀椤讳互瀹夊叏涓哄叾鍓嶆彁锛屽畠涓嶄粎闇瑕佹妧鏈涓婄殑瀹夊叏鎺鏂斤紝鍚屾椂锛屼篃绂讳笉寮娉曞緥涓婄殑瀹夊叏瑙勮寖銆

阅读全文

与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原则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扶贫活动方案策划 浏览:338
在培训项目设计制定培训方案的要求 浏览:576
饭店投资策划方案 浏览:403
电子商务和马云的关系 浏览:121
语文教师语言文字培训活动方案 浏览:743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浏览:876
委办局培训方案 浏览:443
小学教师外出培训方案 浏览:48
执法比赛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588
保教主任跟岗培训方案 浏览:778
中专市场营销学试题及答案 浏览:231
餐饮营销方案范文 浏览:459
海淀区中小学新任培训方案 浏览:512
街道乡镇公益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328
525中学生活动策划方案 浏览:403
网络营销生产的基础是 浏览:360
银行五四营销活动方案 浏览:155
全软文推广方案 浏览:844
幼儿园本培训活动方案 浏览:613
市场营销学在职研究生 浏览: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