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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定位包括市场调节

发布时间:2021-05-15 20:09:59

A. 二、市场经济下政府经济职能的基本定位

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 公共服务

B.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应如何定位

社会主义宏观经济调控,是由国家来进行的。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宏观调控,即国家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协调和控制微观主体的经济行为;二是间接宏观经济调控,即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影响和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以达到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主要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对企业直接调控,企业成了政府机构的附属品。这种宏观调控方式与市场经济严重背离,必须进行改革和转变:一是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二是由进行微观管理转变为主要进行宏观管理;三是从搞项目审批、分钱分物转变为主要利用经济手段搞好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从以上的概括,可以清楚地看出,要做到以上提出的转变,必须首先转变政府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各级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人民政府是社会行政管理者,各级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构成宏观经济调控者。具体说,政府的职能转变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实现政企分开。也就是政府和企业的职责分开。政府仅仅行使其行政职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所有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这是政府职能转换的关键。 第二、分离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天然董事会,因此由人大在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进行国有资产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状况进行监督,制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面具有天然的合法地位,在适当的时候对全民进行公有制企业分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迈向共同富裕的重要步骤,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关键举措。 第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机构进行改革,以适应政企分开的政府国有资产权与宏观经济调控权向各级人大逐步转移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政府作为管理者的身份,都无法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市场竞争,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逐步移交各级人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需要。由于人大在经济上真正强大以后,人民在选举过程中也会更加积极参与,更加谨慎投票,使得人大在政治上才能更加有力地监督政府行为,因此,强化人大地位的政治经济改革也是强化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由之路。

C.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有哪些

“人世”首先是政府“人世”,加入WTO最大的挑 战,最积极的应对就是,政府必须按市场经济的要 求,顺利实现职能转变,特别是经济职能的转变。 一、政府经济职能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突出 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不适应表现比较突 出,这是因为我们的政府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形成的,其基本架构是适应于高度 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的,虽然 经过改革,情况有较大变化,但在很 多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特别是不适应“人世”后进一步开放 和经济市场化的要求。一是现行体 制结构仍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市场化 的要求,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管理 层次过多,政出多门的现象仍然存 在,机构运行缺乏应有的效率。二 是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不少政 府部门还习惯于干预企业的经济活 动,行政管制过多,审批制还在经济 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管理是 必要的,但在现实经济运作过程中, 存在的是政府对市场的过度替代, 一些应该由市场起作用的仍由政府 包办,而一些应该由政府管理的却 没有真正管起来。三是政府行为不 规范,一方面表现为一些政府行政 方式仍然没有摆脱靠“红头文件”、 靠内部运转这样的运作模式;另一 方面是行政垄断色彩仍然存在,主 要是通过制定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规 章、行业规章、地方性规章、决定等 来维护垄断利益,使公平竞争难以 实现。显然,这些都是不符合市场 规则要求的,很难适应经济全球化 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 职能的定位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十五” 计划纲要强调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 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 式。如何转变 关键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要定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是监管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程序,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宏观经济发展中掌好舵,而不是去划桨,鼓励和调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划桨的积极性,掌好舵,不划桨的政府才是明智的政府。 1.加强宏观经济的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中无 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经济贸易发展的事 实证明,政府从未放弃过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并且,当今世界也根本不存在没有国家调控的“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国作为有自己特殊国情的国家, 更需要有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这是因为:其一,中国 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所追求的政治、经济目标与市 场客观上存在不一致性。在以西方 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的背景 下的市场经济,中国政府加强对本 国经济的管理,是维护国家经济主 权,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繁荣的 重要措施。其二,我国是世界上最大 的发展中国家,WTO对发展中国家 实施的包括可以对某些产业、部门 实施适当保护措施等优惠安排,需 要政府在引导、协调本国经济发展 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其三,我国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我国 的经济发展不可能走完全靠市场自 发作用于国民经济发展方向和结构 的老路,特别是在我国外部环境被 发达国家资本垄断,内部市场发育 和竞争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如果单 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国民经济, 必然受制于国际资本垄断下的国际 分配格局,延缓国内经济结构调整 进程。其四,还必须看到,在经济全 球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渗透、 贸易战、关税战、附有条件的经济援 助等,都会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带来 冲击。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引导国民 经济的发展方向,选择有效的经济 发展战略,才能达到充分利用世界 资源,减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盲目 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的。当然,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府宏观调 控决非是过去那种大包大揽、事无 巨细、无所不管的计划控制,而是依 靠合乎市场规律的更高层次、更有 力的调控体系来实现。 2.制定市场规则,纠正市场失灵。市场经济主 张公平贸易和竞争,要求市场交易和市场管理规则 必须一致、公平、透明、稳定。我国要实现这一目标, 除了依靠政府的强制力外,没有任何组织任何办法 可以替代。正如弗里德曼所言,“政府的必要性在于: 它是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 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在市场经济框架下,社 会贾源的配置,将主要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导向作 用采实现。但由于垄断现象的不可避免等多种外部 效应的存在,市场价格机制又可能出现不能正确反 应成本和收益,市场信号不准或失真,市场调节也可 能出现失灵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因市 场失灵产生的错误导向导致经营、投资失误:市场供 给者或需求者也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破坏契约关 系和市场规则,引起市场失灵。对这些市场失灵,必 须而且只有依靠政府干预和管理才得到纠正。因此,政府必须通过自己行政权威的发挥和经济职能 的履行,制定各种法规和市场规则,规制一切市场主 体与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契约关系和市场秩序,努力 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3.组织生产公共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 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人民群众会对公共产品,如, 道路、机场、水电等基础设施及其它公共事业、公益 事业、保障体系提出更高的需求。但是,由于公共产 品投资成本大,建设时间长,收益回报周期长,有些 甚至没有直接收益,普通企业及社会投资者一般不 愿参与,依靠市场调节很难达到供给与箝求的平衡, 需要政府通过财政、金融、产业政府等政府行为和公 共政府手段支持或补贴公共项目建设,尤其是对以 全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项目,政府应责无旁贷全 面参与或直接经营;对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项目,政 府应在定价、市场准人等方面适当予以干预和监督, 保证其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4.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保护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要求在统一的市场基础上实施对外经贸政 策,倡导进人市场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交易,公平 竞争。要创造统一、开放、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政 府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美国学者奥肯说过,“市 场的运行事实上,日常生活亦是—依赖于政治制度 的各种强制性权力。国家运用这些权力,建立并保 障市场上的权力,直接提供某些基础的服务,并间接 地创造出信任、理解和有安全保障的环境,这对企业 日常生活是生命攸关的。”(阿瑟·奥肯:《平等与效 率—重大的选择),华夏出版社,第29页)政府要通 过加强市场的建设和制度管理,把对内开放和对外 开放结合起来,打破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狭小、分割 和封闭的障碍,使市场主体获得法律上和经济负担 上的平等地位,都能机会均等地在市场上取得生产 要素,并努力推动一切经济活动都进入全国乃至全 世界的大市场中去,促使国内市场在统一的基础上 与国际市场融为一体。 三、转变政府经济职能的途径 尽管从理论上分析市场经济对政府经济职能转 变提出了具有强制性的明确要求,但并不仅仅停留 在组织内部简单的职能分解和权力收放上,更重要 的是要具体整合、调整政府的行政权力,依据社会发 展的需要,探讨职能的转移和输出,收缩或增加,从 整体上建立能够满足当前和未来需要的职能体系。 1、强化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职能。 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不要政府的干预和 宏观调控,历来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是以亚 当·斯密的自由放任论为基础,后经米塞斯·哈耶 克加以发展,再由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加以充实的 市场自由主义论;第二种是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 论。两种观点都是针对当时的经济困境,并都在一定 历史条件下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对于我国的实际情 况,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作为一个正处于市场化 进程初期的体制转型国家,要经受住市场经济和融 人国际经济的考验,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的帮 助。邓小平曾指出:“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 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 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第16页)因此,中国政府应该是强势政府,必须具有 较强的宏观管理能力。具体讲要发挥好如下三种职 能:一是战略引导职能,即政府围绕国民经济总量平 衡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制定和实施以中长 期发展战略为主的指导性计划体系,引导国民经济 的发展方向,依靠产业政策引导和调控产业发展方 向和调整产业目标,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推动经济 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二是平衡协调职能,即一方面 通过适时调整宏观财政和货币政策,保障社会总需 求和总供给的平衡,防止经济大起大落,克服高通货 膨胀和高失业率;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地域辽阔、人 口众多、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实际,采取诸如转移支 付等政策,支持帮助落后地区经济发展,逐步缩小区 域差距,依靠收入分配和税收政策调节国民收入分 配,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兼顾公平。三是保护职能, 即通过合理政策引导,帮助企业规避市场风险,努力 实现本国利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最大化;按 国际惯例加大对生产者、消费者的保护,对农业产业 给予扶持,保护知识产权,查处假冒伪劣,维护市场 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等。 2、弱化政府微观经济职能。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 者、所有者,政府的多重角色,决定了政府是无所不 包、无所不干的全能型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确立,改变了政府权力支配社会的格局,使市场成 为资源配置的主体,要求政府微观管理从经济生活 中退出。但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局部利益的驱 动,目前这种退出并未完全到位。对此,若不加紧解 决,将可能成为提高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巨大阻碍,因此,进一步弱化政府微观经济管理职能已是当务之 急。一方面弱化政府对资源的控制职能,从根本上 改变由政府统一计划、配置人财物的权力模式,将这 种职能切实交还给市场。对于政府在微观经济中的 中的一些审批权、管理权、制约权也应取消,使政府经济 权力从无限变为有限。另一方面,弱化政府对微观 的经济的干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在市 苎的失灵的领域,政府干预才是合理的。转变政府 直接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的做法,还企业以自主经营 权,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成为独立的 市场主体,自主依据市场信息进行自我调整。 3、分化部分政府经济职能。要以充分调动和 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为指导思想,在维护中央 权威和尊重地方政府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寻找兼顾中 央和地方利益的平衡点,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 方政府各自的职责权限,推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关系规范化、法制化,使地方政府分权与中央政府集 权达到动态统一和平衡。 4、转化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为社会管理职能。 国家和社会的分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显著趋 势,从社会学角度观察,中国与发达国家最大的差异 是,中国政府与社会个体(个人、家庭、社会组织和企 业)之间缺少一个宽厚的中间层,或者说缺少一个社 会自我管理层。在一些发达国家,不但构筑了这个中 间层,而且越来越完善。其个体如果在社会活动中遇到困难,首先想到的是找社会自我解决,而不是直接 找政府部门。这样一种成熟完善的社会自治组织系 统是实现“小政府”的客观社会基础。中国目前的现 实状况是,政府对社会事务什么都管,社会个体的什 么事情都来找政府办,政府成为唯一的治理者。但事 实上,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多元性和动态性,无 论政府的主观愿望多么好,都会受到自由治理能力 的限制,不可能把社会所有的事都管好。邓小平同志 曾深刻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 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 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 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

D. 十六大堆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是什么

党的十六大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政府职能定位有一段表述,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1、经济调节职能,是政府对经济的调整和节支管理职能。
政府通过制定规划、政策指导、信息发布以及规范市场准入,主要运用财政、税收、价格、货币、收入分配等经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对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进行总量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个方面,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经济调节的重点:
一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解。固定资产投资严格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坚决遏制部分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低水平建设。完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健全行业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严格市场准入,不合标准的不能开工,在建的要进行清理;严格用地管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强化信贷审批和监督,严格税制,坚决禁止和纠正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能源、重要原材料和运输的供求矛盾调解。一方面,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调整煤炭、电力、油品生产,协调运输,促进供需衔接;另一方面,坚持增产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优先位置,缓解能源、资源环境压力,建设资源节约型企业。
三是投资与消费的关系调节。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提高居民购买力水平,拉动内需;调节收入分配,提高农民收入和中低收入居民的消费能力;完善消费政策,发展信贷消费,改善消费环境;扩大服务消费领域,改善供给结构;引导消费,形成良好消费预期,增加即期消费。经济调节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2、市场监管职能,是政府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政府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使商品和生产要素在不同行业、部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并按照统一的规制、制度进行组织和运行。消除市场垄断、贸易壁垒和歧视措施,使市场主体在公正、公开、公平的环境下根据合理的价格信号获取资源、做出投资决策和进行交易,政府要负责有关市场的立法、执法和必要的行政规制,建立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
3、社会管理职能,是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政府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协调社会矛盾,调节收入分配,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协调社会的各种矛盾,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严肃处理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做好民族、宗教和侨务工作,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发挥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作用。维护社会未定,搞好治安,严打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4、公共服务职能,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包括加强城乡公共社设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两项重要职能。政府要制定完善的就业政策,确定从上到下层层的就业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就业。

E.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

在现阶段,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深化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合理定位地方政府职能,是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前提和需要,更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当前我国经济转轨的新时期,政府的作用与市场经济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具有一定的区别。应当看到,我国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涉及的问题很多,也比较复杂,从培养和维护有效率的市场的角度来看,当前地方政府的职能,其应着力转变的重点,主要应放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从传统管理思维向现代管理思维转变

在过去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地方政府充当"全能政府",在这种全能化模式下,地方政府在对经济和社会的超强管理而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优越性,对保证集中社会资源办大事,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行政体制的改革,实行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仍然未能明确,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而许多应该管的事,又没有力量去管。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是转变政府的管理思维,政府必须从"全能型"转向"有限型",从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经济转变,从管制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并从社会服务的控制者转变成为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以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从人治管理思想向法治管理思想转变

经过26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虽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但是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型的特点还非常明显。这种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发展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必然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为都必须用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在政府行为规范的众多形式中,法律化是最高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形式。政府应当从行政控制型体制向依法行政型体制转变,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立法,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上来,实施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着力推动政府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实施公正严明的立法和执法,规范社会各种角色活动的行为,惩治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彻底抛弃过去传统的人治思想,加强法治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真正从传统的人治管理思想向现代法治管理思想转变。

(三)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

由于"十年文革",我国的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调整产业结构,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业绩,"以GDP为中心",注重经济规模和效益,忽视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导致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贯彻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地方政府必须树立协调理念,必须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经济、积累和消费、分配关系、微观经济行为等的协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平衡发展。另一方面,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下岗失业、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政府能否在经济的持续增长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关键看能否妥善解决失业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得好,社会各个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地协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能得以实现,经济发展就有了可靠的社会环境;如果这些问题解决得不好,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增长就会有困难。因此,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的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四)从封闭型的行政体制向公开型的行政体制转变

我国2003年发生的SARS危机告诉人们,在一个突发性公共事件当中,政府对公共事件的瞒报、谎报、误报,比任何行为都更可怕,更比任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都要大。从我国2003 年发生的SARS危机的教训可以表明,由于疫情初期某些地方政府对疫情信息的不公开,以及有的政府部门中的某些官员的不负责任,造成了疫情的大面积扩散传播,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全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政府必须接受这个惨痛的教训,彻底从传统的封闭型行政体制向现代的公开型行政体制转变,以人民的利益为首任,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信息公开,以适应现代社会开放型发展的客观需要。

(五)从传统的行政审批型向现代的公共服务型转变

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已经从以农业为主转变为以制造业、服务业为主,经济发展正面临着向"后现代化"转型的挑战。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或者不应当去管的事情,坚定不移地交给市场主体和市场的中介组织去做,政府应当从传统的行政审批型向现代的公共服务型转变。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职责,应当放在加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上;放在规范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上;放在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的公平与效率上;放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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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政府职能的与市场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可以用一个概念来概括。西方有句谚语:属于上帝的,让上帝去管,属于恺撒的,应该让恺撒来管。这是市场经济中很高的一个原则,甚至可以说是至高无上的原则。如果把这句话套用在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里,我们可以说,属于政府的由政府来管,属于市场的由市场来管,这个是市场经济的至高无上的原则。如果这个原则不遵守,政府伸手管得过多,资源分配、价格确定,这样的一些东西都由政府来插手,那么我们实际上就是一种管制经济,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场经济 。
在资源配置方面,应该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应该说,市场代表着私权,而政府代表的是公权。私权和公权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 。
过去,政府过多关心市场自由的法制,也就是刚才讲的资源分配、价格定制,都是由各级政府来管,因为这里有利益关系;而对于市场秩序的法律却恰恰不太关心,这就有些本末倒置了 。
在我们国家,如何解决好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应该大力发扬契约精神 。第一个方面就是平等精神,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讲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这三个平等机制。第二个就是自由精神。所谓自由精神,实际上就是利益关系,因为市场离不开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个是资源分配,一个是价格规定。这是企业作为市场参与者的最关键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果它们自己不掌握,完全由政府来安排,那就失去了自由的含义 。第三个就是协商的精神 。协商精神应该是契约精神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合同也好、契约也好,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取得的结果,这实际上就是民主协商的机制 。第四个就是诚实信用的精神,或者叫诚信 。这是市场精神里面一个很核心的价值观念,就是说当事人之间既然定了合同,就有义务去严格遵守,而且应当把违反契约的诚实信用的精神看作是市场的最大的一个耻辱,或者是一个对市场最大的破坏 。
政府产生存生的根本职能:
根据人生三阶段做好三个公平游戏规则
第一:为每个人在未成年阶段都提供一个让每个人变成他自已更具有劳动创造力的自由人的公平高效的养教环境。这是一个让每个人获取生存能力的基础规则。(起点公平)
第二:为每个人在成年自由生存阶段都提供一个保护人身、生命、自由、健康与劳动成果财产不受社会其他成员侵犯的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这是一个的正面保护每个人人权私有财产规则。(过程公平)
第三:人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在每个人死时替这个世界收回一切遗产再通过市场再拍卖,让这个世界的一切资源再自由流通于社会各成员之间的公平单一税收职能。这是一个反面激励人们在存活中不要过度自私的公有制资源再配置规则。(结果公平)
只要人类社会政府做好他有限的建立在人生过程共性基础上的三大公平游戏规则就行了(如果过需要的话就是再建立一个不是人饿死、冻死街头的最低保障体系就行了);其余的事就让人们各行其是,自由生存吧!其结果自由市场会将一切都配置的最为有效,不但会是每一个人都能生存的最好,同时还将最有效的促进人类社会一切总福利的稳定持续增长。
这样政府这个人类未来理想社会的股份制公司才能赚到他在经营人类发展中所赚取的利润——在保持总物价稳定的前提下发行与社会总福利增长相适应的货币量去继续做好他的三大公平游戏规则。选自杜书敏《政府市场发展论》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转型期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任务。
在政府与市场问题上,迄今有两种极端的理念和实践:一个是市场机制无法将社会资源予以有效配置,结果导致市场失灵;另一个政府作用于市场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结果导致政府失灵。在传统上,人们列举的市场失灵清单包括:
1、公共产品的提供;
2、市场经济中的垄断;
3、市场经济的外部性。这些方面经验使当代各国政府都努力寻求政府职能的恰当定位,既避免市场垄断和市场失灵,也避免政府垄断和政府失灵。一般而论,政府的职能定位可以概括为:弥补市场不足,促进社会公平。
我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进入具有历史意义的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并日趋完善,政府职能也开始转变。但由于行政理念的转变、宏观经济体制转型以及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我国政府在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上存在典型的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现象,亟待克服。

G. 政府应该具有的五大职能不包括 a,宏观调控;b,市场监督;c,军事支持;d,保护环境

c,五项职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保护环境

H. 在现代城市管理中,城市政府的职能定位

在现代城市管理中,城市政府的职能定位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量工作在县(市)政府,因此对县(市)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是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以往我国县级政府的职能定位,历史地建立在了计划经济基础之上。计划经济客观地要求计划的制定要具有周全性,在落实过程中,为了保证计划得到全面执行,政府必须要事无巨细、全面包揽,对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直接指挥和管理,这样县级政府成了无所不能、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全能政府。现在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大背景下,开展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县(市)政府的职能定位重新认识。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县(市)政府转变职能
政府职能的定位问题是一个与政府现象同样久远和复杂的问题,自有政府以来,这始终是关于政府的基本问题之一。当今,在世界范围内,政府的职能问题愈来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世界银行在《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指出:“在世界各地,政府正成为人们注目的中心。全球经济具有深远意义的发展,使我们再次思考政府的一些基本问题:它的作用应该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最好地做这些事情。”"!党的十六大已经明确提出,政府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
面,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又进一步强调政府职能应重点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提出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积极培育有限政府、服务政府、法制政府的目标,为政府职能的定位指明了大方向。
中国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这一时期重要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其实质就是全面推进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关键是要加快构建新的农村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方式。这一建设任务涉及的范围极广,触及到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行政等各个方面,这必将制约政府对社会的公共管理,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发展采取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政策,国家对农业农村采取了一些扶持政策,如提高农产品的价格,鼓励引导乡镇企业发展等,在宏观战略上较好地支持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对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依然没有统筹全局的总体战略。20世纪90年代至今,是我国经济结构逐步好转、产业向高级化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农村的发展却无法令人满意。城乡之间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巨大的反差,并且已经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纠正性发展战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任务是党中央根据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后,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着眼提出的一项长期历史任务。要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对于已经习惯于将职能定位和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县域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发展中的县(市)政府来讲,无疑面临着极大挑战。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的中国,要彻底改变广大农村落后的生产力和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现代化,不可能是一蹴而就。这需要县(市)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运筹、规划、领导农村经济建设,组织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客观地要求县(市)政府必须以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中心,围绕市场经济这一体制来转变政府职能。
从地方政府职能的最基本特征方面着眼,政府管理要从原来以城镇为重点进行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不断给企业、居民、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转移到统筹城乡发展,使得农村社会发展与城镇社区发展并重,在一定程度上政府管理和公共政策还要向农村倾斜。在农村社会综合发展过程中,县(市)政府职能应定位到统筹、调控、引导、规划、服务上。要统筹本县域内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结构以及农村社会的发展,加强县域内宏观调控能力,创建良好的区域创新环境,通过合法的行政干预手段,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人才、政策环境,积极培育农村各种专业技术协会、积极培育农业中间性服务机构或中介组织。
从地方政府运行的角度来看,县(市)政府职能调整和重新定位,就是县(市)政府一定要把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放心交给市场去解决。要通过着力培养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逐步放松行政性管制,打破行政性垄断,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教会农民群众在市场经济“海洋”里畅游。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还能够避免机构重置、职能交叉。在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县(市)政府要增加和强化新的职
能,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经济社会运行的监控,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农业经济发展的信息服务等。县(市)政府掌握着农民群众所缺乏的资源,在新农村建设中其职能就是使资源有效化,并且在信息、技术和资金等方面提供可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二、目前县(市)政府职能定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履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市)政府承担职责的现实情况看,县(市)政府在其职能定位上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一是认识上存在偏差,对县(市)政府在新时期职能转换的必然性、重要性认识不足;二是县(市)政府在职能设定与履行过程中,
还存在着“缺位”、“错位”和“越位”现象;三是县(市)政府与农业市场、农业企业以及农村社会的关系还未能真正理顺。特别是“缺位”现象的存在,严重地弱化了县(市)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
县(市)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缺位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缺位。以往县(市)政府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注重并加强了城镇的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就包括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也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水、路、电、气”四件大事,而在这一方面,即使到目前仍有许多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缺位的。形成了新农村建设中的薄弱环节。
仅以农村饮水为例,据统计我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水,其中8000万人还在饮用高氟、高砷和苦咸水。第二,在农村社会整体发展资金投入方面的缺位。许多县(市)政府认为自身财政紧张,无法为农村建设和发展投入资金。并且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很多方面,都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该由国家(主要是中央和省级)财政来提供。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使得中央“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一句口号。第三,新农村建设中“试点”内越位和试点外的严重缺位。搞好试点、树立典型、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以点带面,本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一个很好的也很重要的工作方法。但目前有些县(市)在抓典型的工作过程中,人为地垒大户、集中资源搞试点,树立典型,以应付上级检查,并以此为“政绩”给自己脸上贴金。而对于全县域内的大多农村来讲,县(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则表现出不闻不问、不 管不顾的严重缺位状况。
县(市)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着错位现象,如管理与服务的错位问题。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现代政府在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应采用市场经济的新办法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突出强调政府要作为服务者的角色来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而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县(市)政府基本上还没有学会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法去管理农村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在一些问题上仍然靠拍脑袋决策,靠开会发公文、靠号召部署工作,靠检查推进落实。县(市)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履行职能还存在越位现象,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官本位思想观念的影响,县(市)政府习惯于自上而下的工作方法,主导作用的发挥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变成了家长式的管理模式。把主导作用变成了去替农民“作主”,或者直接就“作了农民的主”,农民只剩下听从命令和按部就班地完成上级任务的份儿。
设上来,政府就要做农村发展的启动者、支持者、组织者、激励者和实施保证者。根据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求,要充分发挥县(市)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主抓作用,县(市)政府的一般职能的界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县(市)政府要统筹城乡发展。一是要全面统筹县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县(市)政府要对支撑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产业的布局和结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资源开发、技术改造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出符合本县实际的、具有特色的战略。二是要协调与平衡县域经济的运行,健全市场监督与管理机制。要协调县域内各乡镇、各部门、各产业以及重点企业之间的发展计划和经济关系,平衡县域经济的发展方向、规模和速度。既要确保县域内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又要坚决地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镇带动乡村的发展战略。第二,县(市)政府主体作用的发挥。县(市)政府要成为县域内调控主体和制度变革的主体。我国各县(市)的资源条件、社会和经济特点具有较大差异,各县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极不平衡,县以上
第三,县(市)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职能。首先县(市)政府应扮演制定社会政策的角色。县(市)政府通过制定社会政策,来确保县域内城乡、工农以及“三农”等农村社会问题的解决。其次县(市)政府应扮演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角色。政府通过发展社会公共事业,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农民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再次县(市)政府应扮演社会服务的角色。县(市)政府要强化对农村市场主体的服务,既要服务好闯市场的农户和农民,又要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还要服务好各种涉农的中介机构和组织。

I. 政府职能的定位

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和管理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经过多次改革,发生了很大转变,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职能的有限政府模式还没有完全确立。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紧紧抓住政府职能定位这个核心。

一.政府职能定位的相关理论

(1)有效的政府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

在市场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两个方面:纠正市场失灵和超越市场、引导市场。一般地讲,对于市场经济自身运用的相当完善的地方,政府无须干预。在这些方面,政府的职能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无事可做了。恰恰相反,政府的作用在市场条件下是相当重要的。首先,政府的作用是纠正市场的固有缺陷。市场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为了弥补市场的这些缺陷,政府就需要担负起相应的经济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经济的消极面。其次,政府的作用是超越市场、引导市场。政府干预市场不仅仅是为了纠正市场缺陷,更重要的是超越市场。超越市场就是要求政府能够站在市场之上,控制市场的总体运行,防止其自发发展造成的危害。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缩小政府的规模,减少开支,提高效率。因此,有效的政府并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而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

(2)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市场失灵的存在,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理由,但政府干预应确定在什么样的规模和范围之内,却无法准确地作出回答。这是因为一个社会对于政府作用的“需求”程度是有弹性的。它不仅取决于市场一方的缺陷,而且取决于这个社会的政治结构、价值观(如对平等的渴求)、公众意识及各种利益集团的选择。这种政府职能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其在现实中呈现出各种各样的政府干预形式,并在理论上成为现代政治经济学关注的一个焦点。一般认为,政府干预应该适度,即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要包揽一切,不要去做本来应当由市场去做并且实践已经证明市场能够做好的事情。具体的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政府干预的范围应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是对市场机制的“拾遗补缺”。按照这一原则,在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功能优化资源配置的领域,政府就不要插手或介入,而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才需要政府干预。

其二,政府干预的目的应是促使市场机制恢复功能,而不是去代替市场。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干预的方式和力度就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而应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其三,政府干预的结果必须要比干预前的情况有所改善和好转,否则,就不要干预。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在准备伸出“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之前,必须低头看看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不完善的地方,以使政府干预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减少副作用,增加有效性。在我国,由于有着几十年计划经济的传统和几千年封建集权的历史,因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更应该警惕和防止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

(3)在培育和完善市场方面,我国政府面临四个方面的协调问题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具有培育和完善市场的职能;而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如果政府职能不转变,那么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市场客体,都无法快速和健康地发展起来。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发育的第一推动力。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场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应退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领域,即放弃其经营职能;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社会职能,特别是社会保障职能。

在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方面,当前我国政府面临四个方面的协调问题:一是商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的协调。二是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协调。三是区域市场与全国市场的协调。四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协调。

(4)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带来的政府职能转变

经济全球化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利益和机遇,同时也可能带来冲击和风险。入世后中国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将面临新挑战,在收入分配、地区差距、劳动就业等方面也会出现一系列新问题。政府化解经济和社会矛盾、维护经济与社会稳定的作用与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

在WTO背景下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一方面是现实权力的削弱,另一方面是服务功能的加强。所以,根据WTO对政府的要求,我国政府职能还需进一步调整和转变。为此,在明确政府作用的方向、重点和方式的基础上,我国应加快推进政府改革,以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二.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需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转变:

(1)从传统管理思维向现代管理思维转变

在过去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府充当“全能政府”,在这种全能化模式下,政府在对经济和社会的超强管理而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优越性,对保证集中社会资源办大事,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行政体制的改革,实行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仍然未能明确,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而许多应该管的事,又没有力量去管。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是转变政府的管理思维,政府必须从“全能型”转向“有限型”,从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经济转变,从管制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并从社会的控制者转变成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以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发展的客观需要。

(2)从人治管理思想向法治管理思想转变

经过26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虽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但是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型的特点还非常明显。这种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发展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必然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为都必须用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在政府行为规范的众多形式中,法律化是最高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形式。政府应当从行政控制型体制向依法行政型体制转变,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立法,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上来,实施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着力推动政府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实施公正严明的立法和执法,规范社会各种角色活动的行为,惩治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因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彻底抛弃过去传统的人治思想,加强法治意识,真正从传统的人治管理思想向现代法治管理思想转变。

(3)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调整产业结构,注重经济规模和效益,忽视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导致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贯彻和树立科学发展观,我国政府必须树立协调理念,必须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经济、积累和消费、分配关系、微观经济行为等的协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平衡发展。另一方面,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下岗失业、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政府能否在持续增长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关键看能否妥善解决失业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得好,社会各个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的协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能得以实现,经济发展就有了可靠的社会环境,这些问题解决得不好,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增长就会有困难。因此,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4)从封闭型的行政体制向公开型的行政体制转变

我国2003年发生的SARS危机告诉人们,在一个突发性公共事件当中,政府对公共事件的瞒报、谎报、误报,比任何行为都更可怕,更比任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都要大。因此,必须从传统的封闭型行政体制转向现代化的公开型行政体制,以人民的利益为首任,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信息公开,以适应现代社会开放型发展的客观需要。

(5)从领导型政府向公仆型政府转变

我国政府必须以“服务”为目标,为人民办实事为宗旨,从传统的领导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我国各级政府要畅通言路、倾听民声,吸纳民意;要筑牢社会保障线,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严格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要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6)从传统的行政审批型向现代的公共服务型转变

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已经从以农业为主转变为以制造业、服务业为主,经济发展正面临着向“后现代化”转型的挑战。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互相关系,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或者不应当去管的事情,坚定不移地交给市场主体和市场的中介组织去做,政府应当从传统的行政审批型向现代的公共服务型转变。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当放在加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上,放在规范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上,放在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的公平与效率上,放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上来。

总之,在全球化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政府职能的定位必须在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通过创建一系列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稳定市场和引导市场发展,并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供应的不足。可见,政府的职能不是要去做大事,而是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即政府和市场要做到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得其利、各担其险,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

J. 结合行政职能,请谈谈政府在市场监管过程中的职能定位问题

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和管理模式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虽经过多次改革,发生了很大转变,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职能的有限政府模式还没有完全确立。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紧紧抓住政府职能定位这个核心。 一.政府职能定位的相关理论 (1)有效的政府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 在市场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两个方面:纠正市场失灵和超越市场、引导市场。一般地讲,对于市场经济自身运用的相当完善的地方,政府无须干预。在这些方面,政府的职能有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无事可做了。恰恰相反,政府的作用在市场条件下是相当重要的。首先,政府的作用是纠正市场的固有缺陷。市场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为了弥补市场的这些缺陷,政府就需要担负起相应的经济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经济的消极面。其次,政府的作用是超越市场、引导市场。政府干预市场不仅仅是为了纠正市场缺陷,更重要的是超越市场。超越市场就是要求政府能够站在市场之上,控制市场的总体运行,防止其自发发展造成的危害。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缩小政府的规模,减少开支,提高效率。因此,有效的政府并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而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 (2)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市场失灵的存在,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理由,但政府干预应确定在什么样的规模和范围之内,却无法准确地作出回答。这是因为一个社会对于政府作用的“需求”程度是有弹性的。它不仅取决于市场一方的缺陷,而且取决于这个社会的政治结构、价值观(如对平等的渴求)、公众意识及各种利益集团的选择。这种政府职能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其在现实中呈现出各种各样的政府干预形式,并在理论上成为现代政治经济学关注的一个焦点。一般认为,政府干预应该适度,即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要包揽一切,不要去做本来应当由市场去做并且实践已经证明市场能够做好的事情。具体的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政府干预的范围应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是对市场机制的“拾遗补缺”。按照这一原则,在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功能优化资源配置的领域,政府就不要插手或介入,而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才需要政府干预。 其二,政府干预的目的应是促使市场机制恢复功能,而不是去代替市场。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干预的方式和力度就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而应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其三,政府干预的结果必须要比干预前的情况有所改善和好转,否则,就不要干预。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在准备伸出“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之前,必须低头看看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不完善的地方,以使政府干预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减少副作用,增加有效性。在我国,由于有着几十年计划经济的传统和几千年封建集权的历史,因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更应该警惕和防止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 (3)在培育和完善市场方面,我国政府面临四个方面的协调问题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具有培育和完善市场的职能;而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转变职能的过程。如果政府职能不转变,那么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市场客体,都无法快速和健康地发展起来。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发育的第一推动力。政府培育和完善市场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应退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经营领域,即放弃其经营职能;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社会职能,特别是社会保障职能。 在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方面,当前我国政府面临四个方面的协调问题:一是商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的协调。二是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协调。三是区域市场与全国市场的协调。四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协调。 (4)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带来的政府职能转变 经济全球化为中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利益和机遇,同时也可能带来冲击和风险。入世后中国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将面临新挑战,在收入分配、地区差距、劳动就业等方面也会出现一系列新问题。政府化解经济和社会矛盾、维护经济与社会稳定的作用与能力仍需进一步加强。 在WTO背景下政府面临的最大挑战,一方面是现实权力的削弱,另一方面是服务功能的加强。所以,根据WTO对政府的要求,我国政府职能还需进一步调整和转变。为此,在明确政府作用的方向、重点和方式的基础上,我国应加快推进政府改革,以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二.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需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转变: (1)从传统管理思维向现代管理思维转变 在过去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政府充当“全能政府”,在这种全能化模式下,政府在对经济和社会的超强管理而在某些方面表现出优越性,对保证集中社会资源办大事,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行政体制的改革,实行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仍然未能明确,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而许多应该管的事,又没有力量去管。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是转变政府的管理思维,政府必须从“全能型”转向“有限型”,从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经济转变,从管制思维向服务思维转变,并从社会的控制者转变成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以适应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和我国加入WTO发展的客观需要。 (2)从人治管理思想向法治管理思想转变 经过26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虽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但是过去那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型的特点还非常明显。这种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的发展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政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必然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为都必须用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在政府行为规范的众多形式中,法律化是最高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形式。政府应当从行政控制型体制向依法行政型体制转变,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立法,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上来,实施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着力推动政府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实施公正严明的立法和执法,规范社会各种角色活动的行为,惩治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因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彻底抛弃过去传统的人治思想,加强法治意识,真正从传统的人治管理思想向现代法治管理思想转变。 (3)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调整产业结构,注重经济规模和效益,忽视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导致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贯彻和树立科学发展观,我国政府必须树立协调理念,必须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经济、积累和消费、分配关系、微观经济行为等的协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平衡发展。另一方面,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下岗失业、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政府能否在持续增长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关键看能否妥善解决失业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社会信用和社会秩序等问题。这些问题解决得好,社会各个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的协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能得以实现,经济发展就有了可靠的社会环境,这些问题解决得不好,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增长就会有困难。因此,从增长型理念向协调型理念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4)从封闭型的行政体制向公开型的行政体制转变 我国2003年发生的SARS危机告诉人们,在一个突发性公共事件当中,政府对公共事件的瞒报、谎报、误报,比任何行为都更可怕,更比任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都要大。因此,必须从传统的封闭型行政体制转向现代化的公开型行政体制,以人民的利益为首任,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信息公开,以适应现代社会开放型发展的客观需要。 (5)从领导型政府向公仆型政府转变 我国政府必须以“服务”为目标,为人民办实事为宗旨,从传统的领导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我国各级政府要畅通言路、倾听民声,吸纳民意;要筑牢社会保障线,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严格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要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6)从传统的行政审批型向现代的公共服务型转变 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已经从以农业为主转变为以制造业、服务业为主,经济发展正面临着向“后现代化”转型的挑战。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互相关系,将政府管不了、管不好或者不应当去管的事情,坚定不移地交给市场主体和市场的中介组织去做,政府应当从传统的行政审批型向现代的公共服务型转变。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当放在加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上,放在规范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上,放在为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生活的公平与效率上,放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上来。 总之,在全球化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政府职能的定位必须在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的同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通过创建一系列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稳定市场和引导市场发展,并提供必要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供应的不足。可见,政府的职能不是要去做大事,而是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即政府和市场要做到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得其利、各担其险,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
参考资料: http://www.cfluntan.com/blog/user1/84/archives/2006/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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