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有何法律法规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法规:
1、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规定:
1、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1)市场营销中企业造假扩展阅读
要正确判明一种商品是否属于伪劣商品,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该商品严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产品应当具备的共同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所谓的“默示担保条件”,无论生产、销售何种产品,均须满足这些基本的质量要求。
二是该商品的主要指标达不到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或明示担保条件。实践中各类产品纷繁复杂,认定其质量状况还需参照具体的质量标准。这些多层次的质量标准是法律要求的具体的量化,它既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包括行业标准,还包括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此外,判定产品质量还应参照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即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做出的明示承诺或保证。
三是该商品已基本失去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失去其本身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并非毫无使用价值。在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不影响工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有些伪劣商品经技术处理或重新加工,也可以作它用。
此外,在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应查明商品质量同危害结果之间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故的发生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而并非由于商品的质量问题,则不能让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⑵ 关于企业造假,消费者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企业的造假问题,消费者可以向消协进行投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和企业协商
⑶ 市场营销中企业营销失败的案例
时间仓促,给你些参考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奥妮之败
1998年奥美国际广告公司参与的旨在拯救奥妮皂角洗发浸膏的行动,成了奥妮的“滑铁卢”———在广告市场砸进8000万元后,销售货款只收回1亿元,减去广告费用后可谓是血本无归。
奥妮从此一蹶不振。
秦池“标王”之殇
曾经名不见经传的秦池酒厂通过采用广告促销战略,以巨额资金获得中央电视台1996年黄金时段的广告“标王”,迅速提升品牌知名度从而使白酒的销售额直线上升,由一个默默无闻的小酒厂一跃成为全年销售收入达9.5亿元,利税达2.2亿元的知名白酒企业。但是,广告促销会带来很大效益,但同时也会带来很大风险。初尝广告甜头的酒厂人开始有些过分依赖广告的作用了。他们把“宝”完全压在广告的投入上,希望凭借广告“标王”的身份再度称雄市场。但是,这样的决策给该厂带来的并不是希翼中的滚滚财源,而是难以咽下的苦酒。由于生产管理方面没有相应加大力度,而且巨额的广告收入又给企业造成沉重的资金负担,该厂的经济指标开始大幅下滑。之后,该厂连续亏损,最后到了破产边缘,“秦池神话”最终破灭。
巨额广告费拖垮智强
因每年上亿元的高昂广告费所累,曾经辉煌一时的“中国核桃粉大王”———四川智强集团因破产最终走上拍卖台。
智强集团原是一家地方国营食品企业,在1998年央视广告招标会上,该集团以6750万元的巨资夺得央视在1999年第一、二、四季度广告黄金段位的“A特段”。加上在其他媒体投放的广告,所耗广告费用高达1亿多元,成为当年四川投放广告最多的企业,被称为四川“标王”。
在巨额广告费的轰炸下,“智强”商标的知名度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提升。该集团的主导产品“智强核桃粉”、“智强鸡精”等产品销往全国近400个大中城市,出口到了新加坡、泰国等东南亚国家。企业也先后获得“四川省重点企业”、“四川省小巨人企业”等殊荣,并被誉为“中国核桃粉大王”。
然而,由于该集团鼎盛时期的年产值才1.6亿元,而每年的广告费就超过1亿元,企业经营被高昂广告费所困,因而经营每况愈下,出现了借钱或贷款打广告的现象。2003年成都春季糖酒会,智强出巨资包断主会场的大门和最重要的展场,做最后一拼,不久就溃败得不可收拾,半年后,集团即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⑷ 农业类上市公司造假或者舞弊容易吗为什么
@罗璞 已经阐述得很好了,这里补充一下
农业类上市企业舞弊的案例比较多:爆出财务舞弊丑闻的早前的银广夏、蓝田股份、ST金鳗,后来的紫鑫药业、绿大地、新大地,最近的万福生科。
一般来说,农业企业财务舞弊这个问题,具体表现为虚构利润,那么虚构利润的办法无非是从两个方面下手:
1、虚增收入:无非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通过关联公司制造虚假销售;对于施乐虚构收入是将收入确认的时点和比例提前
2、减少成本和费用:将成本和费用移到账外。
1、得益于农业税收优惠,虚增收入的成本低,这一点@罗璞已经阐述过。事实上,销售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是可以完全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2、现金结算比例高:农副产品采购和销售都常常使用现金,而非银行转账,这一点造成审计上存在根本的困难。
3、生产性生物资产核查不易:农业里面的林木、养殖的动物在核查价值的时候,有很大的调控空间,也很难核查清楚,比如ST金鳗的鳗鱼,獐子岛的辽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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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以前写的《新大地案例涉及操作手法和核查手段》,可供在分析农业企业时作为参考:
一、 操作手法 虽然每日经济新闻对新大地的报道篇幅很长,但是实际上报道所披露的新大地的操作手法无非是两条:
1、 虚增收入,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关联自然人或法人为大客户。
2、 隐瞒成本,部分原料采购可能不入账。
二、 引起怀疑之处和核查手段1、行业地位和产能:行业地位通常意味着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产能大(与销售匹配)意味着企业可能由于规模效应而获得较高的毛利。
2、 品牌: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需要运作和积淀,就消费品而言,如果品牌不出名而行业地位领先通常是不合逻辑的,比如“胜景山河”。
3、 销售渠道:包括营销网络、销售区域分布和销售模式都是值得关注的点,其中,销售区域过于集中意味两点:一是异地扩张能力弱,二是抗区域市场波动风险能力差;而销售模式决定了市场控制力、账期等内容。
4、 客户:客户的核查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这里牵扯到收入的真实性。客户的集中度和稳定性,客户集中度低,大客户稳定性高,通常来说是一个好的信号。核查客户的手段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可针对披露的地址走访,根据网络搜索的信息、工商信息顺藤摸瓜,扮演客户对店面员工进行访谈等;采用上述手段,若存在异常情况,都能发现。从这个角度看,异常法人客户的注册时间、注册地址、业务范围、投资人、资产规模、新闻、招聘广告等工商信息和遗留在网络上的信息,都将成为破绽。
5、 毛利率:毛利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异常的毛利通常意味着问题。毛利率由两个指标决定,一个是收入,一个是成本,过高的毛利率意味着虚增收入和隐藏成本,其中虚增收入常见于虚增销售单价;隐藏成本的方式大体是不入账,但实际成本可通过对于成本构成的拆解和分析进行估计。高于同行的利润并非不可能,但这需要品牌、技术和生产效率的支撑。对毛利率的核查,一方面对比同行的毛利率,一方面关注毛利率的跨期波动,毛利率不稳通常意味着异常的数据调整。
6、 专卖店:专卖店作为一种特殊的连锁销售终端,通常为核查的重点,店面的销售收入是否与披露一致,可以通过访谈和抽样测算进行估计;直营专卖店非直营化,等同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操作方式,通过核查大客户的方式一样能够将专卖店的异常情况核查清楚。
7、 其他需要关注的财务指标:报道中没有提到,但是通常核查一个企业需要关注包括存货、应收、应付、预付、其他应收应付等财务指标,厘清资产和业务的对应关系以及匹配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