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网上支付会遇到什么风险
网上支付的安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述,信息被窃取的可能性,第二信息被盗时追溯的可能性。第一方面来讲,无论是当前的哪一套网络支付安全方案,绝对不是信手拈来的,而是经过无数次推敲,并在理论上被证实是安全的方案,网上传输的信息,利用现有已知的技术和条件是无法破解的。第二,就可追溯性而言,网上交易比现实交易留下的信息更多,也就是说追溯起来比追溯使用假钞者要容易得多,因为每次网络活动都是在各个层面被记录的,而现实交易中不可能存在无所不在的摄像头。
因此,只要看准是大的网上交易网站,就可以有安全保障的。当然,如果你的机器中了病毒,被人窃取了密码,就不能算是网络支付的不安全了。
㈡ 网上支付的风险控制措施有那些
尽量用3G网,不要用无线网来完成,而且避开忙时,因忙时用网人多,交易比较多,黑手就是利用这点来想办法窃取你的个人信息的。
㈢ 网络营销的风险及对策
比如说有一些行业竞争比较激烈 成本较高,有一些行业虚假广告较多。在比如你做个黄网
㈣ 网上支付的安全风险有哪些
网上支付安全隐患
网上支付对于很多人来说并不陌生。你也许通过某家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转账、支付交易保证金,或是通过一些专业的网上支付服务商(如“支付宝”)进行过网上购物在线支付。所有这些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支付方式都是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受欢迎程度并不一致。一方面,很多人感受到互联网支付的快捷和方便,从而对网上支付情有独钟,他们觉得网上支付可以明显减少到银行的往来奔波之苦、可以免除排队的烦劳;另一方面,一部分人对网上支付退避三舍,不敢轻易尝试网上支付。经调查分析,不同人群对待网上支付的不同态度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对网上支付安全担心程度不同所致。
也就是说,对于后者,他们觉得网上支付需要更好的安全保障。从目前网上支付的发展水平和出现的网上支付案例来看,现行的网上支付安全技术和手段已经比较成熟,绝大部分网上支付安全事件更多的是由于支付者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所致。
哪里存在安全隐患?
人们对任何事物关注点与该事物发展阶段变化而变化。在事物的不同发展阶段,风险点发生变化,社会对此的关注点可能发生变化。对于网上支付,当前的主流方式是通过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和支付卡等)这种支付工具,通过浏览器输入必要的支付认证信息,经发卡行认证授权后扣款完成在线支付。现阶段的支付风险主要存在于:
●支付密码泄漏。一旦攻击者通过某种方式得到支付密码,可以轻易地冒充持卡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消费,给持卡人带来损失。这是人们对网上支付安全的主要担心所在。
●支付数据被篡改。在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攻击者可以通过修改互联网传输中的支付数据。譬如,攻击者可以修改付款银行卡号、修改支付金额、修改收款人账号等,达到谋利目的并制造互联网支付事件。
●否认支付。网上支付是一个通过商业银行提供的网上结算服务将资金从付款人账户划拨到收款人账户的过程。对于资金划出操作,若付款人否认发出资金划出指令,商业银行将处于被动局面;对于资金划入操作,若商业银行否认资金划入操作,收款人将处于不利境地。
㈤ 网上支付如何防范风险
不法分子有可能来通过自非法的渠道获取客户的网上购物信息,以发送红包、返现金、退款等理由,引诱客户落入其事先设置好的圈套,从而骗取资金。为防范上述诈骗行为,向您提出以下建议:
1.请在支付前仔细核对订单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
2.不要随便点击陌生人发送的图片等文件及链接地址;
3.不要轻信陌生人发布的虚假、廉价商品信息;
4.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即时通讯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
5.谨防您的卡号、密码等信息被窃取。当页面显示支付出错时,请立即查看账户余额是否变动,不要轻易重复提交。
6.安装个人防火墙、及时更新杀毒软件,保护用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
7.选择信誉好、运营时间长的网站进行银行卡网上支付业务,防范不法网上商户盗取卡号或其他个人资料。
8.经常检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发现不明支出款项,应立即联系银行。
㈥ 网络销售风险的定义是什么
企业网络营销风险的含义
所谓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变动程度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现在主观对客观事物运作规律认识的不完全确定和事物结果的不确定性。网络营销风险,是指在网络营销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影响,使网络营销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产生一定的偏差,从而带来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性。因此,企业要在网络营销活动中要客观地识别、评估和判断网络营销风险,并采取一定的规避措施把这种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企业网络营销风险的类型
(一)技术风险
以计算机为平台的虚拟网络交易平台在带给人们便捷服务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安全隐患,技术风险是最重要的风险之一,主要是由于企业的网络技术手段不成熟、不稳定而给交易双方带来的风险。造成技术风险的因素很多,既有系统自身缺陷造成的也有人为因素造成的。目前,由于我国网络发展水平不高、网络基础设施差、线路少、安全性低等原因,再加上很多企业的资金和技术有限,网络运行时经常发生上网速度慢、网络易堵塞、信息传递出错、交易平台混乱等现象,进而造成信息传输风险、数据交换风险、信息确认风险、交易者身份不确定等风险。另外,随着黑客技术手段的不断翻新和病毒感染的不断升级,网站被攻击、数据库崩溃、密码被盗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加剧了网络交易的风险。基于此,企业需要建立一个WEB数据库安全体系,及时进行漏洞检测、风险评估,不断完善现有的网络开发技术和数据加密手段,才能防患于未然。
(二)支付风险
在网络营销领域,支付风险是网络营销的最直接的风险。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给不法之人以可乘之机,他们通过自己对网络知识的掌握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另外,目前金融领域仍然缺乏满足网络营销所要求的交易费用支付和结算手段。由于很多银行的电子化办公水平弱,安全性差,而且银行之间的业务分割、交叉少,没有统一的接口,虽然有一些银行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但距离网络营销的要求还有差距,信用卡号码被盗用、个人隐私被泄露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也称道德危机或信用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如果从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出发,道德风险是指契约的甲方(通常是代理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委托人损失或代理人获利的可能性。现实生活中,消费行为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行为和过程,也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领域。在21世纪这个蕴涵无限商机的消费时代,网络营销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道德风险是网络营销的一大难题,由于网络营销是建立在道德信用的基础上的,即交易双方相互信任,信守承诺。网络营销的假设是:买方假设卖方提供的商品质量合格不存在缺陷;卖方假设买方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双方都会履行交易时达成的承诺。但是,目前有很多企业置消费者的利益和身心安全于不顾,假冒伪劣盛行,如果没有任何信用做保证,网络营销是难以为继的。今后,在很长的时期内道德风险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网络营销的发展。
(四)物流配送风险
在网络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物流问题成为了制约网络营销的一个重要问题。网上交易一般顺序如下:网上信息传递——网上交易——网上结算(下订单)——物流配送。在整个链条中,物流配送才是唯一的实体行为。由于产品销售具有分散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这些都增加了物流配送的难度:配送点的布局、人员的配备数量、商品的库存量等很难合理地确定;保证配送的时效以满足用户的即时需求;保证配送的数量。因此,一个畅通的物流配送体系,应该从接到定单时起,就开始了采购、配送和分拨物流的同步流程。每一步都以最合理的时间、最合理的分配、最合理的路线来构建,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产品的积压和库存开支。物流配送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网的运作效率、企业的信誉、客户的满意度。而目前很多企业的物流能力不强,不能及时与网络用户实物交割,产生物权转移的风险,这已经成为阻碍网络营销发展的主要原因。
(五)法律风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的兴起为现代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提供了新思路,网络营销收到普遍关注。一方面,互联网是跨地域、国界的全球性信息网络,在这个虚拟空间里无法向现实空间那样规定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和管辖范围。另一方面,网络营销的双方主体可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和个人之间展开,但各国的适用法律不同,社会文化、风俗习惯又迥然相异,因此造成双方的交易冲突不可避免。更确切地说,虽然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促进了网络营销的强劲增长,但是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同步配套,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网络经济贸易中的法律法规、网站建设中的法律程序、在线交易主体的认定中的法律和程序、电子签名与认证的操作、电子合同的法律确认、在线电子支付的规则、网络广告争议解决、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及网络营销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由于很多法律存在空白,从而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
(六)客户风险
美国著名体验经济学家约瑟夫·派恩指出:体验事实上是当一个人达到情绪、智力、甚至精神的某一特定水平时,其意识中所产生的美好感觉。它涉及人们的感官、情感、情绪等感性因素,也涵盖知识、智力、思考等理性因素和身体的一些活动。在现代营销理念中普遍认为:体验就是企业以服务为舞台,以产品为道具,以消费者为中心,能够创造使消费者参与、值得同忆的活动。在传统的营销模式中,消费者往往通过视觉、触觉、味觉等多种感觉来判断商品的优劣并决定取舍,而在当前虚拟的网络环境当中只能通过商品的图片及少量的文字说明来甄别。在这一购买活动中,一旦消费者由于判断失误而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一种可能就是发生消费者漂移现象。所谓消费者漂移,就是消费者从一个产品漂移到另一个产品;从一个场所漂移到另一个场所,从一个品牌漂移到另一个品牌。因而采用动态的、发展变化的视角研究消费心理和消费者漂移问题是科学的、可行的。另一种可能就是,一旦消费者因购物不满意就会对网上购物产生质疑,进而做出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带给企业的影响和损失也是巨大的。例如,有45%的人认为网上购物没有真实体验感,对其质量安全不放心,而宁可花更多的价钱去商场购买,这种消费心理造成了企业网络营销过程中的风险
㈦ 网上支付可能遭遇那些风险
风险1 黑客盗取账号和密码。造成经济损失。
风险2 就是遇到纠纷有投诉地无门的感觉!毕竟网络是虚拟的,交易双方常常是不内面的
不过像现在的“淘宝网”“意趣网”这样有名的大网站还是可以信赖的
2005年,网上支付的市场的快速发展无疑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最大的“看点”之一。我国网上支付的金额全年会超过60亿元人民币,而网上支付用户占使用互联网用户数的比例从2004年前的17%增长到26%。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市场规模2001是1.6亿元,2004年增长为23亿元,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体现了支付方式的变革。作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终端,采用二次结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结。今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花费3000万美元巨资开发,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支付宝”交易服务工具。4月7日,从事多元化电子支付应用及服务的提供商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电子支付平台,进军国内电子商务支付。5月12日,云网正式推出企业级在线支付系统支付@网。5月20日,网银在线携手VISA国际组织共同宣布,在中国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市场推广‘VISA验证服务'信用卡安全支付标准,期望提高在线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线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国,虽然舍弃了Paypal赖以成名的信用卡划账和多币种跨国交易,但这个起名“贝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视和商家的关注。10月,腾讯公司推出“财付通”,进军网上支付领域。而据有关人士粗略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50家!
可以说,2005年已经成为网上支付年,而相应的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出台无疑又使人们的关注点又一次聚焦。那么,该《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将怎样影响我国电子支付的发展,如何认识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平台的出现和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应该如何得到规范,电子支付法律环境的建设从该指引开始又将怎样陆续得到完善?都将是本文试图探讨的内容。
一、对网上支付第三方服务的认定
在网络支付中,支付双方与支付服务提供商达成合意,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由于涉及到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等类似于金融业务,就必然引起行政监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银行提供网络支付系统服务中的法律问题,由于各国一般都有相应的银行法律,对银行的法律地位、银行与用户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相关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加上银行在开展网上支付业务时一般都会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方面的问题倒并不复杂,主要涉及到系统故障、电子讯息错误、未授权的支付命令等情况。这些问题目前一般在银行的用户协议中都有些相应条款加以调整,暂且不论这些银行的格式条款是否妥当,用传统法律中的原理或规定加上对信息技术的理解基本上都能得到解决。
较为复杂的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支付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是目前政府、企业和用户皆较为困惑的。这些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背后,聚集了大量的用户现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某些银行的特征,甚至被当作不受管制的银行。
Paypal是一家没有任何金融背景的IT技术公司,但是在短短的数年时间内它已经一跃成为全球网络支付领域的先锋,并于2002年7月8日成为全球最大的C2C交易平台E-bay的在线支付服务商。截止2005年3月,Paypal在全球拥有超过6000万的注册用户,业绩遍及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日交易量超过100万笔,年支付总额超过180亿美元。即便如此成功地运作,Paypal的法律地位仍然是让美国或者其他相关国家较为头疼的一件事情,其法律定位也较为曲折。自2002年6月份纽约银行部门得出Paypal的服务未构成非法银行业务并给Paypal颁发货币转账业务执照以来,Paypal已经获得了美国超过32个州的货币转账业务执照。这些执照对于Paypal业务的规范和正名、用户信心的增强等大有帮助。而在全球的其他地区,Paypal的业务扩张则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除了与当地金融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之外,还需要适应多种不同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Paypal在其早期的用户协议中规定Paypal可以将用户的资金一起存放在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所保险的银行里开设的帐户(FDIA-insured banks),用户同意因该账户产生的任何收益归于Paypal所有,用户将不会收到因其通过Paypal转移的那笔资金而产生的任何利益或者其他收益。而在后来美国网站的用户协议中Paypal声称自己是用户的代理人,是帮助用户从第三方接受支付以及向第三方发出支付的代理机构;Paypal还严格区分用户的资金和Paypal的自有资金,表示不会将用户的资金用于公司运行或其他目的,也不会在破产的情况下或者由于其他的目的将资金归于债权人;同时,Paypal还在用户协议中明确Paypal不是银行,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支付处理服务而不是银行业务,Paypal不是用户资金的受托人、受信托人或者是待一定条件成熟后再转交给受让人的第三方,而是作为用户的代理人和资金的管理者。从其最近的用户协议可以看出Paypal将自己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为提供网络支付的合同关系,是用户的代理,是用户资金的管理者,而非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Paypal为了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必须依靠信用卡组织或者银行体系来构建自己的服务框架,因此Paypal与银行或者信用卡组织之间也有服务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淘宝网的支付宝是为淘宝的交易者以及其他网络交易的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和“第三方担保”的。支付宝的运作流程基本上类似于Paypal,只是由于受国内目前信用卡发展的影响,信用卡的使用程度远不及Paypal。
支付宝用户协议中明确,它是由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用户提供“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以及附随为用户提供代收代付货款的中介服务,并在用户协议中多次避免将自己称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而在其获取的商业许可经营范围里表明其从事的是担保(根据公开查询到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上看是“由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业务,涉及许可证的凭证经营”)和中介业务。但是目前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支付中介具体应该属于哪一类业务并不明确,是否需要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也存在诸多疑惑点。用户资金进入支付宝的帐户后其所有权问题,所产生的孳息等问题会给支付宝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业务的合法性带来一些困扰,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此的态度也不甚明确。
从各国银行法来看,能否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通常是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成为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也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那么电子金融服务公司是否构成“银行”呢?从电子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实质来看,其所从事的业务与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又有本质上的不同,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一项独立业务,金融服务公司虽也吸收一定的存款(如客户兑换透支的情形下),但这并不就是其独立业务,而是附属于信用卡结算或电子货币结算业务,而且在很多情形下电子金融服务公司的这些业务都是以银行为中心开展的,或者其本身就是发卡银行的代理人,如信用卡公司代理银行发行信用卡,因此电子金融服务公司并不构成“银行”。像美国等一些国家已允许这类电子金融服务公司作为金融组织存在,目前我国的这类电子金融公司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原则上讲,除银行外,其它组织是不得经营此类业务的。为了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绝对否定非银行企业进入电子支付业务市场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不应完全禁止非银行企业进入电子支付业务市场,而是应规定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我国未来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应对这些企业市场的准入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
总之,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一些非银行企业从事电子支付业务已成为电子支付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电子支付业务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和技术性,银行凭借自身力量已有些力不从心。专门从事网络支付的公司的出现符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也是网上支付业务创新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应在规范的同时鼓励其发展。
二、网上支付的基本模式
如果看一下网上支付参与主体,不管B2B还是B2C的交易模式,网上支付业务的参与主体除了交易双方之外,通常还应该有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另外还有商业银行。从电子商务平台来看,一类只提供网上交易信息,给买家和卖家提供一个场所;另一类电子商务平台同时也是卖家,直接向买家提供商品服务和配送服务;从第三方非银行支付中介看,其主要功能是连接买卖双方、电子商务平台和银行,起到一个桥梁作用,最终实现网上交易的资金划拨。这样的组织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电子商务平台本身充当支付平台,这个支付平台的建立只是为了该电子商务平台自身使用,支付平台直接和银行网关相连,另外一类是专门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机构,不直接隶属于任何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可以为不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网上支付。在这种模式下,这类支付中介服务组织大多数为交易双方开立帐户,商业银行也是通过他们建立支付网关,网上支付指令通过银行网关最终进入他的后台处理系统,进行最终的资金处理。
从今后比较长的一段时间来看,整个网上支付过程中非银行支付中介所从事的这些支付业务最终还是要经过银行网关,通过银行完成的,当然也有两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一种是银联的方式,类似于把银行卡收单业务放到网上做;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当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开户以后,他可以直接通过帐户之间完成交易,这种交易实际上也不是通过银行完成,这两种方式不用通过银行支付网关完成。
从网上支付模式来看,大概划分为四种模式:一种是银行网关的模式,电子商务平台链接到银行网银系统,这种模式下面买卖双方只涉及到电子商务企业和银行,网上交易实际上直接进入银行的网银系统处理的,电子商务平台只跟银行签约;第二种模式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电子商务平台先链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再和银行链接;第三种模式是银联的模式;第四种模式是支付平台内部的交易模式,这种交易模式实际上是封闭的,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帐户服务,通过内部的帐户就可以完成这种交易。
三、第三方支付服务模式的主要风险
以上模式的风险应该是不同的,第一种银行网关的模式更多的是为了对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或者电子支付的监管进行管理,第三种银联的模式纳入银行卡收单这个范畴更合理些。那么我们对网上支付进行业务规范时候,主要考虑的是第三方平台模式和平台内部交易这两种模式。因为这两种模式对现在一些制度安排的突破是比较大的,这两种模式有很多共同点,内部交易模式和第三方平台模式实际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为建立这种帐户服务,可能建立在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基础上。
这两类模式的风险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从事资金吸存,并且有很大资金沉淀,当资金沉淀、资金吸存这种行为出现以后,自然存在着资金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或者支付风险问题。在这两种模式下,网上支付机构一般都有一种资金吸存行为,买家把钱付给企业,或者电子商务平台也好,第三方平台也好,然后再经过一段时间,卖家确认以后,平台把钱再付给卖家,在滞留的过程中,钱沉淀在支付机构里。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开立帐户后,随着交易额的增加,现在一些提供支付服务的企业都和客户签约,约定比如每周清算两次,或者每周一次,或者每月清算一次。随着这种业务量的逐渐增加,资金沉淀量将是非常大的。这种安排是为了增强网上交易信心,维护公正性,确实是很有效的做法,但问题是你保证了交易双方他们之间的信心,提供了信誉增强的服务,但自身的信用和安全性又由谁来保证呢?当交易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服务不是对一家企业,而是对着很多家企业,一旦出了问题以后,其影响面肯定很大。
第二,很多电子支付服务商涉及到电子货币的发行,对电子货币的发行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发行电子货币对持有人来说是一种负债,那么债务的赎回将来应该是什么样的,赎回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等,都是问题。对帐户进行冲值时买卖双方可能会把一些钱先存进去,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支付服务提供服务商来说,相当于发行一种电子货币,将来表现形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属于电子货币发行行为。从国际上电子支付发展来看,基于网络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来肯定是网上支付一个很重要的工具,但是目前在国内,对电子货币的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等这些方面确实在规定上还是空白。
第三,这类支付服务涉及到支付结算帐户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按照商业银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整个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实际上还是属于银行专有的一种业务。开立帐户后,在帐户里沉淀的资金怎么定性,到底是不是视做存款,现在很多企业为了避开吸收公共存款这样一个说法,提出其只是提供代理服务。而这种代理服务在商业银行法里做为代理收付款业务,也是银行的业务。这类业务目前实际上还是属于特许业务,非银行机构从事这方面的业务面临着法律上的突破。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很快,很难预料一两年后会发展到什么规模,电子支付会达到什么规模,而达到一定规模后,肯定会对整个支付结算体系产生一定影响。在美国发展得比较好的PAYPAL,在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也引起了监管方面的考虑,到了一定规模以后,政府是不得不面对的。
第四,网上电子支付可能会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和套现的工具,由此也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现在的网上支付单笔交易金额或者总体交易金额还不是很大,非法资金转移、套现的现象还不是特别明显,但是也已经有所表现。比如有的网上交易实际上并不是进行真正的消费,而是制造一笔虚假交易,通过银行卡支付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帐户,通过帐户转移到银行,从银行取现,实际上是为了套取现金。对银行卡来讲,信用卡限定一个额度,在这个额度内使用,可以预见现金量,提供这种支付工具是为了促进或者为了满足支付需要或者消费需要,并不是为了让人大量使用现金。对信用卡的取现有一套控制制度,或者通过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网上交易则避开了这些。现在很多网站买卖都还是不收费的,成本几乎就是零,通过这样一种途径,套现更为方便。
四、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与第三方支付服务
电子支付指引根据现在网上支付发展的一些新情况,从银行角度规范电子支付活动。在整个网上支付中,银行还是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虽然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发展的确很快,但真正起到核心作用的还是商业银行。在这个指引出台前,商业银行在电子支付整个业务流程、技术风险防范、业务规则、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规范。电子支付整体都处于发展阶段,对有关问题还没有研究得很透,我们到底是以促成它的发展为主,还是以规范为主?在指引中体现了发展中逐步形成规范,或者以规范促进发展的思路。根据这种考虑,结合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采取了指引的方式,并不是强制性的。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把整个支付系统分成两大类:一类大额支付,一类小额零售体系,网上支付属于小额零售体系范畴。小额零售和大额支付比较起来具有更多的参与主体,涉及到银行、客户、商家、系统开发商、网络运营商、第三方认证服务等机构。每个主体间可能都有一个合同,最终形成很庞大的合同群,而其中最根本的或者基础和前提应该是银行和客户间的关系,应该是首要需要明确和解决的。
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往往出现了中介组织,像专门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企业,包括有些代收代付机构,实际上都是转发人的角色。这个转发人可能是非银行机构,也可能是银行。比如现在很多城市都开通柜面通业务,在工行可以拿建行折子到工行存款,或者拿农行折子在工行取款,柜面通的形成下,非开户行承担转发人的角色。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支付清算业务有一个界定,是从事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的这样一些组织。这样的组织不允许吸收存款,也不允许办理资金的最终结算。而从现在电子支付的许多机构来看,这两块都涉及到了,如果涉及到这两块到底怎么定性,是作为金融机构来定性,还是作为支付清算组织定性,又陷入一个矛盾里面。这个问题在国外目前来看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
五、下一步的网上支付立法
现在的电子支付指引实际上主要规范银行的,第一号指引基本上是限定在商业银行从事的网上支付范畴,以后可能会出现专门针对非银行机构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指引。规范非银行网上支付机构主要有几个方面:一个是交易资金的安全,将来可能要有一些比较明确的说法。如交易资金可能不能擅自挪用,要到银行进行专门托管;在商业银行开专用帐户进行托管,要有一定措施保证客户在回赎电子货币或者把他帐户里的虚拟资金转化为法定资金。还有,是不是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维护这部分资金的交易安全。第二个方面就是保护客户利益的问题,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优势肯定比客户大得多,可能会出现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一些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司会在协议里把更多责任或者不公平条款强加给客户,所以也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第三个方面是要关注打击洗钱犯罪和网络犯罪的问题,比如网上赌博的资金也会通过网上支付,需要加强监管。
从事网上支付可能涉及基于网络或一些软件会发行电子货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和范围到一定程度后,会对现有货币体系产生冲击。现在发行的人民币有国家信用在后面保证,而第三方服务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来赎回的问题要不要管,怎么控制,怎么保证,等都是问题,否则社会公众可能会对这种货币体系产生怀疑。
还有就是电子票据的问题,对电子票据的问题,最好能在修改票据法的时候通过法律层次解决它的法律地位。现在看,修改票据法的过程可能比较长。但是现在实际应用已经开始出现,比如今年招商银行已经开始签发了国内电子票据。对这种电子票据的发展,也值得我们积极关注和研究。电子票据会对网上支付的发展有很大促进作用,网上支付可能会又上一个台阶。而电子票据的签发兑付、托管、统一认证等方面和现有的票据管理或者票据法所规范的又有很大的不同。
㈧ 移动支付风险有哪些
您好,移动支付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以下几种移动支付诈骗方式需要注意:
1.虚假WIFI。犯罪分子在一些购物中心、休闲场所建立免费的虚假WIFI,我们不要轻易连接这些来路不明的Wi-Fi,很可能会被盗取个人信息。
2.一些骗子会将抢红包软件投放在网络上,引诱用户下载,或是通过二维码,将木马植入用户手机中。
3.客户号码发来短信安装APP换积分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设备假扮客户号码。
4.犯罪分子通过篡改原始客户端程序的执行流程,能够截获用户的账号名、密码等隐私数据。盗版的移动支付客户端从外观上和实际体验上都与正版应用无异。
5.发送含有木马病毒程序链接的欺骗短息,受害人点击后手机就中了病毒。
6.QQ木马。诈骗人员通过QQ搜索财务类型QQ群或个人等,加入后向目标人发送木马链接,只要目标人点击打开,再次点击登录,嫌疑人从后台就可看到QQ账号和密码,从而窃取目标对象的QQ信息,然后冒充老板、朋友等对其同事、亲友等进行诈骗。
最后小有提示你,在移动支付时需要提高警惕,防范风险哦。此条答案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原网络金融)旗下的信贷服务品牌,具有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安全性强等特点。并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风控技术,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手机端点击下方,立即测额,最高可借额度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