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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与市场营销

发布时间:2021-07-03 09:47:29

⑴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有何法律法规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列法规:

1、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规定:

1、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1)假冒伪劣与市场营销扩展阅读

要正确判明一种商品是否属于伪劣商品,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该商品严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类产品应当具备的共同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所谓的“默示担保条件”,无论生产、销售何种产品,均须满足这些基本的质量要求。

二是该商品的主要指标达不到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或明示担保条件。实践中各类产品纷繁复杂,认定其质量状况还需参照具体的质量标准。这些多层次的质量标准是法律要求的具体的量化,它既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包括行业标准,还包括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此外,判定产品质量还应参照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即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做出的明示承诺或保证。

三是该商品已基本失去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失去其本身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并非毫无使用价值。在不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不影响工农业生产的前提下,有些伪劣商品经技术处理或重新加工,也可以作它用。

此外,在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应查明商品质量同危害结果之间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故的发生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而并非由于商品的质量问题,则不能让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⑵ 简述市场营销中可能存在的非伦理行为主要有哪些

我国的营销伦理问题主要涉及三个主要的伦理法则:公平法则、诚信法则和发展法则。不符合公平法则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营销领域的歧视问题、盗版问题和垄断问题等;而不符合诚信法则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假冒伪劣问题、价格欺诈问题、不正当交易等;不符合发展法则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对环境的破坏问题、对公益事业的缺失和没有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等。

⑶ 结合材料二谈谈,国家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有何现实意义

成千上万种商品维系着我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的正常运转,然而,制假售假这个毒瘤却屡禁不绝,让人深恶痛绝。
1.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必然要求。国家和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均要求“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假冒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商标保护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严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等影响大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开展专项行动,就是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手段。
2.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加大执法力度的重要方式。面对更加隐蔽、复杂的商标侵权行为,要形成打击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净化市场环境,就需要通过开展专项行动,解决单个执法部门、单位职能受限,信息不对称、渠道不畅通,地方存在保护主义等难题,突出商标专用权保护重点,整合各方资源,集中时间,集中整治各种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3.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改善投资环境,营造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通过专项行动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是树立我省国际信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创建自主品牌的需要。对侵犯商标权、商业秘密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效打击,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⑷ 市场营销和推销的区别是什么

2010年,苹果发布第四代智能手机,它并没有向任何人推销,它只是唤起了你的购买欲望,创造了顾客对智能手机的需求,从而让订单滚滚而来。苹果是在从事了大量的市场营销研究的基础上,找出了顾客的真实需求才成功的设计出iphone的。

总结:推销是我要把产品卖给你,而营销就是唤起你的购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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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主:雨路,懂营销、懂生活。邀请你关注微信公众号:营销航班,营销干货诞生的地方。

⑸ 市场营销五种基本概念的区别与理解

市场营销五种基本概念的区别与理解是:
在西方国家工商企业的营销活动中,先后出现了五种营销观念,即生产观念、产品观念、销售观念、市场营销观念和社会市场营销观。
1、生产观念:认为消费者会青睐买的到的、价格低廉的产品。集中于提高生产和分销效率,适合价格敏感产品,但容易导致营销近视症:聚焦与自己的运营而忽视顾客需求和建立关系。
2、产品观念:认为消费者会买具有做好质量、性能和富有创造力的产品,战略集中于改进产品。
3、推销观念:认为如不促销,消费者不会购买足够多的产品,适合非渴求品,集中于追中潜在顾客并宣传产品利益。关注销售交易而非长期关系。销售公司制造的产品,而非制造市场需求品。
4、市场营销观念:认为实现组织目标的关键是比竞争对手更好的理解顾客需求和欲望,并使顾客感到满意,顾客导向和创造价值是实现销售银河利润的必有之路。
5、社会营销观念:认为市场营销战略应以维持和改善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方式向顾客递送价值。

企业市场观念与新旧观念的区别:
市场观念即企业的经营指导思想或营销管理哲学。
1、企业营销活动的出发点不同。
旧观念下企业以产品为出发点,新的观念下企业以消费者需求为出发点;
2、企业营销活动的方式方法不同。
旧观念下企业主要用各种推销方式椎销制成的产品,新观念下则是从消费者需求出发,利用整体市场营销组合策略,占领目标市场;
3、营销活动的着眼点不同。
旧观念下企业的目光短浅,偏向于计较每一项或短期交易的盈亏和利润的大小,而新观念下企业除了考虑现实的消费者需要外,还考虑潜在的消费者的需要, 在满足消费者需要、符合社会长远利益的同时,求得企业的长期利润。

⑹ 市场营销

对热水器行业而言,华抄帝进入较晚,但起步较快。1994年,中国热水器市场风起云涌,正是热水器行业发展的高峰时期。当年,全国大大小小的热水器生产企业多达四五百家,一些国内知名品牌也分头割据,甚至还有为数不少的国际品牌相继进入,市场竞争无异于一场肉搏战。即使是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华帝在其核心产品灶具国内第一品牌的带动下,自1994年开始,华帝热水器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到1999年,华帝热水器已进入中国热水器行业的十大主导品牌之列,在广东、北京等部分地区,华帝热水器以明显的优势位居同行的前三名或前两名。2000年7月1日,国家轻工业局和国内贸易局禁止直排式热水器的生产和销售后,在万家乐的倡议下,华帝迅速与万家乐结成强排推广联盟,引导整个行业向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两家企业均达到了双赢的局面,华帝热水器的销量增长率也高达40%以上。

⑺ 什么是市场营销,与推销的区别

按照理论,推销是市场营销的一个组成部分,搞市场营销的,一般都经过了推销的实操。推销,展示的是技巧。现在的社会,推销已逐渐被淡化,逐渐不适宜现在的社会。强力推销,容易引起客户的反感,造成对公司和品牌的声誉损伤,而且现在社会因为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的比较多,推销的效果也逐渐降低。按照菲利普。科特勒的定义:市场营销是个人和集体通过创造并同他人交换产品和价值以满足需求和欲望的一种社会和管理过程。
通俗点的说法,就是满足顾客的需要,创造价值。公司的市场营销就是通过有效的途径,达到创造价值的目的。
市场营销的基本流程:
1市场机会分析 找出自己准备做什么项目,俗称找项目
2:市场细分 找出自己项目的具体的针对对象,准备卖给谁
3:目标市场选择 确定好项目卖给哪些人,
4:市场定位 确定中高低档次,确定产品的属性。
5:4Ps(营销组合) 确定产品的特点,确定产品的价格,确定促进销售的方式,确定通过哪些 方式进行销售。
6:确定营销计划 确定更加详细的政策
7:产品生产 制造产品
8:营销活动管理(即执行与控制)
9:售后服务,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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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讲究行为的有效性与长期性。
现在企业公司,缺的是长期性,经常更改。
缺的是有效性,为了做而做,没有效果的行为是没有意义的。

⑻ 消费者行为与市场营销领域可能存在的伦理与社会责任问题有哪些

消费者行为与市场营销领域可能存在的法律、伦理与社会责任问题
企业从事市场营销活动,既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又要有强烈的法制意识。法律对于企业有双重作用,即保护企业权益和制约企业行为。
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企业作为社会组成单元的一种义务,是无法回避也不能回避的。但在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等具体做法上却争议重重。受各种原因的影响,一些企业和企业家采取了回避或者“敷衍”的方式,这使我国的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陷入了一些困境。本文从企业的营销活动入手,通过对营销伦理的分析,结合社会责任的理论做出探讨。
营销伦理问题在转型的中国市场十分严峻。从总体上讲,我国的营销伦理问题主要涉及三个主要的伦理法则:公平法则、诚信法则和发展法则。不符合公平法则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营销领域的歧视问题、盗版问题和垄断问题等;而不符合诚信法则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假冒伪劣问题、价格欺诈问题、不正当交易等;不符合发展法则的伦理问题主要包括:对环境的破坏问题、对公益事业的缺失和没有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等。
企业社会责任
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上,专家们第一次比较明确地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理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客户、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会长黎友焕博士也提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对股东承担责任,对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特殊群体等利益相关者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一般可以具体表述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责任:指企业的盈利,这也是其他社会责任实现的基础。
法律责任:指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的条款,依法经营。
伦理责任:指企业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社会基本伦理道德,不能做违反社会公德的事情。
慈善责任:指企业作为社会的组成成员,必须为社会的繁荣、进步和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销伦理所体现的恰恰是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层次、伦理层次和慈善层次承担责任的内容。当企业在营销过程中,追求既注重盈利又注重社会使命的双赢,以为客户提供最大价值为基础,形成企业、顾客、社会和其他伙伴各方利益共享,实现企业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和谐发展时,实际上就是在履行企业的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营销伦理与社会责任的统一,是市场营销发展方向,更是走向企业与社会和谐的必然。
三、承担社会责任对完善营销伦理的作用
(一)赢得消费者的支持和尊敬,提升企业市场营销效益
传统的企业营销都比较注重经济效益,容易忽视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公益,而注重社会责任的营销伦理观强调社会和生态效益,热心公益活动。企业不仅通过注重社会责任的营销活动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满足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公益活动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又将良好的企业营销伦理观念带给了社会,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
另外,企业通过营销活动所表现出的社会责任感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和传播,树立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增加消费者的认知度,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杜邦、宝洁等企业就是通过塑造各自品牌的社会责任识别来提升竞争力获取长期发展的典型案例。
(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形成能够提高企业的凝聚力,构建出合理的企业文化
在注重社会责任的营销活动中中,企业可以通过营销伦理观念,树立出以诚信、责任、健康和创新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如果将这些理念融入到企业中,必然有助于提高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忠诚度,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同时,根据社会认同理论,具有良好价值理念和吸引力的企业能够吸引具有同样价值理念的优秀人才加入企业员工队伍,为企业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员工队伍。
(三)实现企业、消费者、社会共赢,对企业带来长久发展的潜力
维护企业利益,实现企业的长久发展是市场营销的终极目标之一。在不注重社会责任的营销伦理中,企业能够得到的仅仅是企业利益,而可能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利益,这样的企业逐渐就会被消费者遗弃。企业在注重社会责任的营销伦理中,将企业利益同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利益三者有机结合,使企业短期利益同长远利益更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总之,在营销伦理中强化社会责任,可以提高企业营销的成效,使消费者利益、企业利益、社会利益在更高的层次上达到和谐统一,进一步降低消费者、企业、社会的发展成本。

我们今天刚考完,我网上搜集整理的资料,希望对你有用。

⑼ 市场营销与推销的联系与区别

首先,市场营销不等于销售,因为销售关心的是如何完成当年的销售任务,把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卖出去,而市场营销关心的是企业在未来两三年能卖什么,应当推出什么样的产品,如何激发潜在消费者的需求。其次,市场营销不等于广告,因为市场宣传只是市场营销的一个方面,而广告又是众多宣传手段当中的一种,这样说来,广告在市场营销中的比重充其量也就是1/10。再者,市场营销不等于策划,可以说策划是在广告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共关系、终端促销、媒体软文配合等因素,比简单的广告宣传上升了一个层次,考虑得更周全一些,但是由于绝大多数策划都是在产品问世之后(或者快要生产出来的时候)才开始的,所以这就决定了它的局限性,因为很多概念已经不能改了,产品特性也基本上固定了,只能挖空心思找“卖点”,效果自然打折扣。最后,市场营销不等于整合营销传播,因为整合营销传播()还是关注市场宣传这个环节,强调如何有效地与用户沟通,只不过涉及面更广,是多种宣传形式组合的概念而已。那市场营销到底是什么?我们说做好营销工作有四个重点工作,即市场细分是前提、产品创新是核心、战略设计是主线、战术监控是关键。首先,如果没有市场细分的话,企业就不知道为哪部分人服务,产品就无法定位,结果只能是市场上什么产品畅销就做什么,企业的命运自然与行业的命运直接挂钩,只能是“机会主义”的成功。其次,如果一个企业的完整产品没有任何创新,就靠抄袭或模仿的话,只不过是给消费者多了一些选择而已(当然也使市场竞争更激烈),这些企业其实并没有做出任何贡献,所提供的产品也是无价值产品(当然,从短缺经济向买方市场过渡的那段时间例外)。第三,战略设计是市场营销工作的主线,是为实现企业的总体目标服务的,如果一个企业没有清晰的市场营销战略,各部门就有可能各自为政,市场营销工作就会失去方向感,企业目标就成了“想法”或“梦想”,总也实现不了。所以市场营销部门应当担负起企业战略设计的任务,每年修订一次以营销战略为核心的企业战略规划,从而奠定市场营销在企业中的核心地位。最后,战术执行是关键,任何战略只有分解成若干个“战术动作”才可能被执行,所以市场营销部门的最后一项工作就是做好战略的分解,设计一套便于操作、便于监督的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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