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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市场营销贿赂

发布时间:2021-06-19 23:34:28

1. 有谁知道关于“商业贿赂”的国外文献综述啊急求。。。“贿赂”相关的也行

一、国外立法分析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中常见且危害性较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予以规制。国外有关禁止商业贿赂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将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内容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中,如德国、美国;也有个别国家针对某一类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特别规定,如日本。
1.德国对禁止商业贿赂的立法
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该法也是世界上最早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惩罚规定的相关法律。该法第十二条即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涉及商业企业职员的行贿和受贿两方面的内容:(1)在商品交易中,行为人以竞争为目的而给商业企业的职员或受任人提供、许诺或授予一种利益,以此作为在取得商品或工业给付时以不正当之方式给自己或第三人换取优惠的相应给付,于此情形,应对行为人科以最高为一年的徒刑或罚款;(2)商业企业的职员或受任人在商业交易中要求、让人许诺或接受一种利益,以此作为在取得商品或工业给付时以不正当之竞争方式给他人换取优惠的相应给付,应对该职员或受任人同等处罚。而其反腐败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德国刑法典》。刑法对贿赂等涉及腐败行为的制裁有两个:有期徒刑和罚金。有期徒刑最短3个月,最长10年。对于罚金的规定更体现了可操作性的特点。如把受贿处罚金额定为5欧元,连续三次受贿5欧元就要被开除公职,并且对行贿与受贿者的处罚是对等的。此外,公务员法律还专门规定,任何公务员接受礼品包括公务礼品都必须申报上交,征得上级同意才能留给个人。如果所收礼品涉及金钱,50至80欧元之内的,必须交由所在部门内部处理,超过这一限额的必须交上级组织和人事部门处理。1997年8月13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的《反腐败法》,提高了贿赂罪的量刑幅度;对公职人员的贿赂罪从重处理。1998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政府关于联邦管理部门反腐败的行政条例》,对联邦政府部门制定反腐败措施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2004年联邦内政部颁布了新的《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条例》,在条例的附件中将可能发生腐败的迹象概括为中性迹象和报警性迹象两类。中性迹象包括:公务员有不合理的高水准生活;对变换职务或者调动工作表示出令人费解的抵制;在未获得批准或未进行说明的情况下从事其他兼职工作;出现酗酒吸毒或赌博等社会问题;同一些企业之间有不同寻常的私人交往;特别夸奖和照顾一些企业以及获得企业方面的慷慨赞助等现象。报警性迹象包括:公务员无视有关规定;不断发生“小过错”;做出不同寻常且令人费解的决定;滥用裁量空间;有意回避检查;隐瞒某些事件和情况;试图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畴的决策施加影响;以沉默的方式容忍违法行为;对可疑的现象或事件没有反应等现象。
值得说明的是,在1999年以前,德国国内企业间的贿赂行为以及企业在国外的贿赂行为并不受德国法律的约束和制裁。随着1999年《OECD防腐败公约》的生效,德国国内企业间的贿赂所得以及企业在海外的贿赂所得要被一并没收,且当事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以罚款。加上1997年通过的《反腐败法》和2004年颁布的《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止腐败行为的条例》以及联邦内政部颁布的其他几项针对治理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法令,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大网正全面张开,且越来越密。
2.美国对禁止商业贿赂的立法
美国是世界上非常重视反商业贿赂的国家之一,建立了严密的法律规制的体系,保障美国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良性运转,极大的促进美国经济在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超过英国,并保持直到今天在全球领域的领先地位。
19世纪70年代中叶,美证监会调查发现,400多家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贿赂行为,涉及3亿多美元的资金,117家问题公司是《财富》杂志500强企业。这次调查成为《海外腐败行为法》的起因。1977年,美国制定《海外腐败行为法》,适用于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腐败行为,适用于任何公司以及为公司效力的高管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其规定的受贿人,并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确定,而是看其是否实际行使政府公共权力。这样,所有使用公共权力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受贿主体,比如受委托为政府进行设计的私人设计师以及受政府控制的商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同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美国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会员国)。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海外腐败行为法》。该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其一是要求公司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加强公司的财务制度;其二即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其中对“公关费”和贿赂之间的区别做了明确的界定:前者是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别人的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
《海外腐败行为法》主要针对美国公司海外贿赂行为,就其国内来看,美国通过《罗宾逊一帕特曼反价格歧视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等形成的公平竞争机制与反垄断机制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成熟发展,从而使商业贿赂在美国难以兴风作浪。首先就公平竞争机制而言,在近乎白热化而又很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把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状态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就不太可能出现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的情况,因为这样的结果将导致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无人问津和公司无法生存,无论公司领导层还是股东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这是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没有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就反垄断机制而言,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垄断者出售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为此,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其市场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由于美国几乎没有任何产品和服务是被少数一两家公司把持的,交易双方面对的是公平的市场。因此,企图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然没有什么市场。 由此,也可以看出商业贿赂与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相互纠缠在一起,治理商业贿赂不能只单纯狭隘的进行,整个市场大环境的改善应该是同步的。
3.日本对禁止商业贿赂的立法
商业贿赂是日本各种贿赂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它不仅对经济问题本身产生影响,而且还时常涉及到政治领域,比如20世纪70年代日本曾出现的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行贿案 。当前,日本已经在法律上筑起反商业贿赂的重要防线,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
首先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并且,日本界定的贿赂范围相当广,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利用手中掌握的权限,在经济活动中要求他人给予金钱、物品或者提供其他好处的,以及接受或者约定接受利益和好处的属于受贿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日本有关部门对行贿受贿罪的查处十分严格。在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行贿案,田中角荣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首相的影响力,为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牵线搭桥,向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推销一批大型客机。在接受好处费的“洛克希德”事件中,首相田中角荣被逮捕,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日本还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另外,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的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的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还有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接受贿赂。如果企业发现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了赔偿损失之外,有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4.其他国家对禁止商业贿赂的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英国在治理医药市场的商业贿赂现象很有成效,分别于1968年颁布《药物法》和1994年颁布的《药品广告法》,其中就规定:如果医药公司为了推销其产品给购买药品的单位或医生提供免费旅游、免费饮料、食品及其他物品和代金券,其负责人将被处以最高额为5000英镑的罚款以及最高2年的监禁;受贿人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
奥地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对手和雇员行贿与受贿给予刑事制裁。该法第十条规定:禁止为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供应上的优势,通过不正当的行为向企业的雇员或者代理人提供、许诺或者给予礼品或其他利益。该禁止性规定同样适用于雇员或者代理人为不公平的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而接受礼品或其他利益。这些禁止性规定只适用于经营过程的行为,既包括购买,又包括销售。尽管法律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了刑法制裁,但还会依照民法产生民事后果,如停止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按照该国最高法院判例,允诺在特定商品销售成功时给予对方雇员礼品或者奖金的行为,属于禁止之列。
国际上,1997年在美国极力推动下,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发表了《反行贿受贿公约》,在该公约的序言中指出:行贿行为已是国际商业活动中,包括贸易与投资活动普遍存在的现象,引起了道德和政治方面的严重忧患,破坏了良好的管理与经济的发展,扭曲了国际竞争条件。到2002年已经有32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根据该公约通过了新的反贿赂法案,将反商业贿赂范围从国内公司扩大到国外公司。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第58届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政府是该公约的创始缔约国,积极参与了该公约的起草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完成了对加入该公约的批准程序。
5.境外立法总体评价
从上述列举说明中可以看出,以上各国以及国际条约在规制商业贿赂上的立法都有各自的特色。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历史比较悠久,并且与刑法、公务员法等结合紧密,有利的打击了德国商业贿赂行为。美国有十分完备的竞争法体系,其中《海外反腐败法》是最具影响力的,其立法理念在全球范围内被接受,推动了国际反腐败的进程。并且其立法能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和各公约的签订与生效,不断得到修订,使商业贿赂的治理取得了积极地成效。而日本对商业贿赂范围界定相当广泛,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连微小的商业贿赂事件也决不放过。对行贿受贿罪的惩处也十分严格,对国家公务员、国有公司、私营部门的贿赂行为都分别有单独的法律予以规制。经合组织与联合国的立法近年来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合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总体上来讲,国外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对商业贿赂内容的界定十分宽泛
在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的内容的界定十分宽泛,不局限于财物,而是把作为交换的利益好处都算作贿赂。如加拿大相关法律中规定商业贿赂涵盖“金钱、兑价物品、职务、住所或雇佣、货款、奖赏或任何利益”,也就是说包括所有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芬兰明确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准接受商界的任何吃请和游山玩水,否则,均被视为受贿行为。日本也将受贿行为的形式分为事前受贿、事后受贿、斡旋受贿和第三者受贿。
(2)以损害竞争的公平性作为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
国外立法大多未在具体法律条文中罗列商业贿赂行为类型,而是以是否实质损害竞争、影响公平性原则为标准对回扣、折扣、佣金进行规定的。如美国《罗宾逊一帕特曼法反价格歧视法案》规定,不管是回扣、还是折扣,如果对竞争有损害,都是非法的。英国对贿赂的定义体现出影响公平这一标准,规定贿赂是指为影响公职人员工作行为,向公职人员提供或公职人员接受任何不适当的报酬,使其做出有悖于诚实和正直原则的举动。
一些发达国家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相对较“宽”,不是以“好处”兑现与否作为认定标准,而是把有约定或许诺给予“好处”的行为即认定为商业贿赂。这种认定标准对于预谋犯罪很有威慑力。如日本法律规定,利用手中掌握的权限在经济活动中要求他人给予金钱、物品或者提供其他好处的,以及接受或者约定接受利益和好处的属于受贿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新加坡《预防腐败法》规定,代理人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非法接受、索取或同意接受、意图索取他人作为诱金或酬金的报酬,从而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与其委托人的事务相关的行为,或者就与其委托人有关的事务给予或不给予某人好处或不利之处;任何人非法给予、同意给予或提供给代理人报酬作为诱金或酬金,从而使之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与其委托人的事务有关的行为,或者就与其委托人有关的事务给予或不给予某人好处或不利之处,不管目的是否实现,均构成腐败性交易罪。
(3)建立了健全的防治商业贿赂法律体系
在境外立法层面,各国除了制定有关防治商业贿赂的专门法律外,还将治理商业贿赂与反腐败结合起来,将治理商业贿赂纳入反腐败的法律体系中。如为了规范和监督经济活动和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美国于1921年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78年又颁布了《独立检察官法》,将任命独立检察官来调查政府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做法制度化、程序化。法国的《资产透明法》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后就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个人及其家属的财产状况清单。韩国2002年制定了《反腐败法》,将政府官员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列为重点反腐败对象之一。
二、国外研究现状
由于商业贿赂是经济社会中的伴生物,它存在于各国经济生活和法律规范之中。鉴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价值取向、利益诉求、文化传统、社会现实以及公约宗旨等不同因素的影响,故对商业贿赂的研究又各有差异。
1.对商业贿赂概念的研究
有关商业贿赂的概念,国外学界主要存在两种定义模式。第一种为单向性定义模式,即仅指“商业行贿”,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 商业贿赂是指在不公平的商业活动中,买卖一方以给付对方雇员或代理人利益的方式击败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商业贿赂的解释是:行贿潜在买方的代理人或雇员以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优势。这种定义尽管概括性强,但却无法摆脱模糊性的嫌疑。第二种双向性定义模式,即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对企业的职员、受任人提供、允诺或授予一定的利益,或企业的职员或者受任人在商业交易中接受他人给予的利益,以不正当方法使他人在购买商品或营业商的竞争中受到优惠。较之第一种定义,此种定义更为全面、周延。
2.对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的研究
国外的研究中,一方面,对商业行贿主体并没有进行过多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商业行贿主体。例如,韩国在《公司法》中将对商业行贿主体界定为向受贿者承诺、提供利益或者作出提供的意思表示者,没有限定主体的性质及经营资格。另一方面,国外商业贿赂的相关立法对受贿主体未有“交易相对人”之限制。例如,美国对商业受贿主体范围的规定比较宽泛,包括交易当事人、代理人、中间人、公职人员和政党等能对交易产生影响的主体。这种观点是十分值得我国立法研究学习和借鉴的。
3.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研究界定
国外对商业贿赂手段的界定十分宽泛,把用来交换的利益好处都认定为贿赂。例如,日本将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新加坡对商业贿赂手段的规定更为详尽。《新加坡预防腐败法》第2条对作为引诱或酬金的“报酬”界定为:(a)金钱或者任何礼物、贷款、费用、酬金、佣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或任何形式的财产性利益,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b)任何职位、就业或者合同;(c)任何贷款、合同债务或其他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支付、免除、清偿或清算;(d)任何其他服务、好处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利益,包括提供保护使之免受任何刑罚、褫夺资格的处分或逮捕,……还包括行使或放弃行使某种权利、职权或职责等。而在商业贿赂表现形式方面的研究,欧美国家则无疑走在了我国的前面。美、德等国家很早便将佣金、折扣等行为纳入商业贿赂的研究范围内,并予以进一步的立法限制,如额度限制。对于附赠问题,日本的研究则又十分具有借鉴意义,《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的相关规定正是其成功研究成果的显现。
4.对跨国商业贿赂的研究
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商业贿赂行为也呈全球化蔓延。国外对商业贿赂的研究工作,已经扩展至跨国商业贿赂行为。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是一部将反商业贿赂延伸到境外的法律,这部法律实施以来,由于美国政府执法有力,成效显著,形成了很多著名的案例。其在治理本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同时,注意到商业贿赂跨国发展的趋势,关注以他国人员为对象的商业贿赂行为。这是十分值得我国立法研究予以学习的。

2. 开展国际市场营销应如何应对各大宏观环境因素的影响

1、长渠道与短渠道策略

商品在从生产者流向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经过的环内节越多,分销容渠道就越长;反之则越短。采用长渠道可发挥各层次中间商的辐射、宣传作用,扩大产品市场。但其环节多、费用高,影响最终零售价格,会增加消费者负担,且不利于信息的及时反馈。

2、宽渠道与窄渠道策略

对市场需求面广、重复性消费、均衡性消费的日用百货,宜选择众多渠道,广泛经销;对市场挑选性强的选购品,如自行车、手表、照相机、眼镜、化妆品、彩电、服装、机电配件等,可使用有选择性的分销渠道。

(2)国际市场营销贿赂扩展阅读:

企业开展国际营销活动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1)经济环境。

主要是各个国家的经济收入水平和收入分配结构问题。

(2)文化环境。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文化。在营销中应该结合当地的文化。

(3)政治法律环境。

有的国家对外来投资很友好,有的国家很排斥。还有一些国家政治不透明,办事效率低下。

3. 国际市场营销的定义和概念是什么

国际市场营销(International marketing)是指商品和劳务流入一个以上国家的消费者或用户手中的过程。换而言之,国际市场营销是一种跨国界的社会和管理过程,是企业通过计划,定价促销和引导,创造产品和价值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换,以满足多国消费者的需要和获取利润的活动。
在企业国际市场营销中总是伴随着相应的风险,而它们分别是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绿色壁垒、贸易政策和进出口配额等风险。面对风险企业又该如何是好呢?因此企业品牌联播,即通过“新闻”的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地为企业、产品或人物进行宣传,来吸引公众的注意与兴趣,从而获取群众口碑减少风险。而结合互联网这一大平台,企业新闻联播呈现出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效果长期等众多优势。品牌联播所运营的精准企业新闻联播,能让信息从“焦点”变为“记忆点”,进而产生“卖点”,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都能为企业带来积极的效应和价值。

4. 国际市场营销学的几个问题

集中优势竞争战略着眼于 ( )
A.产品差异化 B.顾客需求的差异性 C.经营差异化 D.低成本

应该是D吧,我考过市场营销而已,所以后面的不大记得加知道

5. 什么叫国际市场营销研究

国际市场营销抄研究:国际市场营销是指一国以上把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劳务引导到消费者或用户去的经营活动。或者是研究以国外顾客需求为中心,从事国际市场营销活动的国际企业经营销售管理的科学。

国际营销(International Marketing)是指企业超越本国国境进行的市场经营活动。国际市场营销与国内营销一样,需要企业文化整合,市场调研、市场分析、市场细分、市场营销组合、实行目标营销等一系列营销过程的战略确定及战术实施。在确定正确的市场定位后制定适当的营销组合方案以满足国际市场的需要,从而实现企业的利润。国际营销既要适应国内环境,又要适应国际环境,国际市场营销比之国内市场营销具有更大、更多的差异性、复杂性和风险性。

6. 国际市场营销的任务是什么

国际市抄场营销(International Marketing)袭
其实和市场营销(Marketing)差不多, 只不过一个是本地,一个是国际的。
简单来说还是4Ps,也就是产品(procts),价格(price),分销(place),促销(promtion).
但重点就是在于国际市场营销人员将面临的挑战是国际化的,这里不仅仅是要求语言程度,还有对目标国家各个方面的了解,以便更好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比如说,目标国家的大经济环境,政治体系,基础建设,目标客户群的行为喜好,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文化背景,等等。

7. 什么是国际市场营销

国际市场营销是指企业从事跨国界的营销活动,只要其营销决策具有"跨国"性质,其营销活动就属于国际营销范畴。

市场营销一般原理的应用可以跨越疆界,如同在国内市场上组织营销活动一样,国际市场营销同样需要市场调研、市场分析、市场细分、市场营销组合等一系列营销过程的战略确定及战术实施。国际市场营销与国内市场营销并无本质区别,只是特指超越国境的市场营销活动罢了。然而,并不能就此而将二者简单地等同起来,跨越国界本身决定了国际市场营销比之国内市场营销具有更大、更多的差异性、复杂性和风险性。

随着加入WTO脚步的日益临近,中国的企业越来越多地面临着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无论国内或国外,任何市场都有其相似点与不同之处,但是营销学的概念、原理却是普遍适用的。基本的营销观念,如产品生命周期和基本的营销工具,如市场细分仍在被广泛应用。

从联系的角度而言,总的环境因素是相似的,包括社会、经济、政治、地理;解决营销问题总的方式是统一的,即根据厂商所处的环境,考虑各种营销策略以实现组织的目标。因此,国内市场营销的经验是可以转化为国际出口营销所应用的。

如果我们的分类过于概括,则国内外环境因素都可划分为同一类别,但是,如果进行一种较具体的划分,我们会发现一些在国际环境中起作用的因素在国内环境中是不存在的。比如说,尽管无论国际或国内的市场营销活动都是在一种法制的环境中运作的,但其法制的构成成分是不同的,个别国家会有特别的规定。另外,同配额制、汇率控制一类的贸易限制措施一样,不同国家的关税也会由很大差异。同样,尽管国内外市场中都可以用货币作为贸易媒介物,但货币的种类、特点以及各国间的汇兑比率都会有诸多不同。

国内营销是在一个政治区域内部进行,而国际营销则必须跨越国家主权的界限,不同国家间,政府机构与银行系统会有很大差别,而这种差别必然会对企业的营销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

另一个差异来自于语言、习俗、传统及其它文化差异。这里没有提及地理距离与气候变化的影响。因此,分析国际市场营销中出现的问题并找到解决方法必然需要比解决国内营销问题更广泛、更全面的技能、阅历和洞察力。

一个公司如何在不同的国家同时销售自己的产品,所带来的困难与机遇的情况是不同的。一个国际营销者必须分析不同国家特有的市场机会,同时决定由谁来负责公司的营销活动。公司应把在各国的营销活动与其各自的利益联系起来,这样,单个国家营销活动的效益将会提高,从而提高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营销努力所带来的收益。

8. 开展国际市场营销应如何应对各大宏观环境因素的影响

1、长渠道与短渠道策略

商品在从生产者流向最终消费者的过程中,经过的环节越多,分销渠道就越长;反之则越短。采用长渠道可发挥各层次中间商的辐射、宣传作用,扩大产品市场。但其环节多、费用高,影响最终零售价格,会增加消费者负担,且不利于信息的及时反馈。

一般对低价的日用百货商品使用较多。采用短渠道,产品专营性强,市场影响面窄,但对中间商的约束较高,易控制。一般对高价商品如电器、汽车、高技术产品使用短渠道较多。

2、宽渠道与窄渠道策略

宽渠道策略是指生产企业同时使用多少条分销自己的产品的策略。对市场需求面广、重复性消费、均衡性消费的日用百货,宜选择众多渠道,广泛经销;对市场挑选性强的选购品,如自行车、手表、照相机、眼镜、化妆品、彩电、服装、机电配件等,可使用有选择性的分销渠道。

对于某些特殊消费品,如小汽车、大型机电产品和技术性要求极高的产品,可使用独家经销、包销的专营分销渠道。

分销渠道策略要求生产企业在选择分销渠道时,要针对生产企业的条件、产品特点、出口规模、市场特性及其各中间商的能力、经验、信誉、市场影响等合理决策,并注意搞好与经销商、代理商的关系,以发挥其在国际市场营销中的渠道作用。



(8)国际市场营销贿赂扩展阅读

国际市场营销活动受到双重环境,尤其是各国环境的影响,使营销组合策略复杂得多,难度也比较大。

1、在产品策略方面,国际市场营销面临产品标准化与差异化策略的选择。

2、在定价策略方面,国际市场定价不仅要考虑成本,还要考虑不同国家市场需求及竞争状况,而且成本还包含运输费、关税、外汇汇率、保险费等。此外还要考虑各国政府对价格调控的法规。

3、在分销渠道方面,由于各国营销环境的差异,造成了不同的分销系统与分销渠道,各国的分销机构的形式、规模不同,从而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4、在促销策略方面,由于各国文化、政治法律、语言、媒体、生产成本等不同,使企业在选择促销策略的时候更复杂。

9. 为什么国际营销中要考虑文化影响

企业在进行国际营销活动时,必须深入研究和分析不同国家商人的经商习俗,做到入境问俗,入乡随俗,否则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国际营销者在设计产品、包装时,要注意各地审美观念和价值观念的差异性,不可把本国消费者的审美偏好和价值观念强加给目标市场国的消费者,以造成营销障碍。

在国际营销中,在确定产品包装色彩时,一定要注意它是否在目标市场国代表了不好的意义,是否符合当地消费者的审美观念。另外,在设计产品时也要注意是否适应当地消费者的价值观念,否则就有可能造成产品的滞销。

例如在一些发达国家,人们工作紧张,生活节奏快,所以方便食品如速溶咖啡、快餐、一分钟米饭很受欢迎,但在经济不发达、不怎么重视时间的国家如有些拉美国家,方便食品就不受欢迎。那里的家庭主妇宁愿买咖啡豆也不愿意买速溶咖啡,因为在她们眼中,买速溶咖啡是懒惰的表现。



(9)国际市场营销贿赂扩展阅读

物质文化质量的高低和完善程度直接影响了国际营销的方式、规模,如运输、能源、沟通媒体包括广告促销策略、商业设施包括分销渠道选择等。国际营销者在把握东道国的物质文化时,要注意到各国不同的物质文化水平直接影响购买者对其所需产品的质量、品种、使用特点及其生产、销售方式的要求。

文化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社会发生变化的,文化变化的过程中总是文化借鉴和文化融合的现象,从总体来看,文化变化总是向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变化。文化变化有时为企业从事国际市场营销带来机会,有时却造成企业国际营销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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