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视同销售(答点即可)
企业在将资产移送他人,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且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的情形,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应视同销售,主要情形有6类: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比如对外投资。
涉及到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表格是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贰』 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那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税会有何差异?企业所得税特定收入的规定是什么?
一、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举个栗子吧!
企业在外购一批金条用于促销赠送,按旧政策规定,外购金条赠送视同销售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样此笔视同销售业务不存在利润问题。
按目前新政策,企业可以按金条赠送当期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客观来说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是公平的,能够反映公允价值变化对企业所得的客观影响。无论金价上涨或下跌,都会对当期所得产生影响。同时对接受捐赠方也能按新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本质。
特别注意的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差异处理
(一)关于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从上图比较可看出,会计确认收入时主要遵循谨慎性原则,而所得税法对收入确认则主要根据确定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发出货物未收到款的交易是否确认收入,是纳税人应关注的重点。
(二)视同销售特别规定
所得税对收入的特殊规定还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请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会计核算也要确认收入,因此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是一致的,不存在视同销售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调整: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投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按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不被视同销售,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但所得税上除特殊重组外,均要按市场价格确定收入,则存在税会差异。
(三)收入确认时间差异
企业所得税的规则为:
总结起来:税收确认收入的时点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早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
三、所得税特殊收入的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收入的确定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不征税收入
属于所得税规定的特殊收入处理,我们已在其它专题中进行了讲解。
(三)接受捐赠收入
所得税法明确将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包括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纳入收入范围,并按照实际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对于这些收入纳税人也需按规定如实申报。
(四)其他收入
所得税法中明确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对于这些收入纳税人也需按规定如实申报。
『叁』 广东企业将购置的商品用于市场推广,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来局关于企源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肆』 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伍』 视同销售在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异同分析
视同销售是税法的提法,体现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虽然没有现金流和明确销售额也要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在账务处理上会计要确定是否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一、两税关于视同销售的内容不同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九种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基础是资产,而且是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资产处置才视为视同销售.
二、两税计税依据有所不同
增值税的最终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在流通环节以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再采用抵扣进项税额原理计算应缴税额。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果没有销售额,按规定顺序确定最终确定市场公允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视同销售时,如果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对于外购资产所有权属发生变化时,两税计税基础不同,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税基础是售价,所得税是购入价格作为计税基础。
三、两税会计处理不同
总体来看:增值税的帐务处理全部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来计算,所得税税的账务处理却没有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来计算,而是分两种情况:即是否直接计入营业收入相关账户,并是否同时通过营业成本相关账户结转资产成本。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视同销售即通过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相关帐户核算,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视同销售则不通过上述账户核算,而直接通过其他损益账户和结转资产成本核算。
两税会计处理具体体现在每一个视同销售行为上。
(一)增值税八项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第1.2项委托代销和代销、第5项之个人消费、第7项利润分配、第8项无偿赠送他人这几种情况都改变了资产所有权权属,则会计和税法要一同视同销售实现,即确认营业收入并同时结转成本。即要贷:主营业务收入等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等贷:库存商品等。
其他第3项异地移送、第4项用于非应税项目、第5项之集体福利这几种情况都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于内部资产转换,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只在税法上确认销售实现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即账务处理不通过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账户核算,直接结转资产账户,比如贷:库存商品等。
第6项对外投资账务处理按照制度理解则要具体分两种情况:如果被投资单位和投资单位属于同一集团控制单位,则此次投资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 权属,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核算;反之如果被投资单位和投资单位不属于同一集团控制单位,则此次投资改变了资产所有权 权属,会计上也要视同销售收入,这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核算。举例如下: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移送方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货方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库存商品等(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1)非同一控制集团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2)同一控制集团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
贷;库存商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如果涉及是购进途径发生权属变化应以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二)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这9种核算原理同样以资产所有权权属改变来确定是否通过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来处理。
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对特殊,如果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并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具有商业实质的,那么会计上视同销售,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反之,如果该交换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不具备商业实质,则会计上不能确认销售实现,而只是按照货物账面成本转账了。
综上所述,两税在会计处理上虽有不同,但在会计上是否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是相同的,即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产生资产所有权权属的变化。是权属发生变化的,会计上确认收入实现,反之,不确认收入的实现。
『陆』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概念有什么区别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下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柒』 企业发生的哪些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照什么价格确认销售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捌』 税法中企业所得税中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中哪些科目
销售(营业)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二是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三是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玖』 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时,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比例扣除。问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什么
销售(营业)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二是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三是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9)企业所得税与市场营销扩展阅读: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依据:营业收入)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
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