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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市场营销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31 10:34:29

『壹』 农作物销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 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辖区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农林局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五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 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 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 :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 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生产杂交种子的, 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 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 名以上, 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3 名以上。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品种审定证书,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 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 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生许字(XXXX)第 X 号”, 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 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 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区县及乡(镇);有效期限为 3 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 应当注明。

第十条 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 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 3 个月, 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予和常规优质油菜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农林局核发。市、区辖(指徐汇、长宁、普陀、杨浦、闸北等区)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 , 由**市农林局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由**市农林局审核, 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可以向**市农林局申请审核, 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二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检测仪器配备应达到一般肿又柿考煅榛沟谋曜? 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 2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四)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 1 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 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应配备开展种子发芽试验、水分测定、净度分析等检验项目的必要仪器, 计量仪器必须通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
(三)有 1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注册资本达到 1000 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 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并达到如下要求 :
(一)申请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
(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 50% 以上;
(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设备;
(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 有 5 名以上经**市农林局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六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
(三)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备清单、照片、计量合格证书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
(二)自有品种的证明;
(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程序:
(一) 申请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重点核查申请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并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知。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 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当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可进行实地审查。
(四)申请者持审批通过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第 3 联,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再凭《营业执照》向审批机关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以及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领取《营业执照》后 , 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其他经营者代销种子的, 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并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由**市农林局制作的《代销种子委托书》, 按《代销种子委托书》的格式如实填写;
(三)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应当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 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X)农种经许字 (XXXX)第 X 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 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 , 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 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 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 5 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 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 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 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 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 办理变更手续,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 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 3 个月, 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由审批机关收回, 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 越权核发许可证的, 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 除收取工本费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贰』 农产品营销策略有哪些

可以搞联合创品牌,也可以搞地域式批发。

『叁』 新形势下,农产品市场营销策略有那些

我国农产品营销策略的研究进展及思考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丰产不丰收”、“价贱仍卖难”的事件
频频发生,使得农产品营销问题愈来愈突出。随着农产品相
对过剩时代的到来,农产品营销困境必将严重制约我国大农
业的发展,因此对农产品营销策略研究的需要显得极为迫
切。笔者回顾了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营销策略研究的发展,并
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农产品营销策略研究和实践的发展提
供参考。
1围绕“问题”展开的阶段性研究
我国农产品营销研究开展虽晚,但发展较快,研究议题
较为广泛,其中关于营销策略的探讨是近年来农产品营销研
究的主要内容。农产品营销策略研究基本围绕各个时期农
产品经营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展开,其研究范畴和内容与各时
期农业经营面临的困境紧密相关,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产品进入了供应宽松乃至过剩
的阶段。农产品“卖难”问题开始凸现。此背景下理论界对
农产品经营问题展开探讨。研究者主要从产品视角探寻农
产品经营困境的问题所在,普遍认为中国农产品经营的焦点
问题是流通渠道不畅。原因在于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健
全,管理体制不灵活、流通主体不成熟、政府宏观调控不完
善。基于此认识,这一阶段营销策略的研究集中于农产品流
通渠道范畴。研究者从宏观层面上提出了解决农产品流通问
题的各种办法与措施。此时的研究尚缺少关于农产品生产、定
价、储存、促销等系统营销策略(4P策略)的内容,但却是我国农
产品营销策略研究的开端,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农业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
及政府对农产品市场和道路建设投资的不断加大,我国农产
品流通渠道和流通效率大为改观。但各地“丰产反成灾”的
事件仍不断发生,农产品卖难问题依然是困扰农业经营的突
出矛盾。经过反思,研究者们认识到农产品经营困境的突围
在于微观经营主体的营销能力和营销手段的发展和提高,这
甚至关系到整个农业的发展,有学者提出了“发展农业的主
要任务是进行市场营销系统的总体开发”[1]的观点。
从此我国理论界开始从管理的视角审查农产品营销活动,进行系统
的营销策略研究,对目标市场策略、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
道策略等农产品营销策略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2限于农产品流通策略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产品营销策略研究之初,研究内
容主要限于农产品流通范畴,针对农产品流通市场和流通主
体构建问题提出若干对策。贾益东[2]提出应按照市场经济
的一般规律和农产品流通的特殊要求“建立多层次的农副产
品流通网络、高效灵活的流通调控体系、新型的经营组织体
系”的市场建设思路。对农产品流通主体的构建,可选择“主
体形式多元化,经营目标市场化,管理体制一体化”的目标模
式[3]。崔晓文[4]进一步认为应当从提高农民进入流通领域
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工贸农一体化,交易方式规范化等几方
面来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
这一阶段研究者们基于产品视角从宏观层面上对解决
农产品流通体制、市场体系建设,流通主体培育等问题提出
对策和建议,主要限于宏观管理的范畴;由于在我国旧的农
业经济管理体制下,农业经营问题长期以来突出表现为宏观
管理的各种缺陷和矛盾。虽然关于“流通网络和市场建设”
的研究属宏观经济管理范畴,但它们同时也是微观主体进行
营销渠道建设、制定渠道策略的重要环境因素。可以说,关
于营销渠道的研究是我国农产品营销策略研究的开端。参考下

『肆』 论我国农产品的绿色生产与营销管理

我国农产品面对绿色壁垒开展绿色营销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逐步发展,传统的非关税壁垒被逐步削减,绿色贸易壁垒以鲜明的时代特征正日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关卡。从设计、制造、包装到消费处置都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这种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可有效地阻止外国,特别是环保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为本国市场形成巨大的保护网,是国际贸易中最隐蔽、最棘手和最难对付的贸易障碍之一。而农产品出口就深受其害,不断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困扰:福建的茶叶在欧盟受阻、浙江舟山冻虾仁遭欧洲退货、山东省大宗农产品出口大幅度下降,我国传统种养方式下生产的农产品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面对高高筑起的"绿色壁垒",如何使我国农产品冲破这道防线已经成为当今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现在环境战略已经成为各国贸易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绿色产品的生产和国际化营销是企业的一项战略性任务,因此顺应潮流树立正确营销理念,实施绿色营销战略是我国企业的必然选择。 绿色营销概念 所谓绿色营销,就是指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充分体现环境意识和社会意识,从产品的设计、生产、制造、废弃物的处理方式,直至产品消费过程中制定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市场营销组合策略。 企业的出发点不仅仅是市场的消费需求,同时也将满足这种需求可能造成的环境后果作为企业营销的出发点,营销的重点是企业、市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企业利益、社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一致。绿色营销的3条宗旨是:节约材料耗费、保护资源;确保产品安全、卫生和方便,以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品质提升;引导绿色消费,培养人们的绿色意识,优化人们的生存环境。 绿色营销特点 1.系统性特征。绿色营销要求企业在进行市场营销活动时,应以经济效益的增长和人类环境保护的协调、和谐为其追求目标,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一味追求经济增长。其具体活动的开展,无论是开发新产品采用的技术,还是产品包装、使用等,都必须考虑其与环境的适应性。 2.创新性特征。所有有利于保护人类生态环境的创造性活动,如新型无污染替代能源的开发利用;可再生包装材料的开发和利用等都是绿色营销值得引起注重的问题,它鼓励人们以更新、更好的创新活动来开展企业营销活动。 3.全球性特征。保护生态环境是世界人民共同的课题,企业开展绿色营销,有助于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跨越世界市场绿色贸易壁垒。 4.战略性特征。一个企业或一个国家绿色营销活动开展得如何,可能促进或制约着其未来的发展。实施绿色营销战略 在当今社会中,经济的全球化是世界发展的趋势,遵守国际贸易准则,参与世界经济活动是我国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所以,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应牢牢抓住"绿色"这一主题,利用"绿色文化"来推销产品或服务、树立形象,并积极采取"绿色营销"手段和措施,重新打开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大门。具体的绿色营销战略如下: 1.树立绿色营销观念。 当今世界,环境与生态保护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人们不仅追求物质生活的富裕,还要讲究生存环境的质量,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与可持续发展。而我国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绿色营销观念。致使我国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连连受阻。为了适应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我们要加强绿色观念,尤其是广大农村,我国有9亿农民,整体知识水平较低,对绿色观念知之甚少,这必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因此,我们应加强绿色观念,提高环保意识,在广大农产品生产者中树立绿色营销观念。 2.提高我国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我国的环境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过低,缺乏跨越绿色贸易壁垒的实力。在我国19278项已有的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不足50%,高新技术标准严重缺乏。此外,国外标准在产品研发阶段就已开始制定,而我国的标准制定却相对落后,周期也长。由于我国的食品标准落后于国际标准,造成国内的合格产品,在出口时因抗生素、农药残留超标而被进口国退回或销毁的结局。因此提高我国环境标准,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 3.搜集绿色信息。 我国农产品生产企业大多数信息闭塞,对外界变化反映较迟缓。在信息时代的今天,面对大量的绿色商机,企业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搜集相关的绿色信息,并结合自身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深入研究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为企业实施绿色营销提供依据。绿色信息的搜集包括:绿色消费信息、绿色科技信息、绿色资源和产品开发信息、绿色法规信息、绿色组织信息、绿色竞争信息、绿色市场规模信息等等。 4.培育农业龙头企业。 我国农业整体而言,存在着组织化程度低、过分分散、标准化生产差、信息反应迟钝、规模小和应对能力弱的特点。如在全国1600万亩茶园中,有70%是分散农户经营的,难以实施统一的茶叶生产标准。水产养殖业生产过于分散,使得质量控制、标准的实施难以落实。绿色食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市场推广与促销,均不可能通过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独立完成,而只能通过农业龙头企业承担参与市场竞争的重任。农业龙头企业上连市场,下连基地,实行产供销一体化,农工贸一条龙的经营方式,具有较大的辐射作用和带动作用,能够把分散的小农户生产带入现代市场。政府应在资金、税收方面支持龙头企业实施绿色营销战略,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与科研机构、农业院校的合作,提高绿色科技创新能力。此外,应积极引进外资、合资进入农业领域,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组织化程度和绿色营销运作能力。 5.开发研制绿色食品。开发绿色技术,这是开发合格绿色食品的关键。我国农产品生产企业技术水平较低,没有专业的技术开发人员。企业应利用周边优势,积极与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合作开发,提高其信息收集能力与技术开发能力。同时,加强对绿色食品基地农民的绿色技术的培训是生产质量的保证。 6.实施绿色价格策略。 我国绿色产品在价格上的优势不明显,与普通产品价格差距较小,不能有效反映绿色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应对一些绿色食品实行新产品定价策略,另外,按照满意定价策略实施绿色食品价格,实行随行就市定价。根据企业预期的利润收益,结合市场对本身绿色食品的需求量和绿色食品的成本费用来给产品价格定位。绿色食品的价格允许比一般食品高,是因为企业在生产中承担了一部分改善环境的成本。因此,在绿色食品定价上可以实行一定的加价率,提供企业在生产中严把质量关的相关成本。 7.实行绿色包装。 包装相当于食品的门面,它是产品呈现给消费者的第一形象。实行绿色营销策略,应对产品实行绿色包装,世界上发达国家确定了包装要符合"4R+1D"的原则,即低消耗、开发新绿色材料、再利用、再循环和可降解。目前,国内食品的绿色包装还处于起步阶段,"4R+1D"原则没有得到很好体现,包装的主要材料还是塑料,这和绿色产品所宣扬的环保观念是相悖的。在新型的环保材料没有出现之前,纸是最好的包装材料。坚持合理制定营销战略计划的原则,实行绿色营销战略管理计划是关系到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性措施,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只有制定合理的绿色营销战略,才能正确实现绿色食品市场营销的战略任务。首先,根据绿色食品标准,确定绿色食品的任务组合计划,对绿色食品市场进行市场细分后再选择目标市场,并进行产品开发和研制,选择恰当的发展战略,制定包括清洁生产在内的战略规则。其次,根据绿色消费的要求制定绿色营销策略计划。 8.开展绿色促销与管理。 我国农产品生产企业人才缺乏,管理落后,很难适应现在激烈的竞争环境。因此,企业应积极引进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新产品开发能力,积极开展绿色促销与管理。首先,绿色营销是一种观念。因此,企业要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绿色形象,同时,要与有关环保部门保持和谐关系,寻求其支持,并积极参加各种与环保有关的事务,以扩大企业的绿色影响。其次,绿色营销又是一种行动。企业可利用各种传媒宣传自己在绿色领域的所作所为,如何遵守有关的绿色法规等,以实际行动强化绿色产品在公众心目中的印象。最后,农产品生产企业要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以监督和管理企业绿色营销的实施和发展。 9.充分发挥农业行业协会的作用。这些协会应通过各种途径(国外使馆,贸易机构,媒体等)广泛收集国外,尤其是贸易对象国和地区的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疫标准和环保要求,及时提供给相关企业,以便他们研究对策,尽快适应,提高跨越能力。同时帮助企业解决因绿色贸易壁垒引起的贸易争端,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伍』 新《食品安全法》在食用农产品方面有哪些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规定: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陆』 中国农产品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最好能归纳几点

1、总会有扎堆现象,感觉农民的自主性很差,比较喜欢跟风,同时市场的消化专力有限,导致价 格下降,产生伤属农现象,今年的大白菜就是一个典范
2、运输成本升高,随着现在油价的升高,长途运输的成本从以前的几分钱升到了现在的几毛钱,货更有甚者
3、当地政府缺乏有效的组织,开发市场。农产品几乎是自产自销,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上市速度,一旦过期就会造成笔不要的损失
以上是我个人的意见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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