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如下:
1、销售目的不一样
假如一个你不认识的销售人员,并不是单纯的给你推销产品,在他给你推销产品之外,还想拉你加入他们,声称自己是直销员,那么你就应该小心了,试想一下,如果市场就这么大,你会拉一个不认识你的和自己抢饭碗吗?
2、从入职要求来判断
一般来说直销员都是直接由直销公司招募的,并且需要持证上岗,这和普通的入职方式是一样的,只是他们的销售方式是直接与客户接触。但传销就不一样了,传销团队的人员一般都是靠拉人头来计算报酬 ,加入之前一般需要你交纳高额的入门费。
3、直销与传销给新员工的培训内容不一样
如何区分直销和传销,我们可以从学习内容来看,如果进入一个直销系统,那么他们一般给成员培训的是有关公司的产品知识或者是公司的相关制度;而传销就不同了,他们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东西教给你,只会一味的给你洗脑,时刻给你灌输“一夜暴富”的理念,目的就是让你快速相信自己所干的事情,然后尽快去发展自己的下线。
4、从产品品质来看
假如你要销售的产品,没有具体商标,不光效果不明显还以高额出售,那么基本就可以肯定是传销了,因为传销的产品基本上没什么品质保障,而且以低成本进入高价售出,一旦出售概不退货。直销就不一样了,直销公司出售的产品虽然价格相对来说不是很便宜,但是都有品质保证,并且有良好的退货体系和售后服务!
5、从进入公司后的安排能看出
假如是一家正规的直销公司,那么他们大部分时间是在销售,可如果是传销公司的话,他们会花很多的时间在所谓的开会上,对新员工进行思想灌输,实则在帮你洗脑,让你认同自己的工作,并不接受其他朋友的善意提醒和建议。
国家对直销和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1)市场营销与直销传销的区别扩展阅读:
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厂家直接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也可以简称厂家直接销售,不经过代理可以直接销售的,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直接向最终消费者进行销售的一种经营销售方式。
世界直销协会对于直销的概念是如此定义的:直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店铺以外的地方(例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者其他场所),由独立的营销人员以面对面的方式,通过讲解和示范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介绍给消费者,进行消费品的行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网络-直销
网络-传销
❷ 营销和直销的区别
隆力奇
直销有多种表述方式,最基本的是离开固定销售地点,即无店铺销售。成立于1978年的世界 直销联盟(WFDSA),是全球直销业自发组成的一个自律组织。该联盟认为直销是一种直接 将产品及服务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直销有多种组织形式和计酬方式,而传销只是直销 的一种。在我国由于翻译上理解不同,出现了“传销”、“直销”、“网络营销”、“单层 直销”、“多层直销”等多种概念,造成对传销与直销的混淆。直销除传销经营方式外,还 包括邮购、目录购货、电话行销、电子购物、自动售货、会员服务、访问销售、家庭聚会销 售等。 传销相对于直销的其他形式,其主要特征是:一是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介绍,才能 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 队伍的资格。二是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 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三是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 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亲自介绍加入的 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这也是维系传销网络的重要基础。 你还可以通过四点可以区别非法的传销和合法的直销:第一必须在中国投资建厂;第二是不 是入会的时候要收取高额的会费;第三公司是靠拉人头赚钱还是以销售产品为主;第四产品 有没有退贷保障。 〖ML〗〖BT1〗营销与推销的区别是什么 市场营销不同于推销或销售。推销或促销只是一种手段,而营销是一种真正的战略。 营销员可以做推销工作,而推销员绝对承担不了营销员的业务工作。营销员的职业特点与推 销员有本质的区别。严格意义上的"营销员"指的是:企业市场营销管理活动中从事市场调查 、市场预测、市场研究、市场营销战略分析、营销计划制定和策划、商品(产品)市场开发 、商品市场投放策划、市场信息管理、价格管理销售促进、商品推销、公共关系等业务活动 中的各层管理与业务人员。显然,真正的营销员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推销员或业务员了。 营销有以下业务技能要求:1.有丰富的市场营销知识和产品销售经验;2.具有识别商业机 会和捕捉商业机会的概念技能;3.熟悉现代沟通与激励模式,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配合销 售经理带领所属团队出色完成所属的销售任务;4.良好的表达与沟通能力
❸ 直销,和营销 ,和传销的区别
本文尝试从法律的角度对两条例的关键词滞销、传销进行分析和评价。
在汉语中,直销和传销两个词的意思区分不明显;在英文中“non-store retailing”翻译为无固定地点销售,也被称为广义的直销,“Direct selling ”翻译为狭义的直销。Direct selling 中又包括Multilevel marketing ,翻译为“多层次直销”,后者在台湾叫做“传销”。直销刚进入内地时,传销和直销两个词没有分别,只是98年,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出台后,传销成为非法,相关企业开始称呼为“直销”。事实上在学界,一致认为传销是直销的一种,所谓传销就是“多层次直销”。
一、传销的定义和评析
这次两《条例》的出台,定义传销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就禁止传销条例答记者答问》对传销的解答,《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也就是学界所认为的“多层次直销”,当然也包括“金字塔欺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具体列举了传销的三种形态,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此项规定就是我们俗称的“拉人头”,通过发展下线获取佣金,具体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主体为组织者、经营者
2、 为牟取非法利益
3、 发展人员(下线)
4、 要求下线再发展下线
5、 以下线发展的人数(直接或间接)计酬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即骗取入门费,入门费或存货负担换取入门资格或发展他人资格)具体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为主体为组织者、经营者
2、 为牟取非法利益
3、 发展人员(下线)
4、 交纳费用(入门费)或者认购商品(存货负担,无退货限制要求)等变相交纳费用
5、 作为交换,被发展人员获取加入资格或者发展人员(下线)资格
6、 不要求下线再发展下线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即团队计酬,发展下线以下线业绩计酬,属于多层次直销)具体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为主体为组织者、经营者
2、 为牟取非法利益
3、 发展人员(下线)
4、 要求下线再发展下线
5、 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禁止传销条例》是以第二条和第七条分别以概括式和列举式对传销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从立法技术上而言,此两条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地区别传销和其他正常经营活动的界限,容易造成误解,纯属立法的不严谨。
首先,从上面对三种传销行为的具体分析,此三种行为就是第二条规定的具体化,其实也说不上具体化,实际上就是对第二条的分解,第二条就是第七条三句话的在语文上的合成而已。第七条并没有在第二条基础上传达更多的信息。而第二条的“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表述则表明了传销这种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其次,对“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第二条和第七条都有规定组织者和经营者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笔者对“非法利益”不甚理解,本来,上述两条的组织者和经营者所采取的上述一系列手段和方式是被该条例确定为非法,而组织者和经营者因此所牟取的利益当然就是“非法”利益,不会存在利用上述的手段和方式还可以牟取合法利益。因此大可不必在“利益”前加上非法作为限定。这种法律语句在我国的其他法律上也有出现,如《刑法》第165条。
再次,笔者认为,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有些歧义,此项规定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根据该项规定,笔者可以得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就是传销行为。换言之,组织者或者经营者收取被发展人员交纳的费用,授予其加入“组织或计划”的资格,以此获取利益的行为就是传销行为,同时,该项对“组织或计划”(虽然该项没有具体提出“组织或者计划”的概念,笔者理解为“加入”的对象应该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组织或者计划”)的性质没有限定。如果上述理解成立的话,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就是传销了,也就是“非法”了。因此,该项规定是明显的不严谨。
另外,通过对第二条和第七条的分析,我们知道传销行为的主体应当是组织者和经营者,虽然传销行为的构成还存在着其他人员的参与,即被发展人员。当然,组织者和经营者的传销行为被条例认定是违法行为,然而被发展人员参与传销的行为到底是不是违法行为呢?
笔者认为,这需要看被发展人员是否有转变为组织者或经营者,如果转变成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从事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即为传销行为;如果没有转变为组织者或经营者,只是应组织者或经营者(或上线)的要求发展其他参与人员从事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行为,或者应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的上线的发展,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后继续发展其他参与人员,此类行为是发展行为(无论此发展行为系介绍还是诱骗、胁迫),应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第三种情况是,如果被发展人员只是应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上线的发展,参加“组织或计划”并没有其他发展行为,或者只是应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上线的发展,从事销售行为,而没有其他发展行为,或者只是应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的上线的发展,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而并没有发展其他人的行为,此种情况的北发展人员处于传销组织或计划的最低端或最终端,他们的参与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否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他们的行为不能应当认定为违法,因为他们没有传销行为(作为组织者或经营者),也没有发展行为,此类被发展人员还有可能是受害者,由于他们的认识能力,和信息的获取不足,被欺骗或者被胁迫加入、参与传销。对于此类人员的参与行为当然不能认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规定为“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笔者认为,此规定明显与该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相冲突,也不符合基本法理。第一条规定为“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可见,本条例的首要任务是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却认定所有参加传销行为系违法,并应当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笔者认为对不加区分的参与行为均认定为违法并承担责任的规定不妥,特别是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很好保护一般参加人员的利益。
虽然,有关人士在《国务院有关负责人就禁止传销条例答新华社记者问》中解答传销活动中不同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时,区分了三种情况:一是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三是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的解答,我们可以看出与解答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的规定。比如,解答认为对于一般的参与人员,处理的办法是予以“告诫”,可以理解为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告诫”是条例当中所没有规定的一种处理方式,也不属于法定的处罚方式,可以明确的是,对于此种情况是属于违法行为,但不可以处以2000以下罚款。另外对于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条例对于传销行为的民事责任没有涉及。笔者认为,即便如此,根据我国的民事法律,对于受欺骗和胁迫的一般参加者而言,他们损失的利益是应当得到返还的。至于其他被发展人员介绍而自愿参加传销的一般参加人员,笔者认为,虽然其参加行为属于违法,但在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承担外,一般参加人员的损失可依据民事法律规定获取赔偿。
二、直销的定义和评析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我们可以分解为:
1、 直销是一种经销方式
2、 企业招募的直销员不是本企业正式员工,不属于劳动关系。
3、 人员推销,直销员直接向消费者推销。区别于电视直销、广告媒体、等向消费者推销的方式(如戴尔)。
4、 推销行为在固定场所之外,此处的固定场所系直销公司的场所。交易的发生无固定地点。
5、 推销的对象是最终消费者,最终消费者一般理解为人员,当然严格的讲也不限于人员。(理由)
6、 直销活动的主体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即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直销的主体。
7、 直销的产品范围只能是授权部门公布为准,不能超出范围。
但从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直销方式而言,此种方式除开传统在我国从事直销的企业外,其他非直销企业也有用过此种销售方式,比如某门窗生产商或销售商通过招募人员,与被招募人员签订销售合同(非劳动合同),由被招募人员以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名义直接向小区居民进行推销,以推销产品数量获取报酬,没有售出产品则没有报酬(即没有底薪)。此种方式可谓普遍,比如推销车辆设备,软件等。
如果法律对此种交易方式加以干预,以高额注册资金等方式对拟采用或已采用此种销售方式的企业施加限制,实在是对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粗暴干预。如果此条例是基于此目的而出台,那么此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与现代市场主体以意思自治,交易自由的潮流背道而驰的。并且纵观世界其他国家,恕笔者孤陋寡闻,也没有看到由国家立法对这种交易方式进行干预的先例。
如果此条例是如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士所言,此条例的出台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笔者认为直销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人员分散的特点在直销理论中,主要是存在于多层次直销中,按目前条例的规定,多层次直销已经被列为传销,属于禁止之列,而直销条例中的直销属于单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也许也存在有关人士所言的信息不对称,人员分散的特点,但对社会危害的可能性要比多层次直销要小得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直销立法就是规范多层次直销,没有规范单层次直销的立法,其原因是一方面允许多层次直销的法律中当然包括对单层次直销的规范,由于就在多层次直销的内容之中包括单层次直销,对多层次直销的规范就当然规范了单层次直销。但是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对于不被包含在多层次直销之中的单层次直销,即只是采用单层次直销方式的模式是没有用特殊的法律来规范的。另一方面,就算在禁止多层次直销的国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单层次直销。新加坡在允许多层次直销之前,在《禁止多层次传销和金字塔销售法》之外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单层次直销的。比照我国,就相当于只需要有《禁止传销条例》就足以,禁止以外的都是允许的。
三、结论
最后,笔者认为两条例对直销和传销的定义不清晰,界限模糊。也反映立法部门对直销的研究认识不足,以至于产生对多层次直销是完全禁止,还是适当发展并加以监管;是顺应各国潮流,还是先顾国情的矛盾心态。我们也只有期待着今后的《直销法》吧,我深信直销立法会到法律这个层次的。另外笔者注意到有意思的现象,在业界和政府主管部门对直销立法热切关注之下,学界对此却关注甚少,特别是法学界,也许这就是研究不足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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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市场营销和推销,直销的区别
1、定义不同
直销:是称为厂家直接销售,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推销:推广销路,推销陈货;泛称宣传某种理论、观念。自改革开放以来,推销带着模糊的概念在我国企业中得不到充分的理解和发挥重要的作用。
市场营销:英文是Marketing,又称作市场学、市场行销或行销学,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是一种以商品交换为内容的经济联系形式。
2、形式不同
直销:是以经销商文化的形式直销,是以消费来获得利润
推销:是以顾客需求为导向的,是一个分析需求、判断需求、解决需求、满足需求的
市场营销:是以满足人类各种需要和欲望为目的,通过市场变潜在交换为现实交换的活动
3、特点不同
直销具有局限性,容易囤货
推销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双向性、互利性、说服性、高成本性
市场营销具有积极推行革新,其程度与效果成正比,还具有长远的考虑
(4)市场营销与直销传销的区别扩展阅读:
营销的原则:
1、诚实守信的原则
诚实守信又是基本层的道德要求的最基础部分,它是企业经商道德的最重要的品德标准,是其它标准的基础。在我国传统经商实践中,它被奉为至上的律条。
2、义利兼顾的原则
义利兼顾是指企业获利,要同时考虑是否符合消费者的利益,是否符合社会整体和长远的利益。利是目标,义是要遵守达到这一目标的合理规则。二者应该同时加以重视,达到兼顾的目标。义利兼顾的思想是处理好利己和利他的关系的基本原则。
3、互惠互利原则
互惠互利是进一步针对企业的营销活动的性质,提出的交易中的基本信条。 互惠互利原则要求在市场营销行为中,正确地分析、评价自身的利益,评价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自己有利而对利益相关者不利的活动,由于不能得到对方的响应,而无法进行下去。
4、理性和谐的原则
理性和谐的原则是企业道德化活动达到的理想目标模式。在市场营销中,理性就是运用知识手段,科学分析市场环境,准确预测未来市场发展变化状况,不好大喜功,单纯追求市场占有率,而损失利润;或像营销界一直抨击的秦池一样,不问自身的生产条件
❺ 请问传销,营销,直销有什么区别啊
依我个人理解:传销是营销经营的一种手法或者说是手断,现在市场上的直销实际上就是以传销的方式经营.而非法传销是因为在经营过程中造成危害社会危害国人的事实,国家才把这一经营方式特定为非法.营销与非法传销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合法性与不合法性.
简单而言 就是营销是产品的利润,传销是下线的利润 !
在于收不收人头费!
那个赚钱?那要看你怎么经营了!
传销赚钱越多,进监狱的时间就越长!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非法传销与直销六大区别:
区别一:有无入门费
非法传销通常有几大明显的特点,首先是有无相对高的入门费。一些非法传销公司会收取硬性的入门费,数额在三五百到千元不等。当然还有一些“聪明”的非法传销公司,他们会有其他的变通形式,比如:以入门认购产品为由来收取几百到千元不等的费用。据了解,这些非法传销企业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而在正规的直销公司是没有这一块费用的。
区别二:有无依托优质产品
这也是非法传销公司和直销企业的一个根本区别,非法传销公司往往依托的产品是无价值但价格高的产品,一套只值几十块钱的化妆品可以标价为几百甚至上千元。而规范直销企业的产品标价则物有所值。
区别三:产品是否流通
非法传销企业不过是个“聚众融资”游戏,高额的入门费加上无法在市场中流通的低质高价产品,不会维持太长时间。他们的销售方式是采取让入门的所有销售代表都要认购产品,但这些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者宣传品。最后的局面是所有销售人员人手一份,产品根本没有在市场中流通或者销售。
并且这些非法传销公司的组织者的收益主要也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的费用,因为产品不流通,组织者多半利用后参加者所缴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
但直销企业则完全相反,一方面企业产品要求质量好,另一方面,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也比较好。对于直销企业而言,产品优良与否是决定产品销量的根本原因,因为产品的流通渠道是由生产厂家通过营销代表到顾客手中的,中间没有其他环节,并且少有广告。
区别四:有无退货保障制度
据了解,非法传销公司的产品一旦销售就无法退换,或者想方设法给退货顾客设置障碍。
这一点在直销企业中完全不同。凡是正规的直销企业都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购货保障。比如给一般顾客承诺在购货后7天内退回仍具有销售价值的产品,可获100%现金退款。对于优质顾客有的直销企业还承诺在购货10天内可退回曾经使用或不具销售价值的产品(剩余量至少达一半)可获得50%现金退款或50%等值购货额。
区别五:销售人员结构有无超越性
以拉人头来实现获取收益的非法传销公司,在销售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这样的销售结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同时先参加者从发展下线成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其后果是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
这种不可超越性在直销公司就不存在,在直销企业中无论参与者加入先后在收益上表现为“多劳多得”。
区别六:有无店铺经营
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
非法传销企业往往停留在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的经营活动状态。直至今天,有无店铺仍然是我国市场上区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一个直观区别。
另外一种讲法:
传销最核心的部分是其组织成员仍然是传统经销商的慨念。
既然是经销商,则有权利和义务两方面。权利是你可以也优惠的价格批发产品,获得奖金,培训等;义务则是你必须接受定期考核。
传销最诱人的一个地方在于其宗教式的企业文化,“宗教式的企业文化”是传销赖以生存的一个基本模式。因此,EFT与传销最大的不同就是在于,EFT将普通消费者应当知晓的产品优点告知每一位消费者,此外再将消费奖励公之于众,人人平等。
没有时间归零压力,没有定期考核销售业绩。因为消费的本质是没有压力的这是EFT奖励制度人性化的地方。
❻ 直销和营销有什么区别
直销有多种表述方式,最基本的是离开固定销售地点,即无店铺销售。成立于年的世界 直销联盟(WFDSA),是全球直销业自发组成的一个自律组织。该联盟认为直销是一种直接 将产品及服务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直销有多种组织形式和计酬方式,而传销只是直销 的一种。在我国由于翻译上理解不同,出现了“传销”、“直销”、“网络营销”、“单层 直销”、“多层直销”等多种概念,造成对传销与直销的混淆。直销除传销经营方式外,还 包括邮购、目录购货、电话行销、电子购物、自动售货、会员服务、访问销售、家庭聚会销 售等。 传销相对于直销的其他形式,其主要特征是:一是介绍加入,即必须通过传销员介绍,才能 加入传销队伍,取得传销员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传销 队伍的资格。二是组成网络,介绍加入的目的是通过这种介绍,形成“上线”、“下线”隶 属关系,组成传销网络。三是复式计酬,传销员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取报酬, 也可以以其介绍加入的传销员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亲自介绍加入的 传销员再介绍加入的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这也是维系传销网络的重要基础。 你还可以通过四点可以区别非法的传销和合法的直销:第一必须在中国投资建厂;第二是不 是入会的时候要收取高额的会费;第三公司是靠拉人头赚钱还是以销售产品为主;第四产品 有没有退贷保障。 〖ML〗〖BT1〗营销与推销的区别是什么 市场营销不同于推销或销售。推销或促销只是一种手段,而营销是一种真正的战略。 营销员可以做推销工作,而推销员绝对承担不了营销员的业务工作。营销员的职业特点与推 销员有本质的区别。严格意义上的"营销员"指的是:企业市场营销管理活动中从事市场调查 、市场预测、市场研究、市场营销战略分析、营销计划制定和策划、商品(产品)市场开发 、商品市场投放策划、市场信息管理、价格管理销售促进、商品推销、公共关系等业务活动 中的各层管理与业务人员。显然,真正的营销员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推销员或业务员了。 营销有以下业务技能要求:1.有丰富的市场营销知识和产品销售经验;2.具有识别商业机 会和捕捉商业机会的概念技能;3.熟悉现代沟通与激励模式,有能力在短时间内,配合销 售经理带领所属团队出色完成所属的销售任务;4.良好的表达与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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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传销和营销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营销:指营销人员针对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行为的过程。
传销专:传销是指组属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2、性质不同:
营销:是合规合法的活动。
传销:是中国禁止的违法行为。
(7)市场营销与直销传销的区别扩展阅读:
传销的危害: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
传销的本质在于通过发展下线实现财务的非法转移与聚集,并未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它与正常营销的本质区别。
传销不是国家行为,也不可能是国家行为。虽然给当地带来经济刺激,促进了消费,但其本身组织行为对大多数参与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违反了人类正常生活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