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股的功能
我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规定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监督下属社保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全区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四)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企业在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和辖区内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和管理规则。
(五)建立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组织实施全区劳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负责企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监督实施。
(六)综合管理全区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的规范管理,承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管理工作,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并实施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机制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机制。
(八)管理全区社会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受市局委托,综合管理全区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和全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一)办理答复人大、政协的提案和议案。
(十二)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单位的业务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培训,加强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队伍建设,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管理本局所属事业单位。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4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机要档案、秘书事务、信息及接待联络;负责局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和本局的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以及直属单位职称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惩;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协助局领导抓好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计生工作。
(二)劳动监察和工资股
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和推行全区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行政区划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监督检查、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受理和查处企业、职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申诉、举报件,负责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和罢工等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110”社会联动。
指导行业、企业贯彻国家发布的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规范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建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督促落实企业贯彻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分配的政策和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有关政策和措施;调节行业工资收入和审批区直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核准区直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负责全区劳动统计汇总上报。
参与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文件的起草、修订和清理;负责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的办复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处理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
(三)培训和就业股
按照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分工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拟定全区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与管理规划;指导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企业在职职工的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的规范并监督实施。
实施全区城乡就业规划、基本政策和法规;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就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拟定全区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区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的措施;组织实施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组织实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到我区就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区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认定和管理;组织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四)社会保险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和职工退休政策;负责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和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的审核、上报;审核社会保险取经办机构拟给付的各项保险待遇项目及给付标准;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以及服务网络的建立。
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政策,制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实施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实施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残疾的有关待遇政策;制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规划、制度、措施。
拟定全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承办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审核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给付项目和给付标准。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规则;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挂靠单位
❷ 社会保障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政策法规库有:
劳动保障法
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劳动报酬与福利
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标准
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农村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其他文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劳动安全
❸ 概要国家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现在通常讲的社会保险,对职工而言就是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回保险,医疗答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1.对职工而言公积金就是“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所以说交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很划算啊!
2."五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收入,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3.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很多,想了解哪方面的可以分类查询啊!!
❹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谭全武什么职位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信访、安全保密、目标管理、财务和后勤保障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组
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政策草案,参
与立法论证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人
力资源需求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预测分析,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与分析工作;承担全市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三)录用调配科
承
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和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调配事宜。
(四)考核任免奖惩科
负
责组织全市机关公务员培训;实施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指导协调全市非领导职数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市直行政机关非领
导职数相关管理工作;承办公务员考核、奖励、表彰事宜;承办市人民政府有关干部任免事项;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
管理政策。
(五)职称科
承担职称评审及管理工作,推行和强化执业资格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外来专家和出国(境)人员培训工作。拟定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就业促进科
拟
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
(不含专家)来安就业管理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的审批,并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科(安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承办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军官随军调(迁)家属的安置工作;实施省内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工资福利科
实
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规划和调控管理政策;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承办市直机
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实施和工资统发工作;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协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
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手续办理工作。
(九)职业能力建设科
组织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激励政策;推行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监督实施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十)劳动关系科(农民工工作科)
贯
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实施指导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的审批;监督实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
劳动保护政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贯彻执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特殊工时制的
审批和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定发布全市企业劳动力工资指导价
位;贯彻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
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一)劳动监察科
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组织劳动监察机构检查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双方执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负责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备案审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承担其他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二)事业单位管理科
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办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指导监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公开招聘、聘用及岗位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工作。
(十三)养老失业保险科
贯
彻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拟订相关工作制度;拟订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
测预警制度;完善市内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办理市本级统筹管理单位职工退休和市内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手续。贯彻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
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划;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
(十四)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科
贯
彻落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政策,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
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完善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管理工作制度;负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组织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
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基金监督科
负责
社会保险基金、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
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市内相关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六)调解仲裁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人事仲裁的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拟订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争议、人事仲裁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争议、人
事仲裁及相关协调工作。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工资福利变动相关工作,承担干部职工考察、任免、调配、离退休人员工作;拟定本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❺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
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专展“十一五”规划纲属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最低工资规定 第21号 、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 等等,具体你可以到政策网络中进行查询。集合了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
❻ 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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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医疗保险权益,努力实现市委十次全会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做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我们编写了本宣传提纲。
一、建立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农民工大多从事脏苦险累工作,疾病是他们的最大威胁之一。农民工一旦患大病,不仅其生命健康受到伤害,也会给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带来经济负担,由于无法承受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用辛苦的汗水换来的收入可能因为一次疾病就消耗殆尽,甚至还欠下一笔债务,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定《暂行办法》,是我市贯彻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实施惠民富市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实实在在地为农民工办的一件好事。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减轻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负担,确保农民工患病时得到及时救治,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其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大连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哪些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高新园区市内部分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市本级医疗保险;其他区市县和大连开发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各统筹地区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个体工商户雇用的农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为便于加强对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社会保险已纳入市建委统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市本级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建委另行制定。社会保险未纳入市建委统一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照本办法参加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
三、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季度(建筑施工企业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缴费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四、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何时能享受待遇?
由于农民工大多数是在城乡之间往返就业和居住,具有亦工亦农、亦城亦乡的特点,这次出台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政策的特点是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满3个月,即可享受大病医疗。停止缴费或欠缴费用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3日内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放疗、肾透析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农民工医疗费支付标准,按照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来确定累计支付限额,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1、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农民工个人负担;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在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3、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连续参保缴费不满半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含2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半年不满1年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含4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含6万元)。
(三)农民工因特殊情况在异地治疗的,需在三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之内,通知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1、异地治疗起付标准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30%;
2、重症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20%;
3、探亲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按转诊异地治疗标准支付,凭有关诊疗凭证报销;
4、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个人负担比例20%。
(四)农民工按《暂行办法》办理参保,不建立个人账户,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
六、哪些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除急诊、急救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出规定的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未列入我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诊疗项目;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七、农民工如何就医?
农民工参保缴费满3个月后,可以持卡到我市具有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应当主动出示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农民工医疗保险手册、农民工医疗保险证和农民工医疗保险IC卡,并将其存放在医疗机构住院处。
八、农民工住院费用如何结算?
农民工出院结算时,患者本人或家属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结算清单》予以签字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自付和自费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九、农民工医疗保险IC卡丢失怎么办?
如果农民工医疗保险IC卡在使用中不慎丢失,农民工可拨打96500自助语音电话挂失,挂失后,持丢卡人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到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或其业务网点补办。
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或不按时足额缴费,农民工应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以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争议影响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在《暂行办法》出台前,农民工已按照《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理参保手续的今后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继续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保缴费。在《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经与农民工协商,也可按照《暂行办法》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十二、用人单位何时、到哪里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季度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可到辖区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网点办理参保手续,分别为:高新园区3号楼,电话:84820900;软件园企业服务大厅(大连数码广场1号),电话:84756457;甘井子行政大厅(甘井子区劳动保障局二楼),电话:86586693。
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的介绍
内容简介为了准确地向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广大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编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2010)》一书。本书收集了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及相关法规195件,分为综合、就业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军官转业安置、职业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冬事管理、农民工.工作、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调解仲裁、劳动监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公务员和其他,共十九部分。每部分按其法律效力和发文时间编排,以便广大读者查阅。此外,本书还配有一张光盘,随书赠送给读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是工具书,每年出版一册,政策连续性强.特别适合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长期保存,以备工作查阅。
❽ 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有哪些具体说明下
国办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 (2014-04-17)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3-11-15)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2013-10-08)
·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2013-02-25)
· 关于实施中韩社会保险协定和议定书的通知 (2013-01-15)
·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2013-01-04)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2012-10-08)
· 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2012-06-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012-05-10)
·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01-19)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11-09-13)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011-07-01)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2011-07-01)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011-07-01)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2011-06-13)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1-05-13)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01-17)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1-0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12-08)
·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05-27)
· 关于印发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指 (2010-04-12)
·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10-03-15)
·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2010-01-07)
·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11-26)
· 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9-10-27)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2009-07-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 (2008-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 (2008-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08-04-25)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8-04-24)
· 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2-28)
·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2007-11-29)
· 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2007-11-14)
·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0-08)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08-14)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2007-08-08)·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7-07-09)·
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 (2007-07-09)·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7-05-18)·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 (2007-05-18)·
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 (2007-05-18)·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007-05-18)·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 (2007-05-18)·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7-05-18)·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2007-05-18)·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7-05-18)·
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 (2007-05-18)·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7-05-18)·
关于妥善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 (2007-05-18)·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7-05-18)·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5-18)·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 (2007-05-18)·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007-05-18)·
劳动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 (2007-05-18)·
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5-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 (2007-04-2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 (2007-04-11)·
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 (2007-04-10)·
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2006-10-17)·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2006-10-17)·
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 (2006-10-17)·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6-10-17)·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2006-10-17)·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2006-10-17)·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006-10-17)
❾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有哪些
涉及方方面面,一句话,或能简单的回答你吗?你这不是出了个大题,让他人做文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