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叫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商
直接提供电子商务中介服务的电商服务商
可以分为三类:
1、提供B-C型交易服务的电内子商务服务商容,典型的是网上商厦,可以出租空间给一些网上零售商,但网上商厦负责客户管理、支付管理和物流管理等后勤服务,如我国著名的ICP新浪网为拓展电子商务,在网上提供页面空间给一些传统的零售商在网上销售产品。
2、提供B-B型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典型的是B-B型交易市场,它通过收集和整理企业的供求信息,为供求双方提供一个开放的、自由的交易平台,如我国著名的B-B型电子商务服务公司阿里巴巴,通过建立网上供求信息网为全球商人提供供求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
3、提供网上拍卖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公司,包括提供消费者之间拍卖中介服务的、消费者拍买商家产品中介服务的,以及商家之间的拍卖服务的,如我国著名的拍卖电子商务服务公司雅宝,提供消费者之间的个人竞价服务,还有从消费者到商家的集体竞价服务。
㈡ 电子商务两道题,在线等,急
做了5年的电子商务,我表示这个鸭梨很大,太难了,学校真的很坑人。
你毕业后会发现这个根本没有作用
电子商务,学校的理论都落后多少年了
实践才是王道
兄弟,给个好评
我需要金币
谢谢
㈢ 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则
WTO规则与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问题提上多边谈判日期
时序更新,人类社会跨过20世纪,经济全球化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原因有多方面,市场经济的天然扩张性是其根本性原因,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跨国公司、国际组织以及英美等发达国家扮演极其重要的促进角色。 其中,电子商务为经济全球化继续拓展提供了坚强的技术支持。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扩大了世界市场的内涵与外延,改变传统贸易方式,不仅因24小时的连续交易使国际贸易信息传输和资金周转加速,而且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手续和过程,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并大大增进国际贸易机会。 而WTO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最重要主体,其所建立的一整套以自由化为核心的国际贸易规则对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发挥出有力的鼓励和引导作用。但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鲜事物,原有WTO规则对其并无特别考虑,由此引发WTO规则应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问题。
事实上,由于互联网近年指数级的增长势头使得乌拉圭回合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估计明显不足之问题凸显而出,并已被WTO察觉。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正式提及电子商务问题,并且通过了《贸易与信息技术产品部长宣言》(以下简称ITA)。根据这份宣言,WTO将努力促使“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的最大化”。ITA取消了一系列信息和电讯产品的税收,其中包括许多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产品,签署成员有42国,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交易额的93%。199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WTO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部长们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并敦促总理事会“制定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以考察所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贸易问题”。部长们重新确认:至少于1999年下次部长级会议之前,会员国将维持其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现有做法。在1998年9月的特别会议上,总理事会建立了上述的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并将由以下WTO的机构分别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每个机构都将考察各自范围内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问题。这些机构将不迟于1999年7月30日提交有关其工作计划的报告或信息。 但在1999年西雅图部长会议上,由于发达国家极力将劳工标准、环境标准等内容塞入WTO新一轮谈判议题,引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巨大分歧,导致这次部长会议不欢而散,原定的电子商务议题也被迫搁浅,直到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启动。
毋庸置疑,WTO在电子商务领域启动多边谈判以及WTO规则将适用于电子商务已是确定事实。但究竟是适用现有的GATT、GATS、或两者皆适用、还是另外达成一个全新的法律规则至今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疑问。而对于电子商务本身及WTO的成员方来讲,不久将见分晓的结果都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前者,多边谈判所决定适用的规则的设计是否科学与合理必然会对其发展产生反差巨大的结果;对于后者,尤其是对欠发达成员方,适用GATT或GATS将对其国内经济政策产生不同影响,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与税收管辖方面的自主权保留程度上。鉴于此,对WTO规则适用电子商务的研究已显颇为迫切与必要,本文正由此出发,对相关问题作出探究,以求获抛砖引玉之效。
二、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的范围选择
事实上,要在WTO现有的规则体系或创立全新规则间作出选择,首要解决的前提是应先对电子商务的概念与范围作出合理界定。而尽管电子商务近年来获取长足发展,并已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但至今却尚无一个统一并能被各国广泛接受的定义及范围。按美财政部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的定义,其是指运用电子设备和技术在双方与多方间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能力。 而按照WTO对其定义,其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之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 具体的讲,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种方式,即直接购买和间接购买。 前者整个交易都是在网上进行,交易商品通过电子传输,又称在线(on-line)交易;后者指交易双方在网上要约、承诺、付费,但交易商品由卖方通过传统运送方式交付买方,又称离线(off-line)交易。在WTO已涉及电子商务的特别专家小组的会议或报告中,电子商务目前主要被看作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务活动,包括:(1)信息,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电子传输;(2)商品和服务的网上购买并通过非网络途径交付;(3)服务(有些情况下是商品)的以电子方式通过互联网的实际提供。实际上第2种就是指离线交易,电子商务在这里充当的只是传统货物或服务贸易的新式中介作用,对传统商品交易的本身并没有产生任何质的改变,其应根据交易的标的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属于GATT还是GATS规范。而其他两种实际是指在线交易,其究竟应归属货物还是服务并应受何种规则规范正是WTO有关电子商务多边谈判的焦点,也是本文探讨范围(后文若无特别说明,所称电子商务主要指这两种)。
对于电子商务应受WTO何种规则规范在特别专家小组已有讨论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歧或方案,即或GATT;或GATS;或另外订立不同于两者的一套全新规则。孰优孰劣,下面分别作出讨论:
如果将电子商务归为货物而适用GATT规则并加上现有的对此类传输的关税免征协议,无疑等于成员方必须承担使网上交易全面自由化的义务。这是因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GATT规则的一般性义务。通过接受GATT的规则进而适用国民待遇,成员方就得放弃它们对通过互联网进口的产品在国内税方面实行歧视待遇的权利。此外,关税免征还使成员方对通过互联网进口的商品的税率约束在零关税的水平。事实上,截至目前还没有成员方考虑过采取这种做法。无论在乌拉圭回合中还是其后进行的服务议题谈判都有一些成员方对电子商务作出了一些具体承诺,但这些谈判无不基于如下假设:即通过互联网交易的产品是服务而不是货物。
相反,如果将其视为既不同于传统的货物也不同于原有意义的服务,从而抛弃GATT或者GATS规则,再为网上贸易设计一套全新的规范。这种方案实际上几乎没得到过任何成员方拥护,原因是为电子商务寻找全新的法律规范完全不合情理。 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接入服务在内的互联网服务已经分别由GATS及其附件即《基础电信协议》所涵盖。所有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对应物。由此,在GATT和GATS中都可以找到规范互联网交易必须的法律规范。
因此可见,真正可选并现实的方案是将GATS适用于所有的通过网络传输的的电子贸易,而这种选择并不仅仅是因为其他方案的不合理性,还因为其本身具备重大的支持理由。
首先,将所有电子商务定义成服务明显比定义成货物更为合理。虽然诸如书籍,计算机程序,电影和音乐制品在电子商务完成后可以以有形物的形式输出,这样似乎也有与传统货物贸易相似的“有形对应物”。但我们可以看到电子传输在跨越国境之时并无有形对应物,即使电子商务完成后最终转化成为诸如书籍或者光盘般的有形货物,但也不能否定这个事实。 事实上,在许多时候,传输的信息最终根本没有转化成有形对应物。例如,接收方继续以数字形式存储这些电子信息使其成为直接在屏幕上阅读的书籍或者在计算机上播放的音乐。
其次,采取这种定义的另一优势在于它不仅干净利落而且有利于将国家间关于这类问题的争端减少到最小。 现有电子商务争端多源于一些国家将电子商务视为货物而另一些国家将其视为服务。如果采用以电子商务的最后结果是否会形成“相应有形物”而判断其是货物还是服务的混合式的定义,在处理任何涉及互联网贸易的争端时,专家组不得不首先判定争议标的究竟是货物还是服务,缘由这是决定是适用GATT还是GATS的前提条件。这样无疑又增加纠纷的复杂性与解决纠纷的烦琐度,既不利于国际贸易的交流,又极大增加解决争端成本。
再次,GATS的《基础电信协议》的达成以及在这些服务领域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取得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发展打下重要的基础,而这正是参与电子商务的前提条件。美国、欧盟、日本及经合组织建立全球性电子商务框架的建议中强调指出,对WTO两项协议(基础电信和ITA协议)的有效执行将对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设施的发展带来正面的助益。GATS电信协议附件和基础电信协议都提供了一个进一步将电子商务纳入其中的框架。例如,《基础电信协议附件》就可以进一步扩展以规范网上交易。事实上,在已经对基础电信部门作出具体承诺的69个国家中,有10个国家已在互联网接入方面作出具体承诺。
另外,随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的迅猛发展,近几年反全球化势力恶性膨胀,甚至成为西雅图会议启动新一轮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失败的重要原因。除狭隘民族主义与闭关自守思想外,诸如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日益贫困化与边缘化、资源枯竭化、金融泡沫化、环境恶劣化等等皆为反全球化的深刻的根源。所以全球化若要得到继续与顺利发展,这些客观现实不得不引起到国际层面的足够重视,从而在多边自由化谈判中更多的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承受能力与照顾到其适当利益是必要选择。因而,对于广大电子商务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将电子商务视为服务并适用GATS比适用GATT容易接受的多。缘由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是一般性义务,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市场准入与准入模式选择实现对跨国电子商务的有效控制,在税收管辖方面也拥有比适用GATT大的多的自主权。相反,假若将电子商务视为货物或采取混合性定义而使GATT的国民待遇与关税约束这种一般性义务得以适用必遭发展中国家强烈抵制,从而导致电子商务多边谈判针棘重重,前景黯淡,反之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的若干问题
然而,采用GATS虽然是现实可行方案,但也带来一些必须加以解决的效率方面的问题,需要多边谈判给予高度重视与探讨解决途径。
首先考虑关税与配额问题,GATT对以有形货物方式进口的货物的关税约束及其配额限制对于贸易自由化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这一点目前的GATS规则显然只能叹为观止,从而对电子商务的效率产生影响。假若电子商务的成本低于有形交付,关税影响效率的问题似乎迎刃而解。缘由单纯从成本上考虑,产品以电子商务方式向一国提供时其价格必然会低于以有形方式提供该产品。撇开总体平衡方面的考虑,这种变化相当于改善该国的贸易条件并增加了国家福利。但对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样的图景不过是海市蜃楼。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者无法联网。因此在这些国家更可能的做法是一群独立企业家先通过网络接收产品,然后将其转化为有形物如光盘再将其出售给消费者。而这种活动本身耗
㈣ 电子商务,具体指的是什么
电子商务的定义是,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以上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但是,电子商务不等同于商务电子化。
电子商务即使在各国或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定义,但其关键依然是依靠着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进行的商业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它已不仅仅包括其购物的主要内涵,还应包括了物流配送等附带服务。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在线事务处理、电子数据交换(EDI)、存货管理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在此过程中,利用到的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外联网、电子邮件、数据库、电子目录和移动电话。
首先将电子商务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狭义电子商务定义为,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都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是离不开互联网这个平台,没有了网络,就称不上为电子商务;二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是一种商务活动。[1]
狭义上讲,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是指: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这些工具包括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计算机、计算机网络、移动通信等)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商务贸易活动。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商、消费者、中介商等有关各方行为的总和。人们一般理解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上的电子商务。
广义上讲,电子商务一词源自于Electronic Business,就是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业事务活动。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使公司内部、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之间,利用电子业务共享信息,实现企业间业务流程的电子化,配合企业内部的电子化生产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的生产、库存、流通和资金等各个环节的效率。
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它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如EDI、Web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商务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
电子商务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商务化的整个商务过程。
电子商务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所进行的商务活动交易过程。
电子商务是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持续优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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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中介服务体系是什么
通过对发达国家技术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过程及其特点的分析,比较浙江技术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状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技术)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要坚持多元化运行机制的发展模式。各国技术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过程中,在运行模式及发展定位问题上都面临着诸多选择,但专利(技术)中介服务体系作为国家与区域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地在经营目标的定位上要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在服务功能的定位上要满足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在技术创新与技术转移等方面的不同需求。不同的经营目标、不同的服务对象、不同的服务需求……自然地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是多元化的。 ——专利(技术)中介服务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特别是以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由企业结构所决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国或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社会就业的重要载体,也是技术市场的服务主要对象。坚持以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既是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专利(技术)中介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专利(技术)中介服务体系的发展,要重视人才的培育和集聚,加快自身服务功能的创新,以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技术中介是最具知识经济特征的行业,人才要求高,智力投入大。因此,专利(技术)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人才是根本,服务功能创新是关键。 ——专利(技术)中介服务功能的创新,要关注专利信息的开发和运用。专利文件可以说是世界上最系统化的公开的科技文献,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信息源之一。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项统计表明,全球每年发明创造成果的90%-95%均可从专利文献中查到。有效地开发与运用专利文献资料,不仅是提高专利(技术)中介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关键,也是加速提升一国或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专利(技术)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政府工作要遵循技术市场的发展规律,制定好技术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科学引导技术创新,规范行业经营秩序,营造有利于促进技术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宏观环境
㈥ 电子商务的流程是什么
电子商务的流程如下:
1、信息整理阶段
①作为商家的发布信息阶段,主要包括选择自己的优秀商品,精心组织自己的商品信息,建立自己的网页,然后加入名气较大、影响力较强、点击率较高的著名网站中,让尽可能多的人们了解和认识自己;
②作为买家去网上寻找商品以及商品信息的阶段,主要表现为根据自己的需要,上网查找自己所需的信息和商品,并选择信誉好服务好价格低廉的商家。
2、信息交流阶段
①作为B2B(商家对商家)签定合同、完成必需的商贸票据的交换过程,要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不可更改性等复杂的问题;
②作为B2C(商家对个人客户)完成购物过程的定单签定过程,顾客要将自己选好的商品、自己的联系信息、送货的方式、付款的方法等在网上签好后提交给商家,商家在收到定单后应发来邮件或电话核实上述内容。
3、按照合同进行商品交接、资金结算阶段
作为整个商品交易很关键的阶段,不仅要涉及到资金在网上的正确、安全到位,同时也要涉及到商品配送的准确、按时到位。在这个阶段有银行业、配送系统的介入,在技术上、法律上、标准上等等方面有更高的要求。网上交易的成功与否就在这个阶段。
(6)电子商务中介服务商的服务规则扩展阅读
电子商务的相关明细
据了解,电子商务在技术要求上有以下四点需要注意的:
1、方便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人们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客户能以非常简捷的方式完成过去较为繁杂的商业活动。如通过网络银行能够全天候地存取账户资金、查询信息等,同时使企业对客户的服务质量得以大大提高。
2、整体性
电子商务能够规范事务处理的工作流程,将人工操作和电子信息处理集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样不仅能提高人力和物力的利用率,也可以提高系统运行的严密性。
3、安全性
在电子商务中,作为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安全性要求网络能提供一种端到端的安全解决方案,如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安全管理、存取控制、防火墙、防病毒保护等等,这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着很大的不同。
4、协调性
作为一种协调过程,商业活动本身就需要客户与公司内部、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间的协调。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它更要求银行、配送中心、通信部门、技术服务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电子商务的全过程往往一气呵成。
㈦ 这样的电商中介服务方式叫什么电商最知名,最靠谱,效果最好的有哪些
也是代运营模式哦。你提供货源,你给他发货。你找一下大型的代运营公司,不过他们也会收你年费的。只有合作过一段时间后,你的产品适合网络销售,那么他们可能光抽佣。
㈧ 电子商务的服务商包括哪几类
电子商抄务的服务商包括以下四类:
1、接入服务商(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它主要提供Internet通信和线路租借服务。
2、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它主要为企业建立电子商务系统提供全面支持。一般企业、组织与消费者上网时只通过ISP接入Internet,由ISP向IAP租借线路。
3、内容服务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它主要为企业提供信息内容服务,如财经信息、搜索引擎。
4、应用服务系统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它主要是为企业、组织建设电子商务系统时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