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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發布時間:2021-04-03 08:19:18

⑴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八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在所屬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自覺接受所屬保險公司的管理,履行委託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出示《展業證》。
第三十一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客觀、全面、准確地向客戶披露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應當向客戶明確說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猶豫期、健康保險產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條保險營銷員銷售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保險新型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客戶此類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並提示購買此類產品的投資風險。
第三十三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將保險單據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確認。
第三十四條保險營銷員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業務往來。
第三十五條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託協議。
第三十六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
(二)擅自印製、發放、傳播保險產品宣傳材料;
(三)對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
(四)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
(六)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陳述;
(七)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信譽;
(八)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十一)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十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十三)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合同及其文件內容;
(十四)未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
(十五)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十八)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
(二十)偽造、變造、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展業證》;
(二十一)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隱匿、銷毀保險單證;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在指定媒體和網站上披露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展業證》信息以及保險營銷員的誠信記錄。

⑵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第十九條《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取得所屬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營銷員展業證》(以下簡稱《展業證》),方可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前款所稱所屬保險公司是指直接與保險營銷員簽訂委託協議,授權其代為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保險公司。
第二十條《展業證》是保險營銷員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表其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證明。
已經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執業證書》或者《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領取《展業證》。
第二十一條《展業證》由中國保監會監制。
保險公司向《資格證書》持有人發放《展業證》前,應當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辦理該持有人《展業證》的登記注冊。
《展業證》的管理制度和年審制度,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只能向取得《資格證書》且經保險行業協會登記注冊的人員發放《展業證》。
第二十三條保險營銷員向所屬保險公司申請領取《展業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營銷員展業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保險營銷員培訓證書》復印件;
(五)最近3個月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1張。
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營銷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展業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性別、身份證明及號碼;
(二)《資格證書》編號;
(三)《展業證》編號;
(四)業務范圍和銷售區域;
(五)保險公司名稱;
(六)保險營銷員編號;
(七)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投訴電話;
(八)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展業證》的業務范圍和銷售區域不得超出所屬保險公司經營許可證上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第二十五條《展業證》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所屬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保險行業協會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展業證》遺失或者因毀損影響使用的,由所屬保險公司補發或者更換。
第二十七條保險營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展業證》交還所屬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保險行業協會注銷該保險營銷員的《展業證》登記:
(一)與所屬保險公司解除委託協議的;
(二)《展業證》未通過年度審核的;
(三)《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⑶ 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展業證》一般是指《保險營版銷員展業證》
《展業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性別、身份證明及號碼;
(二)《資格證書》編號;
(三)《展業證》編號;
(四)業務范圍和銷售區域;
(五)保險公司名稱;
(六)保險營銷員編號;
(七)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投訴電話;
(八)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展業證》的作用
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代理資格證》持有人應當取得所屬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營銷員展業證》(簡稱《展業證》),方可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權展業證》是保險營銷員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表其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證明,由中國保監會監制。保險公司向《代理資格證》持有人發放《展業證》前,應當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辦理該持有人《展業證》的登記注冊。《展業證》的業務范圍和銷售區域不得超出所屬保險公司經營許可證上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⑷ 《展業證》的業務范圍和銷售區域不得超出所屬保險公司經營許可證上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的區域指全國,

不是,地域啊,就是你們當地的市級地區內。當然超出也沒關系,現在業務競爭很強,大家都心照不宣了。

⑸ 一個保險從業人員能在兩家保險公司就職么

不可以的。

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託協議。

第三十六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

(二)擅自印製、發放、傳播保險產品宣傳材料;

(三)對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

(四)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

(六)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陳述;

(七)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信譽;

(八)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十一)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十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十三)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合同及其文件內容;

(十四)未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

(十五)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十八)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

(二十)偽造、變造、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展業證》;

(二十一)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隱匿、銷毀保險單證;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

(5)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在所屬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自覺接受所屬保險公司的管理,履行委託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出示《展業證》。

第三十一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客觀、全面、准確地向客戶披露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應當向客戶明確說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猶豫期、健康保險產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條保險營銷員銷售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保險新型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客戶此類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並提示購買此類產品的投資風險。

第三十三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將保險單據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確認。

第三十四條保險營銷員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業務往來。

⑹ 保險營銷員誘導、唆使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在所屬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自覺接受所屬保險公司的管理,履行委託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
(二)擅自印製、發放、傳播保險產品宣傳材料;
(三)對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
(四)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
(六)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陳述;
(七)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信譽;
(八)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十一)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十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十三)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合同及其文件內容;
(十四)未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
(十五)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十八)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
(二十)偽造、變造、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展業證》;
(二十一)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隱匿、銷毀保險單證;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險營銷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⑺ 保險業務員辭職後工號需多長時間注銷,期間可以到別的公司工作嗎

辭職的當月就可要求清工號。注銷前是不能去別的公司就業的。

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託協議。

第三十六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

(二)擅自印製、發放、傳播保險產品宣傳材料;

(三)對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

(四)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

(六)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陳述;

(七)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信譽;

(八)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十一)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十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十三)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合同及其文件內容;

(十四)未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

(十五)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十八)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

(二十)偽造、變造、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展業證》;

(二十一)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隱匿、銷毀保險單證;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

(7)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與保險營銷員簽訂書面委託協議,委託協議的授權不得超出保險公司自身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第四十四條保險營銷員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保險營銷員在從事保險營銷活動過程中有超越授權范圍的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經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營銷員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營銷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營銷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營銷員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保險公司不得發布宣傳保險營銷員傭金或者手續費的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成為保險營銷員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組織保險營銷員參加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培訓。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營銷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應當對保險營銷員進行專門培訓。

第四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和保險營銷員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營銷員個人基本資料、培訓教育情況、業務情況、獎懲情況等內容。

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營銷員培訓內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八條保險營銷員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或者因經濟違法違規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自律組織處分的,所屬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四十九條保險公司對本公司保險營銷員在保險營銷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當在5日內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報告。

參考資來源:網路-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⑻ 保險的展業證是什麼

展業來證是是從事受聘保險公司開展業源務的法定憑證
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代理資格證》持有人應當取得所屬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營銷員展業證》(簡稱《展業證》),方可從事保險營銷活動。《展業證》是保險營銷員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表其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證明,由中國保監會監制。 保險公司向《代理資格證》持有人發放《展業證》前,應當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辦理該持有人《展業證》的登記注冊。《展業證》的業務范圍和銷售區域不得超出所屬保險公司經營許可證上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⑼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將保險單據等重要文件交由( )簽名確認

第二十八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在所屬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自覺接受所屬保險公司的管理,履行委託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應當出示《展業證》。
第三十一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客觀、全面、准確地向客戶披露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應當向客戶明確說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猶豫期、健康保險產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條保險營銷員銷售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等保險新型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客戶此類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並提示購買此類產品的投資風險。
第三十三條保險營銷員應當將保險單據等重要文件交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本人簽名確認。
第三十四條保險營銷員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業務往來。
第三十五條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託協議。
第三十六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
(二)擅自印製、發放、傳播保險產品宣傳材料;
(三)對不同保險產品內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較;
(四)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五)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
(六)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作出虛假或者誤導性陳述;
(七)利用行政處罰結果或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詆毀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的信譽;
(八)利用行政權力、行業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費用;
(十一)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十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者授權擅自變更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十三)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合同及其文件內容;
(十四)未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簽署保險單證及相關重要文件;
(十五)誘導、唆使投保人終止、放棄有效的保險合同,購買新的保險產品,且損害投保人利益;
(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超出《展業證》載明的業務范圍、銷售區域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十八)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保險賠款或者保險金;
(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或者保險賠款;
(二十)偽造、變造、轉讓《資格證書》或者《展業證》;
(二十一)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隱匿、銷毀保險單證;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擾亂保險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在指定媒體和網站上披露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展業證》信息以及保險營銷員的誠信記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⑽ 從事保險方面的工作必要的證書是什麼

2種必要證書
1、保險代理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人基本資格的認定,專通過參加中國保監屬會統一組織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取得,它並不具有展業證明的效力,此證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
2、保險營銷員展業證:是由所在工作的保險公司頒發;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代理資格證》持有人應當取得所屬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營銷員展業證》(簡稱《展業證》),方可從事保險營銷活動。《展業證》是保險營銷員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表其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證明,由中國保監會監制。 保險公司向《代理資格證》持有人發放《展業證》前,應當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辦理該持有人《展業證》的登記注冊。《展業證》的業務范圍和銷售區域不得超出所屬保險公司經營許可證上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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