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買來送給客戶的禮品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嗎
買來送客戶的禮品開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同時要視同銷售墳繳增值稅。。
② 購買禮品贈送客戶,進項稅能不能抵扣增值稅如何處理
購買禮品贈送客戶,進項稅能抵扣,贈送時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③ 購買物品贈送給客戶,發票可以抵扣嗎
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不得抵扣進項的,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可以抵扣進項。
商家的贈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向客戶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同時的贈送行為,即購物贈品銷售;另一類是企業向非直接購買其商品或服務的客戶進行的贈送,即無償贈送。
「購物贈品」的贈予與一般的無償贈送不同,屬於利用消費者心理進行變相促銷,這種贈予的前提是消費者付款購物才能得到贈品,贈品也應被視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的規定,商家銷售商品都應開具發票。
購物贈品的涉稅處理
1.企業所得稅處理
購物贈品與企業銷售行為直接相關,在銷售商品同時贈送物品是出於利潤動機的正常交易,屬於捆綁銷售或降價銷售。正常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關於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不屬於捐贈的規定,將總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計繳所得稅。
2.增值稅因開票不同的兩種處理
增值稅從整體價值鏈角度來看屬於折扣銷售行為,應以企業銷售活動取得的收入為准徵收增值稅,不產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稅負擔,可以有以下兩種開票方式。
一是將贈品實際價值與商品一同計價,再將贈品價格作為折扣,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註明折扣額。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舊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銷售額的折扣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進一步明確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規定的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具體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二是在開具銷售發票時,借鑒《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在開具銷售發票時,將贈品和商品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贈品和商品的銷售收入,按總的銷售金額徵收增值稅。
④ 用於作促銷活動的商品,其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按照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禮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但是同時這些禮品送出去的時候又要視同銷售計算徵收增值稅銷項
所以在實務中,最好就不抵扣該進項,直接作進項稅額轉出,然後送的時候也不視銷
⑤ 為促銷活動而購買的贈品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
購物贈品的涉稅處理
1.企業所得稅處理
購物贈品與企業銷售行為直接相關,在銷售商品同時贈送物品是出於利潤動機的正常交易,屬於捆綁銷售或降價銷售。正常情況下企業所得稅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關於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不屬於捐贈的規定,將總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計繳所得稅。
2.增值稅因開票不同的兩種處理
增值稅從整體價值鏈角度來看屬於折扣銷售行為,應以企業銷售活動取得的收入為准徵收增值稅,不產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稅負擔,可以有以下兩種開票方式。
一是將贈品實際價值與商品一同計價,再將贈品價格作為折扣,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註明折扣額。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舊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銷售額的折扣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進一步明確國稅發〔1993〕154號文件規定的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具體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例:A公司平時銷售某型號電視機不含稅價格2500元/台,購進成本為不含稅價格2100元/台,正常情況下銷售一台電視機應納增值稅=2500×17%-2100×17%=68(元);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400(元),企業所得稅按25%稅率計算稅款為100元。現開展促銷活動,客戶按2500元/台購買該型號電視機一台,附送一台電磁爐,該電磁爐不含稅銷售價格為230元/台,購進成本為不含稅180元/台。
在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即發票上分別開具電視機2500元、電磁爐230元,再在發票的金額欄註明折扣金額230元,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500元。
二是在開具銷售發票時,借鑒《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的規定,在開具銷售發票時,將贈品和商品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贈品和商品的銷售收入,按總的銷售金額徵收增值稅。
即在發票上分別開具電視機2290元[2500×2500÷(2500+230)]、電磁爐210元[2500×230÷(2500+230)],合計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2500元。
上述兩種開票方式下,A公司銷售一台電視機附送一台電磁爐增值稅銷項稅為425元(2500×17%),進項稅=2100×17%+180×17%=387.6(元),應納增值稅37.4元;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180=220(元),按25%稅率計算的稅款為55元。
3.個人所得稅處理
客戶取得的贈品電磁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無償贈送的涉稅處理
如果在購物贈品銷售中會計上將商品按公允價值開具發票作銷售收入、贈品作為銷售費用處理;或者未將贈品金額作為折扣額在銷售商品的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以及商家向非直接購買其商品或服務的客戶進行的贈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應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贈品不僅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且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接上例:A公司銷售一台電視機時按電視機不含稅價2500元開具發票,附送的一台電磁爐按作為銷售費用,或者僅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贈送一台電磁爐,那麼電磁爐在增值稅處理上將按視同銷售處理。在購進電磁爐專為此次促銷的情況下,可以按購進的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整個銷售業務增值稅銷項稅額為455.6元(2500×17%+180×17%),進項稅=2100×17%+180×17%=387.6元,應納增值稅68元;電磁爐購進成本和應計的銷項稅額作為銷售費用,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00-2100-(180+180×17%)=189.4元,按25%稅率計算的稅款為47.35元。
客戶購買電視機取得的贈品電磁爐,A公司將贈品作為銷售費用處理或是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贈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的規定,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個人不是購買電視機而是從A公司隨機獲取贈品電磁爐,則對個人應按「其他所得」項目,按A公司實際購買電磁爐金額210.6元(180+180×17%)確定個人所得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A公司代扣代繳。
⑥ 贈送外購禮品 視同銷售提增值稅 可否抵扣進項稅
今天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大家討論了半下午!大家發現這是個看似簡單,其實復雜的問題。問題描述:今天到一個企業去服務,企業提供了一份稅務檢查結果通知書。上面列明要對該企業2009年度外購禮品贈送給客戶、政府官員等情況進行視同銷售,補提增值稅若干。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早提醒過企業,但企業認為「沒問題」。現在問題出來了,想讓我們幫助找個解決辦法。 去年應中國稅網之約,我曾經提供了這樣一篇文章 對於「管理費用中列支禮品是否計增值稅這個問題」我的觀點是不應視同銷售。 關於企業外購招待用品(禮品)後無償贈送給客戶是否要繳納增值稅的問題,從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到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這十幾年來一直爭論都沒有停止過。恐怕這個問題在各級稅務機關的咨詢台上也算是個「常客」了。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三:第一是因為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外購招待用品(禮品)後無償贈送給客戶這種情況太普遍了,大到購買價格昂貴的電子產品、汽車傢俱等,小到一包煙、一瓶礦泉水,實在無法確定納稅行為的標准。第二是因為企業的經營性質、類型不同。從大的分類看,有些是以繳納增值稅為主的,有些是以繳納營業稅為主的,具體情況都很特殊,不好統一確定處理方法。第三是因為前兩種原因的存在,造成各地稅務機關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做法不統一,稅企之間更是產生較大分歧。 原《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已經停止執行,我們在這里就不多說了。現在的政策依據有:《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對此的解釋為:「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對於這部分購進物品的進項稅,我想在實踐中企業都未進行抵扣。關鍵在於這部分物品在贈送出去時是否視同銷售而計提銷項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於上述問題我的觀點是:不應視同銷售。依據有三: 第一:對於以營業稅為主的納稅義務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和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有關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778)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網路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國網通(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業務銷售附帶贈送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322號)均明確:銷售附帶贈送物品,不允許抵扣進項稅,贈送的時候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 第二:《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注意,《實施細則》中明確為「購買的貨物」,而不是「購買的物品」、「購買的禮品」等,顯然立法者強調購買的對象是有所指的,即必須是「貨物」。關鍵在於什麼是「貨物」?我們理解,這里的貨物不可一概而論。某一物品,對於A企業是「貨物」,對於B企業可能就不是「貨物」。也就是說主體不同,課體也不同。例如品牌休閑服裝對於商場來說就屬於「貨物」,因為品牌休閑服裝本身就是商場的經營項目。但對於機械加工企業來說,購入的品牌休閑服裝就不能算「貨物」了,而只能算是消費品或者禮品,既然不是貨物,納稅人這種贈送禮品的行為就不屬於前述視同銷售行為。 第三:根據配比原則,企業購進的用於贈送的禮品均未抵扣進項稅,沒有進項稅,也不應出現銷項稅。 最後,有一點兒我想我是應該說明的,就是上述論據,其實如果拿出某一條或是拿出幾條來都顯得有些牽強。但是從現實執行中看,又沒有更好的辦法。我們似乎只能期待總局專門下文給予明確了。不過讓總局將視同銷售情況中的「購買」去掉,或是專門明確「貨物」的概念也是不現實的,甚至有些物品是不是「貨物」本身就說不清楚。不過,有種方法我們認為有一定操作性,就是借鑒企業所得稅的做法,對於上述情況視同銷售部分按平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二)用於交際應酬。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另外,還有一種觀點在實踐中操作性也比較強就是看這個禮品的性質,如果是當時就消費掉的,如煙、酒、水果等,當場一吃一喝沒有,當做招待沒問題。如果不是當場消費的,如贈送消費卡、皮包、其他貴重物品。那就應視同銷售計提增值稅了。 另外,回到前述問題。如果稅務機關非要讓企業交增值稅,而且不讓抵扣進項稅的話。我企業可不可以這樣操作呢:我購買禮品時取得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入庫存。贈送時按正常銷售,原購買價計提銷項稅(本身購買價就是市場價嘛)。這樣我企業不是還是沒有交稅嘛!企業所得稅方面,總局已經下發文件明確此類視同銷售不會產生利潤的!
⑦ 外購禮品贈送客戶能否抵扣視同銷售不懂的別來答
如果是普通禮品,那顯然你是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能抵扣,贈送給他人,不是視同銷售,只是交際應酬而已,做在費用的交際應酬科目裡面;如果是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貨物,購進可以抵扣,那麼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應繳納增值稅。
禮品不同於生活消費品,可以取得專用發票。而無償贈送,條例規定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問題的關鍵在於外購禮品是用於促銷還是交際應酬,前者可以抵扣進項,而後者不能抵扣需作進項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是對條例第十條的補充解釋;「(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這裡面的貨物指的是應稅貨物。
(7)營銷活動送的禮品可以抵扣嗎擴展閱讀: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⑴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⑧ 贈送客戶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如果本來不是做筆記本電腦的,就相當於購買禮品給客戶,是可以直接入費用,不抵減增值稅。分錄可以按取得的進項發票金額加稅額直接記入「營業外支出」。 如果筆記本跟自己的銷售業務有關,或本身公司是銷售筆記本的,就要視同銷售,按銷售價開發票,進項發票可以抵扣。
⑨ 購買禮品贈送客戶,進項稅能不能抵扣
購買禮品贈送客戶,先抵扣進項稅額,贈送時,禮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所以,購買禮品贈送客戶,進項稅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