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全文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
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4年3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
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總綱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
命和建設進程中,結成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
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參加
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
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在內
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
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1949年
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的職權,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
,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召開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繼續在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
活以及對外友好活動中進行了許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貢獻。1
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撥亂反正、
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實現國家工作中心向經濟建設
轉移,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爭取實現包括台灣
在內的祖國統一,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世界和平的斗爭中,中國
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進一步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
導下,消滅了剝削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我國社會階級狀
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工農聯盟更加鞏固。知識分子同工人、農
民一樣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依靠力量。原來屬於剝削階級的人,絕
大多數已經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在人民革命和建設事業中同
中國共產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並作出重要貢獻的各民主黨
派,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系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擁護社會主
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日益發揮其重要作用。全國各民族已經
形成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宗教界的愛國人士
積極參加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
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一,支援祖國建設事業。在新的歷史時期
,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具有更強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國人民團
結戰斗、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的一個重要「法寶」,它將更加鞏
固,更加發展。
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
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由於國內
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我國人民同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
的斗爭還將是長期的,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但
已經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是,根
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
本路線,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自力更生、艱苦奮
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把我國建設
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要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擁護社會主
義事業的政治基礎上,盡一切努力,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
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同心同德,
群策群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
務而奮斗。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
的一種重要形式,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
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對國
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
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
根本的准則。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依法維護
其參加單位和個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職責的權利。
第一章工作總則
第一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按
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進行工作。
第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
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
各族各界人士參政議政。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
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
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
方委員會可根據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
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
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亦可建議上列單
位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
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
行監督。
第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
和貫徹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和各項方針、政策,推動社會力量
積極參加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事業,協助國家機
關打擊經濟領域和其他領域內破壞社會主義的犯罪活動。
第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密切
聯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們及其所聯系的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對
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協助國家機關
進行機構改革和體制改革,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
主義,加強廉政建設。
第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調整
和處理統一戰線各方面的關系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內部合作
的重要事項。
第六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通過
各種形式,積極傳播先進思想,開展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
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紀律的宣傳
教育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
發展科學、繁榮文化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密切聯
系國家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在政治、法律、經濟、教育、科學
技術、文化藝術、醫葯衛生、體育等方面開展調查研究等活動,
廣開言路,廣開才路,充分發揮委員的專長和作用。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推動和協助
社會力量興辦各種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的事業。
第八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
委員視察、參觀和調查,了解情況,就各項事業和群眾生活的重
要問題進行研究,通過建議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國家機關和其
他有關組織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九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
和推動委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學習時事政治,學習和交
流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增強為祖國服務的才能。
第十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
和參與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統一祖國的方針政策,積極開展同台灣
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聯系,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實現。
加強同港澳同胞的聯系和團結,鼓勵他們為保持港澳地區的
繁榮和穩定,為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作出貢獻。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
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知識分子政策,以利於充分發揮知識分
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
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
,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
和利益,改善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民族關系,增進各族人民的大團
結和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
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政策,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宗教
信仰者為祖國的建設和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
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國外僑胞的聯系和團
結,鼓勵他們為祖國的建設事業和統一祖國的大業作出貢獻。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
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根據具體情況,積極主動地
開展人民外交活動,加強同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合作。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根
據統一戰線組織的特點進行關於中國近代史、現代史資料的徵集
、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七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加強同地方委員
會的聯系,溝通情況,交流經驗,研究地方委員會帶共同性的問
題。
第二章組織總則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
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
代表,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
士組成。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組成,根據當地情況,
參照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決定。
第二十條凡贊成本章程的黨派和團體,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
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同意,得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
會議全國委員會。個人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
委員會協商邀請,亦得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參加地方委員會者,由各級地方委員會按照本條上述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
員會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對全國委員會
的全國性的決議,下級地方委員會對上級地方委員會的全地區性
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
的關系和地方委員會對下一級地方委員會的關系是指導關系。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議
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議案,
應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
,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
可以聲明保留。地方委員會同。
第二十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的委員,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
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
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
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
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以及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參與
調查和檢查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
員會的單位和個人,有聲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八條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
員會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或
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
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或撤銷其參加中
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的資格。
受警告處分或撤銷參加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如果不服,可以
請求復議。
第三章全國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
位、委員名額和人選,由上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
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由本屆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三十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
如遇非常情況,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多數通過,得延長任期。
第三十一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主席、副主
席若幹人和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
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
下列職權:一、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
施;二、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四、討論本會重大工作
方針、任務並作出決議;五、參與對國家大政方針的討論,提出
建議和批評。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
主持會務。
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
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各黨
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
選舉產生。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
使下列職權:一、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
實施;二、召集並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
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主席團主持;三、組織實現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四、執行全國委員會全
體會議的決議;五、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
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六
、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
秘書長;七、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
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
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
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
幹人,協助秘書長進行工作。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
工作。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
,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章地方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盛自治區、直轄市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盛
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
區的市和市轄區,凡有條件的地方,均可設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
會議各該地方的地方委員會。
第四十條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參加單位
、委員名額和人選,由上屆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地方委員會任期內,如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
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由本屆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四十一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盛自治區、直轄市、自
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
會每屆任期5年。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設主席,
副主席若幹人和秘書長。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
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不設秘書長。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
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
行使下列職權:一、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
常務委員;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三、討論並
通過有關的決議;四、參與對國家和地方事務的重要問題的討論
,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設常務委
員會主持會務。
常務委員會由地方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
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各該地方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
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
使下列職權:一、召集並主持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
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主席團主持;二、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
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和全國委員會所作的全國性的決議以及上
級地方委員會所作的全地區性的決議;三、執行地方委員會全體
會議的決議;四、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議通過提交
同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議案
;五、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地方委員會的副秘書長;六、決
定地方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第四十七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的主席主
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
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可以按照
需要設副秘書長一人至數人,協助秘書長進行工作。
第四十九條盛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專
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的設置,按照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
,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
方委員會的工作機構的設置,按照當地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由
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
議通過後實行。
Ⅱ 如何做好政協新聞宣傳工作
當前,如何堅持以中共中央[2005]5號文件精神為指導,進一步加大新聞宣傳工作力度,努力為各級組織參政議政服務,並為廣大成員認真履行職責提供輿論導向和精神動力,這是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
民主黨派的新聞宣傳工作是統一戰線宣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圍繞大團結、大聯合的主題,在中共有關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下,認真落實團結、穩定、鼓勁和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統一宣傳口徑,嚴格宣傳紀律,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
做好民建的新聞宣傳工作,要充分發揮密切聯系經濟界的特點,切實加強與統戰宣傳部門和社會新聞媒體的聯系,及時溝通多黨合作宣傳工作的情況,重點宣傳民建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活動和重要議案、提案的情況,及時報道各級組織的重要會議和服務社會的重大活動,積極反映為改革、發展、穩定做出貢獻的先進事跡和典型人物,做到貼近中心會務、貼近會員、貼近生活,確保新聞宣傳工作的成效。
在工作實踐中,我們有「兩點」認識:一是特色工作要重點宣傳。每年的「兩會」是民主黨派成員向社會反映參政議政工作成果的最具有特色的新聞熱點,做好「兩會」的新聞宣傳工作至關重要。各級宣傳部門,只有及時與新聞媒體保持聯絡、及時溝通、傳遞信息,才能在各級人大、政協會上參政議政的活動,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力。二是日常活動要經常宣傳。圍繞年度中心工作,及時做好新聞宣傳工作,也非常重要。各級宣傳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增強捕捉新聞熱點的敏銳性,認真撰寫新聞稿件,及時把有關情況報送各級主流新聞媒體,同時,廣泛開展會內宣傳,只有通過各種宣傳途徑、渠道,做好日常活動的宣傳工作,才能達到鼓舞人、激勵人的目的。
目前,做好新聞宣傳工作存在三個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1.社會新聞宣傳工作處於被動地位。中共中央統戰部、宣傳部、對外宣傳辦公室[2003]49號《關於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宣傳的意見》已下發兩年多了,各地在貫徹落實上發展不平衡,力度不夠大,使民主黨派的社會宣傳工作處於被動地位。如:在《人民政協報》「統戰新聞」版上和《團結報》上的稿件錄用比較難;在省級黨報和省級電視台上的報道也比較難。
2.宣傳隊伍的業務能力有待提高。目前,我省各市級組織負責宣傳工作的人員少、頭緒多、壓力大,加上業務培訓工作的不到位,使各地宣傳工作差距比較大。對此,如何加強宣傳隊伍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加強工作責任心,提高捕捉新聞熱點的敏銳性,熟悉掌握新聞稿件編寫的技巧性等等,顯得更加重要。
3.宣傳工作的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當前,我省各地新聞宣傳工作發展不平衡,會議性報道比較多,先進人物報道比較少,特色宣傳報道處於一般。特別是新聞宣傳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務於參政議政工作,如何把我會參政議政的工作更快更好地宣傳出去,擴大民建在社會上的影響力。目前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省市機關之間、機關處室之間工作互動機制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新聞宣傳工作的表彰激勵機制。
針對目前現狀,我們提出做好新聞宣傳工作的總體思路是:堅持以中共《關於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宣傳的意見》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民建中央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聞宣傳工作的意見》精神,圍繞「內強素質、外塑形象」,突出抓好宣傳參政為民、宣揚先進人物的新聞報道,努力完善工作機制,不斷擴大宣傳途徑,積極創新宣傳形式,把新聞宣傳工作搞得既生動活潑,又富有親和力,爭取把我會的新聞宣傳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具體的工作措施主要有以下五點:
1.建立工作互動機制。今年,我會將探索建立以省市組織宣傳職能部門為抓手、基層支部為單元、骨幹會員為基礎的宣傳工作互動機制。主要是做好三個層面的工作:省、市委機關宣傳部門,加強聯系與交流,做好宣傳工作的籌劃、組織、協調、落實,達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動的目的。市級機關職能部門和基層支部宣傳委員,加強聯絡與溝通,積極抓好宣傳工作的落實,達到上下協調、工作聯動的目的。機關、基層支部宣傳委員,要充分調動骨幹會員的積極性,發揮他們在第一線的基礎作用,動員他們積極參與新聞稿件、社情民意的撰寫工作。通過逐步建立省、市、支部宣傳工作的互動機制,努力形成由機關、基層、骨幹會員組成的宣傳工作網路。
2.加強專業隊伍培訓。做好新聞宣傳工作的關鍵在於人,首先要建立健全一支政治素質好、理論功底強、業務水平高的通訊員隊伍,人員主要由機關幹部和熱心會務工作者組成;其次要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並不定期地進行培訓,加強新聞理論、新聞知識的學習與研究,培養良好的新聞敏感性,及時提供新聞線索,努力提高新聞報道的質量和水平。今年5月上旬,我們利用召開《江蘇民建》創刊10周年暨100期筆會的契機,進行了宣傳工作骨幹人員的培訓,邀請民建中央宣傳部、民建中央信息中心、《人民政協報》社、《民訊》編輯部的有關同志,進行以會代訓,一方面著力提高我省宣傳隊伍撰寫新聞稿件的專業技能,另一方面加強中央、省、市組織宣傳部門的工作聯系,為進一步做好新聞宣傳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3.完善表彰激勵制度。為了進一步做好新聞宣傳工作,我會對各省轄市委、省直工委的新聞宣傳工作,實行了量化考核,修訂了評比表彰辦法,完善了激勵制度,改進了工作方法,並對各地新聞宣傳工作實行量化考核的情況,每年兩次在常委會上進行通報,有效地促進各地新聞宣傳工作的落實。目前在我省已逐步形成良性互動競爭態勢,推動著各市組織新聞宣傳工作的良好發展。
4.擴大會外宣傳途徑。根據《民建中央關於加強聯絡工作的意見》精神,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絡,及時向新聞單位通報我會工作的進展情況、重要舉措、調研成果、重大活動和消息等,開展與新聞單位的聯誼活動,努力構建比較通暢的新聞宣傳途徑和領域,充分利用報刊、廣播和電視等大眾傳媒具有覆蓋面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重點抓好在《人民政協報》、《團結報》、《新華日報》、《江蘇政協》、《摯友》等媒體的投稿工作,及時向我省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提供重要的新聞線索,努力做好多層次、全方位的新聞報道工作。
5.創新新聞宣傳形式。就是要做好民建聯系經濟界人士的特色宣傳報道工作,對民建界別各級政協委員就有關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問題所提出的提案,要進行系列化的宣傳報道;對民建企業界成員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的系列活動,要進行經常性的宣傳報道;對各級組織加強自身建設開展的系列主題活動,也要進行系列宣傳報道,並要在原來文字、圖片等靜態宣傳的基礎上,逐步採用DVD光碟等動態宣傳,努力把新聞宣傳工作做得更加具有時代的特色。
總之,要做好新聞宣傳工作,真正做到電台里有聲音,電視里有圖像,報刊上有文章,網路上有信息。我們認為:一是要有各級組織的正確領導,二是要有新聞媒體的大力支持,三是要有各級宣傳部門及骨幹會員的共同努力,特別是負責宣傳工作的同志,要加強責任心,增強敏銳性,把握規律性,提高主動性,爭做宣傳工作的有心人,做有成績的人,不斷開創我會新聞宣傳工作的新局面。
Ⅲ 工資集體協商八個流程
法律分析:1、成立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領導小組,做出《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決定》(或工資集體協商制度)。?2、工會委員會推薦並公示產生出五名職工方協商代表,工會主席為首席代表。?3、企業法人代表授權委託公司總經理為企業方協商首席代表,產生五名企業方協商代表。?4、職工方向企業方就本年度工資集體協商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書》。?5、企業方就職工方提出的要約書內容,提出要約回復,同時建議工會在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中,要讓廣大職工充分認識其重要意義,既共享發展成果,又共擔管理責任。?6、根據職工方與企業方商定的正式協商時間,做出《工資集體協商報告書》,上報興東方公司工會。?7、召開動員會,在職工中進行宣傳教育活動。?8、召開專題報告會,介紹本年度工資調整方案、財務收支預算報告。?
法律依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
第十七條 職工和企業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工資集體協商的提出方應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協商意向書,明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等。另一方接到協商意向書後,應於2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並與提出方共同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第十八條 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按照對方要求,在協商開始前5日內,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
第十九條 工資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
第二十條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由企業行政方製作工資協議文本。工資協議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後成立。
Ⅳ 平等協商會議分為哪幾個協商階段
在充分准備和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召開平等協商會議。協商會議由雙方代表輪流主持,其程序是:
①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②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③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④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則形成正式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鑒字。如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暫時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在協商過程中,工會方協商代表應靈活運用協商的方法和技巧,即不僅應考慮職工方面的利益目標,同時也應兼顧企業行政方面的利益目標,從而通過有效的協商以求得共識,使雙方利益目標趨向接近,進而使雙方通過協商共同受益,實現共贏;不僅應堅守工會的基本政策和主張,同時又能夠預測企業行政方面可能作出的反應並適時採取相應的對策,不僅協商資料准備充分,而且能夠充分陳述自己的立場和基本主張;不僅能夠有效控制協商過程並使其逐漸靠近所期望達到的目標,同時又能夠有效協調內部成員之間的分工以形成默契配合;工會方協商代表不僅應審時度勢,力求主動,而且應通過內部團結顯示團隊的集體力量;不僅能夠傾聽和甄別對方的觀點,而且能夠在出現重大分歧或發生爭執時,積極建議休會,以便做出新的對策選擇。總之,在協商過程中,工會方協商代表既要善抓時機,又要把握火候;既要方法對頭,又要技巧嫻熟,才能使協商取得比較理想的結果。
Ⅳ 一年中有幾個與法制宣傳有關的日子
四個,分別是:消費者權益日、全國土地日、國際禁毒日、律師節、全國法制宣傳日。
1、3月15日:消費者權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於1983年確定,目的在於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消費者權益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往,在國際范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2、6月25日:全國土地日
「土地日」是國務院確定的第一個全國紀念宣傳日。中國是世界上第一個為保護土地而設立專門紀念日的國家。
3、6月26日:國際禁毒日
每年的「6.26」國際禁毒日前後,各級政府都會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及其他多種形式集中開展禁毒宣傳活動。
4、12月4日:全國法制宣傳日
中國的「全國法制宣傳日」是每年的12月4日。2001年12月04日是第一屆全國法制宣傳日。同時該日期也是國家憲法日,國家將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普法措施
全國法制宣傳日普法期間開展主題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的經驗,繼續抓好各項普法活動的深化。抓好重點陣地。普法期間,要繼續鞏固和發展傳統的法制宣傳教育陣地,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等傳統媒體在普法中的作用,辦好專欄、專刊和各類法制宣傳教育專題節目。
積極探索利用互聯網、手機等新興媒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大力加強普法網站建設,推動政府網及門戶網站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加強對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企事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的法制宣傳教育,把領導幹部和青少年作為「六五」普法的重中之重。
Ⅵ 政治協商會議的功能和作用
政協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
這三項主要職能是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在中國政治體制中參與國事、發揮作用的重要內容和基本形式,體現了人民政協的性質和特點,是人民政協區別於其他政治組織的重要標志。
作用: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堅持改革創新精神,推進人民政協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工作創新,並且能夠豐富民主形式,暢通民主渠道,有效組織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各界人士共商國是,從而推動實現廣泛有效的人民民主。
(6)協商宣傳期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相關法條:
第一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依照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進行工作。
第二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性質定位,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充分堅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人才強國戰略和知識分子政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以利於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和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Ⅶ 協商是什麼意思
協商:協調,商量。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見。
一般來說,協商是在爭議發生之後,由當事人雙方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糾紛。
在生活領域,協商是處理人與人關系的潤滑劑。
在政治領域,協商則是一種重要的民主形式。
Ⅷ 宣傳時效問題
你好。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和原則,你有權利要求返現。因為他立的牌符合了合同法上的要約,你的購買是承諾,你們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建議你把證據保存下來,現協商解決,如果你覺得有必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Ⅸ 政協協商的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政協全國委員會開展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1)國家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和改革 開放中的重要方針政策及重要部署;(2)政府工作報告;(3)國家財政預算;(4)經濟和社會 發展規劃;(5)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項;(6)國家的重要法律草案;(7)中共中央提出的國家領導人人選;(8)國家省級行政區劃的變動;(9)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針政策;(10)關於統一祖國的重要方針政策;(11)群眾生活的重大問題;(12)各黨派之間的共同性事務;(13) 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14)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人才強國戰略和知識分子政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以利於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和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增進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和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宗教信仰者為祖國的建設和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聯系和團結,鼓勵他們為祖國的建設事業和統一祖國的大業作出貢獻。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根據具體情況,積極主動地開展人民外交活動,加強同各國人民的友好往來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