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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宣傳法律

發布時間:2022-05-16 02:22:57

『壹』 化解矛盾糾紛標語

矛盾糾紛宣傳標語

篇一:人民調解宣傳標語

人民調解宣傳標語

1、調解千家事 溫暖萬人心

2、有了人民調解 糾紛迎刃而解

3、調解有法可依 協議有法保障

4、遵守調解秩序 尊重調解人員

5、調解公道正派 報酬分文不取

6、民間糾紛找調解 有法有據促和諧

7、人民調解促和諧 化解矛盾保平安

8、自主表達意願 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9、人民調解是化解民間糾紛的首選途徑

10、人民調解築防線 矛盾糾紛好解決

11、民間糾紛找調解 有法有據促和諧

12、調解有法可依 協議依法保障

16、有糾紛 找調解 省時省力不花錢

17、人民調解為百姓 化解糾紛促穩定

18、家庭社會要和諧 有了矛盾找調解

19、人民調解息紛爭 化解矛盾促和諧

20、民間糾紛千頭萬緒 人民調解有法有據21、人民調解化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22、樹立人民調解主體地位 營造和諧平安社會環境

23、人民調解遵循自願,平等,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

24、人民調解有便民,靈活,不拘形式的特點和優勢

25、完善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銜接機制

26、調解協議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

27、抓小,抓早,抓苗頭,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篇二:嚴打整治宣傳標語

嚴打整治宣傳標語(沿路至少30幅)

1、黨政齊抓共管 全民積極參與 深入推進2014年嚴打整治專項斗爭

2、嚴厲打擊非法阻工違法犯罪行為全面服務經濟發展

3、積極排查化解各類矛盾糾紛有效促進社會和諧

4、嚴厲打擊「兩搶一盜」犯罪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5、嚴厲打擊各類嚴重暴力犯罪確保社會治安大局平穩

6、嚴厲打擊涉校違法犯罪 創造優美校園環境

7、嚴厲打擊假幣犯罪 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8、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 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9、全面掃除「黃賭毒」社會丑惡現象 有效凈化社會風氣

10、深化「打黑除惡」專項斗爭 維護社會治安持續穩定

11、深入開展「嚴打整治」 護衛一方平安

12、全民動員 全民參與 再掀嚴打整治斗爭新高潮

『貳』 司法部印發《人民調解法宣傳提綱》的內容

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以參考: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113/16/5484475_86272284.shtml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人民調解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委員會簡介
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情況進行統計,並且將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人員組成和調整情況及時通報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調解工作制度,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三章調解員簡介
第十三條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
(二)侮辱當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四章調解程序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第二十五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調解協議
第二十八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第二十九條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相關漫畫——和解
(三)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第三十五條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叄』 司法調解員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啊

一、負責受理調解轄區內民間糾紛。

二、負責對轄區內民間矛盾糾紛的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動態,並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提出處置意見。

三、及時向街道黨工委、街道辦事處匯報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的糾紛發展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與惡化。

四、協調配合處理跨地區的矛盾糾紛調解。

五、對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六、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解決糾紛的協議,對事後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訴的,勸導、幫助當事人提請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七、通過調解矛盾糾紛,開展普法教育與法制宣傳。

(3)調解宣傳法律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是調解民事糾紛,通過調解宣傳法律和政策,向有關部門反映民事糾紛和調解工作。

2。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社會公德進行調解,在雙方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尊重雙方的訴訟權利。

3。調解糾紛應當登記,製作筆錄,調解解決糾紛的,應當寫明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或者當事人的要求,達成書面調解協議,並及時回訪備案。表演。

4。人民調解委員會一般在一個月內解決糾紛。人民調解應當採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調解文件的形式。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承擔調解民事糾紛的費用。

5。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做好調解委員會組織名單、糾紛舉報人名單、調解糾紛登記表、重大糾紛和不穩定因素登記表、中介的歸檔和管理。人民調解文件和宣傳資料。

6。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定期在其管轄范圍內安排民事糾紛,由專人進行調解,解決已經解決的糾紛。調解不成的,不屬於人民調解的范圍或者不及時報告。

7。人民調解員必須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吃受贈,不得鎮壓、報復、侮辱、處罰當事人,不得泄露隱私。

8。人民調解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指導,由人民監督。

『肆』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司法所是我國司法行政系統最基層的職能工作部門,作為縣區司法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派出機構,承擔著面向基層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務、法制宣傳教育等項重要任務,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能是:
(一)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協助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規劃,積極推進和逐步深化依法治鄉(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廠(礦)等各層次依法治理活動的有效開展;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主動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政務決策、建章立制和行政執法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協助基層政府依法處理好本地區的重大經濟、社會事務,特別是事關社會穩定和群眾利益的各種涉法的熱點、難點問題;指導轄區內各村(居)委會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實施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特別是農村地區要幫助建立健全村民選舉、民主議事、村務公開等各項制度,逐步實現村務管理的民主化、規范化、法制化;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機制;加強對鄉村基層幹部法律培訓,不斷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識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指導村(居)委會和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城鄉集貿市場建立健全調解委員會和三級調解網路,在城鄉結合部、廠村(街)結合部和糾紛多發的毗鄰地區建立發展聯合調解組織,並指導調解組織搞好隊伍建設、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制度建設;堅持調解主任例會制度,多形式開展對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調解隊伍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水平;要及時總結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的經驗,加強對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結合本地區民間糾紛發生、發展的規律及新情況、新特點,重點抓好防止糾紛激化工作,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民間糾紛排查和專項治理活動,積極協助和參與重大疑難和易激化民間糾紛的調解,並虛心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及時發現糾正不當和錯誤的調解;主動向本地黨政領導和有關政法部門反映情況和意見,爭取重視和支持,解決調解工作遇到的困難,有效維護調解人員履行調解職能的正當權利,保障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制度、工作、報酬的落實。
(三)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根據司法部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本地司法行政機關的部署,負責規劃、指導、監督本鄉鎮(街道)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鞏固健全基層法律服務組織,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和內部管理與運行機制,爭取基層政府支持,不斷改善辦公用房以及裝備設施建設;指導法律服務所認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務職能,圍繞基層工作重心,大力開拓業務領域,積極探索和實踐新的業務切入點和增長點,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嚴禁越權或違法執業,並主動爭取本地律師、公證組織的支持和協作;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的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執業監督檢查工作,保障其依法執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民間糾紛。這項工作的重點是,代表基層政府及時受理調處群眾要求政府解決的糾紛或調解委員會解決不了的疑難糾紛;在處理民間糾紛中要堅決貫徹調解為主和依法處理的原則,主動爭取有關部門協助,努力解決糾紛所涉及的實際問題,對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糾紛的調處要及時向基層政府請示匯報,對隨時可能激化的糾紛應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與惡化;對作出處理決定的糾紛,應當監督當事人自覺執行,對事後反悔拒不執行又不起訴的,可以採取法律許可的措施督促執行,或動員幫助當事人訴諸司法程序解決。
(五)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根據全國和地方人大普法決議和本地有關普法工作部署,承擔本鄉鎮(街道)普法工作的規劃、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建立基層法制宣傳網路,負責培訓法制宣傳員隊伍;根據各時期普法重點並結合本地實際,切實加強有關重點法律的普及宣傳工作,把普法工作與逐步推進依法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重點加強對鄉村幹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牆(板)報、講台、夜校等宣傳陣地,大力開展法律講座、以案講法、知識競賽、咨詢解答、文藝表演、巡迴演講等豐富多彩、群眾喜聞樂見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定期對普法工作進行考核驗收,及時總結交流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經驗,不斷提高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質量和實效。
(六)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在本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領導下,承擔本鄉鎮(街道)安置幫教工作的規劃、組織、實施和有關協調工作;組織轄區內的村(居)民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幫教隊伍及其組織網路,並指導其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要全面掌握本轄區刑釋解教人員和在押在教人員情況,組織落實接茬幫教措施,建立實施幫教責任制;積極協調爭取多方支持和有關部門扶持性政策與經費保障,及時解決安置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廣辟安置就業渠道,有條 件的應利用社會企業發展過渡性安置基地或創辦安置實體;加強工作調研、指導和檢查督促,不斷提高安置率和幫教質量。
(七)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在本地綜治部門領導下,充分利用自身職能優勢,通過法制宣傳努力提高廣大群眾遵紀守法和依法維權的自覺性,積極參與對本地區治安隱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範工作,協助參與對外來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協助組織開展創建「安全文明小區」、「治安模範村」和評選「遵紀守法光榮戶」等群眾性活動;按照綜治部門的部署,積極配合、參與本地「嚴打」斗爭和各種專項打擊統一行動。
(八)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要不斷增強全局意識和組織觀念,認真完成基層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有關工作和法律事務,充分運用各項職能手段,自覺地服從服務於基層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伍』 人民調解制度的特點

人民調解是解決糾紛的重要方法,作為一種民間活動,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徵。

1、人民性

人民調解是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的條件下產生並發展起來的;人民調解員由經人民群眾選舉或接受聘任,並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識的人擔任;調解的民間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調解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調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眾之間的紛爭,增強人民內部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群眾自治。

2、民主性

人民調解通過人民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化解自己內部的矛盾糾紛,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社會事務民主權利的重要體現。人民調解堅持平等自願的原則,不強行調解。人民調解運用說服教育、耐心疏導、民主討論和協商的方法,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法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3、自治性

人民調解堅持合法合理原則和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無權強迫任何一方當事人接受調解或履行義務,更無權對當事人的人身或財產採取強制性措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但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則允許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調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這體現了人民調解的自治性。

4、准司法性

人民調解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的司法活動,不是群眾自發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調解民間糾紛,不得超越其職權范圍。人民調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判明是非,明晰權利義務,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且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的指導與監督。

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人民調解的工作任務主要有三項。

(1)、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糾紛激化。民間糾紛是指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預防和調解民間糾紛是人民調解工作的首要任務。

人民調解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特點和糾紛的性質、難易程度、發展變化的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當事人最終達成解決糾紛的調解協議。

人民調解組織要堅持抓早、抓大、抓苗頭,努力掌握民間糾紛發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不斷總結完善防激化的有效方法和經驗,廣泛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專項治理、聯防聯調等各種形式的防激化活動,增強防激化工作效果。

(2)、開展法制宣傳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利用調解糾紛的機會,有針對性地向當事人及周圍群眾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結合人民群眾所關心的實際問題進行釋疑解惑。通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權利保護意識。同時,調處糾紛的過程,也是對人民群眾進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的過程。

(3)、積極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把人民調解工作與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發生和人民調解工作的情況。

將社情民意及時反饋到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和執行過程中,這既是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任務,也是對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輔相成,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的具體落實。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人民調解制度

『陸』 人民調解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人民調解。
即民間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民間糾紛的調解,屬於訴訟外調解。目前規范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以及《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它可以採用下列形式設立:(一)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員是經群眾選舉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領導下,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調解員,統稱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多民族聚居地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委員。擔任人民調解員的條件是: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調解員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選或者聘任一次,可以連選連任或者續聘。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守下列原則:(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二)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糾紛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
在人民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一)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二)要求有關調解人員迴避;(三)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願,提出合理要求;(四)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製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別採取督促當事人履行,再次調解變更原協議內容或者撤銷原協議,告知當事人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以及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向人民法院起訴等處理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柒』 如何有針對性地開展人民調解宣傳工作

人民調解和普法宣傳教育是一項社區性、群眾性、基礎性、長期性的工作,在構建社區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進程中,人民調解和普法宣傳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工作息息相關,今天我們辦理這個培訓班,就是希望大家能通過學習培訓,增長知識、開闊眼界,特別是要重點掌握《人民調解法》中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內容和開展工作的一些技能技巧,我也希望各位通過學習培訓,能夠學以致用,將以後的人民調解工作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做得更好,發揮地更淋漓盡致,下面就本次學習談幾點看法:

一、始終堅持人民調解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的正確方向

1.堅持黨對人民調解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為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服務。

2.堅持依法依規開展人民調解和普法宣傳工作、人民調解員和普法宣傳員要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帶頭依法辦事、依法開展調解和法制宣傳活動,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不斷提高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工作法制化、規范化水平。

3.堅持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工作的本質特徵,使這兩項工作不斷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

二、始終堅持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工作要服務於大局的意識。

服務服從於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是對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工作的基本要求,人民調解和普法宣傳工作,就是要為經濟建設服務,為社會發展服務,為社會和諧穩定服務,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要始終圍繞這個大局,自覺地服務於這個大局,要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工作,要深入開展法律進機關、進社區、進鄉村、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等活動,要繼續深化和鞏固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為建設法治雁峰、和諧雁峰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三、深入推進工作方法和工作機制創新

通過本次學習,我希望大家要不斷提高人民調解質量和法制宣傳力度,要注重發揮人民調解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的基礎作用,進一步健全完善「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加強並規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設,不斷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大力開展醫患糾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勞動人事爭議、消費者協會等領域人民調解工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與依法治理相結合,要將「法治雁峰」工作開展起來,要多開辟多創建「依法辦事窗口」、「民主法治示範社會(村)」,要大力開展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等重點、亮點工作,將我們司法行政的各項工作向上再推一個台階。

『捌』 調解的必要性與作用是什麼,調解應注意哪些問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調解的必要性與作用包括:

一、調解的必要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及時判決。」第十八第規定「人民法院調解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不僅在解放區,而且在解放後的幾十年中都發揮了巨大作用。隨著我國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化,傳統的調解方式面臨新的社會條件和思想觀念的挑戰,已顯露其弊端,但在我國未來的審判制度中,調解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是我國審判模式的一大特色。在新的形勢下,完善調解制度,應當堅持四個原則,1、是自願原則,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表示願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和調解協議的內容完全出於當事人的意願。除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外,調解必須有一方當事人提出,並得到另一方當事人同意,這在訴訟程序中要嚴格規定。對不願意調解的當事人施加種種壓力,強行進行調解,迫使當事人達成協議,這是違背自願原則。當然,自願原則並不是放任自流,不做疏導工作,不做說服教育工作。當事人有在訴訟開始時表示不願意調解,經過法律宣傳工作後,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並自願達成調解協議,這樣做並不違背自願原則。

2、合法原則,是指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實體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指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制度。合法原則要求當事人處分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那種為了追求調解結案數字,強迫當事人作出無原則的讓步,以求達成調解協議的做法是違反合法原則的。但是,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互相諒解,自願放棄自己的某些民事權益,達成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行使自己處分權的表現,是符合合法原則。

3、公開原則,增強調解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改變過去由法官穿梭往來於當事人之間不公開的背靠背的調解方式為在法庭上公開調解。

4、是公平原則,凡是調解的案件,一般不應該採取訴訟保全等強制措施,法官更不應該將自己的主張強加於當事人,任何使當事人在受到壓力的情況下所達成的調解協議,都是不公平的。

二、調解的作用

調解在審結的民事案件中所佔的比重仍較大,如我院這幾年所審結的民事案件中,調解結案仍佔到70%左右。通過調解結案能化解雙方的矛盾,比較徹底地解決糾紛,增強了團結,同時提高調解成功率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環節。調解在訴訟中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不僅在第一普通程序中適用,在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中同樣適用。應提高調解工作方式和質量,以提高調解成功率也即提高司法效率,實踐證明,由於調解是運用說教,互諒互讓,民主協商的方法,促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因而有利於當事人自動履行協議,有利於徹底解決糾紛,從而使雙方有可能再進行合作。此外,由於以調解方式結案,不引起上訴,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從而達到提高司法效率。在調解過程中,由於充分講明道理,分清是非,向當事人宣傳國家法律和政策,能提高當事人的法制意識和思想覺悟,促使訴訟雙方言歸於好,消除隔閡,化干戈為玉帛,從而增強廣大公民之間的團結,對維護社會穩定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玖』 司法調解登上新聞宣傳合法嗎

司法調解登上新聞宣傳是合法。司法調解一般指訴訟調解,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主持下,訴訟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以終結訴訟活動的一種結案方式。法院的調解充分表現了公權力和私權力有機的結合,一方面,法官作為中立的第三人介入調解過程,使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一定的強制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拾』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主要有三項:
1、調解民間糾紛。這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所謂「民間」,是指公民之間,如夫妻、父子、兄弟等家庭成員之間,職工、居民、村民等社會成員之間。所謂「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法律關系、社會道德關系為內容的爭議或爭執。公民之間發生了糾紛,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調解哪一類糾紛就宣傳哪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到以案釋法,以事議法,通過宣傳,既能調解糾紛、化解矛盾,又能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提高群眾的道德水平,從根本上減少和預防糾紛的發生;
3、向村(居)民委員會、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及建議。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村(居)民委員會領導下,在基層人民政府指導下進行工作的群眾性組織,為此,應及時將轄區內民間糾紛發生、發展情況和調解工作情況及建議向村(居)民委員會和基層人民政府匯報,以便於取得村(居)民委員會和基層人民政府對調解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如有的鄉政府根據調解委員會提供的信息,發現建房糾紛上升,便依據法律和政策及時作出建房的規范性規定,使這類糾紛大幅度下降。在調解工作中,還應及時反映群眾對現行法律、政策及糾紛調解等方面的意見和要求,以便於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
【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二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
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員負責。第四條 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當選為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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