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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公示

發布時間:2021-07-31 02:48:48

Ⅰ 中國政府對農業機械化有什麼政策

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建設現代農業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25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該法規共計八章三十五條,2004年11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十六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6月25日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科研開發
第三章 質量保障
第四章 推廣使用
第五章 社會化服務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建設現代農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
本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財政支持和實施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經濟有效、保障安全、保護環境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第四條國家引導、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主選擇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其指定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開展農業機械化科技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培養農業機械化專業人才,推進農業機械化信息服務,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農業機械化有關工作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第二章 科研開發
第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採取技術攻關、試驗、示範等措施,促進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農業機械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第八條國家支持有關科研機構和院校加強農業機械化科學技術研究,根據不同的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民需求,研究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支持農業機械科研、教學與生產、推廣相結合,促進農業機械與農業生產技術的發展要求相適應。
第九條國家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和先進材料,提高農業機械產品的質量和技術水平,降低生產成本,提供系列化、標准化、多功能和質量優良、節約能源、價格合理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十條國家支持引進、利用先進的農業機械、關鍵零配件和技術,鼓勵引進外資從事農業機械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

第三章 質量保障
第十一條國家加強農業機械化標准體系建設,制定和完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等標准。對農業機械產品涉及人身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強制執行的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根據農業機械使用者的投訴情況和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可以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後服務狀況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第十三條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零配件供應和培訓等售後服務責任。
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上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四條農業機械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農業生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農業機械使用者有權要求農業機械銷售者先予賠償。農業機械銷售者賠償後,屬於農業機械生產者的責任的,農業機械銷售者有權向農業機械生產者追償。
因農業機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列入依法必須經過認證的產品目錄的農業機械產品,未經認證並標注認證標志,禁止出廠、銷售和進口。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農業機械產品。
禁止利用殘次零配件和報廢機具的部件拼裝農業機械產品。[1]

第四章 推廣使用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推廣農業機械產品,應當適應當地農業發展的需要,並依照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規定,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
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可以委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檢測,作出技術評價。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應當公布具有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農業機械產品的檢測結果,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選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的農業區域建立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並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等建立農業機械示範點,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第十八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根據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與加快農機具更新的原則,確定、公布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並定期調整。省級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根據上述原則,確定、公布省級人民政府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並定期調整。
列入前款目錄的產品,應當由農業機械生產者自願提出申請,並通過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進行的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鑒定。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合作使用農業機械,提高農業機械利用率和作業效率,降低作業成本。
國家支持和保護農民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組織區域化、標准化種植,提高農業機械的作業水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區域化、標准化種植為借口,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
農業機械使用者作業時,應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農業機械,在有危險的部位和作業現場設置防護裝置或者警示標志。

第五章 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一條農民、農業機械作業組織可以按照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為本地或者外地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各項有償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有償農業機械作業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農業機械作業質量標准。
國家鼓勵跨行政區域開展農業機械作業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業機械跨行政區域作業,維護作業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務,並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扶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推進農業機械化信息網路建設,完善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應當根據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求,提供農業機械示範推廣、實用技術培訓、維修、信息、中介等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三條國家設立的基層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試驗示範基地為依託,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無償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技術的推廣、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應當具備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具有農業機械維修職業技能的技術人員,保證維修質量。維修質量不合格的,維修者應當免費重新修理;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維修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維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自願成立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1]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條國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增加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投入,並對農業機械的科研開發和製造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開發資金應當對農業機械工業的技術創新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應當分別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及時、有效的原則,可以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也可以採用貼息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貸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八條從事農業機械生產作業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國家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對農業機械的農業生產作業用燃油安排財政補貼。燃油補貼應當向直接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村機耕道路等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為農業機械化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農業機械化信息搜集、整理、發布制度,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免費提供信息服務。[1]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違章作業的,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在鑒定工作中不按照規定為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進行鑒定,或者偽造鑒定結果、出具虛假證明,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鑒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截留、挪用有關補貼資金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的資金,沒收非法所得,並由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Ⅱ 我公司的產品亦如選2010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 為什麼通用類的產品 不是全國都補貼

你入選的是國家支持推廣目錄吧?購機補貼目錄入選的是通用類的還是到各省報的非通用類的?

即使是通用類補貼目錄,各省也有權在其中選擇類別進行補貼,比如A省是大平原,可能就不會補貼手扶拖拉機和小馬力輪式拖拉機;比如B省沒有水稻,可能就不會補貼水稻插秧機,這是正常的。

但是,各省只能在通用類補貼目錄中選擇類別,不能對同一類別的不同企業的產品進行取捨。比如A公司和B公司都生產12馬力的手扶拖拉機,都進入了通用類補貼目錄,到各個省之後,要麼兩家的都補貼,要麼都不補貼,不允許只補A家不補B家。

Ⅲ 湖南 交通保險 補貼

湖南省現行惠農政策:
一、糧食保護價:
為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發展,2013年國家繼續在糧食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格政策,並適當提高最低收購價格水平。今年早秈稻、中晚秈稻最低收購價格分別提高到每50公斤132元和135元,比2012年分別提高12元和10元。
二、種糧補貼:
種糧補貼主要包括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三個方面。湖南省嚴格執行「穩定政策、及時兌付」的基本原則,足額、及時地撥付到農戶「一折通」賬戶,確保用於農業生產,促進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
【糧食直補】
(1)、計算方式:按計稅面積中的實際種糧面積進行補貼。
(2)、補貼金額:平均每畝補貼13.5元。
【良種補貼】
(1)、計算方式:按計稅面積中的實際種糧面積進行補貼。
(2)、補貼金額:
①、早稻平均每畝補貼15元。
②、中稻平均每畝補貼15元。
③、晚稻平均每畝補貼15元。
④、棉花平均每畝補貼15元。(從2009年開始,國家對棉花實行良種補貼全覆蓋,財政部、農業部文件(財農[2009]440號)《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規定每畝棉花良種補貼為15元。湖南省自2011年以來,按農戶實種棉花面積,由縣級財政採取與糧棉油等農作物相同辦法,實行一卡通直接補貼到戶。到目前為止,2012年前的棉花良種補貼已全額補貼到位。)
⑤、油菜平均每畝補貼10元。
⑥、玉米平均每畝補貼10元。
⑦、小麥平均每畝補貼10元。
【農資綜合補貼】
(1)、計算方式:按計稅面積中的實際種糧面積進行補貼。
(2)、補貼金額:對種糧農民農資綜合補貼的發放標准為每畝80.6元。
三、農機具購置補貼:
【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控;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
【補貼范圍與補貼標准】
(1)、補貼范圍。補貼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和其他機械等11大類31小類77個品目機具。屬於上述品目范圍,且已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或湖南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含年度調整)的產品,以及已進入2012年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且已列入企業所在地的省級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2013年有效)的榨油機和旋耕機(耕幅≤0.9m),均納入補貼范圍。重點支持插秧機、拖拉機和收割機等機具的發展;滿足全省所有農民水稻機插秧機具購置補貼需求。
(2)、補貼標准。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准。一般不超過近三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水稻育插秧機械產品補貼50%。所有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具體機具補貼額詳見《湖南省2013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並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單個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30萬元以上的,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審定,並報省、市農機、財政部門備案;單個農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50萬元以上的,經市州農機局審核後報省農機局審批,並報省財政廳備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先來先得後來後得、順序排隊、公開搖號等農民易於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經銷商確認】
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經銷商到注冊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核實其資質並匯總上報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市州農機主管部門匯總所轄縣市區農機主管部門報送的匯總表報省農機局。省農機局匯總全省經銷商信息,建立全省具備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資質的農機經銷商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農機生產企業登陸「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從農機經銷商信息庫中自主確定年度經銷商,並對其進行授權,頒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格標識。
【補貼操作程序】
(1)、申領指標購機。符合補貼條件的購機意向者到戶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縣政務中心、縣級農機部門、縣級農機部門授權的鄉鎮政府(農機站)、農機部門在農機專業市場設立的受理點申請購機補貼指標。購機補貼受理點將申請信息錄入補貼系統,縣級農機部門根據資金使用方案及優先補貼條件對申請購機者通過網路審核,審核通過後由受理點列印並向申請人補貼指標確認書。申請人在領取指標確認書後5日內在全省范圍內自主選擇具有農機補貼產品經銷資質的經銷商全價購機,經銷商向購機者出具發票、售後服務憑證和《經銷企業供貨表》。
(2)、申請補貼。購機者在購機後一個月內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補貼指標確認書」、購機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經銷企業供貨表》原件、惠農補貼「一卡通」存摺原件及復印件(存摺姓名與購機者姓名不一致時,要攜帶戶口簿並復印戶主頁和本人頁)、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的《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補貼。
(3)、補貼公示。鄉鎮農機站歸納整理受理的補貼機具信息,生成《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公示表》,報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每月在購機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時公布鄉鎮政府和縣市區農機、財政、糾風等部門的舉報電話。公示期為7天。
(4)、機具核實。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購機者申請後,15日內組織農機專干、駐村幹部或村委會負責人實地核實購機者所購機具,見人(購機人)見機(購置的補貼機具)見票(購機發票)後在《湖南省農機購置補貼申請核查表》逐項簽字確認。跨區作業機具必須回申請補貼的鄉鎮接受核實,縣級農機部門和鄉鎮相關人員要及時主動上門核查;購機戶如無特殊情況,在規定的日期內未回申請地接受核實的,視為放棄補貼。
(5)、發放補貼。縣級農機部門根據復核結果,確認資料齊全無誤且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出具結算文件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15日內審核,並通過惠農補貼「一卡通」將補貼資金發放到卡。
【退貨規定】
符合農機產品「三包」之退貨規定購機戶要求退貨或購銷雙方協商同意退貨的,可以退貨。已申請補貼但補貼資金尚未發放的,補貼產品經銷商在購機發票上簽署「同意退貨」並加蓋公章,及時告知縣級農機部門,縣級農機部門在系統中將相關補貼信息作廢;鄉(鎮)財政所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未發,可退貨」意見,並加蓋公章後,補貼產品經銷商方可退貨。補貼資金已發放的,購機者先將所領補貼款全額匯入財政惠農補貼「一卡通」專戶,鄉(鎮)財政所和縣級財政部門先後在購機發票上簽署「補貼已退,可退貨」意見並加蓋公章後,補貼產品經銷商方可退貨,須及時告知縣級農機部門,縣級農機部門在補貼系統中就相關補貼信息進行備注說明。
【信息公開】
實行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路化管理,在省農機化信息網、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網或地方政府門戶網站,可以查閱補貼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支持推廣目錄、補貼經銷商名單、操作程序、投訴舉報受理電話等信息。各縣市區農機局每半月公布一次補貼資金實施結算進度。縣級政務公開系統公布資金實施進度以及每名購機戶的相關信息。年末,縣級農機部門以公告的形式將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和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機部門網站上公布,5年內可隨時查閱。
【有關紀律】
有關部門不得指定經銷商;不得違反規定程序辦理補貼手續;不得對購機者,特別是本省范圍內跨縣購機農民申請辦理補貼設置任何障礙;不得將年度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外的產品納入補貼范圍;不得向農民和企業以任何形式收取沒有收費依據的任何額外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發放補貼資金。任何人不得以假發票或真發票假購機形式辦理補貼。購機人不得委託經銷商代辦代簽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違法違規者將受到嚴厲查處:對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列入「黑名單」並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單的經銷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參與補貼產品經銷;對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取消其產品補貼資格;對違法違規性質惡劣的生產或經銷企業,建議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對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搭車收費、延期發放補貼資金、有組織有預謀倒賣補貼機具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養殖業主要惠農政策
【生豬產業發展扶持政策】
(一)能繁母豬補貼。
1、補貼對象
全省所有飼養能繁母豬的場(戶),包括規模養殖場、養殖戶、種豬場和散養戶。納入補貼范圍的能繁母豬指產過一胎仔豬、能繼續繁殖仔豬的母豬,又稱成年母豬或基礎母豬。
2、補貼標准
每頭能繁母豬補貼100元,補貼資金由國家承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60%,地方財政負擔40%。
(二)能繁母豬保險和育肥豬保險
1、能繁母豬保險。按每頭能繁母豬保額1000元,保費按6%計,即60元。其中中央財政負擔28.8元,省級財政負擔19.2元,農民負擔12元。
2、育肥豬保險。按育肥豬保額500元,保費按3.5%計,即17.5元。所繳納的保費,中央財政補貼10%,省財政補貼10%,市、縣級補貼不少於10%。即中央財政1.75元、省級財政1.75元、市縣級財政1.75元、農民負擔12.25元。賠償金額按照投保育肥豬生長發育不同階段的體重實行定額賠償。當發生高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時,保險人按200元對每頭育肥豬賠付。
(三)生豬良種補貼
1、補貼對象
49個項目實施縣(市、區)內使用良種豬精液開展人工授精的母豬養殖者,包括散養戶和規模養殖戶(場)。
2、補貼標准
對母豬養殖者購買良種公豬精液給予補貼。每實施一胎人工授精補貼20元,每頭母豬每年補貼40元。
(四)生豬調出大縣獎勵政策
2012年,國家繼續對我省生豬調出大縣(市、區)實行獎勵扶持政策。獎勵資金主要用於生豬規模養殖場(小區)的標准化改造、排污處理設施建設、良種引進、貸款貼息、動物防疫服務等項目建設。2012年,我省生豬調出大縣62個,中央獎勵資金4.848億元。
(五)稅費優惠政策
對從事生豬養殖、加工、資源綜合利用以及為生豬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的行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稅收優惠。繼續實行飼料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
(六)用地用電政策
1、用地政策。在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鼓勵合理利用荒山、荒地、灘塗等發展生豬養殖。對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作為農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築物,其用地可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用電政策。農業生產中的養殖業用電,統一按農業生產電價執行。
【草食動物發展扶持政策】
(一)草食動物良種補貼
1、補助內容及補助標准
一是對我省1.8萬頭荷斯坦奶牛實施良種凍精補貼,完成推廣凍精3.6萬支。按照每頭能繁奶牛每年使用2劑凍精,每劑凍精補貼15元。二是對我省22萬頭肉用牛實施良種凍精補貼,完成推廣凍精44萬支。按照每頭能繁母牛每年使用2劑凍精,每劑凍精補貼5元。三是對我省推廣應用的1000隻山羊種公羊實施良種補貼。山羊種公羊一次性補貼800元。
2、補貼對象
一是項目縣內使用良種精液開展人工授精的奶牛、肉牛養殖場(小區、戶)。二是項目縣內使用良種公羊開展品種改良且存欄能繁母羊30隻以上的山羊養殖場(小區、戶)。
3、補貼范圍
荷斯坦奶牛良種補貼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肉牛良種補貼項目建設任務在存欄能繁母牛5000頭以上的縣實施。山羊良種補貼項目建設任務選擇在存欄能繁母羊2萬只以上且實施地方良種保護的縣實施。
(二)奶牛政策性保險制度
為有效保障奶牛養殖安全,國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險制度。每頭奶牛的保額是4000元,保費為5%,即200元,由中央財政補貼30%,省財政補貼30%,其餘保費由養殖戶、養殖企業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承擔。
【動物防疫優惠政策】
(一)免費強制免疫政策
國家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和豬瘟等四種重大動物疫病實行免費強制免疫,所需疫苗經費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
(二)畜禽強制撲殺補助政策
對因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和患布魯氏桿菌病、結核病而強制撲殺的畜禽,國家對受損農戶給予補助。撲殺補助標准為:豬600元/頭、牛1400元/頭(奶牛3000元/頭)、羊300元/只,家禽10元/只。畜禽撲殺補助經費實行政府補助與飼養戶負擔相結合,飼養戶負擔20%,中央、省、市、縣財政補助80%。禽流感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
(三)規模豬場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
1、補助對象
全省所有年出欄生豬50頭以上,按省畜牧水產局、省財政廳《關於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湘牧漁發〔2012〕49號)要求,對病死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無害化處理的豬是指病死豬,不包括強制撲殺的豬。
2、補助標准
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費用每頭給予80元的補助,中央財政對湘西自治州、其他地方分別給予60元、50元的補助,地方財政分別承擔20元、30元。2012年中央財政下達我省補貼資金4750萬元。
(四)降低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檢驗收費標准
1、從2012年1月10日起,我省改革檢疫收費計征方式,降低收費標准。檢疫收費統一改定額徵收。為促進畜牧業規模化標准化發展,對成批出欄的動物按出欄數量分別按規定收費標準的60%、40%計收產地檢疫費,對規模屠宰場按日屠宰數量分別按規定標準的60%、40%、20%收取屠宰檢疫費。
2、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開具和更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及使用檢疫標志、診療許可證、執法文書、牲畜耳標等動物衛生監督證章標志,不向管理相對人收取工本費;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以及動物產品進行采樣、留驗、抽檢,不重復檢疫收費;對飯店、餐飲等單位和個人消費的動物產品不收取檢疫費。
【漁業漁政扶持政策】
(一)停止六項涉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1、從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徵收漁業資源增值保護費、漁業船舶登記費、漁業船舶牌照工本費、捕撈許可證工本費、漁業船舶登記證工本費、漁業船舶檢驗費等6項涉漁行政事業性收費。
2、嚴禁各基層部門、鄉鎮、企業擅自向漁民收取碼頭費、埠頭費、排污費、蘆葦損失費等亂收費。今後,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我省不再設立新的涉漁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漁業柴油補貼政策
1、補貼對象
依法從事內陸捕撈及養殖並使用機動漁船的漁民和漁業企業。輔助漁船不得作為補助對象。
2、申領條件
(1)所從事的漁業生產符合《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2)內陸捕撈機動漁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漁業船舶證書(證件),並在一個補助年度內從事正常捕撈生產活動時間累計不低於三個月。內陸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數控制在農業部2011年(依據農辦漁〔2012〕164號)核定數據范圍內,並納入省級資料庫管理。
(3)養殖漁民(漁業企業)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灘塗養殖使用證(以下簡稱養殖證)和漁業船舶證書(證件),使用養殖機動漁船從事正常養殖生產活動。
3、補助用油量核算原則
(1)、補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則上以2008年為上限(財建〔2009〕1006號)。農業部根據省級漁業主管部門上報的漁船和養殖證等情況,考慮增、減變化因素,商財政部核算確定補助用油量。
(2)、內陸捕撈機動漁船補助用油量按照捕撈作業類型和漁船主機總功率進行核算確定。養殖機動漁船補助用油量按照養殖證確認面積和實際使用的養殖機動漁船功率情況進行核算確定,單位養殖水面標准可補助養殖機動漁船主機功率不得超過1.4千瓦/公頃,小於1.4千瓦/公頃的,按實際功率數核准。
(3)我省按照農業部制定的機動漁船用油量測算參考標准執行(《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內機動漁船油價補助用油量測算參考標準的通知》農辦漁〔2010〕1號)。
五、土肥主要惠農政策
(一)、測土配方施肥
補貼依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2年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2〕42號)。
補貼范圍:全省108個測土配方施肥補貼項目縣市區。
補貼對象:承擔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任務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補貼方式:技術推廣補貼。
補貼環節與標准:根據實際需要適當補助到以下環節:取土化驗、田間試驗、科學制定配方、應用縣域耕地資源管理信息系統開展耕地地力評價、測土配方施肥專家咨詢系統應用、示範展示、施肥信息上牆、施肥技術指導服務、項目管理等,其中項目管理費不超過項目補貼資金的2%。
(二)、土壤有機質提升
補貼依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2年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2〕81號)。
補貼范圍及對象:項目區農戶。
補貼方式:物資補貼。
補貼環節與標准:2013年,在30個縣市區實施秸稈還田腐熟補貼面積300萬畝,每畝補貼15元,全部用於采購秸稈腐熟劑產品供項目區農戶施用;在10個縣市區實施地力培肥綜合技術補貼面積25萬畝,每畝補貼30元,全部用於采購商品有機肥;在6個縣市區實施綠肥種植補貼面積15萬畝,每畝補貼15元,全部用於采購綠肥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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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們是衢州一家新的農業機械生產公司 想申請進入國家補貼目錄

1、進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獲得省級或部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2、入選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或者主銷省的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3、根據主銷省購機補貼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按要求進行操作、結算。

Ⅳ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農業機械推廣目錄制定工作的通知的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管理局(辦公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的規定,農業部、財政部和發改委制定了《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並嚴格按照辦法的要求開展了國家推廣目錄和省級推廣目錄的制定工作,有力促進了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使用,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在推廣目錄制定過程中,個別地方出現執行辦法不嚴格、操作不規范、要求企業重復申報、向企業收費等苗頭,嚴重影響了推廣目錄的嚴肅性、科學性、權威性。為切實做好目錄制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認識推廣目錄制定工作的重要性。制定推廣目錄,是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規定的重要制度,是國務院賦予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是加強農業機械化發展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做好推廣目錄制定工作,對於落實強農惠農政策,引導農民購買使用技術成熟、節能環保、安全可靠的農業機械,促進現代農業建設意義重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深刻認識制定推廣目錄的重要性,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質量意識、服務意識,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推廣目錄制定工作。

二、不斷完善推廣目錄制定工作的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根據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和優化農機裝備結構的需要,制定科學的工作制度、規范的申報程序、完善的評審規則,並在推廣目錄制定中嚴格執行,確保推廣目錄制定工作的科學、公正、高效、廉潔。要充分尊重企業自願申請和自願選擇受理機構的規定,由企業在生產地或主銷區自願進行申報。制定國家推廣目錄時,各地要認真履行地方推薦程序,按照規定時間組織審核,嚴格質量標准,確保推薦產品質量可靠、企業可信、資料齊全。要切實保護廣大農民和生產企業的利益,堅持扶持質量優良、扶持技術先進、扶持品牌產品、扶持大型企業的原則,公平對待所有企業,嚴禁搞地方保護主義,維護全國農機市場秩序。

三、堅決維護國家推廣目錄的權威性。國家推廣目錄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普遍的適用性。省級推廣目錄是結合本地現代農業建設和農業機械化發展的需要,在國家推廣目錄基礎上進行的必要調整和補充。調整時,只能按農業機械的類別進行刪減,嚴禁對產品和企業進行個別調整。補充時,只能對國家推廣目錄中未能列入、地方又確實需要的進行補充。省級推廣目錄的制定工作必須與國家推廣目錄相銜接,在國家推廣目錄的基礎上制定,與國家推廣目錄協調一致,切實維護國家推廣目錄的權威。進入國家推廣目錄的產品,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業重復申報或登記。省級以下不得層層制定推廣目錄,已經制定的應該立即廢止。

四、切實加強對推廣目錄制定工作的領導。推廣目錄制定工作,事關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農機具的推廣應用,事關農業機械化發展的質量,事關農業機械化科學發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目錄制定工作的組織領導,擺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公開受理機構,發揮專家作用。要與財政部門、宏觀經濟調控部門密切合作,聽取各方意見,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要為推廣目錄制定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切實保障推廣目錄制定工作所需的經費,嚴禁向申請企業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切實減輕企業負擔。要把推廣目錄制定工作與落實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中央擴大內需保持經濟平穩增長的各項強農惠農政策貫徹落實。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Ⅵ 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過了申報日期怎麼辦

不知道你有沒有聽過一個詞叫「公關」這時候你需要的就是公關,當然不是指公關小姐。試問一下有什麼東西是搞不定的呢,只是要與不要,好與不好的問題罷了,找負責人看看,我是說單獨找,某方面權利最大的那位。

Ⅶ 為什麼要制定《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和《各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制定《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版),《各省支持推廣的農權業機械產品目錄》,一是為落實國家購置補貼政策提供技術支持。二是發揮宏觀調控和加速農機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三是為農民選購先進適用的農機產品提供必要的參考信息。

Ⅷ 選購農業機械須注意些什麼

一要盡量選購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或《××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中的產品。二要查看產品是否加貼有菱形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章,加貼該標志的產品都經過了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的試驗鑒定,同時還要注意查看機器銘牌上的型號與推廣鑒定證章上的產品型號是否一致。三要慎重選擇經銷單位,一定要到有固定場所、證照齊全的農資經營單位購買,切忌貪圖價格便宜。四要仔細閱讀使用說明書,弄清楚機器的適用范圍和禁忌事項,不可完全聽信銷售者的片面宣傳。五要查看產品三包憑證的三包范圍和三包期限,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六要認准廠名、廠址、商標和生產日期,描述模糊的應慎重選購。七要索要發票等購物憑證和信譽卡、保修卡等。

Ⅸ 農機補貼國家通用類的支持推廣目錄和各省市之間的是什麼關系

農機產品按類別一共可以分為十四個大類,國家農機補貼主要針對動力機械、收獲類機械、種植施肥類機械、耕整地機械、植保類機械、畜牧水產養殖類機械這六大類機械產品,稱為「通用類農機產品」。納入補貼范疇的產品生產企業須通過農業部的產品推廣鑒定,才能入選國家的年度支持推廣產品目錄。國家每年會調整支持推廣目錄,並制定補貼標准。各省市的農機產品補貼目錄是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的,納入目錄的產品必定有進入國家支持推廣的這六大類產品,但具體是哪些廠家、哪些產品,由各省自由在國家推廣支持目錄里選擇,補貼標准按照國家規定的執行,並且各省可以在國家補貼的基礎上進行追加補貼。除這六大類產品外,各省還可以選擇對其他類別的產品進行地方補貼,稱為「非通用類補貼產品」,並制定「非通用類和地方補充類產品補貼目錄」,各省在公布補貼產品目錄時,裡面就會包含「通用類產品」和「非通用類產品」兩類。
總的來說,國家只制定通用類農機補貼產品的范疇,額度由國家統一制定,各省可以追加補貼。比如某型號收割機,國家補貼5萬,某省覺得可以重點推廣,再補3萬;各省市主要制定非通用類農機補貼產品范疇,額度有各省自行制定。比如某型糧食烘乾機,某省很需要,被納入該省補貼目錄,就可以享受補貼,其它省不需要,就沒有不貼。國家每年會給各省分配補貼資金,比如某省2011年分配到5個億,那麼所有農戶購買機具享受的補貼都由這筆錢里出,個別需求量大的產品,地方財政可能會再出一部分錢來追加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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