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營銷人員應具備哪些素質
乙肝小三陽,肝功能正常可以作保險營銷員嗎?
應該沒問題.
一個優秀的保險營銷員的正確職業定位應該是愛的使者、高尚的理財規劃師
一個優秀的保險營銷員應該具有的品格大致包括三方面:
敬業愛業主動熱情保險產品,不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商品。業務員推銷的就是一種觀念,是對近期或者遠期可能發生的某些事件的風險轉移。正因為如此,主動購買保險的是少數。營銷員要以「憑著愛心與信任,主動熱情去接近,能量付出一百分」的姿態和面貌,積極主動地尋找客戶,激發保險需求,幫助建立保障。有人說得好,在每個家庭門口轉悠的只有死神和保險營銷員,營銷員的工作朝前一步,死神的腳步就會縮後一步。從事保險推銷,難免會從客戶那裡受到委屈,有挫折也有煎熬。只要心中有愛,委屈一時的自尊,完成對客戶一生的大愛吧。
態度誠懇形象專業靚麗英俊的外表與銷售成功並沒有必然的聯系,而誠懇的態度,卻能在客戶心中樹立起很好的形象。在營銷員的眼中,所有的客戶在需要建立保險保障這一點是相同的,而沒有金錢、地位、權勢上的區別。對待地位低下的人不藐視、不冷落;對待有錢、有權、有勢的人,不低三下四,降低自己的身份,對任何人都應該平等而熱情,誠懇而坦率。說話時的口氣不必咄咄逼人,但態度一定要誠懇而堅決。
知識廣博專業精深保險業對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越來越高,不見得學歷高就一定能夠成功。一個優秀的營銷員應儲備專業的保險知識,以及由保險衍生出來的金融、法律、財稅、醫學等多方面的知識。除此之外,壽險業務員還要不斷地學習顧客心理學、行為科學、社會學、人際關系等多學科內容,並在實踐中不斷地感悟和總結。
為客戶著想壽險產品是依據客戶的需求「量身定做」的一款特殊商品,一個優秀的營銷員應該具備這樣的能力,即站在客戶的立場上,根據個人財務狀況、家庭經濟結構等,幫助客戶分析保險需求、制定計劃、選擇產品。這個時候,營銷員的身份是一個參謀、一個理財規劃師。只有真正為客戶利益而非為傭金著想的時候,客戶才能得到滿足,得到滿足,他隨時會想到你,甚至推薦客戶,幫助營銷員在工作中形成良性循環。
向更高的境界邁進保險營銷員有四個境界,第一個境界是賣關系,很多營銷員從家人、親戚、朋友開始「下手」,但當關系資源萎縮時,營銷業績也就曇花一現了;第二個境界是賣產品,趕上保險公司新推出一個險種,有競爭優勢,營銷員用產品去打動客戶;第三個境界是賣需求,營銷員激發客戶的保險需求,然後根據客戶的財務狀況幫助客戶分析保險需求,選擇產品;第四個境界是賣規劃,營銷員從為客戶理財角度,為客戶提供一攬子的金融咨詢服務,甚至為客戶投資提供財務顧問。一個好的營銷員要從較低的境界向較高的境界前進。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保險營銷員的要求
乙肝小三陽,肝功能正常可以作保險營銷員嗎?
應該沒問題.
一個優秀的保險營銷員的正確職業定位應該是愛的使者、高尚的理財規劃師
一個優秀的保險營銷員應該具有的品格大致包括三方面:
敬業愛業主動熱情保險產品,不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商品。業務員推銷的就是一種觀念,是對近期或者遠期可能發生的某些事件的風險轉移。正因為如此,主動購買保險的是少數。營銷員要以「憑著愛心與信任,主動熱情去接近,能量付出一百分」的姿態和面貌,積極主動地尋找客戶,激發保險需求,幫助建立保障。有人說得好,在每個家庭門口轉悠的只有死神和保險營銷員,營銷員的工作朝前一步,死神的腳步就會縮後一步。從事保險推銷,難免會從客戶那裡受到委屈,有挫折也有煎熬。只要心中有愛,委屈一時的自尊,完成對客戶一生的大愛吧。
態度誠懇形象專業靚麗英俊的外表與銷售成功並沒有必然的聯系,而誠懇的態度,卻能在客戶心中樹立起很好的形象。在營銷員的眼中,所有的客戶在需要建立保險保障這一點是相同的,而沒有金錢、地位、權勢上的區別。對待地位低下的人不藐視、不冷落;對待有錢、有權、有勢的人,不低三下四,降低自己的身份,對任何人都應該平等而熱情,誠懇而坦率。說話時的口氣不必咄咄逼人,但態度一定要誠懇而堅決。
知識廣博專業精深保險業對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越來越高,不見得學歷高就一定能夠成功。一個優秀的營銷員應儲備專業的保險知識,以及由保險衍生出來的金融、法律、財稅、醫學等多方面的知識。除此之外,壽險業務員還要不斷地學習顧客心理學、行為科學、社會學、人際關系等多學科內容,並在實踐中不斷地感悟和總結。
為客戶著想壽險產品是依據客戶的需求「量身定做」的一款特殊商品,一個優秀的營銷員應該具備這樣的能力,即站在客戶的立場上,根據個人財務狀況、家庭經濟結構等,幫助客戶分析保險需求、制定計劃、選擇產品。這個時候,營銷員的身份是一個參謀、一個理財規劃師。只有真正為客戶利益而非為傭金著想的時候,客戶才能得到滿足,得到滿足,他隨時會想到你,甚至推薦客戶,幫助營銷員在工作中形成良性循環。
向更高的境界邁進保險營銷員有四個境界,第一個境界是賣關系,很多營銷員從家人、親戚、朋友開始「下手」,但當關系資源萎縮時,營銷業績也就曇花一現了;第二個境界是賣產品,趕上保險公司新推出一個險種,有競爭優勢,營銷員用產品去打動客戶;第三個境界是賣需求,營銷員激發客戶的保險需求,然後根據客戶的財務狀況幫助客戶分析保險需求,選擇產品;第四個境界是賣規劃,營銷員從為客戶理財角度,為客戶提供一攬子的金融咨詢服務,甚至為客戶投資提供財務顧問。一個好的營銷員要從較低的境界向較高的境界前進。
『叄』 3.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
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保險產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委託代理關系。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可知,應當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保險營銷員銷售某類保險產品應當明確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13年1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資格、提素質、明責任的基本監管方向,立足保險銷售的工作性質和內容,對所有直接面對消費者的保險銷售人員提出一致的從業資格要求和執業規范,體現了從業公平原則。
《辦法》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大專學歷,取得全國通用的資格證書,方可在全國范圍內銷售保險產品。與此同時,允許保監局根據地區實際適當調整。
《辦法》更加強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業行為的管理責任,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將首先追究所屬機構的責任。
『肆』 保險銷售人員應當具備什麼能力
保險銷售人員應當具備的能力:
1、 承壓能力。銷售人員肩上扛著巨大的銷售指標, 身後有主管經理一次接一次的催促,面臨的卻是客戶的冷漠與拒絕。面對困難,一些人感到迷茫和沮喪,或放棄,或消極工作,結果自然是離成功越來越遠。
2、 分析能力。銷售人員要具備對市場機會的敏銳分析能力,學會發現市場機會,在與競品的戰斗中脫穎而出。
3、溝通能力。把自己的觀念、信念、方案、方法推銷給上級、下級和客戶是銷售人員最重要的能力之一。而良好的溝通能力是贏得他人支持的最好方法。實踐告訴我們,銷售中的許多問題都是因溝通不暢造成的。
4、適應能力。從企業的內部環境來說,營銷人員首先要能夠適應公司,適應公司的企業文化、運營理念、營銷方針、人文環境等。從企業的外部環境來講,營銷人員還應能適應市場的需要、適應經銷商的發展需求、適應當地的風土人情等。
(4)保險營銷員銷售某類保險產品應當明確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人員工作內容:
保險銷售員提供相關的資訊服務 。一般來講,保險公司通過媒體主要宣傳企業形象等信息,而具體的險種方面的信息需要藉助於保險營銷員等具體人員來完成。
顧客無法完全了解保險性質,更難以理解保險的有關術語,顧客需要一對一的說明保險條款內容。應該說,個人提供的資訊服務比保險公司提供的資訊服務更為直接、詳盡和有效。 風險規劃與管理服務 :
1、幫助顧客識別風險
A、幫助顧客識別家庭風險。
B、幫助企業識別風險。
2、幫助顧客選擇風險防範措施
A、幫助顧客做好家庭財務計劃。
B、幫助企業進行風險防範。
『伍』 保險從業營銷員應做到哪七個方面要求
根據我國的現行法規,要取得保險營銷員的執業資格,個人必須滿足四個要件: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品行良好;第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四,參加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但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頒發《資格證書》:第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第二,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逾3年的;第三,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的。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除需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外,還必須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委託協議,並取得所屬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營銷員展業證》(以下簡稱《展業證》)。《展業證》的業務范圍和銷售區域不得超出所屬保險公司經營許可證上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保險公司向《資格證書》持有人發放《展業證》前,需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辦理該持有人《展業證》的登記注冊。個人代理人初次上崗前需接受累計不少於80小時的崗前培訓,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於12小時。
《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若持有人希望繼續擁有展業資格,就需要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換發,並具備下列條件:第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後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36小時,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2小時;第二,前3年內未因欺詐和嚴重金融、保險違法違規行為受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第三,無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的個人債務的行為。如果《資格證書》期滿時不符合換發條件,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並注銷《資格證書》。此外,如果《資格證書》的持有人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並收回其《資格證書》,給予警告,該證書持有人3年內不得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陸』 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時對保險產品收益的不確定性避而不談,這一行為屬於什麼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輔導縮編教材(摘錄)
————溫久鵬
第一章風險與風險管理
第一節風險概述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是指某種事件發生的不確定性
發生時間的不確定和導致結果的不確定
廣義:風險——盈利、損失
風險僅指損失的不確定性
二、風險的構成要素
(一、)風險因素
1、有形風險因素
2、無形風險因素
(二、)風險事故
是指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偶發事件
(三、)損失
在保險實務中分
1、直接損失
2、間接損失
在風險管理中分
1、實質損失
2、額外費用
3、收入損失
4、責任
三、風險的種類
(一、)按風險產生的原因分類
1、自然
2.社會
3.政治
4.經濟
5.技術
(二、)按風險標分類
1.財產風險
2.人身風險
3.責任
4.信用
(三、)按風險性質分類
1.純粹風險
2.投機風險
(四、)按風險產生的社會環境分類
1.靜態風險
2.動態風險
(五、)按產生風險的行為分類
1.基本風險
2.特定風險
四、風險的特徵
(一、)風險的不確定性
1.風險是否發生的不確定性
2.發生時間的不確定性
3.產生結果的不確定性
風險的這種總體上的必然性和個體上的偶然性的統一,構成了風險的不確定性
(二、)風險的客觀性
風險是一種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
(三、)風險的普遍性
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正是由於這些普遍存在的對人類社會生產和人們生活構成威脅的風險
(四、)風險的可測定性
(五、)風險的發展性
第二節風險管理
一、風險管理的含義
風險管理是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用以降低風險的消極結果的決策過程
風險管理含義的具體內容包括:
1.風險管理的對象是風險
2.風險管理的主體可以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個人、家庭、組織
3.風險管理的過程包括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選擇風險管理技術和評估風險管理效果等
4.風險管理的基本目標是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5.風險管理成為一個獨立的管理系統,並成為一門新的學科
(二、)風險管理的演變
二、風險管理的程序
(一)風險識別
是風險管理的第一步,指對企業、家庭或個人面臨的和潛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和對風險性質進行鑒定的過程
(二)風險估測
(三)風險評價
評估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並決定是否採取相應的措施。
(四)選擇風險管理技術
選擇最佳風險管理技術是風險管理中最為重要的環節
(五)評估風險管理效果
分析、檢查、修正和評估
三、風險管理的目標
是以最小成本獲得最大安全保障
(一)損失前目標
1.減小風險事故的發生機會
2.以經濟、合理的方法預防潛在損失的發生
3.減輕企業、家庭和個人對風險及潛在損失的煩惱和憂慮
4.遵守和履行社會賦予家庭和企業的社會責任和行為規范
(二)損失後目標
1.減輕損失的危害程度
2.及時提供經濟補償
四、風險管理的方法
(一)控制型風險管理技術
1.避免
避免風險的方法一般在某特定風險所致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相當高或處理風險的成本大於其產生的效益時採用,它是一種最徹底最簡單的方法,但也是一種消極的方法
2.預防
3.抑制
是指在損失發生時或損失發生之後為降低損失程度而採取的各項措施
(二)財務型風險管理技術
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發生損失的成本
包括以下方法:
1.自留風險
是指對風險的自我承擔
2.轉移風險
是指一些單位或個人為避免承擔損失,而有意識地將損失或與損失有關的財務後果轉嫁給另一些單位或個人去承擔
轉移風險又分為:
(1)財務型非保險轉移風險
(2)財務型保險轉移風險
第二章保險概述
第一節保險的要素與特徵
一、保險的意義
投保人交錢,保險人賠錢
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一種管理的方法,或是一種風險轉移的機制
從經濟角度看:非常有效的財務安排
二、保險的要素
現代商業保險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可保風險的存在
1.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
2.風險應當使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3.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
4.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
5.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
(二)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
保險的過程,既是風險的集合過程,又是風險的分散過程。少數人發生的損失分攤給全部投保人
1.風險的大量性
2.風險的同質性
所謂同質風險是指風險單位在種類、品質、性能、價值等方面大體相近
(三)保險費率的釐定
1.公平性原則
2.合理性原則
3.適度性原則
4.穩定性原則
5.彈性原則
(四)保險准備金的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賠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1.未到期責任准本金
2.壽險責任准本金
3.未決賠責任准本金
4.總准本金(自由准備金)
總准備金是從保險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提取的
(五)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是體現保險關系存在的形式
2.保險合同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權利與義務的依據
二、保險的特性
(一)互助性
一人為眾、眾為一人
(二)法律性
(三)經濟性
(四)商品性
直接表現為個別保險人與個別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
間接表現為在一定時期內全部保險人與全部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
(五)科學性
三、保險與相似制度的比較
(一)保險與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分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事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1.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共同點表現為:
(1)同以風險的存在為前提
(2)同以社會再生產人的要素為對象
(3)同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為定製保險費率的數理基礎
(4)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
2.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
(1)經營主體不同
(2)行為依據不同
(3)實施方式不同
(4)適用的原則不同
(5)保障功能不同
(6)保費負擔不同
(二)保險與救濟
民間救濟(社會救濟)和政府救濟
(三)保險與儲蓄
保險與儲蓄都是以現在的剩餘資金做未來所需的准備
1.消費者不同
2.技術要求不同
3.受益期限不同
4.行為性質不同
5.消費目的不同
第二節保險的分類
一、按照實施方式分類
(一)強制保險
具有全面性、統一性
(二)自願保險
二、按照保險標的分類
(一)財產保險
1.財產損失保險
2.責任保險
3.信用保險
4.保證保險
(二)人身保險
1.人壽保險——壽命
2.健康保險——身體
3.意外傷害保險——身體
三、按照風險轉移層次分類
(一)原保險
(二)再保險
四、按照承保方式分類
(一)共同保險
(二)復合保險
(三)重復保險
第三節保險的功能
一、保險保障功能
保障功能是保險的立業之基,表現為:財產保險的補償和人身保險的給付功能
(一)財產保險的補償
通過補償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了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
(二)人身保險的給付
二、資金融通功能
保險資金融通應以保證保險的賠償或給付為前提
三、社會管理功能
(一)社會保障管理
(二)社會風險管理
(三)社會關系管理
(四)社會信用管理
第四節保險的產生與發展
一、保險的歷史沿革
(一)人類保險思想的萌生
中國最早運用風險分散這一保險基本原理的國家
《漢謨拉比法典》是一部有關保險的最早法規
在各類保險中起源最早、歷史最長的是海上保險
共同海損分攤是海上保險的萌芽
(二)保險的雛形
1.船舶抵押借款制度
2.黑普瑞制度
3.基爾特製度
(三)現代保險的形成與發展
1.海上保險——源於義大利
2.火災保險——巴蓬_現代保險之父
3.人壽保險——哈雷=編制生命表
4.責任保險——始於19世紀
5.信用保險
二、中國保險業的現狀與發展前景
(一)中國現代保險的形成
1949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正式開業
(三)我國保險市場的現狀
保險密度是指按照一個國家的全國人口計算的人均保費收入
保險深度是指保費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GDP)比例
1992年美國友邦第一家獲准在華營業
(四)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前景
第三章保險合同
第一節保險合同的特徵與種類
一、保險合同的意義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以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相反。。。
二、保險合同的特性
(一)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主要體現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風險保障,必須之父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
保險人要收取保險費,必須承諾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二)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
(三)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
(四)保險合同是符合合同
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另一方只能作取捨決定
(五)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六)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三、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2.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性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
2.綜合性風險合同
3.一切險合同
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范圍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1.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回復不能超過1萬字,刪了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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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定義
您好!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是與其職業活動緊密聯系的符合職業特點所要求的道德准則、道德情操與道德品質的總和,它既是對本職人員在職業活動中的行為標准和要求,同時又是職業對社會所負的道德責任與義務。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屬於自律范圍,它通過公約、守則等對職業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當做到:守法遵規、誠實信用、專業勝任、客戶至上、勤勉盡責、公平競爭、保守秘密,下面是具體介紹:
1、守法遵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為行為准繩,遵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遵守保險監管部門的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服從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遵守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規則;遵守所屬機構的管理規定。
2、誠實信用:在執業活動中主動出示法定執業證件並將本人或所屬機構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如實告知客戶;客觀、全面地向客戶介紹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並將與投保有關的客戶信息如實告知所屬機構,不誤導客戶;向客戶推薦的保險產品應符合客戶的需求,不強迫或誘騙客戶購買保險產品。
3、專業勝任:執業前取得法定資格並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與能力;在執業活動中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參加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和所屬機構組織的考試和持續教育,使自身能夠不斷適應保險市場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的各方面要求。
4、客戶至上:為客戶提供熱情、周到和優質的專業服務;不影響客戶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言談舉止文明禮貌,時刻維護職業形象;在執業活動中主動避免利益沖突。
5、勤勉盡責:秉持勤勉的工作態度,努力避免執業活動中的失誤;忠誠服務,不侵害所屬機構利益;不挪用、侵佔保費,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許可權或所屬機構授權。
6、公平競爭:尊重競爭對手,不詆毀、貶低或負面評價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依靠專業技能和服務質量展開競爭,競爭手段正當、合規、合法,不藉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當手段開展業務;加強同業人員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共同進步。
7、保守秘密:對客戶和所屬機構負有保密義務。
『捌』 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險營銷員銷售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保險等保險新型產品的應明確告知客戶
因為此類保險的收益是不確定的,業務員演示的利益只是對未來的一種預期,不能做為以後的確切收益的。所以對於保險收益這塊還是要看該保險公司的經營水平來決定的。這里的投資風險不包括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
『玖』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什麼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錄制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合同內容;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等。
根據《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在實施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錄制內容至少包含以下銷售過程關鍵環節: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後退保損失風險等。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應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等。
(四)投保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說明告知內容作出明確肯定答復。
(五)投保人簽署投保單、投保提示書、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文件。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錄制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合同內容;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等。
(9)保險營銷員銷售某類保險產品應當明確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