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一個小微企業的老闆,公司主要生產防水產品,屬於玻璃膠的升級替代產品,市場推廣已經有三年了,未來
不錯的產品。
㈡ 農業打捆圓包機定型報告,推廣鑒定分別都是什麼意思。在什麼情況下可
似乎只有2010年十月一日實施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法吧?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法為做好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規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行為,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法》(農業部令第54號,2005年)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法》。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農業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明確推廣鑒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廣鑒定製度,提高推廣鑒定工作質量,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以下簡稱推廣鑒定),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進行全面考核,做出技術評價,評定是否適於推廣的活動。推廣鑒定包括部級推廣鑒定和省級推廣鑒定。第三條推廣鑒定工作堅持科學、公正、高效、統一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提高和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第四條農業部主管全國的推廣鑒定工作,制定並定期調整、發布全國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公布鑒定大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組織實施部級推廣鑒定,並對省級推廣鑒定工作進行指導。部級推廣鑒定工作實行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鑒定大綱、統一收費標准、統籌安排任務、統一發放證書標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推廣鑒定工作,制定並定期調整、發布省級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公布鑒定大綱。具體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鑒定機構實施。第五條推廣鑒定的產品范圍由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確定。第二章申請第六條推廣鑒定的申請者應當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業機械生產者,具備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相應的售後服務能力,生產、經營活動正常。境外農業機械生產者可以委託境內銷售其農業機械產品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銷售者代理申請。第七條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的產品應當是定型產品,批量生產一年以上,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累計銷售量滿足如下要求:小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於500台,中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於100台,大型農業機械產品(或成套設備)不少於30台(套)。對國家重點推廣、農業生產急需或創新型產品可適當放寬要求。申請省級推廣鑒定的產品,銷售區域和累計銷售量等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八條推廣鑒定的申請者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應當加蓋法人公章,具體內容包括:(一)推廣鑒定申請表(參考格式見附表1)一式三份;(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代理申請的還需提供境外委託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和委託授權書復印件;(三)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四)產品執行標准文本及其登記注冊證明或備案材料復印件一份;(五)產品使用說明書一份;(六)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當提供相應證書及附件的復印件一份;(七)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其他文件及證明材料。推廣鑒定申請表應當按照一個獨立的申請產品填寫,符合推廣鑒定大綱涵蓋機型規定的,可與主機型合並申報。被涵蓋機型的生產和銷售情況應當分別滿足本法第七條的要求,同時分別提供本條第(五)、(六)項要求的材料。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保持資格的,原證書申請者應當提前一個作業季節或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按照本條規定重新提出推廣鑒定申請,但無需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的材料。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請產品的省級以上相關鑒定證書,也可以是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定型鑒定證書、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及其附件。省級推廣鑒定證書可以作為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產品的定型證明文件。第三章審查與受理第九條部級推廣鑒定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統一受理,省級推廣鑒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受理機構統一受理。第十條受理機構負責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者。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的產品;(二)銷售量、銷售區域不滿足要求;(三)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五)應當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受理機構根據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則統籌安排推廣鑒定任務,明確完成鑒定任務的時間。各農機鑒定機構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屬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鑒定工作情況。第十三條申請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受理和承擔鑒定任務的機構繳納相關費用。第四章鑒定與公告第十四條承擔部級推廣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機構應當通過農業部組織的部級鑒定能力認定,並在認定范圍內實施鑒定工作。承擔省級推廣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機構應當通過所屬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省級鑒定能力認定,並在認定范圍內實施鑒定工作。第十五條推廣鑒定依據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推廣鑒定通則和相關產品推廣鑒定大綱進行。有部級推廣鑒定通則和大綱的,應當按照部級推廣鑒定通則和大綱鑒定。鑒定內容包括:(一)技術要求與性能試驗;(二)安全檢查;(三)可靠性試驗;(四)適用性評價;(五)使用說明書審查;(六)三包憑證審查;(七)生產條件審查;(八)用戶調查。以集團公司(總公司)名義申請,其下屬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廠)生產同一商標(牌號)和型號產品的,應當分別進行產品試驗和生產條件審查。第十六條承擔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推廣鑒定審查員資格。承擔產品檢測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推廣鑒定檢驗員資格。第十七條檢驗員或審查員在推廣鑒定實施過程中,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規定的產品技術規格進行確認。第十八條農機鑒定機構獨立完成推廣鑒定任務的,應當由該機構出具推廣鑒定報告。合作完成的,由牽頭機構出具推廣鑒定報告。農機鑒定機構對其出具的推廣鑒定報告負責。合作完成推廣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機構根據各自承擔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鑒定費用,不得超標准收費和重復收費。第十九條推廣鑒定項目不符合鑒定要求的,短期內可以整改的內容允許企業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廣鑒定結論為不通過。第二十條農機鑒定機構於鑒定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者出具推廣鑒定報告。經申請者確認無異議,推廣鑒定結論為通過的,按規定上報相應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推廣鑒定證書。申請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推廣鑒定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出具報告的農機鑒定機構申請復驗一次。復驗費用由責任方承擔。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負責部級推廣鑒定報告等材料的審核,應當於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通過審核的匯總上報農業部審批發證。第二十一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經批准通過推廣鑒定的產品和企業,並在指定媒體上發布相關信息,推廣鑒定公告原則上每季度發布1次。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同時公布相應檢測結果。申請者於公告後10日內向受理機構領取推廣鑒定證書並定購專用標志。第五章變更與撤銷第二十二條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證書信息、產品結構型式、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證書持有者應當在1個月內向原推廣鑒定受理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受理機構根據報告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符合證書變更條件的,應當通知企業申請證書變更。產品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通知企業重新申請推廣鑒定。企業申請證書變更或重新申請推廣鑒定時,應當同時交回原證書。第二十三條農機鑒定機構對證書變更申請進行審查核實後,上報所屬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換證。根據相關書面材料,確定申請變更的信息不涉及產品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變化的,可以直接報送證書變更;不能確定的,應當進行產品一致性確認和生產條件審查。經確認和審查,產品結構型式沒有改變,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但滿足要求的,可以報送證書變更;產品結構型式發生較大變化,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且不滿足要求的,不予變更證書。第二十四條對經批准變更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告。變更後的證書應當同時註明變更前的相關內容及換證日期,原證書編號及有效期不變。第二十五條已獲得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對其證書予以撤銷,並予公告:(一)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或集中質量投訴,生產者在規定期限內未予解決的;(二)證書有關內容發生改變未申請證書變更的;(三)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予變更證書的;(四)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五)產品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六)弄虛作假,採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鑒定結果或證書的;(七)出租、出借、塗改、冒用、轉讓推廣鑒定證書的,未按規定或超范圍使用推廣鑒定專用標志的;(八)產品發生知識產權糾紛,人民法院判決證書持有者侵權且判決已生效的;(九)監督檢查結果表明工廠生產條件存在嚴重缺陷,或產品一致性存在嚴重問題的;(十)拒絕接受或配合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十一)應當撤銷證書的其他情形。第六章監督與管理第二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通過推廣鑒定的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一)生產條件檢查;(二)企業名稱、地址及產品一致性檢查;(三)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檢查。第二十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推廣鑒定工作的監督,建立推廣鑒定工作質量反饋制度。推廣鑒定工作結束後7日內,由申請企業填寫《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見附表2),相應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八條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同時接受企業和社會的監督。推廣鑒定檢驗員和審查員被舉報投訴的,其所在農機鑒定機構應當於3個月內對其被舉報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且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推廣鑒定檢驗員和審查員資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九條推廣鑒定檢驗員由所在的農機鑒定機構對其進行相關法規、技術規范、試驗方法和儀器操作方法的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推廣鑒定工作。推廣鑒定檢驗員應當為所屬單位的在崗人員。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培訓考核結束後,及時將取得資格的推廣鑒定檢驗員名單上報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條承擔部級推廣鑒定工作的審查員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負責培訓和考核。承擔省級推廣鑒定工作的審查員由所在農機鑒定機構負責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推廣鑒定生產條件審查和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推廣鑒定審查員應當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二)熟悉相關農業機械產品生產工藝、產品標准和質量管理體系標准;(三)從事相關工作4年以上。第三十二條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建立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廣鑒定工作記錄和相關材料,檔案保存期至少為5年。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日,是指工作日。第三十四條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附件內容和格式。第三十五條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2007年1月15日發布的《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法(試行)》(農機發[2007]1號)同時廢止。附表:1、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略)2、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略)2011-11-1911:16:20參考資料:考研培訓或金牌1對1直接去考研夢網查看,祝您好運!
㈢ 國家補貼需要走哪些程序
申報農機補貼的時間節點及前置條件
(一)、主要時間節點:
1、在完成機器調試後,在3月份之前開始做產品定型鑒定工作。
2、獲得產品鑒定證書後,申請部級農機推廣鑒定。推廣鑒定需要在9月份前完成。
3、商標注冊工作應在3月份開始,9月份前要拿到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
4、國家級農機支持推廣目錄在9月30日之前申請,12月末能夠公布國家級農機支持推廣目錄。
5、進入支持推廣目錄後,到所需要申請補貼的目標省份運作進入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目錄。參與選型工作,中選後,進入目標省的農機購置補貼目錄中。(不同省申請時間和流程有所差異,黑龍江參選文件截止時間是1月5日,遼寧截止日期為1月15日,河南截止日期為1月13日,河北截止時間是1月15日。截止日期大致都在國家級農機支持推廣目錄公布之後,此處不一一列舉)
(二)、前置條件及說明:
1、申請農機推廣鑒定的前置條件:
2、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
3、產品執行標准文本及其登記注冊證明或備案材料復印件一份;
4、產品使用說明書一份;
說明: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請產品的省級以上相關鑒定證書,也可以是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定型鑒定證書、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及其附件。省級推廣鑒定證書可以作為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產品的定型證明文件。
註:省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站可以出具農業機械定型證書。因此在申請進入農業機械支持推廣目錄之前需要省級農機試驗鑒定站出具定型檢驗證明。該定型檢驗證明可以作為定型證明文件使用。未查到農業部農業機械鑒定總站是否進行定型鑒定業務,如果有,可以考慮在農業部農機鑒定總站進行定型鑒定。 產品使用說明書公司自行編寫,產品執行標准如採用企標需在技術監督局備案。 在申請部級推廣鑒定之前,需要做好上述工作。因此,定型鑒定應在2011年1月份開始。
時間節點一、2011年1月份開始做產品定型鑒定。定型鑒定沒有明確的所需時間,因此需要盡早開始。
2、完成產品定型鑒定後開始申請部級農機推廣鑒定。
時間節點二、完成產品定型鑒定後,即開始申請部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應在2011年9月份前完成部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
3、申請國家支持推廣目錄的前置條件(申報時間是9月30日前):
4、 具有省級以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5、 注冊商標證明文件 時間節點三、商標注冊一般在提交申請3個月左右能收到《商標受理通知書》,為留有餘地商標注冊需在2011年3月份開始進行。
6、進入國家級推廣目錄後,需要在不同的省份申請進入農業機械補貼目錄。各省流程可能有所不同。本文以黑龍江省為例: 申請進入黑龍江農機補貼目錄,參加公開選型。選型由黑龍江省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總站負責執行。
㈣ 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的報告有效期多少
現有國家以及國際技術法規條例都沒有規定檢測報告有效期。 國際認證組織IECEE-CB體系為規范各國認證機構對檢測報告的相互認可,提高報告有效性,建議對有效期超過三年的或者修改超過三次的檢測報告,應該送樣再核對。
1、所謂檢驗報告的"有效期"問題其實是指檢驗報告的效力問題(檢測報告只代表所檢測批次的質量狀況,跟保質期沒有關系,如果是看型式報告,在半年或一年內都有效),
2、應該說檢驗報告針對所檢驗(抽查)的批次產品,其檢驗結果(結論)應該是永遠有效的(當然,若檢驗報告有誤則另當別說)
3、當該批次產品已經被消費者消費使用完結後,則該檢驗報告的歷史使命基本完成,剩下的作用就是進行質量追溯時備查。
(4)部級推廣鑒定產品生產3年擴展閱讀:
檢驗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進廠驗收檢驗的情況和合格率指標;
2、產品出廠檢驗的合格率、返修率、報廢率、降級率以及相應的金額損失;
3、按車間和分小組的平均合格率、返修率、報廢率、相應的金額損失及排列圖分析;
4、產品報廢原因的排列圖分析;
5、不合格品的處理情況報告;
6、重大質量問題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報告;
7、改進質量的建議報告;
8、檢驗人員工作情況報告。
㈤ 部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對企業有什麼要求
省級或部級農業機械推廣鑒定。
尚未實施推廣鑒定的可以通過選型鑒定。
㈥ 山東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怎樣的辦理
山東農機推廣鑒定證書辦理准備材料:
1、產品照片
2、使用說明書
3、生產場地廠房面的普通機械1000平方米,拖拉機,聯合收獲機3000平方米。
4、檢驗設備(根據不同的產品而定)
5、准備樣機
6、產品試驗
7、工廠審查
填報申請表可從山東農機化網下載(法人營業執照,企業代碼注冊資金要求普通機械100萬,拖拉機等500萬),也可致電山東省農機試驗鑒定站咨詢。
農業機械產品是通過省級以上農機推廣總站農業機械鑒定,發給《推廣鑒定證書》,才可以合法上市進行銷售和推廣。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機發〔2007〕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4年6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㈦ 什麼是農業推廣的手段
農業推廣手段是指農業推廣部門、推廣組織和推廣人員為實現農業推廣目標所採取的不同版形式的信息傳播手段。權農業推廣手段一般分為三類:大眾傳播法、集體指導法和個別指導法。
一、大眾傳播法
大眾傳播法是指農業推廣人員將有關農業信息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遞給農業推廣對象的方法。大眾傳播法中的媒介指信息傳遞的載體、渠道、中介物、工具或技術手段。
二、集體指導法
集體指導法是指推廣人員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對具有相同或類似特徵(相同需求、相同問題)的一組推廣對象進行指導和傳播信息的方法。
集體指導法有如下一些特點:
1.對象較多,效率較高。
2.雙向交流,反饋及時。
3.在短時間內難以滿足每個人的特殊要求。
集體指導法的形式很多,常見的有集體會議、示範、實地參觀、短期培訓和農民田間學校等形式。
三、個別指導法
個別指導法是推廣人員和個別農民接觸,向農民提供信息和建議的推廣方法。個別指導法的特點如下:
(1)針對性強。
(2)溝通的雙向性。
(3)信息發送量的有限性。
個別指導法主要有農戶訪問、接待來訪、信函咨詢、電話咨詢等形式。
㈧ 中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是幾年
食品生產許可證3年。工業生產許可證5年。
㈨ 2011年安徽省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哪位知道詳細內容
似乎只有2010年十月一日實施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吧?
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
為做好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規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行為,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部令第54號,2005年)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農業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明確推廣鑒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廣鑒定製度,提高推廣鑒定工作質量,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以下簡稱推廣鑒定),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進行全面考核,做出技術評價,評定是否適於推廣的活動。推廣鑒定包括部級推廣鑒定和省級推廣鑒定。
第三條 推廣鑒定工作堅持科學、公正、高效、統一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提高和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第四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的推廣鑒定工作,制定並定期調整、發布全國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公布鑒定大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組織實施部級推廣鑒定,並對省級推廣鑒定工作進行指導。
部級推廣鑒定工作實行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鑒定大綱、統一收費標准、統籌安排任務、統一發放證書標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推廣鑒定工作,制定並定期調整、發布省級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公布鑒定大綱。具體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鑒定機構實施。
第五條 推廣鑒定的產品范圍由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確定。
第二章 申請
第六條 推廣鑒定的申請者應當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業機械生產者,具備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相應的售後服務能力,生產、經營活動正常。
境外農業機械生產者可以委託境內銷售其農業機械產品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銷售者代理申請。
第七條 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的產品應當是定型產品,批量生產一年以上,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累計銷售量滿足如下要求:小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於500台,中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於100台,大型農業機械產品(或成套設備)不少於30台(套)。對國家重點推廣、農業生產急需或創新型產品可適當放寬要求。
申請省級推廣鑒定的產品,銷售區域和累計銷售量等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推廣鑒定的申請者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應當加蓋法人公章,具體內容包括:
(一)推廣鑒定申請表(參考格式見附表1)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代理申請的還需提供境外委託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和委託授權書復印件;
(三)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
(四)產品執行標准文本及其登記注冊證明或備案材料復印件一份;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一份;
(六)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當提供相應證書及附件的復印件一份;
(七)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其他文件及證明材料。
推廣鑒定申請表應當按照一個獨立的申請產品填寫,符合推廣鑒定大綱涵蓋機型規定的,可與主機型合並申報。被涵蓋機型的生產和銷售情況應當分別滿足本辦法第七條的要求,同時分別提供本條第(五)、(六)項要求的材料。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保持資格的,原證書申請者應當提前一個作業季節或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按照本條規定重新提出推廣鑒定申請,但無需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的材料。
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請產品的省級以上相關鑒定證書,也可以是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定型鑒定證書、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及其附件。省級推廣鑒定證書可以作為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產品的定型證明文件。
第三章 審查與受理
第九條 部級推廣鑒定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統一受理,省級推廣鑒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受理機構統一受理。
第十條 受理機構負責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者。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的產品;
(二)銷售量、銷售區域不滿足要求;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
(五)應當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受理機構根據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則統籌安排推廣鑒定任務,明確完成鑒定任務的時間。各農機鑒定機構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屬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鑒定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申請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受理和承擔鑒定任務的機構繳納相關費用。
第四章 鑒定與公告
第十四條 承擔部級推廣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機構應當通過農業部組織的部級鑒定能力認定,並在認定范圍內實施鑒定工作。
承擔省級推廣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機構應當通過所屬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省級鑒定能力認定,並在認定范圍內實施鑒定工作。
第十五條 推廣鑒定依據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推廣鑒定通則和相關產品推廣鑒定大綱進行。有部級推廣鑒定通則和大綱的,應當按照部級推廣鑒定通則和大綱鑒定。鑒定內容包括:
(一)技術要求與性能試驗;
(二)安全檢查;
(三)可靠性試驗;
(四)適用性評價;
(五)使用說明書審查;
(六)三包憑證審查;
(七)生產條件審查;
(八)用戶調查。
以集團公司(總公司)名義申請,其下屬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廠)生產同一商標(牌號)和型號產品的,應當分別進行產品試驗和生產條件審查。
第十六條 承擔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推廣鑒定審查員資格。承擔產品檢測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推廣鑒定檢驗員資格。
第十七條 檢驗員或審查員在推廣鑒定實施過程中,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規定的產品技術規格進行確認。
第十八條 農機鑒定機構獨立完成推廣鑒定任務的,應當由該機構出具推廣鑒定報告。合作完成的,由牽頭機構出具推廣鑒定報告。農機鑒定機構對其出具的推廣鑒定報告負責。
合作完成推廣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機構根據各自承擔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鑒定費用,不得超標准收費和重復收費。
第十九條 推廣鑒定項目不符合鑒定要求的,短期內可以整改的內容允許企業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廣鑒定結論為不通過。
第二十條 農機鑒定機構於鑒定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者出具推廣鑒定報告。經申請者確認無異議,推廣鑒定結論為通過的,按規定上報相應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推廣鑒定證書。
申請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推廣鑒定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出具報告的農機鑒定機構申請復驗一次。復驗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負責部級推廣鑒定報告等材料的審核,應當於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通過審核的匯總上報農業部審批發證。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經批准通過推廣鑒定的產品和企業,並在指定媒體上發布相關信息,推廣鑒定公告原則上每季度發布1次。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同時公布相應檢測結果。申請者於公告後10日內向受理機構領取推廣鑒定證書並定購專用標志。
第五章 變更與撤銷
第二十二條 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證書信息、產品結構型式、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證書持有者應當在1個月內向原推廣鑒定受理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受理機構根據報告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符合證書變更條件的,應當通知企業申請證書變更。產品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通知企業重新申請推廣鑒定。
企業申請證書變更或重新申請推廣鑒定時,應當同時交回原證書。
第二十三條 農機鑒定機構對證書變更申請進行審查核實後,上報所屬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換證。根據相關書面材料,確定申請變更的信息不涉及產品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變化的,可以直接報送證書變更;不能確定的,應當進行產品一致性確認和生產條件審查。經確認和審查,產品結構型式沒有改變,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但滿足要求的,可以報送證書變更;產品結構型式發生較大變化,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且不滿足要求的,不予變更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經批准變更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告。變更後的證書應當同時註明變更前的相關內容及換證日期,原證書編號及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五條 已獲得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對其證書予以撤銷,並予公告:
(一)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或集中質量投訴,生產者在規定期限內未予解決的;
(二)證書有關內容發生改變未申請證書變更的;
(三)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予變更證書的;
(四)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產品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六)弄虛作假,採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鑒定結果或證書的;
(七)出租、出借、塗改、冒用、轉讓推廣鑒定證書的,未按規定或超范圍使用推廣鑒定專用標志的;
(八)產品發生知識產權糾紛,人民法院判決證書持有者侵權且判決已生效的;
(九)監督檢查結果表明工廠生產條件存在嚴重缺陷,或產品一致性存在嚴重問題的;
(十)拒絕接受或配合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
(十一)應當撤銷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通過推廣鑒定的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生產條件檢查;
(二)企業名稱、地址及產品一致性檢查;
(三)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推廣鑒定工作的監督,建立推廣鑒定工作質量反饋制度。推廣鑒定工作結束後7日內,由申請企業填寫《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見附表2),相應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同時接受企業和社會的監督。推廣鑒定檢驗員和審查員被舉報投訴的,其所在農機鑒定機構應當於3個月內對其被舉報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且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推廣鑒定檢驗員和審查員資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推廣鑒定檢驗員由所在的農機鑒定機構對其進行相關法規、技術規范、試驗方法和儀器操作方法的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推廣鑒定工作。推廣鑒定檢驗員應當為所屬單位的在崗人員。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培訓考核結束後,及時將取得資格的推廣鑒定檢驗員名單上報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承擔部級推廣鑒定工作的審查員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負責培訓和考核。承擔省級推廣鑒定工作的審查員由所在農機鑒定機構負責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推廣鑒定生產條件審查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推廣鑒定審查員應當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熟悉相關農業機械產品生產工藝、產品標准和質量管理體系標准;
(三)從事相關工作4年以上。
第三十二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建立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廣鑒定工作記錄和相關材料,檔案保存期至少為5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附件內容和格式。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2007年1月15日發布的《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試行)》(農機發[2007]1號)同時廢止。
附表:
1、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略)
2、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