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簽訂網路推廣服務合同,推廣方(乙方)是否有義務確保自己的推廣內容合法、真實、不誤導消費者
這是推廣方應當履行的法律責任,否則他們可以拒絕發布,並且不退錢
2. 民間借貸,口頭合同,管轄權問題
民間借貸的合同利率與口頭約定不一致的,如果能證明口頭約定更改了原合同利率,法院會按在後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沒有證據證明口頭約定的,法院會按合同利率判決利息。
3. 口頭合同是否有效該如何追究責任
口頭合同和口頭協議是不能得到法律保護的
但是你確實在那裡工作過了版,就構成事實僱傭關系
你只要權能出具他支付你工資的證明就可以
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
但是因為這個是口頭的合同、協議,雙方都沒有完全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最後還是靠雙方協商的。
刑法修訂條文第 352條(毀損罪)增列:傳送或散布具恐嚇性、暴力性或猥褻 性之資料,或謾罵 、侮辱他人等不當言論可能觸犯刑法的恐嚇罪。
單純的恐嚇行為一般是不構面犯罪的
4. 最高法院關於口頭委託合同如何認定代理費規定
【案例】
上海盤起貿易有限公司與盤起工業(大連)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內人民法院[2005J民二終字第容143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摘要】
根據《合同法》第410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但是,當事人基於解除委託合同而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不同於基於故意違約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前者的責任范圍僅限於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不包括對方的預期利益。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問題的復函
關於抄口頭購銷合同的襲管轄法院問題,《合同法》實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問題的復函》(法函[1995]124號)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有爭議的,依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1996]28號)再次明確了該原則。即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均不依合同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合同法》實施後,《合同法》第62條及《合同法》第141條對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規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方法。在口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即便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約定不明時,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並以此作為案件的管轄法院。《合同法》實施後,口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就購銷合同案件出台的兩個司法解釋將不再適用。
6. 關於口頭協議的法律規定問題
不構成。從民法的角度來看,你的話不構成一個真實的意思表示,不成立什麼口頭協議。你的操盤行為是一個職務行為,與客戶簽訂的協議是公司簽的,不是你跟客戶簽的,不能直接約束你。
7. 我公司和一個網路推廣公司簽了一個3年的網路推廣合同,對方口頭承諾可以排在首頁,現在錢打過去後連維護
口頭承諾,沒有書面形式的么!網路推廣公司的每個人都要負責好幾十個網站呢內,很多網容站關鍵詞排名沒上去也是正常的,你想啊,一個人管理那麼多網站優化,能優化上去都有運氣的成分呢。這個給後來人建議的,網站要別的公司優化的話,需要談好,那些關鍵詞你希望做到首頁,排第幾名啥的,這些都要明確的,還有錢要分期付,前期付一部分,效果達到了,再付剩下的。你這種情況,想拿回錢,有點難,你經常性的催促他完成你要的效果吧,讓負責你網站優化的人重視你的網站。後續如果沒啥改善的話,投訴吧!
8. 口頭購銷合同如何確定法院管轄地
合同管轄地確定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